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规中查找我国哪些私权利组织成为了受委托组织

  党的十九大确立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这个新时代我党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怎样的目标要求?本期节目,宣讲家网请来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晓安教授来为我们解答这一问题。

  宣讲家网:欢迎李老师来到我们的演播室。

  宣讲家网: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和努力?

  李晓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工作成效卓著,为未来发展制度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总体来说,法治建设主要集中在以清权、减权、制权、晒权为核心的政府自身改革上。首先突出表现在制度建设方面,立新法、补空白、扫盲点,废止影响改革、有损公正的制度;其次是以保障群众利益为核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后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强调一切权力来自法律授权,政府机关要依法依规行政。

  宣讲家网:十九大报告概括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十大成就,这些成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奠定了经济、物质、思想、文化、社会、民生、全面从严治党七大基础。在这七大基础中哪一项与法治相关?

  李晓安:七大基础中,政治基础与法治基础是单独提出来的。十九大报告在总结五年工作成果时,在“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部分提到要“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党内民主更加广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全面展开,爱国统一战线巩固发展,民族宗教工作创新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有效实施。”这就形成了七大基础中的政治基础与法治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统筹推进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取得的成就是全方位的、开创性的。

  摘要:党的十九大确立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这个新时代我党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怎样的目标要求?本期节目,宣讲家网请来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晓安教授来为我们解答这一问题。

  宣讲家网:十九大报告对新时代法治建设提出了什么样的目标要求?

  李晓安:十九大报告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历史方位、思想理论基础、战略构想、实践策略、文化支撑,强调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指明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方向,展现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全球视野,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新形象,是一部规划确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建设实践行动纲领的重要文件。

  新时代的“新”体现在哪里?“新”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新”在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但同时也有了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新时代要求依法治国,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有效实施。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点明显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时代。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既是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的更高要求,所以我们可以把社会矛盾变化的实质理解为从物质性的需求上升到对生活品质和制度性的需求,而全面依法治国正是能够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制度性需求,应该被定性为国家治理方面的一场深刻革命。

  法治建设是我国实现大国崛起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社会的判断标准是权力之间能否相互制约以及是否在全社会形成了一个公正的法律秩序。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我国的国家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也有待加强。

  十九大报告对新时代法治建设提出的目标和要求非常具体,就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体实践方式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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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讲家网:法治国家与国家法治体系、治理能力之间是怎样一种关系呢?

  李晓安: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因为现代国家都需要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的全面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可以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并形成新的治国理论。从国家治理能力的变化来看,制度治理特别是法治的治理手段是符合国家治理能力要求的。国家治理能力是发展变化的,过去多以民族统一为目标,因此专治能力的强弱决定了国家的强弱;当今时代的国家则多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为施政目标,因此,在评判现代国家治理能力强弱的时候,其标准变为了国家运用基础能力所能达到的社会配合程度的高低。

  国家基础能力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渗透能力,指的是国家政策运作时,国家意志向社会民间传达和渗透以及产生相应效果的能力。比如,十九大召开时受到了全民前所未有的瞩目,大会把我国截止到2020年、2035年、2050年等时间节点的建设目标,即国家总体的战略布局和政策方向全都通过十九大报告传递给了社会,这就是一种国家能力的表现。这种渗透能力取得了全国人民的支持赞同,调动了全民的热情和积极性,是相当成功的。

  第二个种是汲取能力,指的是国家从社会汲取各种发展所需的资源。比如国家的运转发展需要财政、税收作为支持,这就体现了国家的汲取能力。

  第三种是协商能力,指的是国家与重要的社会团体进行协调合作的能力,这种能力可以在我们已经确立的政治制度上得到体现。比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立法的过程中,很多重要的法律都要先经过立法调研,然后再发布到网络,全国人民都可以参与讨论并发表自己的意见。重要的政府措施和举措在实施之前都有听证会,这就体现了国家政府与重要的团体及国民的沟通能力。由此可见,强国与社会的关系是合作,通过对国家治理能力的运用在社会中发展出一个能实现制度互动的通道,有效引导社会的运作,规整社会团体的行为,使整个社会按照国家政策规划的目标前进。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发展迅速,已经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但这种竞争力与英美国家有所不同。英美国家的发展属于遵从市场规律的市场理性发展类型;而在我国,由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的宏观调控则起了重要作用,体现出计划理性的特点。在政府的主导下,社会资源的大部分被集中在经济建设方面,国家在扶持高科技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幼稚产业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我国的改革发展、社会转型,都是通过制度建设来实现的渐进式的发展过程,国家能够有效的对内外资源进行整合,从而使国家政治稳定有所保障,这充分表明国家政府在整个社会中担当的责任非常重大。而所有这些行为要获得合法性就必须加强法治,确立国家法律是国家机构合法行使权力的基本渊源。

  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应该是一个多层面的进程,它涉及人类的思想和行为所有领域的变革,涉及人类对自身环境、自身已掌握知识的巨大扩展,也涉及人类的价值观、观念态度、期望等各个方面的根本性转变,同时它还引发了内聚力、组织力、行为力等公共意识的日益增长,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容易造成社会重组、引起社会冲突。因此,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法治建设极为重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说明了依法治国、法治建设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当中的地位是卓越的。

  我们强调制度建设,制度来源于自生自发的秩序,但并不能成为制度本身,制度必须对这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进行调整。正是法律表现出来的国家权力对其进行了修正补充,使自生自发的秩序实现了制度化。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中国互联网金融以爆炸式的发展带来经济繁荣,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野蛮生长。基于这种情况,近两年国家出重拳对金融秩序进行矫正,使得它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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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化是什么?制度化是指一个组织程序获得了公认价值和稳定继承,最理想的状态是做到制度利益和公共利益相统一,即制度本身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因此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我们所强调的制度建设涉及到很多方面,比如制度是国际社会各国对话的重要平台,制度考量是经济主体(如企业)、民事主体进行权益保障的前提等。另外,制度的竞争能够考评制度的优劣。比如,我们为了吸引外商到中国来投资,给他们提供了各种各样的便利条件,以得到更多的利益、更大的好处。这都是一种制度的竞争。

  现在我们强调制度建设,应当首先建立起制度自信。现今中国在经济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实现了巨大飞跃,正在以世界瞩目的成就快速崛起。中国崛起的实践证明,中国在改革开放发展方面是成功的,因此,中国经验开始成为世界性研究课题。

  习近平同志无数次提到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这充分说明中华民族曾经伟大过、繁荣过、灿烂过,一度在世界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今天的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给全体国民带来了民族伟大复兴的希望,如果能够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顺利解决新增长的各种矛盾,相信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然能够实现。

  无论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制度建设都是基础抓手,而在国际国内社会变革中,以制度为引领的变革和变革中的制度保障是问题的基本点。变革当中的制度引领要达到怎样的目的?就是要用更有效的制度来解决当前制度的短板,从而扩大制度的供给并获得潜在的收益。

  我们应当建立起自己的制度自信,要实现制度引领,这是新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因此,法治建设是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整体为框架的,我们首先应该建设互相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法治建设、国家治理能力都是题中应有之意。

  宣讲家网:法治建设是随着国家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它最终要适应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摘要:党的十九大确立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这个新时代我党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怎样的目标要求?本期节目,宣讲家网请来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晓安教授来为我们解答这一问题。

  宣讲家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晓安:国家治理体系要处理好三个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与政府的关系、政府与国民的关系。处理这三个关系的过程,强调对国家治理能力的运用。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表现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做到放管结合,该管则管、该放则放。政府与政府的关系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要分清财权和事权,解决好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在某些方面失衡的问题。政府与国民的关系表现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上几个方面。

  宣讲家网: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您是怎么看的?

  李晓安:2004年,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提出要用十年左右的时间达成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也就是说,当时计划在2014年左右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到了2015年,国务院又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在这份纲要中提到的建设法治政府的总目标是“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在十九大报告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时间被定为2035年。由此可见,党和人民逐渐认识到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是繁重且十分艰巨的。

  建设法治政府的难点在于,国家各级政府肩负着多种职能和任务,权力广泛与控权之间存在矛盾。地方政府机关人员的行为和内在品质呈现出高度的公司化(对绩效目标的追求还是政府的主要目标),官员的行为往往体现出人治化的倾向。因此,法治政府的建设需要更长的时间来解决这些问题。

  截止到2020年,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的制度更加成熟稳定;到2035年,要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应该依法设立,行政权利依法取得,行政程序依法确定,行政行为依法做出,并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概括为一句话就是政府的权力要受法律约束。

  宣讲家网:您怎样看待法治社会?

  李晓安: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此处的两个治理可以作为我们的关注点。

  首先是乡村治理。众所周知,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巨大,相应的乡村治理涉及到的人口数量众多。提到农村,必定离不开土地和农业,农业一度作为支持工业发展的产业,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工业现代化的发展和完善,农业的地位逐渐下降,这就导致了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及农业转型升级面临着诸多困境。产生了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突出,农村空心化问题严重,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发展滞后,农民自治实践还需要完善和创新,乡村治理主体参与度需要提高以及乡村污染、食品安全、留守儿童、一代二代农民价值观变化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建设法治社会来解决,可见法治建设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担负着重大责任。

  其次是城市治理。城市治理涉及的问题特别多,但最为重要的是保障城市的安全稳定。城市治理的范畴太大,这里着重讲一下社区治理。社区是城市中的新型组织形态,社区治理需要处理许多矛盾冲突:私权利之间的冲突,邻里之间抢占公共活动区域、居民过度纵容宠物的行为、私人的装修乱建等,这种私权利冲突极有可能转化成恶性群体事件;私权利和公权力的冲突(邻避冲突),比如修建核电站、水利设施、变电站、垃圾厂或者其他化工厂,这些工程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对当地居民的生活产生影响,居民出于对自己生活安全的考虑会同建公共设施的政府部门发生冲突。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关注乡村治理和城市治理中的社区治理,加强这些方面的法治建设。

  摘要:党的十九大确立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这个新时代我党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怎样的目标要求?本期节目,宣讲家网请来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晓安教授来为我们解答这一问题。

  宣讲家网:关于科学立法,我们都知道是要重视法律质量,提升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的品质,其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您能跟我们谈谈个别机关权力及权力的扩大问题吗?

  李晓安:早在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已经建成,这说明在许多方面我们都是有法可依的。现在我们特别关注立法质量问题,并通过运用大数据及其他科技手段等来提高立法质量,但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注重立法的内在品质,使其形成相互协调的完整体系。比如地方立法权的问题。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改之后的《决定》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也就是说,2015年之后我国市一级的立法权得到扩大,由过去的49个市扩大为286个市。对于拥有了立法权的众多地方,我们不免会担忧其立法质量是否能得到保证,会不会出现立法重复、选择性立法等问题。

  尽管《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这几个方面,但划定的这三个方面是否科学?地方政府在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社会保障管理、公共经济管理等事项上到底能不能立法,有没有权力立法?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在实践当中进行探讨。

  对于本来就拥有地方立法权的省会城市、大城市与一般设区的市,在立法上的法律关系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根据地方性法规做出司法裁判时如何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个别存在争议的部门或地方政府在践行行政规章时怎样做到机制透明?这些都是涉及到政府权力及权力扩大的问题。

  宣讲家网:怎样才能做到严格执法?

  李晓安:执法应该注重规范、公正、文明,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事,行政行为仅在对公民予以告知或者依规公示后,才可对公民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并要有明确的规定内容。

  严格行政对政府官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优秀的人才能服务于政府,最明显的是我国严格的公务员选拔机制,从知识水平到各项能力,要经过几轮筛选,达到要求才能成为公职人员。另外,现代化建设也要求行政官员是通才型的专家,兼具正直、智慧与博学。

  现代法治政府的建设需要政府官员具有主动性、理解力、判断力、想象力、思想开放、机敏老练的品质和特点。他必须精通法律,熟知政治活动的政治后果,擅长公共财政,能够理解部分技术运行的原理,但他既不是律师,也不是政治家或财政家,更不是技术专家,而是知识的统筹者。我们通常称其为技术官僚,指对自己所负责的领域非常熟悉,同时对其他领域也有一定知识储备的政府官员。

  严格执法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这就需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的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比如个别政府官员抱怨责任太大,法律规定太严格,以致于自身得到的利益太少,没有办法干事,由此出现了懒政现象,既不符合现代化的要求,也不符合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

  摘要:党的十九大确立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这个新时代我党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怎样的目标要求?本期节目,宣讲家网请来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晓安教授来为我们解答这一问题。

  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比如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显著,反腐力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度,许多腐败分子相继被查处、开除公职。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严格执法应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这一点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公众的参与上,无论是环保督查、土地督查还是其他督查,督查小组走到哪里都会公开电话供公众举报,因此,重大决策往往少不了公众的参与。其次是要求专家论证,因为诸如海洋工程建设、土地环保等重大工程对技术的要求很高,那么专家的介入就显得十分必要。再有就是风险评估,对于有风险的重大工程,政府一定要敢于说不。比如,最近三亚一个新机场的建设得了当地政府的支持,却遭到了国家海洋局的一票否决,究其原因是因为海洋的生态环境极其脆弱,一旦建设新机场,会造成不可逆的海洋污染。

  为了避免政府在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严格执法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比如明年我们有一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场考试属于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作为大学法学教师,我们的教学内容根据考试进行了相应调整。将来,政府执法人员必须要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证书才能从事执法工作,这是法治政府对执法人员的要求。

  严格执法应坚持公正文明执法。要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文明执法首先应向执法对象表明自身执法者的身份,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有依据,要文明,不能采取野蛮的方式。比如20世纪90年代,暴力拆迁引起了社会矛盾激化,这种行为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了。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严格执法应强化对行政权利的制约和监督。为了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我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下一步,我们要做的是对监督体系进行完善,比如监督者要做到敢于说话,让监督真正起到作用、发挥实效;进一步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我们的政府行为大多是经济性的,审计监督的法律作用得到提高,就可以用数据得出结论,使监督更有说服力。

  严格执法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现在我们的各级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上做得都比较好,但个别地方还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不完善,政府电话长期占线的情况,希望可以逐渐得到改善。

  摘要:党的十九大确立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这个新时代我党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怎样的目标要求?本期节目,宣讲家网请来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晓安教授来为我们解答这一问题。

  宣讲家网:公正司法是全国人民都很关注的问题,怎样才能让老百姓感受到正义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

  李晓安:十九大报告特别强调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前些年出现的不少冤假错案,使人们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了怀疑,因此建设法治社会、公正司法是必须加强的应有之义。我国在多年前就为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加大司法公正力度作出了尝试和努力,特别是2013年以来,国家启动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力图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实现司法权最大限度的独立行使。通过责任明晰化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约束法官的权力,保障司法廉洁和公正性;通过正规化的建设实现司法的职业化、专业化,提升司法质量和公信力。为此推行的制度有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阳光司法机制(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最有效的防腐剂)以及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等。

  为了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我们特别尝试了一个新的制度——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在深圳设立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在沈阳设立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并对巡回法庭受理案件范围及暂由最高法院本部审理的案件类型,巡回法庭法官的选派、办案责任制、廉政监督员的设置做出规定。因为该项制度属于新生事物,实施时间较短,其作用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评估。

  为了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推行了立案登记制。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提出,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立案登记制。2015年,《民诉法解释》确立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确实能够解决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但也会带来一些新问题。该制度推出后,2015年全国法院共新收案件1766万件,同比上涨22.8%,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权和不具可诉性案件增多。举一个滥用诉权的例子,比如电视剧里的演员对着镜头瞪了一眼,观众就认为是一种侮辱行为,把这名演员告上法庭,如果完全不加审查,这个荒唐的案件就需要立案调查。因此,立案难究竟难在何处?难到何种程度?立案环节究竟存在什么问题?采用何种解决方式更适合中国国情?这些问题还需要仔细思考,以寻求解决之道。

  在建设方面,司法体制改革推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其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已在我国实行多年并日趋完善,在此就不多做赘述了,我们主要讲解人民监督员制度。

  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法院实行的不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院实行的审查制度。自2003年始,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十余个省市首次开展试点以来,经历了先期试点、逐步推广、深化改革三个阶段。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总结人民监督制度试点经验,研究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明确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监督范围和程序”。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在检察系统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人民监督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工作意见》。2015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从历年推出的相关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人民监督员制度受到了从检察系统到中共中央深改小组的高度重视。

  摘要:党的十九大确立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这个新时代我党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怎样的目标要求?本期节目,宣讲家网请来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晓安教授来为我们解答这一问题。

  从2003年到现在,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监督员选任方式不合理、独立性不足、监督范围过窄、缺乏监督效力等。由于普通民众对这项制度感到陌生,实践中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现象。另外存在的问题还有该制度对领域内的专家没有吸引力,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效力有待提高等。

  司法的核心在于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才能保持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使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所信赖。但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并不能解决一切社会矛盾,法院只能通过解决个案的纠纷来矫正正义问题。下一步,公正司法将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

  宣讲家网:关于法治建设,国家已经出台了多项举措,那么我们该如何做好全民守法呢?

  李晓安:所有法律法规,从立法到执法、司法,落脚点都是全民守法。一部制定好的法律必须得到老百姓的认可,老百姓认可才有可能自觉遵守,从而达到立法的目的。想要得到认可,立法必须体现、保障老百姓的权利,使得民众利益与公共利益不谋而合,如此才能达到制度顺畅的效果。所以说,全民守法不是在形势上要求老百姓必须怎样做,而是要争取在老百姓内心树立对法律的尊崇。只有老百姓自愿认可它,才能达到行为和内心的一致,才能使得这项法律真正落到实处。

  全民守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之间具有逻辑关联性。全民守法的实现,意味着法律秩序的建成,这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制度建设、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宣讲家网: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从二○二○年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让我们期待这一天的到来。

  李晓安:这一天一定会到来。

  (作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转载:“复旦投毒案二审”代理词 欲盖弥彰反误卿卿性命回头是岸何叹朝闻夕死——林森浩故意杀人案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2014年12月8日,备受社会关注、发生在复旦大学校园的林森浩投毒故意杀人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长达近13小…

谢邀。这个案子里,上海法院能够顶住舆论的压力,真的很不容易。 我知道绝大多数人的注意力都集中在所谓“质谱图”等等的专业词汇上,但是请先暂时把这些专业词汇放一放。 这次案件一审到二审出现那么大的舆论转向,某几家媒体确实是做的太过分了。 先讲一…

行为从而产生了惊人的数据量,人类社会的产生的信息总量呈现出几何级数的增 长,数据被认为是: “未来的石油”,人类社会进入大数据时代这一高阶信息社 会形式。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人类社会各主体的生存与思维模式都受之影响而被深刻 改变,社会主体本身、社会主体之活动、社会主体之周边都得以通过 “数据”演 绎、记录。大数据技术,尤其是大数据挖掘技术的迅速普及带来的社会商业模式、 政府行为模式的变迁带给当下个人信息保护以巨大挑战,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 型期,而又未构建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因此,研讨适合国情、时代背景 的个人信息保护保护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课题首先分析了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介绍了大数据挖 掘技术的特点与运用。其后,本文比较研究了欧、美、日本的相关法律制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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