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承包部队农村土地青苗赔偿标准现要收回地上有青苗怎么办

提前收回承包土地,要求补偿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荣昌县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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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荣昌县政府
来信内容:
提前收回承包土地,要求补偿
市长大人:您好!
我是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螺罐村(原7大1队)的一个小老百姓,一个已63岁的老人。有件事情想向您们要个答复,因为这事对你们来说太小不过了,占用您们宝贵的时间,本人深感抱歉,但我也是被逼无赖呀,因为昌元镇的领导父母官、村委会的干部们都不伸张正义。下面我就事情的原由详细地向您们汇报一下:
我名叫周时琼(证件号:083467)
出生年月:
,出生在重庆市荣昌县螺罐一组。生在那里,长在那里,在那里结婚,生了四个子女,在那里以前我们家有4个人的农村户口,一至为农户有承包土地。为照顾在荣昌城里读书的孩子,本人于1997年到荣昌县城打工,将农村的承包土地暂时由在当地的兄弟郑代全帮忙种植,而且每年也会回去几次(每年的农税也按时上缴),可是到了1998年第二轮承包土地的时候,没有任何人通知我,我也没有交出承包土地,当时村里的书记和本队的队长与郑代全就将我的承包土地私分了,一至没有告诉我,至到我回到那里生活才知晓此事,为此事还到村里闹了很多次,就这样让我成了一个没有承包土地的农民。到了2002年听说我们老家有所废弃的学校要卖,学样周边的土地要承包,于是就借钱买下了这所当时所有人都不会买的学校,承包了学校周边的土地(当时与村委会定的承包合同,是按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计算,30年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准,也就是到被征用还有16年)。通过自己的劳动,将那所学校改建成了几十个猪圈,在那里搞起了养殖,结果因为没文化和经验,那几年喂的猪死了很多,喂大的猪又因那两年闹猪肉的病不好出售,价格比成本还低,真的是到了屋漏偏逢连夜雨,差的债务更多,连死的心都有,就这样苦苦的过了几年,真的付出 了很多,留下了太多的回忆,有苦有甜。好不容易熬过了那几年,孩子们也在工作中有了一定的成绩,我喜欢农村又不想与孩子们一起住,于是我喂的猪少了,改喂一些鸡呀、鸭呀什么的,把承包的土地也大多数栽种成了果园和种植了一大片相对名贵的树。我想就这样在农村过一辈子吧,因那是我从小长大的地方,对那里有感情,哪知好景不长,到2009年因修高速铁路,直接就把我的房子和几亩土地占了,虽然我有太多的不舍,但国家的重大建设我不可能不支持,于是修高铁的那些师傅们就通过村干部强行把我几亩土地上的树和果树给推了,当时村里的干部说会对我有补偿的,我一个老百姓当官的说啥我就信啥。于是来量土地的登记的都是记在我周时琼的名下,我就高高兴兴的想还有16年没到期,这个土地的补偿金肯定归我噻,结果到领钱那天,从早上等到下午五点钟,我们村的几十户人都把钱领了,只留下我名下的那一份钱了,于是我就把钱提走了,因为高兴,当晚就迫不急待的准备到城里拿几万元钱去买点什么东西感谢一下村的领导和当地的老百姓。哪知出门不久就有人报了抢案,说我抢了钱,几十人中有公安、昌元镇领导、村委会干部、群众,把我那小屋团团围住,把我吓得以为来抢我钱的。结果村委会干部与昌元镇领导们通过骗的手段让我把钱的交出来,大家想一想,我一个63岁的老太婆,又没有任何武器,在那么多人眼皮下,我不是光明正大的把钱领走的,我抢钱能把钱能把钱拿走且还能走这么远拿回家吗?后来我再去要钱的时候,昌元镇领导说领了当年的3000元钱一亩的土地的青苗赔偿,其他一分钱也没有了,“你想要钱,就去告我们,法院见”。既然父母官都叫我打官司,我想我还有16年未到期肯定应该对我承包人有补偿噻,于是就请荣昌法律事务所廖律师替我争取这16年赔偿,结果官司打下来输了,还是没对我有任何补偿,说那个土地属于村里,应该赔偿给村里,我又不懂法律,又没文化,以为法院会像电视放的那样公正公平,没想到这么污秽,告的东西和判的东西完全合不上头,当然这里我想申述一下:因为所有被征用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所以补偿款都赔给村集体,然后由集体分配给被征用土地的承包人,而我也是螺罐村土地的承包人之一,法院只说补偿款归谁,并没有说该款项应由村委会分配给被征用土地的人组织生产与生活。
另外,据荣昌县拆迁赔偿办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土地补偿款由村委会负责安排被征土地的人组织生产与生活,而本人原来也是螺罐村的村民,应该具备条件,且螺罐村委对于被征地农户的分配,是谁的承包土地被征用谁受益,这样本人与其他的村民同等,相应该享有此项权利和待遇。当时昌元镇领导说我不是本村村民,所以就不会对我有赔偿,但我取得此片承包地时确属本村的农民,我是2006年后才将户口转入城里的。村里有这样的规定的,本社村民走人、走户、土地承包权不变,且本队有同样的家庭举家迁户进城,承包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款村里发给了他们家,为啥我周时群的土地被征用村里就扣下了此笔土地补偿款呢?呜呜…………….就此事,我请县里的领导们给个说法,好让老百姓明白荣昌县的领导、干部、父母官们怎样为人民服务和为民办事和为民务实,但县里领导直接用法院的判决来回复我。 下面是县委的回复
我不服呀!
最后我想请求市长大人一定为小民做主,我不懂什么法律,但我只认定一个理,我和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不管你这个土地归谁,有不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况且这些土地荣昌本来就没有土地经营权证)既然已成事实,合同未到期,你收回土地,相当于违反合同,你螺罐村就该对我进行赔偿。我现在强烈要求螺罐村违反合同提前收回土地(高铁占用土地),对高铁占用土地对我进行补偿。莫说这占用部份的土地还有11万的补偿,就算没有补偿,你们政府也该对我这未到期的17年进行补偿,作为政府就该于我们老百姓的利益于不顾吗?想想我在这承包期间,付出了多少辛酸,还有17年,我能在这部份土地了创造出多少价质,我不服呀,就这么收回去。
重庆市荣昌县螺罐村村民:周时琼
联系电话:
荣昌县的回复
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荣昌信箱z号信件办理的回复
来信人:您好!
你向荣昌信箱求助《土地赔偿问题,先前发了一封同样的,邮箱地址有误,请回复此信件的邮箱为感》的来信已收悉,经昌元街道调查,现回复如下:
你于2003年元月23日向被告购买了胜利小学教室,并于当日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承包胜利小学周边的土地,约定承包时间从日起,期限按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间为准。之后,你一直居住使用所购买的房屋以及一直经营所承包的土地。2012年因修建高铁,你购买的胜利小学教室和承包的部分土地被征用,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产生补偿费101344元,一直由螺罐村委代为保管。另2011年下半年土地征用补偿费9000元一直由螺罐村委代为保管,共计保管补偿费110344元。你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螺罐村委代为保管的承
但螺罐村委认为:你购买胜利小学是事实,但购买的仅是房屋,不含附属的土地,同时胜利小学属于教育用地,你也无权购买,该小学附属的土地及周围的承包地所有权人均是属于螺罐村所有的,因这些地被征用产生的101344元土地补偿费应归螺罐村所有,你无权主张该笔费用;
螺罐村一组认为:胜利小学及周围的承包地均是属于螺罐村一组所有,2011年第一次征地赔了土地补偿费9000元是事实,现在仍在组上,周时琼无权主张该笔补偿款。2012年产生的101344元土地补偿费在螺罐村村委会处,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县法院审理查明:你原系荣昌县昌元街道螺罐村一社村民,2006年转为城镇居民。日,你(乙方)与荣昌县昌元镇螺罐村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了“甲方将其原黄荆村一社的村小学校一所共九间加院坝围墙大门以滴水为界卖给乙方,乙方用贰万贰仟元正一次性付给甲方后,所有权长期归乙方所有;房屋产权证由甲方负责办好交给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税费由乙方付款,超过6%税由村负责;双方签字生效”等内容,你及甲方代表刘某某、蔡某某、叶某某在该协议上签字,并加盖有荣昌县昌元镇螺罐村村民委员会印章。当日,荣昌县昌元镇螺罐村村民委员会向你出具收款凭证一份,该凭证载明收到你购买胜利小学(黄荆村)22000元等内容,庭审中,二被告认可你即为原告。同日,你(乙方)与荣昌县昌元镇螺罐村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了“甲方将原黄荆村一社胜利小学前后的土地及操场全部承包给乙方,每年乙方向甲方交承包费壹佰元正;承包时间按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间为准,从日起执行;双方签字生效”等内容,你及甲方代表刘周时琼、蔡周时琼、叶周时琼在该协议上签字,并加盖有荣昌县昌元镇螺罐村村民委员会印章。
另查明,你于1992年左右到城里居住,并将其承包的土地交给其兄弟耕种,同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给其兄弟。后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地块因故变更登记到了其兄弟名下,在日与荣昌县昌元街道螺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土地合同》时,原告已无承包土地。签订《承包土地合同》时,学校周围的土地为空地,原告承包后一直在耕种。原黄荆村一社胜利小学房屋系集体所有,学校土地性质为国有,权属来源为划拨,该小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98)9955号)已遗失。对于学校周围土地,原告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1年因修建高铁需要,胜利小学及周围的土地被征用,针对胜利小学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等产生的赔偿款已由你领取,另针对小学房屋土地被征用产生的土地补偿费12312.53元,胜利小学周围土地被征用(即日你在上述《承包土地合同》承包的土地)产生的土地补偿费98031.47元(共分两次领取,第一次领取9000元,第二次领取89031.47元),合计110344元至今尚在荣昌县昌元街道螺罐村村民委员会处。
庭审中,被告荣昌县昌元街道螺罐村村民委员会陈述,黄荆村于2002年并入螺罐村一组,因合乡并镇,原黄荆村一社胜利小学在1993年左右便停止开办。学校周围地块不在农业计税范围内,不需交纳农业税,同时该地块也无土地补贴款,故无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及承包土地合同、房屋买卖协议、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收款凭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助费计算表、成渝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征(用)地拆迁补偿安置自建住房安置协议书、建筑物丈量图、代收条、安置补助费计算表、领条、房地产权证补发公告、询问笔录等证实。
县法院认为,原告与荣昌县昌元街道螺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被告抗辩称原告只购买了房屋未取得房屋占用范围土地使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关于其基于《房屋买卖协议》取得学校土地使用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征用学校土地所产生的土地补偿费12312.5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荣昌县昌元街道螺罐村村民委员会为《房屋买卖协议》相对方,且针对学校被征用土地补偿款现在该被告处,故其负有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的义务。
关于原告与被告荣昌县昌元街道螺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所涉土地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款,因原告对该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土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属于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畴,故原告不能基于该承包合同享有因土地被征收、征用、占用所获得的补偿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学校周围土地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款98031.47的诉讼请求,县法院不予支持。经县法院判决:
一、被告荣昌县昌元街道螺罐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周时琼因胜利小学房屋土地被征用产生的土地补偿费12312.53元;
二、驳回原告周时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6元,由原告周时琼负担2398元,由被告荣昌县昌元街道螺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08元。
综上所述,县法院已经对你要求的高铁征地补偿进行了判决,故昌元街道认为,应严格按县法院的判决执行
办理单位:
荣昌区政府
办理结果:
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渝市政信箱z号信件办理的回复
来信人:您好!
你向渝市政信箱求助《提前收回承包土地,要求补偿》的来信已收悉,经昌元街道调查,现回复如下:
1、经县国土局、昌元街道高铁工作组和螺罐村多次对你反映高铁土地征用补偿问题进行了协商调解,但你一直不同意调解。为严格执行荣昌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昌元街道高铁工作组和螺罐村于日再次通知你就高铁征地补偿款问题事宜进行解决,最后协调由螺罐村委将征地补偿款共计101344元统一转到螺罐村1组的集体账上,由你本人到社长吕某某处领取县法院判决你家该得的征地补偿款,社上需开支这笔款项,要召开社员大会,做好会议记录。
2、因你反映的问题,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了终审判决,你对市第五中院的判决还是不服。现由昌元街道、螺罐村委及高铁工作组共同做好你的工作。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如果你仍不服从昌元街道、螺罐村委及高铁工作组协调,你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回复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承包土地种菜 青苗补偿归谁?|土地|土地管理法_凤凰资讯
承包土地种菜 青苗补偿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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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反映:从本地村民手中承包土地种菜、种果树,土地要征收政府赔偿的青苗款,土地所有者也要求分一杯羹,究竟合理吗?外地来金湾种菜的王先生近日就遇到了这个困惑,他说当时在承包土地种菜时,只是约定的租期和租金,没有涉及征地后青苗补偿的归属,如今政府要征地,土地所有者也向其索要青苗补偿款,称土地是他的,土地上种出来的农作物自己当然也有份。
原标题:承包土地种菜 青苗补偿归谁?办事难题时间:近日 地点:金湾情况反映:从本地村民手中承包土地种菜、种果树,土地要征收政府赔偿的青苗款,土地所有者也要求分一杯羹,究竟合理吗?外地来金湾种菜的王先生近日就遇到了这个困惑,他说当时在承包土地种菜时,只是约定的租期和租金,没有涉及征地后青苗补偿的归属,如今政府要征地,土地所有者也向其索要青苗补偿款,称土地是他的,土地上种出来的农作物自己当然也有份。王先生抱怨说,按照法律规定,政府征收土地发放补偿款,必须由土地的所有者签字,为了索要青苗补偿款,出租土地者威胁如不给钱就拒绝签字,让他也拿不到补偿,其不知如何是好。部门回应:青苗补偿款归承包户金湾区国土局回应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如果农作物是承包户种植的,土地所有者就无权索要青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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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土地的青苗费的补尝该出租方得还是该成包方得。 (我承包了农民的土地现在土地被征收了
李律师你好,请问关于征收土地的青苗费的补尝该出租方得还是该成包方得。 (我承包了农民的土地现在土地被征收了,队长带领群众不要我得青苗补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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