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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部原部长王宗刚受贿_网易北京频道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部原部长王宗刚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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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利用职务之便,为6家单位和8名个人在企业经营、承揽工程、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并谋取利益,收受钱物折合人民币266万元。《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部原部长王宗刚有期徒刑7年。据悉,王宗刚被查缘于有人向中央巡视组举报其给儿子办婚礼大操大办,随后在调查时,王宗刚坦白了自己索贿受贿的犯罪事实。案情 指控10年收受268万 法院认定266万现年54岁的王宗刚是北京市人,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委员、组织部部长,曾任大兴区人事局党组书记、局长、大兴区长子营镇党委书记、大兴区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委员、组织部部长等职,因涉嫌犯受贿罪于日被羁押,日被逮捕。据市检二分院指控,2004年至2014年间,王宗刚利用先后担任大兴区人事局党组书记、大兴区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委员、组织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李某等8人在企业经营、承揽工程、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王宗刚为此多次收受和索取上述请托单位及请托人给予的款物折合共计268万余元。法院最终查明王宗刚的索贿受贿金额为266万元,比检方指控少了2万元。此案公诉前,涉案赃款已退缴,一块欧米茄手表扣押在案。落马 为儿大办婚礼被举报 受查交代受贿事实王宗刚最初被查是因为给儿子办婚礼。2014年9月,有人举报王宗刚为其子大办婚礼,市纪委调查过程中,王宗刚主动交代了他受贿的问题。日,市检二分院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宗刚立案侦查。据《法制晚报》记者了解,此前,大兴区区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温震因受贿1180余万元被抓,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此期间,温震因检举揭发王宗刚受贿的犯罪线索,被认定有立功表现,获得轻判。揭秘 帮他人安排进京工作 收钱后还能换人王宗刚曾担任大兴区组织部部长,有权力对人员进行调整。证人韩某在证言中称,2004年下半年,他的朋友崔某说亲戚的孩子戚某想在北京找工作,王宗刚看后说能办。2005年春节后,为感谢王宗刚帮助戚某办理了进京指标,他给了王宗刚6万元。同年5月,戚某考上了深圳公务员,不想来京了,他问王宗刚朋友的孩子武某想来京工作,能不能由武某顶替戚某。王宗刚说行,后王宗刚把武某安排在大兴区人事局工作。帮签土地租赁协议后 让人还信用卡欠款证人鲍某的证言显示,2005年,他的公司和长子营镇签过200亩的土地租赁协议,并交了300万元定金。王宗刚就任长子营镇党委书记后说长子营没地了,只能解决100亩。他和王宗刚签了100亩的土地租赁协议,又交了300万元。后来他把这块地卖了1500万元。2014年10月,鲍某说一次和王宗刚吃饭前,王宗刚说自己的信用卡欠款5万余元,让他先给堵上。之后他在王宗刚的包里放了6万。儿出国留学、结婚买房 伸手向老板要钱王宗刚在给某企业办理项目拆迁、联系项目、结算工程等提供帮助,收受老板施某给予的76万元。施某称,2008年秋天,他和王宗刚吃完饭后,王宗刚说要去奥特莱斯和新光天地买东西,问他有没有钱。他就给了王宗刚一张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同年底,王宗刚说儿子在国外读书手头紧,让施某给拿三五十万元。此后,施某到王宗刚办公室,把装有50万元的手提袋交给了王宗刚。2011年,王宗刚即将就任开发区组织部部长。施某去看王宗刚,王宗刚说孩子准备买房子结婚,问能否给拿一二十万元。施某后来到王宗刚的办公室,将装有20万元的纸提袋放在单人沙发的旁边。2014年3月,施某说和王宗刚吃饭时得知王宗刚儿子结婚,给了王宗刚1万元。帮下属升迁 前后收15万元好处费证人张某在证言中称,2007年5月至2012年底,他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部任职。2012年8月,市委组织80后处级干部选拔,他报考后找王宗刚关照。2012年国庆节期间,张某父亲请王宗刚吃饭。次日,王宗刚把张某叫到办公室给他一个提袋,让他拿给父亲,还说:“我留了,这个你拿回去。”他打开纸袋发现里面是10万元。他父亲告诉他,吃饭时他给了王宗刚15万元,王宗刚留下了5万元,退回了10万元。最终张某顺利被任命为某机关副书记,随后父子再次请王宗刚吃饭,张某父亲说又给了王宗刚10万元,因为张某刚到新岗位,王宗刚人脉广,张某发展需要请王宗刚关照。判决 构成受贿罪 一审判7年罚金50万法院审理认为,王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二分检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唯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第五起事实中获利公司及第一起事实中英镑折合人民币数额有误,法院予以更正。王宗刚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鉴于王宗刚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且受贿钱款在公诉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前已全部退缴,法院综合评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中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宗刚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在案扣押的欧米茄手表及三百万元予以没收。文/记者 洪雪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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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播报】副镇长帮拆迁户获补偿款87万 收10万好处费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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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镇长受贿帮拆迁户获利被判刑
被告辩称收受10万元为&民间借贷& 法院认为其行为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北京大兴采育镇副镇长兼镇区房屋拆迁指挥部副指挥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帮拆迁户谋取不正当利益,使拆迁户私建的非民宅房屋获得拆迁补偿款87万余元。大兴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张某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近日,北京二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副镇长受贿帮拆迁户获不当拆迁款
今年52岁的张某案发前是大兴采育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兼采育镇中心镇区房屋拆迁指挥部副指挥。
法院查明,月间,张某接受张云(化名)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在拆迁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张云家庭私建非民宅房屋获得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73522元,同年7月,张某收受张云自拆迁款中取出的人民币10万元。
收10万好处费 一审获刑3年
张某供述,2010年大兴区采育镇集中拆迁,张云找过他几次,说在采育镇有两个院子要拆迁,其中一个院子在地上物补偿等方面需要帮忙,让他关照一下。张某答应后,跟张云房屋所在地的村书记打了招呼。
张某称,2010年7月初,他跟张云在采育镇开会,张云把他拉到一边,给了他一张银行卡,表示里面有10万元钱,让他留着花。
张某承认,这10万元是他在拆迁过程中帮张云的忙,张云送的好处费。张云之所以找他帮忙是因两人工作中比较熟,他是采育镇领导,又担任拆迁指挥部副指挥和办公室副主任,有一定的职权和影响力,张云觉得能帮上忙。他向村书记打招呼,是因为村书记主管村一级拆迁的具体工作,村书记了解具体情况,也能解决实际问题。
大兴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应认定为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二审被告上诉 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他认为没对张云有帮助行为,他向其借款1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其辩护律师表示,张某并不存在受贿事实,相关证人在法庭上证言显示,这笔钱是民间借贷,张某向村书记打招呼是职责所在,是为了尽快达到拆迁要求,与拆迁款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张云等人的证言,她在拆迁中有不符合拆迁政策的事实,为获得拆迁补偿款而向张某提出了请托事项,张某向村书记提出照顾张云的要求,后张云的非民宅按宅基地标准获得了本不应取得的补偿。张某及张云等人在一审法院庭审时称涉案款是借款,但不能提供借据等书证进行佐证。张某在明知张云有不符合拆迁政策的情况下,仍向他人打招呼,其行为不属正常履行职责性质,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论处。
最终,北京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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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李铁柱
北京大兴采育镇副镇长兼镇区房屋拆迁指挥部副指挥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帮拆迁户谋取不正当利益,使拆迁户私建的非民宅房屋获得拆迁补偿款87万余元。大兴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张某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近日,北京二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副镇长受贿帮拆迁户获不当拆迁款今年52岁的张某案发前是大兴采育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兼采育镇中心镇区房屋拆迁指挥部副指挥。法院查明,月间,张某接受张云(化名)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在拆迁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张云家庭私建非民宅房屋获得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73522元,同年7月,张某收受张云自拆迁款中取出的人民币10万元。收10万好处费 一审获刑3年张某供述,2010年大兴区采育镇集中拆迁,张云找过他几次,说在采育镇有两个院子要拆迁,其中一个院子在地上物补偿等方面需要帮忙,让他关照一下。张某答应后,跟张云房屋所在地的村书记打了招呼。张某称,2010年7月初,他跟张云在采育镇开会,张云把他拉到一边,给了他一张银行卡,表示里面有10万元钱,让他留着花。张某承认,这10万元是他在拆迁过程中帮张云的忙,张云送的好处费。张云之所以找他帮忙是因两人工作中比较熟,他是采育镇领导,又担任拆迁指挥部副指挥和办公室副主任,有一定的职权和影响力,张云觉得能帮上忙。他向村书记打招呼,是因为村书记主管村一级拆迁的具体工作,村书记了解具体情况,也能解决实际问题。大兴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应认定为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二审被告上诉 法院维持原判一审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他认为没对张云有帮助行为,他向其借款1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其辩护律师表示,张某并不存在受贿事实,相关证人在法庭上证言显示,这笔钱是民间借贷,张某向村书记打招呼是职责所在,是为了尽快达到拆迁要求,与拆迁款没有任何关系。法院认为,根据张云等人的证言,她在拆迁中有不符合拆迁政策的事实,为获得拆迁补偿款而向张某提出了请托事项,张某向村书记提出照顾张云的要求,后张云的非民宅按宅基地标准获得了本不应取得的补偿。张某及张云等人在一审法院庭审时称涉案款是借款,但不能提供借据等书证进行佐证。张某在明知张云有不符合拆迁政策的情况下,仍向他人打招呼,其行为不属正常履行职责性质,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论处。最终,北京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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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广州沙河兆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何月霞、冼瑞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2015刑二初23一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州市沙河兆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何月霞。
诉讼代表人陈怡,广州市沙河兆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辩护人詹小彤、谭少娟,均系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月霞,原任广州市沙河兆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广州市天河区。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尹恩林、刘阳,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冼某,原任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道办事处调研员,住广州市天河区。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广州市沙河兆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何月霞犯单位行贿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冼某犯单位行贿罪、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友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广州市沙河兆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陈怡及其辩护人詹小彤、被告人何月霞及其辩护人尹恩林、被告人冼某及其辩护人邓文剑(庭审后变更为辩护人郑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称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单位行贿罪199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单位广州市沙河兆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联公司”)在开展自有物业租赁经营活动中,为得到有关部门的特殊照顾,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经被告人冼某(1999年至2005年任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被告人何月霞(2005年至2014年任某公司董事长)的同意,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贿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元,其中被告人冼某参与单位行贿元,被告人何月霞参与单位行贿元。
(二)受贿罪1.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何月霞担任兆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与同案人何某甲互相勾结,利用何继雄先后担任天河区沙河镇、龙洞街、冼村街和广州市协作办公室等单位领导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出租兆联公司物业的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200000元。
2.2005年5月至2005年10月,被告人冼某利用担任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道办事处调研员的职务便利,以报销费用开支的形式先后两次收受兆联公司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2440元。
(三)职务侵占罪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何月霞在担任兆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利用主管兆联公司财物的职务便利,伙同兆联公司总经理叶某乙(另案处理),侵吞兆联公司资金人民币元,被告人何月霞从中分得现金共计人民币5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何月霞、冼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单位兆联公司及被告人何月霞、冼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月霞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月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冼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月霞、冼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月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兆联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院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实际困难,对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兆联公司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院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月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单位行贿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对受贿罪予以否认并辩解称,李某甲承租兆联公司名下的5个物业,均是经过公司班子成员开会讨论决定的,租金价格也是按照市场价格收取,并没有为李某甲提供便利,其丈夫池某甲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李某甲账户25万元作为经营仓库的入股股本,其直至案发才知道池某甲有收取了投资收益款;其本人没有收取赵某的贿赂款80万元,其在知道池某甲有收取80万元后,于2014年1月份让池某甲有通过李某甲退还给赵某。
何月霞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何月霞犯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对起诉书指控何月霞犯受贿罪提出异议,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第一,何月霞非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利用的是何月霞身为兆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便利;第二,何月霞收受李某甲74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第三,即便构成犯罪,何月霞收受赵某贿送的一间商铺转让费80万元的行为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冼某辩解称,关于单位行贿罪部分,其交给何某甲的现金或购物卡,是用于节日慰问退休、患病的街道党员干部的,并非行贿何某甲。关于受贿罪部分,其仅是在2005年离开兆联公司时,通过叶某乙帮其到兆联公司报销,是其任职于兆联公司时产生的正常工作费用,金额也只有一万多元,其从来没有找过杨某帮其报销。
冼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关于单位行贿罪部分,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第一,由兆联公司购买购物卡用于节日慰问是镇政府的决定,冼某只是遵照上级决策执行,并非送给何某甲个人;第二,兆联公司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关于受贿罪部分,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第一,证人杨某对冼某的指证仅为孤证,冼某从未予以供认;第二,在案的其他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依法不能予以认定;第三,即便认定该项指控为犯罪,根据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冼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广州市沙河兆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联公司”)成立于日,股东包括广州市沙河兆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工会联合委员会、广州市天河区元岗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杨箕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至2005年,被告人冼某担任兆联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何月霞担任兆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1999年至2014年间,被告单位兆联公司在开展自有物业租赁经营活动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经被告人冼某、何月霞的同意,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贿送款项共计元,其中被告人冼某参与单位行贿元,被告人何月霞参与单位行贿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5年至2012年,兆联公司多次向何继雄(历任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镇长、天河区龙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广州市协作办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另案处理)贿送款项共计元。
(1)1999年至2005年,经被告人冼某同意,兆联公司以同意报销、直接给付的方式向何某甲贿送现金共计元,购物卡共计65万元;
(2)2005年至2012年,经被告人何月霞同意,兆联公司以同意报销、直接给付的方式向何某甲贿送现金共计元,购物卡共计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庭审时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费用报销审批单等,经何月霞、叶某乙签认,证实:何某甲以报销费用的形式收受兆联公司的好处费(2005年:326436元,2006年:元,2007年:元,2008年:元,2009年:元,2010年:元,2011年:元,2012年:元)。
(2)1999年至2005年沙河公司和兆联公司向广东天贸南方大厦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友谊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信和广场百货大厦等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经冼某、叶某甲青签认,证实:上述期间购买购物卡的情况。1999年至2005年的发票及费用报销审批单,经叶某乙签认,证实:何某甲从兆联公司报销的费用,由洗瑞洪同意审批。
(3)发票、费用报销单等,经何月霞、叶某乙签认证实:2005年至2010年送给何某甲现金的票据冲销情况。
(4)证人何某甲的证言:1998年10月至2005年4月期间,我先后担任天河区沙河镇镇长、龙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冼某都会送给我友谊商店或天河城的购物卡,每次大约有5万元,多年来的购物卡共计价值约65万元。每年逢年过节,兆联公司都会购买一些购物卡,用来送给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因为我曾经是沙河公司(兆联公司的前身)的领导,所以我是清楚的。这些购物卡都被我用于送给相关领导、家人以及自己购物花费掉了。
此外,我每年都会拿发票到兆联公司报销,从1998年到2005年,平均每年有3万元左右的发票报销,经初步计算,从1998年到2005年,我从兆联公司报销一共有约20多万元,因为时间比较长,记得不清楚,以兆联公司财务核算为准。这些发票一部分是我自己平时消费的,另一部分是相关领导拿给我让我去报销解决的。
2005年4月至2011年底期间,每年春节、中秋,兆联公司都会分别送给我价值3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共13个节日,总共价值39万元的购物卡。这些购物卡,我全部用于自己及家人日常开支上了。
2005年至2012年,我经常会拿票据到兆联公司报销,这段时间我每年大概会拿约20多万元的票据给叶某乙由他帮我整理填单拿给何月霞审批报销。经初步计算,这8年来我从兆联公司报销出现金共计160多万元。
2000年至2010年,兆联公司都会送给我现金3万元,有11次,共计人民币33万元。这33万元人民币现金,我大部分用来作为过年利是红包送给亲戚、朋友和同事。
大约2006年年底的时候,何月霞拿着10多万元人民币现金跟我说这是兆联公司送给我的,我说先让她放着,以后用的时候再拿。2007年的时候,何月霞又拿着10多万元人民币现金跟我说这是兆联公司送给我的,我还是说先让她放着,以后用的时候再拿。我记得这种情况一共是2次,共计人民币20多万元。这么多年,兆联公司对外与街道、天河区相关部门甚至市的层面的沟通协调工作,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我都会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务的影响力去积极地帮忙协调处理,所以兆联公司是基于上述的原因,以各种形式满足我的要求以及送给我财物。
(5)证人叶某乙(兆联公司总经理)的证言:2000年至今,我们公司先后多次以为何某甲报销、送过节费、购物卡等形式送给何某甲价值200多万元的财物,具体情况如下:
在冼某任董事长、总经理的期间,他每年的逢年过节都会叫我去买一些购物卡给他去拿给相关领导。何某甲在此期间还会拿一些发票过来公司报销。我们公司的董事长何月霞是何某甲的姐姐,自从何月霞2005年担任公司董事长之后,在2005年至2012年(共8年)期间,何某甲经常会拿发票来兆联公司报销,每年平均下来应该有20多万元,这8年加起来共有约160多万元。2005年至2011年(共7年),每年春节、中秋,我们公司都会送给何某甲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共14个节日,总共送给何某甲价值42万元的购物卡。从2000年至2010年(共11年),每年年底,我们公司都会送给何某甲3万元现金,共11次,合计33万元。2000年至2004年,冼某在任时,是冼某交代我在年底去送何某甲上述3万元的现金。
在何月霞担任了兆联公司董事长后,她跟我说她能够有这个平台多亏他弟弟何某甲的帮助,还说兆联公司对外开展工作也都要感谢何某甲的扶持,要专门感谢何某甲,大约在2006年底,何月霞拿回一些虚开的广告费发票给我,有10多万,我按照何月霞的意思冲销出来给回何月霞,再由何月霞送给何某甲。2007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又按照上述模式操作了一次,也是我冲销出来10多万给何月霞,再由何月霞送给何某甲。我记得这种情况一共是2次,一共给了何某甲是20多万。
我所知道的就是上述这些,兆联公司一共给何某甲送了约260万元,除了这些,何月霞、冼某等人有无再通过兆联公司单独送钱给何某甲,我就不知情了。这么多年,我们兆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难题,比如说我们公司经营的部分物业报建不合规定、土地出让金的返还、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等,都是何某甲去帮忙协调斡旋的,在何某甲职务的影响力下,兆联公司对外更加顺利经营。所以兆联公司才会经常以各种形式送好处费给何某甲,希望和他打好关系,帮助兆联公司解决各种问题,促进兆联公司的业务开展。
(6)被告人何月霞的供述和辩解:我从2005年担任兆联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兼党总支书记职务以来,主管公司党务、行政和经营管理全面工作,决定公司经营发展一切重大事项,同时我还代表公司对外开展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一切活动。从我2005年5月上任某公司董事长开始至2012年,兆联公司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很多事情都是我的弟弟何某甲帮我们协调解决的,为了感谢何某甲,兆联公司先后多次以报销费用、给购物卡、过节红包费等形式给予何某甲共计230万元好处费,具体情况如下:2005年5月至2012年,何某甲每年都会从兆联公司支取20多万元的现金,8年共支取160多万元,都是何某甲从外面拿回相关票据后我从兆联公司报销给他。2005年至2009年每年中秋和春节两个节日,我们兆联公司都会给何某甲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共9个节日27万元的购物卡。2005年至2010年每年年底,我们公司都会送给何某甲3万元的现金,共6次,合计18万元。2005年和2006年年底,因为何某甲在我上任之后帮兆联公司协调了很多工作,为了感谢他的帮助,我让叶某乙到外面以广告费或其他名义开回相应票据,然后从兆联公司分别套出了约12万元和13万元的现金,叶某乙报出来之后将现金拿给我,我联系我弟何某甲准备拿给他,何某甲当时就说先放在我那里,以后要用的时候再找我拿,然后我就将钱放在了我的保险柜里,这25万元后来用来为我弟支付他购买嘉裕礼顿阳光公寓房的首期款。
何某甲是兆联公司真正意义上的老领导,他不仅做过我们公司的副经理、代理总经理,还一直在沙河镇、龙洞街做领导,后来虽然调到冼村、市协作办当领导,在他一路升迁的过程中,他始终对兆联公司很关照,兆联公司对外与天河区甚至广州市层面的如街道、国土、规划、工商、税务、城管、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工作都是他积极地支持,很多事情也都是他在全盘操控,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难题、问题是他帮忙协调解决的,所以我们为了感谢他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关照而给了他这么多好处费。我之所以能在2005年担任兆联公司董事长的位置,同样是我弟何某甲一手操控,他利用他的影响力帮我上位,也正是有这样一种特殊关系,所以我们会以各种形式给他好处费。
(7)被告人冼某在侦查阶段前期的供述和辩解:兆联公司属于集体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兆联公司原来叫沙河公司,是镇政府属下企业,1998年11月,我任沙河镇副镇长兼任沙河公司总经理。2000年底,沙河镇经济发展公司更名为兆联公司后,由沙河镇直接任命我担任兆联公司董事长兼党总支书记。2002年10月,“撤镇设街”后,我继续担任兆联公司董事长兼党总支书记,何继雄任龙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2005年10月,何继雄去了冼村街道办事处任党工委书记,现在他是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何某甲在兼任沙河公司总经理的时候,沙河公司每年都要采购一部分购物卡送给区里的相关领导。在我担任沙河公司总经理后,每逢中秋、春节,我就按照惯例叫手下去买购物卡,从1999年春节开始到2005年春节,每个节日都会准备好5万元购物卡,至今共给了何某甲购物卡价值共约65万元。
除了送购物卡之外,1999年到2005年,何某甲每年都会拿发票来我们公司报销,平均每年有3万元左右的发票报销。经初步计算,从1999年到2005年,何某甲以各种名义从兆联公司报销一共有约20多万元人民币的现金。
我在沙河公司、兆联公司任职期间,公司是沙河镇属企业,何某甲是沙河镇的镇长,兆联公司很多事情都需要他的支持与帮助,比如说兆联公司的日杂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农械厂等企业的升级改造都需要何某甲点头同意。为了搞好跟何某甲的关系,方便兆联公司工作的开展,因此我都会按照惯例给何某甲送购物卡,以及报销何某甲拿来公司的发票并在出国旅游时给何某甲相关费用。何某甲也有帮助过我调任武装部调任沙河镇党政办副主任间沙河公司副经理,后来我被提拔为沙河镇副镇长,由原来的副科级升为副处级,并兼任沙河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都是得到在当时沙河镇镇长何某甲的支持。上述财物,何某甲无退还给我。
2.2008年,经被告人何月霞同意,兆联公司先后两次向时任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局长简汝坚(另案处理)贿送三幅名贵字画,价值共计19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庭审时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兆联公司送给简某的三幅字画,经简某、何月霞、叶某乙签认,证实:兆联公司送给简某三幅字画。
(2)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经何月霞签认,证实:何月霞用其名下的建行信用卡在广州文物总店花了198900元买了三幅画送给简某,后另找食品、礼品、日用品类等值发票进行报销。
(3)记账凭证、银行付出传票及广州电子缴税回单,经何月霞签认,证实:广州市地税局对兆联公司逃税问题的处理结果。
(4)广州市沙河兆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2007年间税务稽查档案,证实: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在对广州市沙河兆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日至日地方税纳税情况检查中,认定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元、加收滞纳金32855.48元及罚款99137.14元,合计元。
(5)证人叶某乙的证言:月份,广州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对兆联公司全面查账,发现兆联公司财务不规范,有逃税(房产税较多)近2000万元的行为,这次查账持续有大半年时间,对我们兆联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后来何某甲帮何月霞跟时任第五稽查局的局长简某搭上了线。在了解到简局长对字画鉴赏有兴趣后,何月霞和我就去到越秀区文德路的路口的一间字画商店,购买了一幅国画,当时是用何月霞自己名下建行的信用卡支付的,以兆联公司的名义开具了文化用品发票。但考虑到该发票不方便入账,我就跟何月霞请示,何月霞让我去处理。于某去买了多张某贸易公司(都是同一家的,或者贸易商行)的食品发票来多次冲账,将钱套现给到何月霞。买完画后,何月霞亲自送给了简局长。过了大概半个月以后,看到简局长那边没有消息,何月霞同我商量后,又去了那间越秀区文德路的字画商店买了二幅画,当时也是用何月霞名下在建行的信用卡支付的,也有开具兆联公司名义的文化用品的发票,我去负责的报销。同样也是何月霞交代我后,我去买了多张某贸易公司(或者贸易商行)的食品发票来多次冲账,将钱套现给到何月霞。第二次买完画后,我记忆中好像是何月霞找何某甲帮忙将上述两张画送给简局长。2007年初,经过协调,兆联公司就按照税局的要求把漏缴的600多万元税补缴了,然后他们就此结案,也没有再追究兆联公司的逃税责任了,这件事也就算顺利解决了。
(6)证人简某的证言:我在担任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兆联公司在税务监管、征收和处罚逃税问题上给予支持和帮助,先后两次收受了兆联公司董事长何月霞所送的三幅字画。
因为当时我担任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该区地方税务局经营的地方税纳税人偷税、逃避追缴税款、骗税、抗税等案件的查处以及税收专项检查等案件。我局稽查六科在对兆联公司进行稽查工作的时候发现该公司房产税方面存在严重的漏税现象,根据税务有关规定是要加重追究处理该公司和法人的责任,而何月霞是该公司的董事长和法人。何月霞和兆联公司都希望在案件稽查过程中得到我的支持和帮助,所以才送字画给我。此外何月霞和兆联公司也希望跟我搞好关系,以便日后在稽查工作中能给予他们关照,所以在对兆联公司补缴税费的事情上,我要求只对资料齐全的相关税收进行补缴,资料不齐全的方面不追缴税费。最后该公司案件的稽查工作得以很顺利的结束,兆联公司最后补缴了60万元左右的税收,也没有追究公司法人的责任。
(7)被告人何月霞的供述和辩解:大约在2006年5月份,广州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对兆联公司全面查账,发现我们兆联公司财务不规范,没有按照出租收入全额缴纳12%的房产税,有逃税600多万元的行为,这次查账前后将近1年时间,到了2008年上半年那时候都还没有查完,对我们兆联公司正常经营造成极大影响。了解到简局长对字画有兴趣后,我和叶某乙去了广州市文物总店,购买了两幅画,一幅是陈某乙的国画,另外一幅是人物画。这两幅画总共价值13万多元,一起送给了简局长。过了一段时间,我由通过我弟何某甲把一幅价值7万元左右的康有为毛笔字对联送给了简局长。后来我们就按照税局的要求把漏缴的600多万元房产税补缴了,他们就结了案,也没有再追究我们公司和我作为法人的逃税责任了,这件事也就算顺利解决了。
因为简局长是广州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的局长,对我们兆联公司有税务监管、征收及处罚权力,加上我们当时账务被查处有逃税问题,如果不能跟他沟通好,和他搞好关系,我和兆联公司都要被追究经济甚至刑事责任,并且如果一直不结案也会对兆联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利,所以我为了能让他们早日结案,不追究我和兆联公司的逃税责任,才给予简局长上述财物。
3.2005年至2014年,经被告人何月霞同意,兆联公司先后多次以同意报销、直接给付的方式向时任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稽查六科科长罗某乙(另案处理)贿送现金共计9.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庭审时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停车场交通设施工程合同,经何月霞、罗某乙、胡某甲签认,证实:罗某乙从兆联公司报销7.8万元作为兆联公司感谢他帮助解决欠税问题的好处费。
(2)证人叶某乙的证言:2006年兆联公司被查出有逃税行为可能会被追究经济、刑事责任的事情,当时罗某乙负责兆联公司的税务稽查业务,为了能妥善解决逃税2000万的事情,何月霞和我专门找过罗某乙,希望他作为具体科室负责人帮助我们兆联公司,能少补缴的就少补缴,他也同意尽量帮助兆联公司,尤其在结案过程中,在应补缴的税款数字这块,罗某乙帮到我们。最终兆联公司只补缴了600多万元的税款,如果按照最初严格的算法,我们要补缴近2000万元的税费。所以在月左右,罗某乙主动找到我向我暗示之前帮了我们兆联,我们应该有所回馈。我明白他的意思,就跟何月霞说了这个事情,我和何月霞商量,认为这次他帮了忙,感谢他也是应该的,并且日后的工作还需要罗某乙关照,所以应该对他有所表示。后来,罗某乙拿了一张开着兆联公司发票头的停车场改造(或装修)的工程发票给我,我就让出纳拿票面金额的钱给回罗某乙。除了上述金额外,从2000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中秋,我们公司都会送给罗某乙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共26个节日,共计2.6万元;2013年春节、中秋及2014年春节,每个节日都会送给罗某乙现金人民币1000元,共计3000元。从2000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共计29个节日,我们公司共送给罗某乙价值2.9万元的购物卡或现金。
(3)证人罗某乙的证言:2006年,我们在对沙河镇兆联公司进行稽查工作的时候发现兆联公司房产税方面有漏税现象,要求兆联公司补缴税费,但由于公司补税的资料不齐全,因此对补税的争议搁置检查。期间,兆联公司董事长何月霞和总经理叶某乙也专门找过我,也希望我能够给她们公司一条出路,我当时也没有给她们明确答复。过了一段时间,我收到简局长的指示,简局长说只对资料齐全的相关税收进行补缴,资料不齐全的方面不追缴税费,于某们听从了简某的指示,最后该案件的稽查工作得以结束,兆联公司最后只补缴了一部分税,大概有几百万元。
大概过了一两个月左右,我和兆联公司总经理叶某乙两个人在她的办公室时,叶某乙跟我说这次能够有比较好的处理结果也是多得我的帮助,跟我说可以拿些好处费给我。过了几天,我打电话给叶某乙,我就说为了避免相关部门的查处,到时我搞一份虚假的合同给叶某乙,让叶某乙以报销费用的形式给些好处费我,叶某乙也答应了。接着我找了我的朋友胡某甲,让胡某甲帮我整一份虚假的施工合同及发票,再送到兆联公司给叶某乙,从而能够以报账的形式从叶某乙那里拿一些好处费。胡某甲答应了我的要求,同时我还跟胡某甲说合同里报7.8万元的装修费用。过了几天,胡某甲打电话给我,说已拿回了现金人民币7.8万元,我就跟胡某甲这些钱就先放在她那里。后来我大概从胡某甲那里取了1万元出来花,其他的还放在胡某甲那里。2008年至2014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何月霞、叶某乙都会约我出去吃饭,吃饭期间,叶某乙都会给我一个信封,信封里装着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
(4)证人胡某甲的证言:2008年9月份左右,罗某乙跟我说他需要搞一份施工合同,是跟广州市沙河兆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他还说让我在工程款里写着7.8万元的工程款。我也答应了他的要求,于某就安排我们公司的业务员胡某乙,叫胡某乙在公司制作一份停车场交通设施工程合同,并嘱咐胡某乙把工程款定为7.8万元。之后胡某乙跟我说她已经制作好合同,于某就按照罗某乙的指示,联系到了兆联公司总经理叶某乙。叶某乙让我拿着合同去她的办公室找她,于某就派胡某乙去兆联公司找叶某乙。过了一段时间,叶某乙通知我,让我过去拿工程款,于某就派胡某乙过去找叶某乙。不久胡某乙就拿回了7.8万元,接着我就跟罗某乙说兆联公司已经把工程款付给了我,罗某乙跟我说钱先放我这里。后来我记得罗某乙在我这里拿了1万元,其他的钱还放在我这里。
(5)被告人何月霞的供述和辩解:在我任上,以报销票据、给过节费的形式前后给予罗某乙共9.7万元好处费。因为在我们处理欠税一事的过程中罗某乙有按照简局长的指示帮助我们将逃税一事顺利处理完结,所以在2008年10月左右结完案之后,叶某乙跟我说罗某乙想从我们这里拿点好处,我和叶某乙商量后觉得可以,后来罗某乙就拿了一张停车场装修发票过来准备报销,我就说上次处理税务的事情罗某乙也确实帮了不少忙,就给他吧,所以后来叶某乙就将罗某乙拿过来的一张7.8万元的装修发票填单呈报给我批了,报出来的现金则是由叶某乙跟罗某乙去交接的。
2005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中秋,我和叶某乙、财务经理杜某都会跟罗某乙等几个第五稽查局的科长吃顿饭,吃饭的时候由叶某乙或杜某给到场的每个人派1000元的购物卡或现金红包,所以这期间19个节日,我们给了罗某乙共价值1.9万元的好处费。
4.2005年至2012年,兆联公司多次向时任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业务二科副主任科员练某(另案处理)贿送款项共计元、购物卡5500元。
(1)2000年至2005年,经被告人冼某同意,兆联公司以同意报销、直接给付的方式向练某贿送现金共计68389.6元、购物卡5500元。
(2)2005年至2014年,经被告人何月霞同意,兆联公司以同意报销、直接给付的方式向练某贿送现金共计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庭审时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销费用统计表、费用报销单、发票,经叶某乙签认,证实:2002年至2013年期间,叶某乙经手帮练某从兆联公司及下属天河沙河商贸公司报销费用,实际上是兆联公司送给练某的好处费。
(2)证人叶某乙的证言:1998年,广州市地税局稽查五分局检查我们公司天平装饰城的账目,发现存在用收据代替发票的情况,漏税近上百万,练某当时是这件事情的经办人。冼某就找到她说,让她帮帮忙,少交点,可以给她一些辛苦费,让她拿票据来兆联报销,当时练某也同意。最终,兆联公司只补交了10多万的税。从那时起,兆联公司就经常与练某接触联系,从1999年至2013年(共计15年),练某每年都会拿3-5万不等的票据来我们公司报销。冼某在任开始这样运作,到何月霞接任,何月霞为了维系和练某的关系,也一直按照这种模式操作下去。这么多年,练某都是每次拿几千到一两万不等的发票到兆联直接给我。从2000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中秋,我们公司都会送给练某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共26个节日,共计2.6万元;2013年春节、中秋及2014年春节,每个节日都会送给练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共计3000元。也就是说,从2000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共计29个节日,我们公司共送给练某价值2.9万元的购物卡或现金。
(3)证人练某的证言:大约在2000年,我代表广州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对兆联公司下属的天平装饰城账目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开收据收取装修进场不入账的情况,涉嫌偷税漏税。时任兆联公司的董事长冼某就找我希望我在稽查税务的过程中关照一下,并承诺可以给我辛苦费,我同意了。之后,我就想办法帮兆联公司减少了罚款,而兆联公司为了感谢我,就让我将自己日常消费的发票交给时任该公司财务经理叶某乙(现系该公司总经理)报销。2000年底或2001年初,我就开始拿发票给叶某乙报销,但一开始报的钱并不多,金额也记不太清楚了。从2002年至2013年底,我以报销方式从兆联公司及其下属沙河商贸公司报销我个人和家庭消费的费用,每次从1000元到上万元不等,总共报销了人民币35万多元,上述报销所得款项叶某乙都交给了我,这钱实际上就是兆联公司送给我的好处费。
此外,2000年至今,每年春节、中秋,叶某乙都会代表兆联公司请我到她公司附近的餐馆吃饭,期间都送我购物卡或过节费。2000年至今,我收到叶某乙送给我的购物卡和红包共价值人民币22000元。
(4)证人姚某的证言:2004年7月,我到广州市沙河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工作,月份开始任公司出纳。从我担任公司出纳开始,时任公司财务经理叶某乙就会拿一些票据给我,让我帮忙贴报销单,并说这是帮领导报销费用的。刚开始叶某乙也没说是帮哪个领导报销费用,但时间长之后,我就知道是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的领导,但具体是谁我就不清楚。
(5)被告人何月霞的供述和辩解:从2005年至2013年,每年练某都会拿5万元左右的票据过来我们公司报销,这9年期间共计45万元左右。2005年至2014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我们公司都会请练某吃饭,一般都是在我们公司附近的餐馆,一般情况下,我、叶某乙和财务经理杜某都在场,吃饭时叶某乙就会代表公司送些过节费给练某,基本上都是购物卡或红包,大概1000元每次,这些年加起来应该有1.8万元的过节费。
练某在我们公司所得税带征上给了比较大的帮助,因为带征就是固定按照3点多的点数收税,不用看凭证,比较省事,如果是计某的话,很多开支都不能算入成本,加上还要翻看凭证,所以会比较麻烦,加上我们公司本身确实在财务上不是很规范,所以我们公司肯定要争取带征。练某在其中起的作用就是加快我们公司实行带征的审批进度,所以也算是给我们公司谋取了利益。同时常年跟她保持这种关系,也是希望她在税务征收或查帐时不要为难我们。
(6)被告人冼某在侦查阶段前期的供述和辩解:1999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分局对我们公司天平装饰城的账目进行查账,发现我们存在开收据收取装修进场费不入账的现象(即以收据代替发票入账的情况),涉嫌偷税漏税,要对我们追缴税款并处罚款。当时具体的经办人是练某,我们公司就想找她帮帮忙,看能不能少交点,练某也说她尽量帮忙。后来练某也确实帮到了我们,让我们公司少交了一部分税。我们公司觉得练某也的确帮了忙,就让她拿些发票过来公司报销,感谢她的帮助。从2000年开始,练某就一直有拿票据过来报销。练某在兆联公司总共报销了多少钱我不太清楚,都是财务经理叶某乙办的,叶某乙每次拿单过来给我签我也不会细问。
2000年春节至2005年春节,每年春节、中秋节叶某乙都会代表我们公司送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购物卡给练某,总共11个节目,至于叶某乙是怎么送给练某的我就不太清楚了。
兆联公司送上述好处费给练某,是因为她在检查天平装饰城,帮了我们很大的忙,本来查出漏税过百万,但那时在练某的帮助下,我们公司最终只补交了几十万。我们公司为了感谢她对我们的帮助和能和她搞好关系,希望她能继续光照公司,才会送好处费给她。
5.2012年6月,经被告人何月霞同意,兆联公司经天河区龙洞街元岗村原村长谭树英经手向时任广州市建设工程拆迁有限公司拆迁二部部长吕某(另案处理)贿送现金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庭审时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工程结算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沙汕路道路工程沙河第二工业区拆迁补偿协议》、《沙汕路道路工程兆丰商场拆迁补偿协议》等,经何月霞、叶某乙签认,证实:兆联公司通过虚构工程的方式套取现金100万元用于送给吕某。
(2)证人叶某乙的证言:市道扩办应该是广州市建委下属的事业单位,吕某是市道扩办下属拆迁公司主管征地拆迁这块的部长。2008年左右,兆联公司的物业牵涉到沙汕路的拆迁,我们就想找一下相关负责部门的人员,沟通一下,看能不能少拆一点,以减少损失。后面我们打听到这个项目是市道扩办负责的,于是我们就找到了原元岗村村长谭某甲英,我和何月霞就想让他想想办法,找一下市道扩办的人帮忙,谭某甲英就介绍了吕某给我们认识。我们从兆联公司套取了100万元后,就打电话告诉谭某甲英,谭某甲英让他儿子谭某乙帮忙取钱,我就吩咐兆联公司的财务经理杜某把这100万元现金人民币交给谭某乙。钱交给谭某乙后,谭某甲英还专门打电话给我,说100万元已收到,他会帮我们兆联公司给到吕某的。谭某甲英后来打电话给我,说事情已经办妥了。
因为吕某是沙汕路扩建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一方面,他积极推动沙汕路扩建项目的进程,保证沙汕路尽快开通,促进了我们公司物业的升值;另一方面,在沙汕路拆迁我们公司物业过程中,吕某确实帮了我们很多忙,所以我们公司才会送好处费给吕某,感谢他的帮忙。
(3)证人吕某的证言:我在经办沙汕路扩路项目过程中,分多次收过叶某乙送我的好处费共人民币10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2012年5月的一天,我和叶某乙、谭某甲英、谭某乙、谭某丙、刘某甲一起在汇景新城的一家会所吃饭,吃饭时聊起关于沙汕路项目进展的事,当时沙汕路的征拆补偿工作已经全部完成,路面建设正在施工,谭某甲英提到他给我辛苦费的事情,叶某乙听后就接着说这段时间我确实也辛苦了,她们兆联公司也要表示一下,送点辛苦费给我。后来兆联公司通过谭某甲英把100万元给了我。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叶某乙在她的办公室给了我8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叶某乙在她的办公室给了我1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叶某乙在她的办公室给了我1000元现金。
沙汕路扩建项目我是主要经办人,该项目如何运作、能否尽快运作,都直接关系到兆联公司的利益。为此,叶某乙让我尽量帮忙让该项目能顺利开展,并承诺会给我感谢费,而我确实也做了很多工作,使沙汕路扩建工程得以及时顺利开展。我在沙汕路扩建项目的启动、推进以及施工过程中,都帮了兆联公司的忙,因此叶某乙才会送上述好处费给我。
(4)证人杜某的证言:2010年左右沙汕路要扩路,我们公司的兆丰购物城和元岗第二工业区恰好在沙汕路边,涉及到征地拆迁问题,因为这两个物业是谭某甲英承租的,所以也涉及到谭某甲英的利益,我们公司的何月霞董事长、叶某乙总经理和谭某甲英也经常就此事进行沟通。当时沙汕路这个项目是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公室负责的。到了2012年下半年,我们公司收到征地拆迁补偿款之后,有一天,叶某乙叫我把去一个装着钱的箱子拿给谭某甲英的儿子谭某乙。叶某乙后来跟我说箱子里装的是100万元现金人民币,这100万元应该是送给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公室的人,但具体是送给哪个人我就不知道了。
(5)被告人何月霞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年中的时候,有一天叶某乙在我兆联公司办公室跟我说谭某甲英为感谢吕某在沙汕路物业拆除过程中给予的巨大帮助,他已经给了吕某100万元作为好处费,对吕某有所表示了,吕某在沙汕路建设过程中也关照了我们兆联公司,我们也受了益,所以应该对他也有所表示。听叶某乙这么说,我就跟她商量我们也确实应该主动给吕某一些好处费,也是定好给100万元,具体就是通过让周某乙配合我们以虚开工程发票套现的方式从兆联公司拿这100万元出来给到吕某。同时,我和叶某乙就想着谭某甲英跟吕某是很熟的好朋友,到时通过他帮我们将好处费给到吕某。叶某乙回来告诉我说谭某甲英不在家,所以给了谭某甲英的儿子谭某乙,让谭某乙交给谭某甲英,再拿给了吕某。
因为吕某是路扩办负责沙汕路沿途物业征拆的经办人,在沙汕路沿途物业拆除过程中,他做了大量的工作推进了该项目进度,同时在对口我兆联公司的物业征拆过程中,通过更改拆除规划方案、少拆除我们公司物业面积等形式也给了我们公司很大关照和帮助,为我们公司减少了直接损失,同时沙汕路的尽早开通,使得我兆联公司沿途物业得到很大升值,使得我公司谋取到了巨额利益,所以我们才会给他100万元作为感谢费。
关于单位行贿罪的综合证据包括:
(1)兆联公司的主体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兆联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实:兆联公司原为天河区沙河镇政府的镇属集体企业,2003年改制后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党总支受天河区龙洞街道党工委领导,行政上不受龙洞街道党工委领导。
(2)被告人何月霞的主体身份材料,包括:包括沙河兆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何月霞简历、《关于何月霞同志的任职通知》等,证实:何月霞从日起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党总支书记,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及党总支全面工作。
(3)被告人冼某的主体身份材料,包括干部履历表、广州市天河区区管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广州市天河区人事局文件穗禾人任[号,证实:1997年1月至1998年11月,冼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党政办任副主任兼沙河经济发展公司副经理;1998年11月开始任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副镇长、沙河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沙河公司”)总经理;2000年左右沙河镇撤镇设街,同时沙河镇经济发展总公司进行改制,更名为沙河兆联股份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联公司”),继续留在兆联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直至2005年4月,2002年12月至今,冼某兼任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道办事处调研员。
(4)同案人何某甲、冼某、简某、罗某乙、练某、吕某的主体身份材料,证实:何某甲、冼某、简某、罗某乙、练某、吕某均是国家工作人员。
(二)受贿罪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何月霞在担任兆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与同案人何某甲勾结,利用何继雄先后担任天河区沙河镇、龙洞街、冼村街和广州市协作办公室等单位领导的职务便利,在兆联公司自有物业出租的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820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何月霞在出租兆联公司属下龙洞春岗山原轮胎市场地铁等5个物业的过程中,先后通过其配偶池某甲有收受李某甲(另案处理)以干股分红名义贿送的款项共计740万元。
2.被告人何月霞在出租兆联公司属下濂泉市场的过程中,通过其弟何某甲收受赵某以炒卖商铺分红名义贿送的款项共计600万元,其中何月霞分得80万元。2014年1月,被告人何月霞因担心案发,将该80万元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庭审时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兆联公司与汇立公司签订的房屋使用合同、房屋管理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合同、场地管理合同,经何月霞、李某甲签认,证实:兆联公司将自有的多个物业出租给汇立公司经营。
(2)场地经营合同书、物业管理费合同,经何月霞签认,证实:兆联公司将濂泉商场物业租给联鸿实业公司经营。
(3)《合作投资经营协议书》,经迟某签认:该协议书是何某甲、李某甲和迟某在2013年10月份补签的,协议约定的出资内容是他们三人虚构的,是找何某甲的儿子何某乙、迟某的儿子迟满祖签的协议书,迟某和何某甲实际上都没有出资就各占30%的股份,为了逃避调查,何某甲、李某甲和迟某把协议的日期倒签到2013年4月份。
(4)出纳日记账,经李某甲签认:迟某没有参与汇立公司的经营活动,只是代表他老婆何月霞从中收取30%的好处,李某甲每次都是给他一张日记账,并同时给他这段时期赚取利润30%的好处,实际上他都不清楚日记账上记录的出租、公司经营开销等情况,更没有参与到经营。
(5)银行账户提现记录,经池某甲有签认:何某甲让李某甲将炒卖濂泉市场商铺的80万元拿给其后,在日何某甲又让其将这80万元退还给李某甲。
(6)由兆联公司资产管理部出具的《关于新办公大楼及铺位施工合同的情况说明》,证实:兆联公司新办公大楼由汇信公司施工,由于建设时间比较紧,急于搬迁使用,领导未有指示签订施工合同。因此,没有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合同。瑜翠园对面的铺位(共4栋建筑)原先由汇信公司施工,完成了4栋的基础,2栋的框架(其中1栋墙身外墙等基本完成)后由润鸿公司接手完成剩下的工程,领导亦未有指示与润鸿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06年以来,我通过汇立公司的名义承租兆联公司的一些物业,以干股的形式送给何某甲和池某甲有的好处分别为840万、660万元人民币。此外,2009年的时候,我通过何某甲的协调和帮助承接了兆联公司的一些建筑工程,赚取了260万元人民币,我分别送给何某甲和池某甲有好处费各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我共计给了何某甲好处费人民币920万元,给池某甲有好处费人民币740万元。
何月霞在上述物业中都没有投入过资金。印象中,池某甲有私下对我说,一定要投一点钱,用于龙洞春岗山原轮胎市场物业建造仓库,后来池某甲有划过来的25万元人民币,当时我刚好有什么事情需要资金就用上了,并没有用在该仓库建造上。2013年10月份,冼村案发,何某甲担心出事,于某、何某甲、池某甲有三人商议重新签订一份虚假合作协议。协议的内容是,成立翌隽公司,以我太太的名义与兆联公司签约仓库项目,她不占股份,三人的持股比例为我占40%,何某甲儿子何某乙占30%,池某甲有儿子池某乙占30%,投入资金以200万元人民币算。我分别出具了收到何某乙、池某乙60万的收据,实际上何某甲和何某乙没有给我任何资金。
我承租的上述物业都是兆联公司的,兆联公司管理层的人员基本上都是何某甲曾经的下属,兆联公司的董事长何月霞是何某甲的姐姐,如果没有何某甲从中的协调帮助,我自己去与兆联公司联系是不能这么顺利以及低价承租到上述物业。池某甲有代表着何月霞的利益,有了他的参与,在兆联公司办理事情会更加顺利。我之所以送好处给何某甲、池某甲有,一是感谢他们,二是希望他们能介绍更多的工程给我做来赚钱。
(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大概2010年前后,我知道沙河沙东街道的濂泉服装批发市场在改造,那里是沙河兆联公司的物业,我想把兆联公司那个物业租下来,就找到曹某乙燎帮忙,通过他认识了何某甲,他的姐姐何月霞就是沙河兆联公司的老总,在曹某乙燎和何某甲的帮助下,我的公司顺利拿到了濂泉路上沙河兆联公司那个物业的租赁权。
何某甲知道我公司在濂泉路上有个广州长江服装交易城,对我说他的亲戚和曹某乙燎的亲戚想在那里拿几间商铺做生意,我交代了交易城的经理,具体是他们自己联系的,何某甲的亲戚和曹某乙燎的亲戚应该是拿了商铺区“炒档口”。这些档口如果转手,均价应该每个可以赚70万元,如果位置好,一个有可能赚100万元。
何某甲对我公司的帮助主要是帮我公司协调租赁沙河兆联的物业做广州长江服装交易城这个物业。我不认识何某甲的亲戚。
(9)证人迟某的证言:我是何月霞的丈夫,2007年以来,在我象征性出资的情况下,从李某甲承租兆联公司下属物业的利润(李某甲占40%、何某甲占30%、我占30%)中分得好处约人民币660万余元,其中一部分钱存到了银行账户中,一部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有时我老婆买房需要大笔资金时,就会问我要这些钱,我也是从上述银行账户中提钱给她。
何某甲曾是沙河镇及河沙经济发展总公司(后改为兆联公司)的负责人,在原沙河镇管辖地区范围内都有很大的影响力,后他用关系推荐我老婆何月霞担任兆联公司董事长的职位,目的就是想通过何月霞控制整个兆联公司,何某甲利用自己的职权关系去帮助李某甲拿到兆联公司的物业,以及为李某甲协调在承租、转租过程中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关系,李某甲则出面以广州汇立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及全面管理承办承租物业的改造、转租等工作。当何某甲想让李某甲承租兆联公司的物业时,就让何月霞贯彻他的意志走公司的物业出租程序。由于何月霞当时是董事长,承租物业形式上需要她同意,所以何某甲就让李某甲拉我参与分成,相当于给我老婆好处。
2007年开始,李某甲发现兆联公司下属的物业较多,承租下来再转租能有可观的利润,所以李某甲找到何某甲,想通过何某甲的运作拿兆联公司的项目来做。当何某甲想让李某甲承租兆联公司的物业时,就让何月霞贯彻他的意志走公司的物业出租程序。李某甲承租兆联公司的物业后,我自己问李某甲拿了个私人账户,然后通过银行转账了一笔钱给他。打给李某甲的钱肯定没有投资额的30%,但李某甲仍然按照30%的持股比例分利润给我。其实李某甲是看在我是何某甲的姐夫份上分好处给我和我老婆,我这笔出资也是象征性的,有没有这笔钱他都会分30%的利润给我。
2009年,李某甲先后承接了兆联公司在春岗山国防技工学校旁建设一栋两层办公楼的项目及国防技工学校旁的商铺建设项目。完工后,李某甲打电话给我,说他承接的兆联公司上述工程共赚了260多万利润,他会按照我们之前在汇立公司的分成比例分钱给我,大概是人民币80万元。后来,李某甲又打电话给我,说要在原国防技工学校的教学楼和宿舍楼基础上加盖一层楼,是以汇立公司的名义承建的,问我同不同意将上述80万元先投入到项目建设中,他以后也会按照30%的比例给我分成,我就同意了。加盖上述项目后,该物业的租金每月增加6万多元,我后来也是按照30%的比例参与了分成。
2012年1月份春节前的一天,李某甲打电话给我,叫我到龙洞牌坊(广汕路边)附近。我和李某甲见面后,他拿了一个白色的旅行袋给我,并跟我说里面是钱,当时我问他是什么钱,李某甲叫我问何某甲。当天我打电话问何某甲,何某甲跟我说是卖商铺的钱,共80万元,并说何月霞知道这个事。后来我告诉何月霞说何某甲卖了商铺给了我80万元,并将钱先放在了家里主人房的柜里面。后来我老婆要用钱,我就将这80万元拿给了她。到了2014年1月份,何某甲打电话给我,说要将之前卖商铺的钱先退出来,并说让我将钱先交给李某甲。于某到工商银行龙洞支行提取了80万元交给了李某甲。
2013年10月份左右,当时冼村系列案案发,何某甲、李某甲和我担心出事,于某们就商议补签一份虚假协议,协议内容是将该物业的承租人广州汇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翌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场地租赁投资经营的资金由李某甲、何某甲儿子何某乙、我儿子池某乙以4:3:3的比例出资,由李某甲的老婆刘某乙担任法人代表(不持有股份),而实际上我和何某甲、何某乙、池某乙均未出资。李某甲还出具了收到我儿子池某乙60万元的虚假收据。签这份协议是为了掩盖我和何某甲占干股的事实。同时,为了让这份协议看起来比较合理,我们还把真实的签订时间提前了半年,将时间落款到2013年的4月份,目的就是想躲避调查。
(10)证人何某甲的证言:2007年初,兆联公司在龙洞春岗山地块约100多亩是出租给别人用于轮胎生产,由于环保问题,轮胎厂搬迁退出,该地块场地空置对外招租。我得知这信息,觉得土地资源十分稀缺,且该地块可以改造成为仓库。就叫李某甲去了解一下情况,后来发现有很大的利润空间。于某找到何月霞说,李某甲想把这个物业租下来,我们可以干股形式得到好处,希望她能帮忙办成此事。何月霞担心出事没有同意,于某就找到池某甲有(何月霞的丈夫,即我的姐夫),通过他去操作此事。期间,李某甲将他原来的广州汇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更名汇立公司,以汇立公司的名义申请承租兆联公司原轮胎市场这个物业。当时,李某甲说,我们三人各占公司股份比例三分之一。我说不行,因为考虑到租赁的事情都是由李某甲操办,应占多些股份,就让李某甲占公司40%股份,我和池某甲有各占30%干股。月份,我协调好租赁事宜后,就让李某甲去兆联公司找叶某乙,最后李某甲以汇立公司的名义与兆联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至今为止,这处物业的总利润共计约1560万元人民币,按照我们之前的协议4:3:3的比例,李某甲将其中30%的利润共计约460多万元人民币作为好处送给我。我当时考虑到这个项目比较大,这个项目会有大量的后续工作,如果都是我出面协调不太方便,因此我想到让我姐姐何月霞也参与进来,和我一样以干股的形式入股,但是开始我跟何月霞商量的时候,她自己也不愿意参与进来,怕出事,因此我就直接找到池某甲有,想着由他去具体操作一些事情。后来,池某甲有对我说过,他以干股的形式参与进来的事情,何月霞不久就知道了,但她知道后并没有反对,而是默认了李某甲给我和她干股以及分红的事情。2013年10月份,冼村案发,我担心出事,于某、李某甲、池某甲有三人商议重新签订一份虚假合作协议。协议的内容是,成立翌隽公司,以李某甲太太刘某乙的名义与兆联公司签约仓库项目,她不占股份,三人的持股比例为李某甲占40%,我儿子何某乙占30%,池某甲有儿子池某乙占30%,投入资金以200万元人民币算。李某甲出具了收到何某乙60万的收据,实际上我和何某乙没有给李某甲任何资金。
与仓库相邻的地块原是沙河兆联公司租凭给航海学校使用。2008年初,李某甲提出,航海学校这块物业的租金很便宜,让我去问兆联公司,航海学校的租期是不是6月份到期,如果到期的话,我们愿意在原来租金涨5%的基础上承租。他认识有实力办学校的专业朋友,可以先接手,然后再找专业朋友承租。于某打电话给我姐姐何月霞,让她帮忙将该地块租给汇立公司,何月霞知道我在其中有好处就同意了。之后,我让李某甲以汇立公司的名义发了一份承租意向书给兆联公司。2008年7月份,我让李某甲找叶某乙签合同,李某甲以汇立公司的名义与兆联公司签订了春岗山原航海学校物业的租赁合同。2008年年底,李某甲说国防技工学校提出在原来教学楼和宿舍楼的基础上加盖一层楼,总租金增加加盖建筑部分的租金。我协调好后,就让李某甲向某公司提出在两栋教学楼、五栋宿舍加盖一层楼的申请,兆联公司批准。这个物业五年来总利润约660万元,按照我们之前的协议4:3:3的比例,李某甲将其中30%的利润共计约200万元人民币作为好处送给我,我和池某甲有在这个项目中是没有出资的。
2009年的时候,瑜翠园小区建成验收通过,在瑜翠园幼儿园旁有一块规划红线空地,但由于是死角,所以一直空着没用,该地块是属于兆联公司拥有。2010年初,李某甲找到我说想把这块空地租下来再转租出去。于某打电话给我姐姐何月霞,让她帮忙将该地块租给李某甲,何月霞知道我在其中有好处就同意了。后来,李某甲就以力进公司的名义与兆联公司签订了瑜翠园幼儿园旁规划红线空地物业租赁协议,李某甲个人出资1000多元人民币将这块地平整后,就和一家驾校签订了租赁合同。四年来,总利润是约73万元人民币。我们按照之前的协议4:3:3的比例去分成,李某甲将其中30%的利润共计约22万元人民币作为好处送给我。
龙洞春岗山原轮胎市场、原航海学校项目以及瑜翠园幼儿园旁的规划红线空地等物业,按照李某甲、我、池某甲有之前协议4:3:3的比例,李某甲送给我的好处共计680多万元。李国明在龙洞春岗山原轮胎市场、原航海学校项目以及瑜翠园幼儿园旁的规划红线空地这3个物业转租中给我好处的同时也按照跟我相同的比例给了何月霞,这些好处都由池某甲有代表何月霞具体去经手的,应该也有600多万元。
月份,兆联公司拟在春岗山国防技工学校旁建一栋两层办公楼,总建筑面积2000多平方米。于某找到姐姐何月霞说,李某甲的建筑工程做得不错,可以将该建筑工程让李某甲做,何月霞知道我在其中有好处就同意了。之后,李某甲以汇立公司的名义与兆联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并进行施工。月份的时候,施工完成。李某甲告诉我和池某甲有,该工程他赚了160多万元人民币,他想将这些钱按照之前约定4:3:3的比例分成。由于汇立公司需要其他开支,这160多万元就先放在汇立公司账号里,日后与其它项目获得的利润一起再送给我们,我和池某甲有同意了。
2009年底,兆联公司打算在国防学校旁的另一块地建设3000多平方米的商铺。于某找到姐姐何月霞,让她将该建筑工程让李某甲做,何月霞知道我在其中有好处就同意了。之后,李某甲以汇立公司的名义与兆联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并进行施工。2010年,由于工程进展很慢,工程做到一大半的时候,兆联公司就没有让李某甲做了。经结算李某甲在这个工程大约赚了90多万元人民币。与之前的一样,由于汇立公司需要其他开支,这90多万元就先放在汇立公司账号里,日后与其它项目获得的利润一起再送给我们,我和池某甲有同意了。
综上,李某甲、我、池某甲有三人按照约定4:3:3的比例,李某甲送给我好处费共计人民币约920万元,送给何月霞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约740万元。
2007年至2011年期间,我以李某甲的名义承租了沙河金马服装城6间商铺下来经营牟利。大约是在2009年,曹某乙燎介绍广州长江实业公司老板赵某与我认识。由于赵某收购了港商范某早期与兆联公司在先烈东某服装批发市场项目,需要我协调帮忙与兆联公司负责人联系。我介绍赵某认识了何月霞、叶某乙,并让她们给予赵某支持和帮助。之后他们就收购范某项目事宜进行协商。2011年,赵某与兆联公司就濂泉路服装批发市场项目达成改造协议。大约2011年9月,兆联公司濂泉服装批发市场正在改造,而赵某后面的服务批发市场已改造完毕。这时,赵某就对我说,他给我6个一手铺面,其中曹某乙燎2个,我2个,何月霞、叶某乙各1个,可以拿去炒铺面。到了10月份,我找到李某甲,要他与赵某指定人联系炒铺之事,并嘱咐他最好不要用自己的名字去炒。之后,李某甲以他人的名义签下了其中5间商铺,另外一间商铺我让李某甲以别人的名义签下。租金每间商铺每月元人民币,合同期限为10年。炒商铺我和何月霞都没有出资,之后,李某甲具体操作此事,并告诉我炒铺赚了600万,其中80万元由李某甲交给池某甲有。2013年8月冼村腐败窝案出来后,我觉得这些钱不能拿,就让池某甲有把80万退给到李某甲。
(11)证人叶某乙的证言:李某甲是兆联公司相关物业的承租人。2006年至今,李国明在我们兆联公司承租的物业项目有:2006年五山粤汉路五山沙河医院综合楼物业、2006年越秀区鹿鸣路登峰市场三楼物业、2007年龙洞春岗山原轮胎市场地块物业、2008年龙洞春岗山物流管理中心内学校物业、2010年瑜翠园幼儿园旁的一块瑜翠园规划红线空地物业(李某甲承租后转租给他人开驾校)。李某甲和何某甲是好友关系,李某甲能承租兆联公司上述这些物业,是通过何某甲牵线搭桥,再找到何月霞,然后再由何月霞决定以兆联公司的名义与李某甲本人或其控制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李某甲在兆联公司除了承租上述五个物业外,因为何某甲和何月霞的关照,李某甲在2009年还做过两个工程项目:一个是2009年兆联公司办公楼重建工程,另外一个是兆联公司在瑜翠园小区附近2000多平米的商铺建造工程。
李某甲是何某丙姐弟引荐才得以承租兆联公司的大片物业然后转租获利,就算李某甲给何某丙姐弟相关好处也不奇怪,具体操作内幕何某丙姐弟没有跟我说,但何某丙姐弟二人都有叮嘱我关照李某甲。
2011年,长江实业集团的总裁赵某通过曹某乙燎找到何某甲后,经何某甲牵线,继而找到兆联公司。当时何某甲跟何月霞以及我说赵某想把濂泉商场租下来进行改造,并且何某甲告诉我和何月霞赵某是曹某乙燎副市长的关系。基于曹某乙燎和何某甲的领导意图,何月霞和我答应了。后来,经过例行的兆联领导班子会议,兆联公司与长江实业集团成功签约。2011年年底,何某甲跟我讲受曹某乙燎副市长的关照,赵某按照之前的约定给了几间商铺交由我们去经营,大概意思就是让他人去帮忙炒铺,所谓炒铺就是把上述商铺的经营权再长期整体转租给其他人,并从中牟利。约在2012年下半年,何某甲分2次给了我共计80万元现金,并说这钱是濂泉商场炒铺的钱,当时,我没说什么就收下了。2013年下半年,知道曹某乙燎副市长可能出事,何某甲让我把上述80万元现金退还给他,我就退还了。
(12)被告人何月霞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李某甲在我们兆联公司承租了五个物业,因为我弟和我的关照,在2009年做过两个兆联公司的工程项目。在跟李某甲的交往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他通过何某甲和我的帮助承租下兆联公司的那五个物业进行经营管理中,有给我弟何某甲和我30%的干股,这几年下来我们家从中分配的收益有好几百万元,具体是由我老公池某甲有跟李某甲、何某甲操作的。
2007年左右,我弟何某甲跟我说他朋友李某甲想将我们春岗山原轮胎市场内的空地租下来,到时候由他协调做仓库,他还跟我说给外人租也是租,还不如租给自己人,李某甲是我们朋友,他承诺如果他租下那块物业后,可以给我和我弟一些股份,到时我们还可以从中收益。我就跟我弟说,要做你们俩人做,我的那份就不要了。我当时就跟我弟何某甲说让李某甲租下这块地应该没问题,但还是要走一下公司的正常程序,所以后来我就在兆联公司经营班子开会时提出将这块地租给李某甲,大家也都同意了。因为我这边已经确定可以将春岗山物流管理中心内的空地物业租给李某甲,所以他跟我弟就策划以汇立公司名义来作为乙方承租上述地块。后来在2007年年中,兆联公司与汇立公司签订了春岗山物流管理中心内空地物业的租赁合同,后由李某甲出资在原有空地上建造仓库,建成仓库后再对外出租经营以收取租金。
租金收益分配具体情况我不是很清楚,因为起初我弟跟我说要我入股的时候我担心以后被有关部门调查所以就没有答应,但我当时也并没有强烈阻止他,同时何某甲又担心今后兆联公司会为难李某甲,所以后来他就绕过我直接找了我老公池某甲有去操作这个事情,分配的利润也由我老公保管。在这个物业由李某甲承租下来大概过了半年时间后,有一次我老公跟我说李某甲承租的春岗山物流管理中心空地物业里面我们也入了股份,李某甲为了感谢我弟弟何某甲和我对他承租兆联物业的关照,给了我和我弟各30%的干股,李某甲自己占40%股份,我的那份后来是以我儿子池某乙的名义持有的,由我老公池某甲有具体操作。我老公当时还告诉我在原有地块上建造仓库我们需要投入几十万元,至于有没有实际出资我并不清楚。到这时我才知道我弟确实已经绕过我直接找了我老公池某甲有去操作了这个事情。知道这个情况后,我想着既然都已成事实,我也就没有再说什么了,相当于默认了我和我弟入干股并从中分红的事,但分红的具体数额我不是很确定。我本人是既没有实际出资,也从没有参与李某甲承租物业后的经营管理。
李某甲在承租上述五个物业的过程中给我和我弟何某甲分别30%的干股以及分红其实就是为了感谢我弟何某甲和我的关照而给我们的好处费,是违法所得。因为我作为兆联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兼党总支书记,主管公司全面事务,对公司重大事项有决定权,而兆联公司的核心业务就是集体物业的出租管理,所以我完全可以决定将公司物业出租给谁,在经营班子讨论这些物业出租给谁的时候我都会在会上提出租给李某甲的意见,其他人也不会反对,所以李某甲为了感谢我对他承租物业的关照,也就给了我30%的干股及分红。
2011年的时候,长江公司的总裁赵某通过曹某乙燎找到我弟何某甲后才找到我,当时赵某提出说他们公司想把兆联公司位于路口的濂泉商场租下来进行改造,他开出的条件是一次性给我们兆联公司1000多万元的集资款,同时每月还给我们15万元的租金。我觉得这个条件比较丰厚,当时我弟何某甲也跟我说对方开出的条件很优厚,加上是曹市长介绍过来的,同时我弟何某甲还告诉我赵某答应改造完成后会给3个商铺给我和何某甲当作回报,所以我们一定要租给他,我看他都这样说了,所以也就同意了,后来也通过经营班子开会将我们的商场物业租给了长江实业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广州联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底,何某甲跟我讲赵某按照之前的约定给了我们三间铺,我弟两间,我一间,不用我们自己经营,到时交给李某甲去具体运作,好像是卖了10年的使用权。大概在2012年春节前,我老公有一天回来跟我说我弟何某甲给了他80万元,说是卖掉赵某给我们的濂泉商场铺面的钱,听他这么一说,我就知道这80万元就是我弟得到赵某给我们的濂泉商场下面的3个铺位后卖掉所得到钱的一部分,所以我也就没再过问。后来我将这80万元拿到谭某甲英承租的沙汕路原元岗第二工业区物业进行投资入股了,到了2014年1月份的时候,我听我老公池某甲有说曹某乙燎可能出事了,我们需要把之前那80万元退给我弟,后来具体就是我老公跟我弟去交接退钱的事的。
(三)职务侵占罪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何月霞在担任兆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利用审批兆联公司财务支出的职务便利,伙同兆联公司总经理叶某乙(另案处理),以虚增中介服务费、虚构物业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方式,套取兆联公司资金共计元,其中,被告人何月霞分得共计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7年至2013年间,兆联公司在完善其自有物业历史用地审批手续过程中,被告人何月霞伙同伙同叶某乙,通过广州市合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辰公司)总经理顾某的配合,先后多次以虚增委托办证中介服务费金额的方式套取兆联公司资金元,其中,被告人何月霞分得元。
2.2012年至2013年间,兆联公司在发包多个自有物业建筑维修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被告人何月霞伙同叶某乙,通过广州市润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鸿公司”)负责人周某乙的配合,先后多次以虚构物业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方式套取兆联公司资金元,其中,被告人何月霞100万元。
另查明: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何月霞的家属代其向侦查机关退缴人民币160万元;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何月霞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退缴人民币7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项目服务合同及所附证书、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付款通知书、项目服务补充合同、原沙河食品厂地块项目服务合同及所附证书、原沙河食品厂地块项目服务补充合同、农村信用社支票存根、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权属确认服务合同、关于天河区龙洞迎龙路区域改造项目土地权属确认的函、天河区“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情况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支票存根、立面整饰报建服务合同及所附证书、中国工商银行支票存根、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等,经何月霞、叶某乙签认,证实:被告人何月霞伙同叶某乙通过合辰公司的配合套现兆联公司资金的情况。
(2)原沙河食品厂地块项目服务合同、原沙河食品厂地块项目服务补充合同、项目服务合同3份、项目服务补充合同、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权属确认服务合同、立面整饰报建服务合同2份,经何月霞、叶某乙签认,证实:兆联公司委托合辰公司办理自有物业历史用地审批手续。
(3)项目服务合同及所附证书、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付款通知书、项目服务补充合同、原沙河食品厂地块项目服务合同及所附证书、原沙河食品厂地块项目服务补充合同、农村信用社支票存根、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权属确认服务合同、关于天河区龙洞迎龙路区域改造项目土地权属确认的函、天河区“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情况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支票存根、立面整饰报建服务合同及所附证书、中国工商银行支票存根、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等,经顾某签认,证实:合辰公司与兆联公司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以及结算情况。
(4)取现记录表,经顾某签认,证实:顾某在套取资金后取现的情况。
(5)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工程结算书,经何月霞、叶某乙、周某乙签认,证实:被告人何月霞伙同叶某乙通过润鸿公司的配合套现兆联公司资金的情况。
(6)证人叶某乙的证言:公司“小金库”的来源是分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广州市合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配合何月霞和我虚增服务发票套现,另一部分是广州市润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配合何月霞和我虚开工程发票套现。具体要以查账为准。
从2007年至今,我总共从兆联公司“小金库”合辰公司这块分得共计277万元。2007年左右,何月霞提出公司由于有部分物业还没有办理产权证,为了完善公司物业的合法性,要把这些物业的产权证办好,我们委托了专业中介机构办理,后来我找到合辰公司的总经理顾某来办理这件系列的办证工作。顾帼妍先后帮兆联公司办理了天平装饰城、河水购物城、原沙河食品厂、春岗山物流管理中心、元岗工业区、天平装饰城主楼、东城7天店的国土证及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手续。期间,顾某提出要不要提留点费用留给公司,也就是通过虚增服务费的方式套一部分钱出来。于是,我就跟何月霞说了这件事,我们俩商量了一下,觉得平时工作很辛苦,工资又不高,不如通过这种方式套点钱出来分掉,改善一下生活。顾某每次把虚增的现金返给我们后,我和何月霞就会马上把现金平分,我和何月霞每人分得277万元。我和何月霞利用合辰公司办证虚增服务发票金额套现平分的事情,整件事情就是我、何月霞、顾某知道,每次给套现出的现金都是顾某亲自送到兆联公司给到我和何月霞。
2012年,何月霞和我商量找在我们兆联公司做维修工程的周某乙以他的润鸿公司名义虚开工程发票的形式来套现用应付公司非正常开支。因为何月霞是董事长,并且我也可以从中获益,所以我没有反对。因为周某乙是由何月霞直接引荐做兆联的工程业务,所以是何月霞直接联系周某乙,周某乙同意配合我们的工作,但开票的税费要由我们负担,给他的税率是发票金额的8个点,一般是给周某乙整数,会稍微多一点。2012年至2013年,我和何月霞以虚构物业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并虚开工程发票的形式套取兆联公司资金十多次,每次都是在我们需要用到钱或者有比较大的却又不方便在公司正账上开支的时候,由何月霞打电话给周某乙直接让他操作或者让他在到兆联公司办事的时候顺便到何月霞办公室商谈,每次都是何月霞让周某乙配合我们做好工程预算和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发票,当然,这些虚构的工程合同里面的标的金额和虚开的工程发票上面的金额都是何月霞事先告诉周某乙,让周某乙把金额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金额从10多万元到40多万元不等,所有开出来的发票金额也都会跟正常工程发票一样有零头。这二年通过周某乙配合我们虚开工程发票的形式,我和何月霞总共套取了570多万元出来,经我确认,这部分一共套现出来574.9万元。套取出来的这570多万元扣除给周某乙8%的开票税费共46万多元。通过这种方式套出现金在公司公帐上都是有记录的,具体识别方式就是查找2012年至2013年期间从周某乙负责的广州市润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来的金额为10多万元至40多万元的工程发票,并且我们的支付方式都是现金支付,所有虚构的工程大概有10多个,都集中在我兆联公司下属的天平装饰城、柯木塱工业区、元岗工业区和春岗山物流中心这三个管理处所管某的维修改造工程,但因为是虚构的,工程并未实际发生,所以在工程结算书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上是没有下面管理处的人员签名的,对于虚构的工程,都是何月霞直接让兆联公司管理工程的资产管理部部长李某乙和副董事长樊某在工程结算书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上签名的,所以通过查看兆联公司相应时段的记帐凭证、费用报销单、工程发票及相关工程结算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就可以识别哪些是套现,哪些是真实做过的工程的。
经过我仔细辨认并认真回忆,兆联公司帐目清单列表及相关凭证里反映出的共有19个工程是我们让周某乙在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配合我和何月霞套取兆联公司资金而虚构的。
(7)证人顾某的证言:我是2007年开始帮兆联公司办理一些集体物业办理国土证、集体确权手续、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后来何月霞问我可否在我提供的合同单价上再增加一部分金额,到时候要拿回给她们,我当时就想着我配合何月霞和叶某乙她们这样做就相当于帮她们套现,我回复何月霞和叶某乙没问题,后来就按照大家商量好的这种方式去开展业务工作。
从2007年开始,合辰公司帮助兆联公司先后办理了兆联公司属下的集体物业如天平装饰城、河水购物城、原沙河食品厂、春岗山物流管理中心、东城7天酒店(转变用途)、元岗工业区A区配套宿舍(报原状维修)、天平装饰城主楼(报原状维修)等6个集体物业的国土证、集体确权手续、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这些业务都是有签合同的,由我代表合辰公司与兆联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方面的代表何月霞签订项目服务合同,约定由合辰公司先代兆联公司办理相关报建、完善手续的业务后他们再支付中介服务费,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基本都是签订合同后兆联公司先支付合同总金额3成的前期费用给我们合辰公司,余款等到合辰公司帮兆联公司最终办下来相关手续后再支付,而我则按照开始跟何月霞和叶某乙谈好的套现比例将套现的资金拿回给何月霞和叶某乙。这几年何月霞她们通过让我配合以虚增服务费发票金额的形式,总共从兆联公司套取了元,这是我实际给到何月霞和叶某乙的套现的金额。
(8)证人周某乙的证言:润鸿公司在与兆联公司发生工程业务的过程中,兆联公司时任董事长何月霞曾要求我配合她以虚构工程的形式从兆联公司套取了部分资金。
大概在2012年上半年的时候,有一次何月霞打电话叫我去她办公室,我过去她办公室之后,何月霞就跟我说因为兆联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有部分资金需要冲账,她想让我以润鸿公司跟兆联公司发生一些虚构工程的形式将这部分资金套取出来,避免这些资金被计入营业利润后要缴纳很多所得税,而她要我做的就是要做一些虚构工程的结算单、工程量确认单以及以润鸿公司名义的开出工程发票给兆联公司,我当时没多想就答应何月霞的要求了,同时何月霞还跟我说我开工程的税费要她们兆联公司负担,给我的税率是发票金额的8个点。我现在回想起来,从2012年到2013年,我先后配合何月霞以虚构工程并开具相应资金额的工程发票的形式从兆联公司套取了500多万元。这些虚构的工程主要是物业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配合何月霞以虚构工程的形式套取资金是是没有签合同的。
2012年至2013年,何月霞让我以虚构物业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并虚开工程发票的形式套取兆联公司资金十数次,每次都是她直接打电话给我,有时是在电话中直接让我操作,有时是让我在去兆联公司办事的时候顺便到她办公室跟我谈,何月霞都是让我做好相应的工程预算和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发票,这些虚开的工发票上面的金额都是何月霞告诉我一个大概的金额,她还让我把发票金额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金额从上10多万元到40多万元不等,所有开出来的发票金额也都会跟正常工程发票一样有零头。我按何月霞的要求做好工程结算单、开好工程发票之后,我就将这些材料拿给兆联公司总经理叶某乙或何月霞,兆联公司内部则是由何月霞去安排叶某乙等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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