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党员在株洲民企人才网是否可以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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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老弱病残的贫困户,光泽吴屯村鼓励党员引进或领办企业,让贫困户以土地入股,同时党员与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特殊贫困户 脱贫也有路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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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去世,儿媳改嫁,光泽县华桥乡吴屯村村民吴仁利和老伴均年逾古稀,却还要为自己的生计和抚养两个孙子劳累。一家四口,虽有两人享受低保,可还是入不敷出。多亏村里的党员带头扶贫,他们与老弱病残等特殊贫困户签订结对帮扶协议,吴仁利一家也终于走出了困境。
  5日,正在本村羊肚菌厂打工的吴仁利告诉笔者,春季采茶、夏季采烟、秋季种菜、冬季种菇,只要勤劳,一年四季都有活干。现在,他在厂里打工每天工资有140元,一年打零工能赚两万元左右,加上低保金、农保金和两亩地的地租等,一年约有3万元收入。
  吴屯村属省级贫困村。据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严富春介绍,目前全村有建档立卡贫困户39户114人,这些贫困户都有自力更生摆脱贫困的愿望。
  穷不坠志,最需要帮扶。首先,吴屯村通过村民推荐、入户调查、两次公示等精准识别程序,把真实贫困户和致贫原因摸清楚,在建档立卡的基础上,再因户因人申报低保、残疾补助、二女户补助等,让每个贫困户都能享受政府兜底扶助。
  政府兜了底,致富靠自己。一些身残、年老的村民外出打工找工难,有劳动能力的又离不开家里卧床的老人或年幼的孩子,怎么办?严富春说,村两委的责任就是让这些特殊贫困户不出村也能脱贫。
  吴屯村有2800亩耕地和1万多亩山地,316国道和鹰厦铁路穿村而过,距县城和乡镇中心也不远。村里就把这一地域优势与党员的带头扶贫作用结合起来,在原有的种养业发展基础上,鼓励、支持党员引进或领办企业,组建基地、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先后建起了1000多亩的茶园、200多亩的苗木基地、110亩的蔬菜基地、200多亩的鱼塘、1000多头养殖规模的豪猪场、占地500亩的羊肚菌厂等。特殊贫困户以土地入股,在按年收取地租的同时,企业确保其就业优先、工资从优;本村党员带头做好产业扶贫工作,并与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
  严富春有12亩鱼塘,分了6亩给贫困户严步招和龚伦则,不收任何费用,还提供鱼苗、技术和销售渠道;党员元荣保创办苗木基地,常年雇用3名贫困村民,日均工资140元。
  截至目前,吴屯村2016年定下的32户86人脱贫目标已全部实现,8户24人异地搬迁的贫困户也全部搬进新居。(邱盛林 敖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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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洞口县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入股分红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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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洞口县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入股分红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文件通知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138&&&&更新时间:&&&&
关于转发中共洞口县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入股分红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县直教育单位:
现将中共洞口县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入股分红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洞办发〔2016〕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抓好工作落实。
洞口县教育科技局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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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的亲属能否经商或者入股其他企业
党员干部的亲属能否经商或者入股其他企业
一般的是没有限制的
1条律师回答
没有限制。。。
其他类似咨询
您好,一般不会的
看自己所在单位具体规定
你好,不能。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合法行为。
你好,可以的。
工商查询一下。
合同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
合同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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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关于在市管企业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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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关于在市管企业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市管企业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在继续贯彻落实《中共株洲市委关于成立中共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株委〔2009〕4号)的基础上,结合市管企业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深化市管企业改革发展中,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市管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坚持从严治党,坚持从严管理企业领导人员。各管理部门和企业党委(党组)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党的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对市管企业改革发展的领导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抓好顶层设计和全程把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包括市管国有企业和市管参股企业。市管国有企业是指由市委管理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人员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管参股企业是指由市委管理产权代表的市本级国有资本参股的企业。
第四条市政府出资新设立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投融资企业以及其它为完成市委、市政府专项任务而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管国有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中实现上市或达到一定规模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的,纳入市管国有企业范围。市管国有企业因改制、上市、并购重组等原因使国有资本失去控股地位的,上市公司、银行金融类企业中有市本级国有资本参股的,纳入市管参股企业范围。市管竞争类国有企业连续3年考核未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经市委、市政府同意,退出市管国有企业范围。新纳入或退出市管企业范围的,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相应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市委或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市管国有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专职国有产权代表;派往市管参股企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国有产权代表。
第二章领导班子建设
第六条市管国有企业中,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平台类公司领导班子由市委管理;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等公用事业类企业领导班子正职由市委管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由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
第七条派往市管参股企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国有产权代表,其中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的按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由市委管理,其他由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
第八条设立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经验丰富的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可转任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经组织选拔,优秀的企业中层正职、符合条件并转换身份后的机关干部和社会公开选拔的优秀人才可任专职国有产权代表。按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管理的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由市委管理;其他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由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专职国有产权代表党组织关系转入市国资委党委。
第九条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从严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基本条件,同时担任党内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按照任职回避规定不宜担任该职务的不得列为拟任人选。
第十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创新党管干部原则有效实现形式,广开推荐渠道,依规考察提名,依法履行程序。在条件成熟的市管企业试行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专职国有产权代表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市委组织部会同国资监管机构党委(党组)在市管企业公开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中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作用。
第十一条市管国有企业纪委书记的任免,应严格选任条件,事先征求市纪委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管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由企业负责,企业党组织应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拟任人选从企业内部产生的,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并征求监事会、纪检监察机构等有关方面意见。企业党委集体研究提出任免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用人权。
第十三条完善市管国有企业后备领导人员选拔培养机制,每3年选拔确定一批企业后备领导人员。建立后备领导人员信息库,加强后备领导人员动态管理,完善后备领导人员培训、考核机制。
第十四条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对工作业绩突出,经任期考核称职的企业领导人员重新办理任职手续后可继续连任;对经综合分析研判,不宜再担任现职的,不再继续连任,或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市管企业党委、纪委、工会每届任期原则上与董事会任期相同。派往市管参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一般与所在企业所任职务的任期相同。
第十六条市管国有企业和派往市管参股企业的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非特别需要在同一岗位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内设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分管财务的经理层副职一般实行交流任职。
第十七条建立并完善以综合考核评价为依据的市管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市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分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薪酬分配、激励保障的重要依据。综合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
第三章党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市管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市管国有企业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与党委书记原则上由1人担任,同时设立1名专职抓企业党建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因工作需要设立专职党委书记的,党委书记不分管或联系与党建无关的其他工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符合条件的原则上担任党委副书记。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内设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应当进入党委,工会主席、1至2名经理层副职可以进入党委。
第二十一条在市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使党组织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使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二十二条完善市管国有企业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机制。各市管国有企业应制订党委参与重大决策的实施办法,明确党委参与重大决策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操作程序,并报市委组织部和国资监管机构党委(党组)。
第二十三条市管国有企业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1)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举措;(2)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方针;(3)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4)企业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5)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消;(6)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7)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8)企业在安全生产、维稳等涉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的重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市管国有企业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一般包括:(1)企业党委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前,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就党委的意见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3)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时,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充分表达党委的意见,认为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提出撤销或缓议的意见。(4)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后,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认为有问题的决策事项要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形成明确意见后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市管企业,党组织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国有资本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企业党组织可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党组织书记,加强企业党建工作力量。派入市管参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国有产权代表,符合条件的应进入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六条加强市管企业基层党支部建设,加大基层党支部工作考核力度。市管企业应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市管国有企业党务工作经费列入企业预算,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有计划地在市委党校举办市管企业党委书记和党务工作者党的建设培训班,增强管党治党意识,提高做好党建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市管企业党委书记应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把抓党建工作的实效作为党委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其他党员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应加大党建工作权重。市管国有企业党委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每年应就党建工作向上级党组织述职。
第二十九条市管企业党委应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市管国有企业纪委书记不分管或联系与监督无关的其他工作,但应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市管企业党委应定期研究党建工作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责任落实情况,同时抄报国资监管机构党委(党组)。
第三十条完善市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的监督。各市管国有企业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事项“签字背书”,作为上级党委、纪委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探索推行企业党委选人用人“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第四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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