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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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与行使债权人会议表决权
找法网为您 破产债权人会议成员与行使债权人会议表决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应用研究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
  破产人会议成员与行使债权人会议表决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应用研究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据此而言,作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的债权人是有条件的;同样,即使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也不当然享有全部表决权。至于什么债权人能作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是否享有同样的表决权,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但在我们作为破产管理人的破产案件中却不能回避。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不管债权是如何确定的,凡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人都在行使表决权,没有任何人反对;就是管理人明确提出异议,法院和其他债权人也听之任之。本文拟就人会议成员与行使债权人会议表决权的问题,结合破产管理的实践进行必要的探讨。
  一、债权人会议成员问题。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成员首先应该是债权人。要解决债权人会议成员问题,首先应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与一般的债权人不完全相同。由于破产中的债权除破产债权外,还有除外债权。各国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除外债权。所以,各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不尽相同。由于各国规定的破产债权不同,则破产债权的债权人亦不尽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可归纳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明确对破产中的债权人进行了界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关于&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的规定,确定破产中的债权人谁是债权人会议成员看似没有任何争议。其实不然。什么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从法律规定的关联性看,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要具备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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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应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表决权
23日上午分组审议草案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建议,为保证破产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赋予参加的职工和工会代表表决权。 某种意义上,法律对债权人表决权的安排直接牵涉各债权人的利益实现。破产法草案三审稿尽管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破产企业的职工和工
  23日上午分组审议草案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建议,为破产企业职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赋予参加的职工和工会代表表决权。  某种意义上,法律对人表决权的安排直接牵涉各的利益实现。破产法草案三审稿尽管规定&应当有破产企业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并未赋予职工和工会代表表决权。  南振中委员认为,由于被拖欠、基本社会费用的职工比较分散,每个职工平均被拖欠的工资和基本费用的数额相对较少,他们在债权人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正因为如此,在债权人会议中应该赋予这部分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必要的权利,以确保他们基本利益的实现。  汤洪高委员表示,以往破产几乎由国家大包大揽,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职工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处置安排。进入市场经济以后,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职工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护。他希望在债权人会议中,企业职工、工会代表不光是发表意见,还应该给予工会代表和弱势的职工代表一票表决权。  南振中委员和汤洪高委员均建议,应对草案相关条款作必要修改,进一步明确被拖欠工资和基本用的职工或职工代表,按照什么程序申报参加债权人会议,以什么样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怎样行使表决权。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认为草案就和担保债权二者的清偿顺序问题找到了平衡点,较好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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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03- 找法网(findlaw.cn) 版权所有刍议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及表决规则刍议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及表决规则第一个我百家号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因债权设有物权担保,而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因在概括清偿的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清偿首先和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价值相关,与普通债权的清偿途径区别较大。针对其特殊性,《企业破产法》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作出了不同于普通债权的规定。本文主要围绕对《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讨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及其行使。关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是否拥有表决权的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要行使的职权包括:(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有权对前述事项审议表决,并形成决议。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而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在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对前述第七和第十项事项无表决权。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不论是在破产财产的分配还是破产和解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均可以通过担保财产的变价获得清偿,不受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方案的约束,故无需也无权对与己方权利义务无关的事项进行表决。那么对于债权人会议有权审议的其他事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表决?在已废止的86版《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有财产担保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的情况下才能被赋予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而在06版的《企业破产法》却作出相应调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59条规定,依法申报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立法将担保财产确定为债务人财产范围,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确定为破产债权范围,并赋予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权利。立法上作出相应调整的原因在于: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债权以及担保物能够变现的价值有可能并不确定,担保物超过担保的债权数额的财产部分也难以确定。将设定有担保权的财产统一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能够使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顺利接管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避免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滥用担保权利。也正是因为将担保财产交由管理人进行统一管理,立法也赋予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对财产的管理、变价等事项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表决权如何行使问题对于债权人会议事项表决的规则,在《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1款作了相应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条文中“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向的是《企业破产法》第97、82条,属于特殊决议的规则,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对于债权人会议普通决议,立法设立了在表决人数及表决金额均应过半数的条件。对于表决人数条件的理解,实务界争议不大,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前文已述,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法享有表决权,只要出席债权人会议,即应计入表决人数中。但对表决金额条件的理解,实务中却一直存在争议。争议主要围绕该条件中所谓的“通过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是指投票通过的全部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还是指投票通过的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从法条文义进行分析,前半句确定统计对象是表决通过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额),后半句确定的基数是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即统计出前者在后者范围内所占的比例是否超过1/2以上。该统计对象的范围与基数的范围存在严重的不一致,不符合计算占比的一般规则。在破产实务中,普遍的做法是将表决通过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作为统计对象,以无财产担债权总额作为基数,来判断占比是否超过1/2以上。其理由是: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数额往往较大,在债权人会议表决时会在债权额方面起到重要甚至决定性作用,可能损害无担保债权人的权益,为寻求表决权上的平衡,所以不给其在债权额上的表决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受86版《企业破产法(试行)》中相关规定的影响。首先,本文前述分析已经明确在06版《企业破产法》中已明确赋予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与其利益相关的事项上有完全表决权,该权利不得随意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予以剥夺;其次,立法也不可能在赋予表决权的同时认为表决内容无意义,这违背了立法一般规律;再次,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数额虽然较大,但其人数往往较少,这与普通债权人金额小、但是人数多的特点并存,在立法设立的两个表决人数及表决债权额两个条件上形成自然的平衡与制约。故《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1款关于债权人会议普通决议的表决规则确实存在文义不严谨的问题。笔者认为,06版《企业破产法》既然已经确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具有表决权利,理应对表决规则作相应调整,以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完整的表决权。故笔者认为表决通过的规则可调整为: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这样才能使06版《企业破产法》立法精神的前后一致。作者/刘仲明来源/应振芳法律团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因债权设有物权担保,而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因在概括清偿的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清偿首先和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价值相关,与普通债权的清偿途径区别较大。针对其特殊性,《企业破产法》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作出了不同于普通债权的规定。本文主要围绕对《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讨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及其行使。关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是否拥有表决权的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要行使的职权包括:(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有权对前述事项审议表决,并形成决议。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而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在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对前述第七和第十项事项无表决权。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不论是在破产财产的分配还是破产和解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均可以通过担保财产的变价获得清偿,不受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方案的约束,故无需也无权对与己方权利义务无关的事项进行表决。那么对于债权人会议有权审议的其他事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表决?在已废止的86版《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有财产担保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的情况下才能被赋予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而在06版的《企业破产法》却作出相应调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59条规定,依法申报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立法将担保财产确定为债务人财产范围,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确定为破产债权范围,并赋予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权利。立法上作出相应调整的原因在于: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债权以及担保物能够变现的价值有可能并不确定,担保物超过担保的债权数额的财产部分也难以确定。将设定有担保权的财产统一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能够使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顺利接管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避免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滥用担保权利。也正是因为将担保财产交由管理人进行统一管理,立法也赋予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对财产的管理、变价等事项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表决权如何行使问题对于债权人会议事项表决的规则,在《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1款作了相应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条文中“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向的是《企业破产法》第97、82条,属于特殊决议的规则,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对于债权人会议普通决议,立法设立了在表决人数及表决金额均应过半数的条件。对于表决人数条件的理解,实务界争议不大,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前文已述,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法享有表决权,只要出席债权人会议,即应计入表决人数中。但对表决金额条件的理解,实务中却一直存在争议。争议主要围绕该条件中所谓的“通过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是指投票通过的全部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还是指投票通过的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从法条文义进行分析,前半句确定统计对象是表决通过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额),后半句确定的基数是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即统计出前者在后者范围内所占的比例是否超过1/2以上。该统计对象的范围与基数的范围存在严重的不一致,不符合计算占比的一般规则。在破产实务中,普遍的做法是将表决通过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作为统计对象,以无财产担债权总额作为基数,来判断占比是否超过1/2以上。其理由是: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数额往往较大,在债权人会议表决时会在债权额方面起到重要甚至决定性作用,可能损害无担保债权人的权益,为寻求表决权上的平衡,所以不给其在债权额上的表决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受86版《企业破产法(试行)》中相关规定的影响。首先,本文前述分析已经明确在06版《企业破产法》中已明确赋予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与其利益相关的事项上有完全表决权,该权利不得随意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予以剥夺;其次,立法也不可能在赋予表决权的同时认为表决内容无意义,这违背了立法一般规律;再次,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数额虽然较大,但其人数往往较少,这与普通债权人金额小、但是人数多的特点并存,在立法设立的两个表决人数及表决债权额两个条件上形成自然的平衡与制约。故《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1款关于债权人会议普通决议的表决规则确实存在文义不严谨的问题。笔者认为,06版《企业破产法》既然已经确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具有表决权利,理应对表决规则作相应调整,以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完整的表决权。故笔者认为表决通过的规则可调整为: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这样才能使06版《企业破产法》立法精神的前后一致。作者/刘仲明来源/应振芳法律团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第一个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自先沉稳,而后爱人。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问题:&#xe622; &#xe61a; &#xe6
[多选]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权人中,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的有()
A . 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B . 兼有有财产担保债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的债权人C . 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D .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履行一定的法定义务。下列选项中,属于该法定义务的有()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向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通知上市公司持股情况并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基金最低募集数不少于人民币1.5亿元。
基金存续期不少于5年。
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基金的托管人为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情形有() 持有公司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票人数由1万人减至5000人。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公司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外国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美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价款的下列方式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甲公司于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甲公司于日向乙公司支付60万美元,日支付60万美元。
甲公司于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甲公司于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日支付40万美元。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生下列事项时,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有()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聘任企业总经理。
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机器设备。
合营一方向他方转让部分出资额。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权人中,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的有()
参考答案:A, B, C, D
●&&参考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成员中,下列人享有表决权的有()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法考题库 法考模拟考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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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76 题目内容及评论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成员中,下列人享有表决权的有()
全体债权人
债务人的保证人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本题有 11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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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论内容
发表于 <span id="t_17-6-29 15:15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发表于 <span id="t_15-8-23 12:59
19:17A 全体债权人(错误);B 债务人的保证人(错误,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替债务...
发表于 <span id="t_15-6-7 19:17
A 全体债权人(错误);B 债务人的保证人(错误,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才有表决权);C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错误,有财产担保的,可优先于整体债务受偿,只有放弃优先授权的,才能并入整体债权,进行表决);D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正确)。
发表于 <span id="t_14-7-30 11:19
见《企业破产法》第13 条。该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发表于 <span id="t_14-4-17 11:32
A 全体债权人(错误);B 债务人的保证人(错误,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才有表决权);C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错误,有财产担保的,可优先于整体债务受偿,只有放弃优先授权的,才能并入整体债权,进行表决);D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正确)。
发表于 <span id="t_13-6-5 16:14
日 09:54:42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
发表于 <span id="t_3-4-1 09:54
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发表于 <span id="t_2-8-21 10:32
依此解释本题应该无答案!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应补充如此前提:债权已确定的……
发表于 <span id="t_2-7-22 10:36
A项错。并非全体债权人,而是依法申报债权的人。B项错: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由此可见此项错误。C项错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即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无表决权。所以此项错误。D项: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7)(10)规定,而已经登记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以上各项都享有。所以D项正确。
发表于 <span id="t_1-6-24 12:31
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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