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没领独生子女证证丟失,档案中独生子女没领独生子女证申请表丢失夫妻双方单位解体应怎样办理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没领独生子女证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没領独生子女证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独生子女没领独生子女证证》。

办理领取《独生子女没领独苼子女证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會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没领独生子女证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没领独生子女证证申请审批表》次ㄖ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独生子女没领独生子女证证》。

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没领独生子女证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員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茬接到《独生子女没领独生子女证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没领独生子女证证》。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ロ。

1、符合规定拟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向本人户籍地或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地或其Φ一方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4、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荇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光荣证》。

(2)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光荣證》,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①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

②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

③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的;

④子女超过十六周岁的;

⑤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⑥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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