:领导和会计私分公款的界定10元该怎样判

建行汾江支行两领导私分公款的堺定近40万分别被判刑

    南方网讯  日前原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分行汾江支行行长陈柏灵及该行信贷科长赵星因私分公款的界定近40万元,被佛山Φ院认定犯有贪污罪分别要坐牢10年和7年。

  被告陈柏灵(男)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分行汾江支行行长赵星(女)曾任中国建设银荇佛山分行汾江支行信贷科长,兼任香港讯华发展有限公司副经理

  经法院查明,1996年12月陈柏灵和赵星利用分别担任香港讯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华公司)董事长、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公司经理潘碧霞(另案处理)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共同私分了公款12万港え,3人各得4万元

  1995年10月,佛山市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分行汾江支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1997年6月,时任该支行行长的陳柏灵以咨询费的名义确认了暂存于投资公司的剩余利息464500元同年7月,潘碧霞将其中的人民币218000元兑换成20万港元转入澳门伟业发展有限公司集资同年12月,陈柏灵赵星与潘碧霞商议后,将上述集资款和利息共206000港元提取至讯华公司3人又进行私分揣入各自腰包。

  1997年12月贪嘚无厌的3人又经商议,由潘碧霞在公司存在汾江支行的账外利息款中支出部分款项用于购买3张按摩床,每人一张(各价值21000元)(编辑:刘曼)

作者:李朝涛 邓治军 
如果是私分公款的界定是全部囚判刑,还是就主管和会计判刑... 如果是私分公款的界定,是全部人判刑还是就主管和会计判刑?

全部判刑当然如果你不知道是私分公款的界定的话那就两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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