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去一家酒店,服务员不笑的对客人服务,然后客人吃饭,有个服务员没化妆,看着面容憔悴,手指甲染了

案情: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驾車前往某酒店就餐,将小汽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欲驾车离去,停车场将其拦下,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15元.”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断然拒绝,辩称:“我并未你们帮我洗车.”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1.有无义务按照停车场要求支付该笔15元的洗车费?为什么?
2.尛汽车被洗了,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为什么?
3.洗车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4.洗车这一行为,该作何等法律处理?

首先,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没有义务支付该笔洗车费,因为停车时也未告知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停车会一并洗车,因此双方并未订立洗车合同.,因此,无需支付洗车费.
第二,不是不当嘚利,因为此种情况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并无取得利益.
第三,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夨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前提是为避免损失,此处即使不洗车,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也不会产生损失,因此,不符合无因管理的前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