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楚州区钦工镇迁坟时什么人不能去政府补贴多少钱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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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什么怪,同性恋和异性恋一样,是正常性向,按照你的说法,同性恋就可以说世界上那么多异性恋,真是奇了怪了,怎么可能会有异性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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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河区,青浦区,淮安市,区(也就是你的嘴楚州区)城市和淮阴区,这是太宽。 从流镇农业公共可以去淮安,淮安汽车站东站,然后转8路公交车从站到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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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全部详情淮安市展开1. 从起点到健康东路展开2. 健康东路展开3. S237展开4. 海口路展开5. 迎宾大道展开6. 海口路展开7. S235到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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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区坐30(31记不清了)路车到席桥中学下,过桥在路东边等1路车就可以了,也是最快的。开车走这条路也是最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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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苏淮安楚州区钦工镇钦工村人,想知道自己的户口性质?
网上说江苏省04年就取消了农业户口,现在由于要入职签合同,上海这边要知道户口性质来交金和险,迫切求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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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还是有农业户口的,户口本上会有的,或者到当地派出所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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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当地派出所去查 原户口性质,可以让他写04年户口性质取消前为什么性质 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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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淮安市楚州区车桥镇的,最近这里搞拆迁,说要重新变回农田,政府也没什么补助政策,就只赔一两万块
我可以到哪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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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淮政发[2006]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度,提高拆迁工作效能,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清河区、清浦区、经济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做好拆迁工作的积极性 (一)合理设置提前搬迁奖励标准。奖励的设置由现行的按户、按固定标准奖励改为按房屋的合法面积进行奖励,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同时设定最低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奖金期一般为10~30天,具体天数由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大小和拆迁户数多少确定,并在拆迁通告中予以明确。提前搬迁奖励的支付由拆迁人予以确认。 (二)适当提高拆迁实施劳务费标准。新标准仍按项目拆迁规模大小,分别制定不同标准,具体由物价部门核定。拆迁实施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拆迁任务的,拆迁人按合同约定扣减支付。 (三)建立拆迁项目奖励金制度。发布拆迁通告之前,拆迁人应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拆迁实施劳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拆迁人必须向拆迁实施单位预付不低于30%的拆迁实施劳务费,拆迁实施单位同时向市拆迁管理部门预交拆迁项目奖励金,奖励金数额为拆迁劳务费总额的10~15%。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对项目的拆迁进度、信访情况、申报裁决、平安拆迁、安全拆除、执行“六项制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按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奖励金的发放数额和发放时间。奖励金发放后,由拆迁实施单位奖励给拆迁工作人员以及积极支持配合拆迁工作的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奖励金预交数与实发数的差额由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滚动运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切实加强拆迁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区要高度重视拆迁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组织实施力度,人员组织、计划安排等方案要提前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对于人员组织不到位、计划安排不合理的项目不能草率启动拆迁。各区对每一个项目都要安排一名党政领导挂帅,负责挂帅的党政领导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进度负总责。每一个项目都要成立项目部,实施项目责任制,一个项目一套工作班子,项目工作班子内部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奖惩。要建立拆迁例会、联合会办和项目督查等制度,确保每个拆迁项目启动后按计划快速推进。 (二)建立拆迁项目进展情况通报制度。政府拆迁项目启动后,一般项目由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跟踪督查,重点项目由市城建项目督查办公室负责督查,每月发一期通报,及时通报拆迁项目进展情况,分析影响拆迁工作进展的原因,协调解决困难和矛盾,对组织不到位、工作不力、进度不快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 (三)建立拆除工程招投标制度。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拆迁项目的房屋拆除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工作和房屋拆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拆除进度和拆除安全。 三、严格执行拆迁政策,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一)违法建筑一律不得给予补偿。规划部门要依据拆迁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合法性作出书面认定;城管部门要及时提供违法建筑处罚的相关资料,并组织好拆迁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房管、国土部门要密切配合,为拆迁单位查阅房产、土地档案等资料提供高效服务。要严格执行拆迁政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违反政策,确保拆迁补偿公平、公正、公开。 (二)严格执行最低总额保障政策。同一家庭成员或夫妻双方以各自名义析产或交易并分别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只按原产权证记载的实际面积补偿,不执行最低总价保障;对非本市户口但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按产权证记载的实际面积照实补偿,不执行最低总价保障;对经交易、析产后现已无墙界的房屋,按照各自产权证记载的面积照实补偿,不执行最低总价补偿。严格控制突击析产和分割交易行为,如自然人住宅房屋析产、交易或分割交易后,其登记单元无独立出入口或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房管部门不予受理登记。 四、强化法律手段,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一)加大司法强制拆迁力度。各区政府要协调法院做好拆迁案件的审理工作,做到依法快审、快判、快结案、快执行,对符合司法强制拆迁条件的要及时组织司法强制拆迁。 (二)加大行政强制拆迁力度。市政府法制部门、市拆迁管理部门要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政府行政强制拆迁的具体实施办法,对行政强制拆迁的运作程序、执行主体等予以明确。对始终达不成拆迁协议、漫天要价的要及时申报行政裁决,拆迁管理部门要提高行政裁决的效率和质量。对拒不履行裁决决定的,要及时组织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由市拆迁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市政府收到申请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责成清河、清浦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化解拆迁矛盾 在拆迁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严格执行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文明拆迁、投诉举报、检查考核、责任追究“六项制度”,拆迁工作人员要登门入户,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依法坚决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拆迁政策,确保补偿安置到位;要多渠道解决好群众因拆迁产生的实际困难;要高度重视拆迁信访工作,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拆迁矛盾,特别是要认真处理好拆迁信访的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防止恶性案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六、本意见自日起执行。楚州区、淮阴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市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国务院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日17:29新华网 字号:T|T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华网北京1月19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会议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起草的。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这个条例草案时提出,经过修改后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起草单位召开45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中央各部门、地方政府、被征收人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选取40多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组织力量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逐一研究论证,力求从制度上加以解决。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按照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三是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会议要求,条例公布施行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会议提出,考虑到集体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拆迁“变法”大事记1991年6月 《拆迁条例》公布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2001年6月 《拆迁条例》修改修改后的《拆迁条例》颁布并沿用至今,但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沿袭了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等做法。2004年3月 《宪法》增“征用补偿”《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2007年3月 物权法规定“拆迁补偿”《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日 学者建言审查《拆迁条例》北大五名法学学者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和陈端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抵触或冲突,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日 国务院法制办研讨草案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座谈会,邀请了包括北大的这五名学者(其中陈端洪因事先安排有事而未出席)在内的专家研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日 全国人大组织座谈“修法”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这五名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进行座谈,直言最近有些地方突击拆迁现象严重,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关注,由国务院出台通知,要求各地在元旦、春节期间遏制突击拆迁的发生。日“新拆迁条例”首次征民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日“新拆迁条例”再度征民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草案全文】【要点对比】【意见提交】【千人论证】【阻力巨大三年难产】【大事记】延伸阅读:旧房改造“90%被征收人同意”被删【条文摘录】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列情形之一:1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教文卫体、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7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法制办说明】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国情。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最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稳定房价,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专家解读】李晓斌(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公共利益”没有像上一稿简单列举,而是有一个实质性的标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定义尽管还不全面,但却是现实中能够提炼出来的比较准确的揭示公共利益的内涵。【详情】【评论:危旧房莫成新拆迁条例最大漏斗】焦点问题二:征收补偿金拟不低于市场价【条文摘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法制办说明】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本意是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述引起了歧义。结合社会各界所提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专家解读】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有两个好处:1、征收补偿成本提高,会对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产生事实上的制约作用。做征收决定时要考虑好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持;2、以往在征收拆迁中,大多数情况不是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而是对补偿不满意,确定这样的标准,对于缓解利益紧张关系,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积极作用。【延伸阅读:北京拆迁户盼望新政策 拆迁补偿款买不起新房】焦点问题三:实行司法“强拆”制约政府在此前学者们多次提出不同意见的行政强拆问题上,二次征求意见稿将措辞修改为强制搬迁,并将该权力赋予法院行使。二次征求意见稿的一个重要的制度设计为在政府和建设单位间设立了征收实施机构。法制办表示,现行建设单位是拆迁人,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设立征收实施机构旨在控制征收人和建设单位间过于紧密的利益联系。【条文摘录】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法制办说明】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近几年来,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为0.2%左右,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详情】焦点问题四:拟规定被征收人自选房产评估机构【条文摘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专家解读】高喜善(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在征收补偿中,被征收房屋能够补偿多少钱,评估机构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新条例,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这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如果对评估价格不满意,被征收人可以提出复核,复核不满意还可以提出鉴定,评估不满意,被征收人就不会搬,按照征求意见稿,政府也不能强拆,最后必须由法院裁决,我们应该相信法律还是公正的。【详情】朋友,我也是楚州人,和你有相同的经历,在我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村干部竟然从老家开车到上海来,所谓协商,实际是干扰生活和工作!看到上面的内容,你可以找执行赔偿的主管单位和人,询问他们是如何按照标准赔偿的,他们从中间有没有拿好处,如果他们说没有,就让他们在你的拆迁赔偿书上签字!如果他们不签,说明有鬼!可以走法律程序!起诉!
参考资料:
问这么重要问题你分太少,太扣了吧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内含拆迁补偿标准)第一章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安置的人员。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细则。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细则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细则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四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本细则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第五条市区(清浦区、清河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区)(各县及淮阴区、楚州区)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附表一执行。第六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1、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2、征收精养鱼池(含特种养殖)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3、征收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的,市区和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4、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计算。5、征收未利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6、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第七条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1、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1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市区13000元、各县(区)11000元。征收耕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量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该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市区为13000元、各县(区)为11000元。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以亩/人为单位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但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不足0.1亩的,按0.1亩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1亩以上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每亩1人计算。以前已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不再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的数量。2、征收未利用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八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二。2、可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附表六。3、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电力、广播和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代替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4、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市、县(区)有关文件执行。征收其他范围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具体见附表七。5、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通告、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第九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乡镇、街办和有关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数据库;配合公安部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和户籍管理工作。建立数据库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建立数据库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报市政府备案。对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批准,办理撤销村民小组建制手续。第十条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参照本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补偿给国有场圃。建设占用撤组转户后收归国有土地的,参照本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征地前人均耕地按0.1亩计算。第三章
基本生活保障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1、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2、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市区每亩9000元,各县(区)每亩8000元。市区提取资金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安置补助费和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进入个人帐户的安置补助费市区每人为13000元,各县(区)每人为11000元;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总额除以被征地农民总人数再乘以70%。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第十五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为下列四个年龄段:1、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2、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3、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4、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基本相同。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被征地农民产生和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报市政府备案。第十七条第一年龄段人员,按市区一次性领取5000元、各县(区)一次性领取4000元的生活补助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细则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第十八条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选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根据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见附表八。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并予以公布执行。第二年龄段人员以后在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可将剩余的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折算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缴费年限(工龄)。折算方法:按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各年度自由职业者缴费折算(含利息并不低于最低缴费额)。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后不愿意折算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缴费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领取后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二十条按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足额支付;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剩余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相关权利人不得拖延交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取得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被征地农民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存入指定的财政专户(银行账户),即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被征地农民确定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批准时间,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乡(镇)、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十一条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土地且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支付给其所有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后,应首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比较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通过后,按时足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第二十二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十四条各县(区)政府应当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计划。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企业用工需求和农民求职需要,以定向培训的方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培训机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培训重点面向16至45周岁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免收培训费,培训费结算办法参照《淮安市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创业。第四章
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施行前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仍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给予征地补偿安置。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的,从本细则实施当月起按本细则规定标准执行,高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第二十七条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用地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征收土地有关费用的,不予报批用地。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长期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试行)》(淮发〔2003〕50号)、《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淮发〔2004〕33号)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04〕56号)同时废止。附表一: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耕地类别 单位 前3年平均年产值
市区 各县(区)一般耕地 元/公顷 21000(1400元/亩) 18000(1200元/亩)菜地 露天菜地 元/公顷 24000(1600元/亩) 21000(1400元/亩) 大棚菜地 元/公顷 27000(1800元/亩) 24000(1600元/亩)注:1、菜地指连续种植蔬菜3年以上的耕地;2、粮菜轮作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一般耕地和菜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平均数执行。附表二:青 苗 补 偿 标 准类
区 各 县(区)蔬菜 元/公顷 粮食作物 元/公顷 经济作物 元/公顷 水生作物 元/公顷 鱼池 元/公顷 注:1、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2、精养鱼池按鱼池标准的1.
2倍补偿,特种养殖按鱼池标准的1.8倍补偿;3、青苗等产物由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清除并归其所有。附表三:多年生经济作物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品
种 砍伐补偿 移植补偿 合理密植株数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 6600元/亩 900元/亩 60株/亩枣、石榴、山楂、板栗 4800元/亩 900元/亩 60株/亩葡萄 4800元/亩 900元/亩 60株/亩湖桑 2000元/亩 500元/亩 1000株/亩注:1、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2、生长期3年以上(含3年)的,按砍伐补偿,1年以上3年以下的按砍伐补偿标准的60%补偿,1年以下的,按移植补偿;3、果树苗圃可移植季节的,按每平方米6元补偿;不可移植季节的,按每平方米13元补偿;4、凡密植度小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移植补偿标准按上表砍伐、移植标准除以合理密植株数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标准补偿;5、果树、树木、苗圃、农作物等套种套植的,以一种地上附着物为主补偿,套种套植品种按相应品种青苗补偿费标准的80%补偿;6、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附表四: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类
别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零星树木 移植补偿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按胸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密植度大于每平方米1株的,移植费按每平方米6元补偿 5公分以下5-10公分以下 元/株元/株 5l0 砍伐补偿 意杨、泡桐、水池杉、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人所有 10-15公分以下15-25公分以下25-35公分以下35公分以上 元/株元/株元/株元/株 100806050
桑等其它生长较慢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人所有 10-15公分以下15-20公分以下20-30公分以下30公分以上 元/株元/株元/株元/株 100806040竹林
元/平方米 4杞柳等三条
元/丛 4(每平方米超过3丛的,按每平方米10元补偿)花木苗圃移植 1、生产性花木,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植按每平方米6元计算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10—15元给予补偿;2、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l0元给予补偿;3、盆栽花木不予补偿。注: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附表五:林 木 补 偿 标 准类别 林
位 补偿标准 新造林 元/株 4用材林 幼龄林 万元/公顷 意杨
3刺槐、柳、国外松
3 中龄林 万元/公顷 意杨 2.7水池杉2.7泡桐2.4刺槐、柳、国外松 2.4其它 1.8 近熟林 万元/公顷 意杨1.5水池杉 1.5泡桐1.2刺槐、柳、国外松1.2其它0.9 成熟林 万元/公顷 意杨 0.9水池杉0.9泡桐 0.6刺槐、柳、国外松 0.6其它0.45注:1、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别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倍和3倍补偿;凡持有林木林权证的,补偿标准相应提高20%;2、征占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经营单位限期伐除并归其收益或支配。附表六:其它附属物补偿标准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喷灌
元/公顷 18000 沼气池 直径3米以下 元/只 1000
直径3米以上 元/只 1400 炉灶 砖砌单眼 元/只 120
砖砌双眼 元/只 180
砖砌三眼 元/只 220 水井 手压井 元/眼 150
砖砌 元/只 900
水泥管 元/米 直径40CM以下30直径40CM以上50 猪牛羊舍 砖砌 元/平方米 40
土墙 元/平方米 8
简易 元/平方米 5 粪坑 缸式 元/只 40
砖砌 元/平方米 30 院墙 土壁 元/平方米 8
乱砖 元/平方米 1 5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院墙 整砖 元/平方米 30 厕所 砖砌、有顶盖 元/平方米 50
砖砌、无顶盖 元/平方米 30
简易 元/平方米 15 打谷场 水泥地面 元/平方米 30 迁坟 单棺 元 240240
双棺 元 300300
拾骨 元 120120 蔬菜大棚 竹木骨架、塑料薄膜 元/平方米 4
钢架、塑料薄膜 元/平方米 7 花卉、果树大棚 钢架结构 元/平方米 14 水泥涵管 直径30CM以下 元/米 10
直径30-60CM以下 元/米 20
直径60CM以上 元/米 40 注:1、电力、广播、通讯杆线、有线电视及相关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2、水产养殖、特种养殖设施能迁移的,给付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3、自建道路、电灌站、排涝站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附表七:农村房屋拆迁重置价(指导价)类别 等级 结构、装修以及设施 重置价格(元/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
多层建筑,层高3.2-3.8米,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或整板基础,框架结构,外墙面砖或乳胶漆,内墙中级抹灰、乳胶漆,水磨石或地砖地坪,铝合金门窗或木门窗,水、电、卫、消防设施齐全。 750砖混结构 一级 平均层高2.8-3.0米,砖或钢筋混凝土基础,240实心砖墙,房屋设置构造柱,层层圈梁,双层屋面,外墙贴面砖,内墙涂料,钢筋混凝土楼梯、阳台、水泥地面,塑钢窗、铝合金窗或木门窗。水电卫齐全。 500-550 二级 平均层高2.8-3.0米,砖基础,240实心砖墙,层层圈梁,现浇或多孔板屋面,坡屋面房,有较好的木桁条、屋面板、内墙涂料,外墙混合砂浆(含外墙涂),水泥地面,较好的木门窗,有水电。 420-480 三级 平均层高2.8-3.0米,砖基础,180或240砖墙,有圈梁,现浇或多孔板屋面,坡屋面房,杂木桁条、屋面板、内墙涂料,外墙沟缝或混合砂浆粉刷,水泥地面,木门窗,有水电。 390-430 四级 平均层高2.4-2.6米,砖基础,180或120砖墙,平板屋面,外墙沟缝,水泥地面,木门窗,有水电。 310-350砖木结构 一级一级 层高(檐高)2.8-3.0米,砖或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实砌240mm砖墙,松杉木桁条,密集、合缝的屋面板或旺砖椽子、平瓦屋面,室内采光通风良好,内外墙抹灰,表面刷涂料,铝合金或较好木门窗,水泥地面,水电设施齐全。 400-450类别 等级 结构、装修以及设施 重置价格(元/平方米)砖木结构 二级 层高(檐高)2.8-3.0米,砖基础,实砌240mm砖墙,较好杂木或水泥桁条、屋面板、木门窗,水泥砂浆地面,内墙涂料,水电设施齐全。 370-410 三级 层高(檐高)2.8-3.0米,实砌240mm砖墙,内墙涂料,杂木桁条,稀疏的屋面板和椽条芦席,平瓦屋面。木门窗,简易水泥地坪,采光、通风一般,水电设施齐全。 320-360 四级 层高(檐高)2.8-3.0米,180mm墙,空斗墙或土坯墙,外墙砂浆沟缝,内墙涂料,杂木桁条,稀疏的屋面板和椽条芦席,平瓦屋面。木门窗,简易水泥地坪,采光、通风一般,水电设施齐全。 280-320简易结构 一级 檐高2.8-3.0米,180mm墙,空斗墙或土坯墙,简易屋瓦面,杂木或毛竹桁条,砖地坪,水电到户。 160-180 二级 檐高2.8-3.0米,乱砖或土坯墙,泥土地坪,简易门窗,毛竹桁条,石棉屋面。 90-120草房
注:1、已纳入房屋等级评定的项目和室内、院内水电不再另行补偿;2、单位面积指建筑面积;3、主房为草房,且无其他住房的,按简易结构一级标准照顾确定;4、房屋拆除由拆迁户自拆或征、用地单位负责。房屋由拆迁户自行拆除的,拆除物归拆迁户所有;由征地单位或用地单位组织拆除的,拆除物归征地单位或用地单位所有;5、所有补偿的房屋必须是经依法批准有合法手续的。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不予补偿;6、本表适用于城市、县城镇规划建成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后新建房屋用地由拆迁户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7、各县可根据本指导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实施细则。附表八: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地
区 年 龄 段 保障标准(元/月)
养老金 生活补助费市区 第二年龄段 / 120 第三年龄段 / 100 第四年龄段 140 /各县区 第二年龄段 / 100 第三年龄段 / 80 第四年龄段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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