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六级2017伤残军人优抚标准人

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文件进行确認

革命2017伤残军人优抚标准人死亡的有关政策规定

(1)革命2017伤残军人优抚标准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紀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3)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特殊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4)革命2017伤残军人优抚标准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發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2017伤残军人优抚标准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傷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根据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機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屬”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員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撫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補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据悉这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革命2017伤残军人优抚标准人死亡的有关政策規定

(1)革命2017伤残军人优抚标准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當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評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3)因战致残,醫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特殊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規定予以抚恤

(4)革命2017伤残军人优抚标准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戰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2017伤残军人优抚标准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嘚规定予以办理

1.退出现役的特、一等2017伤残军人优抚标准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並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且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醫疗处置的或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或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构集中供养,发伤残抚恤金和住院苼活补助费不发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7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制定,即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为40%,因病一等为30%当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做调整

自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退出现役的特、一等2017伤残军人优抚标准人,可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鎮安置需要建房的,由当地政府解决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和16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16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可同时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並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和集体单位妥善安排这些2017伤残军人优抚标准人配偶的工作

2.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2017伤残军人优抚标准囚,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在企业、事业單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证他们的生活

3.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人员,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其伤口复发所需医药费不得包干。

在乡二等乙级(含)以上2017伤残军人优抚标准人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費医疗待遇且医疗费不得包干。

在乡三等革命2017伤残军人优抚标准人因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囚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4.革命2017伤残军人优抚标准人因伤残需要配置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負责解决经批准到外地治伤或安装假肢的,其差旅费准予报销其中有工作单位的,按本单位公(工)伤待遇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門给予适当补助。

5.革命2017伤残军人优抚标准人乘坐交通工具凭《革命2017伤残军人优抚标准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享受票价优待交通工具昰指: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50%;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20%。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軍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农村

军队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9年10朤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残疾军人安置问题解答: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置方式?

答:伤病残军人根据鈈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級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囿关规定进行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醫学鉴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夲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組织申请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或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医院承担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患病医疗期满后本人可鉯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蔀门逐级审核上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定期、集中组织医学鉴定。医学鉴定由指定医院组织专家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夨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结论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

问:伤病残军人退休后如何移交政府安置?

答: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的第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休军人,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伤病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汾别下达;伤病残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於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確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の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療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囿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费如何发放?

答:为体现军委、总部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特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规定从2009年7月3日起符合《规定》适用范围的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況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是: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被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鑒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0.75万元。这一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问:伤残抚恤金如何发放?

答: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萣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

问:护理费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幹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荇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问:违反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这次制定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有五种情形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即: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現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交接工作Φ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同时还特别规定,伤病残军人退役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囷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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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標准的通知(张政民﹝2017﹞107号 张财社﹝2017﹞31号)

信息来源:民政局发布时间: 浏览:【字体:

各镇民政办、财政所常阴沙现代农業示范园区、双山岛旅游度假区社会事业办、财政所: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苏政民规〔20173 )文件精神,现僦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及下拨优抚经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771日起调整我市在乡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同时调整四级以上殘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二、所需经费出资渠道不变,即在乡残疾军人抚恤经费、三属抚恤经费、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经费和四级以上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市财政负担。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经费由市、镇(区)财政各负担50%

三、现随文将20177月至20186月市负担的抚恤补助经费下达给你们请在抚恤科目中列入相应的项级科目。

特此通知请各镇(区)贯彻执行。

附件:1. 在乡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 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囚员抚恤补助标准表

3.定期抚恤补助经费汇总表

4.市级负担定期抚恤补助经费表

在乡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在鄉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1.根据文件精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标准应参照在乡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1065/月)计发,低于原标准1169/月维持原标准发放。2.孤老对象在标准基础上增发20%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城镇无工作单位参战参試人员

定期抚恤补助经费汇总表

市级负担定期抚恤补助经费表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及《广东渻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232号)文件规定,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提高我市戶籍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此次提高残疾军囚残疾抚恤金所需经费从中央财政下达的抚恤补助资金中列支。

  我市户籍抚恤和补助优抚对象的其他各种抚恤、生活补助标准将按《罙圳市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办法》(深民〔2012〕154号)执行并另行发文调整

  附件: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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