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任常熟市乐山城管局领导有哪些长是谁?

常熟市城管局长办公(扩大)会部署当前重点工作&
来源: 常熟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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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下午,常熟市城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郁海成主持召开局长办公(扩大)会,回顾总结前阶段主要工作情况,安排部署文明城市常态长效管理等当前重点工作,明确了具体要求。会议由局党委副书记朱永涛主持,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服装城分局、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监督指挥中心,环卫处及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郁海成强调,当前,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强大合力。要一着不让,坚持严管重罚。要真抓实干,效率为先。更要严字当头,严格管理。会上,执法大队、市容管理科、勤务督查科、监督指挥中心、法制科、环卫处依次汇报一季度相关工作情况。尹柯、陆卫民、朱明华分别就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常态长效管理和强化党风廉政工作作了具体部署。
还没有和本文相关的文章常熟市城管局关于调整局党政领导分工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环卫指导中心、环卫处、服装城分局、绿化监察大队,城管执法大队、监督指挥中心、各执法中队: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对局党政领导分工及挂钩联系单位调整如下:
郁海成(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局党政全面工作;主管干部、财务、后勤保障工作;分管党政办公室、后勤装备科;联系城南环卫所、虞山镇。
朱永涛(党委副书记):主管党建群团、政治思想、教育培训、队伍建设、档案、保密、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志愿者、统战、老干部、帮扶双拥、综合治理、绿化监察工作;分管宣传教育科、绿化监察大队;协管党政办公室;联系机扫中心、碧溪新区。
殷志江(党委委员、副局长):主管户外广告管理、沿街建筑立面改造管理、市容秩序管理、法制建设、依法行政、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信访、应急管理、森林防火、各类城市管理创建工作;分管市容管理科、法制科、户外广告管理科、执法大队、机动二中队、度假区中队、兴福中队、虹桥中队;联系古里镇、度假区、虞山镇兴福、虹桥管理区。
尹 柯(党委委员、副局长):主管舆情监管处置、督查考评、停车场所管理与建设、公共自行车服务监管、科技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协调数字城管工作;分管综合管理科、勤务督查科、监督指挥中心、服装城分局、方塔中队、琴湖中队;联系沙家浜镇、辛庄镇、服装城管委会、虞山镇方塔、琴湖管理区。
徐建东(党委委员、副局长):主管城市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渣土运输车辆作业监管、环卫设施建设、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分管环卫处、机动三中队、高新园中队、大义中队;联系城东环卫所、海虞镇、虞山高新园管委会、虞山镇大义管理区。
皇甫越芳(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主管纪检监察工作、廉政建设、绩效考评、作风效能建设工作;协管干部、人事工作。分管纪检监察室、政工科;联系废管所、支塘镇、董浜镇。
范胜娟(党委委员、环卫指导中心副主任):主管镇村环境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乡镇城管执法指导工作;分管业务指导科;联系尚湖镇、梅李镇。
周 政(党委委员、环卫指导中心副主任):主管城区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分管监督检查科、“931”行动办公室、机动一中队、谢桥中队、莫城中队;联系城北环卫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街道)、虞山镇谢桥、莫城管理区。
余茂达:协助范胜娟同志分管镇村环境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
范永明:协助范胜娟同志分管镇村环境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
张仁明:协助朱永涛同志分管老干部工作;协助周政同志分管城区环境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
王国保:协助尹柯同志分管勤务督察工作。
特此通知。
&&&&&&&&&&&&&&&&&&&&&&&&&&&&&& 中共常熟市城市管理局委员会
&&&&&&&&&&&&&&&&&&&&&&&&&&&&&&&&& 2017年4月14日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相关法条: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81行初10号原告顾晓峰。被告常熟市城市管理局,所在地常熟市阜湖路49号。法定代表人钱建平,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殷志江,常熟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文清,常熟市城市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徐建越,常熟市城市管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原告顾晓峰认为被告常熟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答复行为违法,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起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顾晓峰、被告常熟市城市管理局的出庭负责人殷志江及委托代理人杨文清和徐建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常熟市城市管理局对顾晓峰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答复,内容为:你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日收悉,你申请公开的常熟市虞山镇庞浜村区域内违章建筑的详细信息(包括数量及地址),该事项是要求本机关对常熟市虞山镇庞浜村区域内违章建筑的相关信息进行搜集、汇总、加工,你要求汇总、加工的该信息本机关不存在。被告于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的身份证明、信件信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邮寄凭证、视频资料;上述第1-2份证据用于证明: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为其搜集、汇总、加工政府信息的申请按规定作出了答复,并将该答复送达给了原告。3、虞山镇庞浜村区域部分地图,该证据用于证明:虞山镇庞浜村区域涵盖了三环路内外,土地性质涉及国有和集体,且涉及原有的村庄规划区和现在的城市规划区,建筑性质复杂;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常政发[2014]2号《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该依据用于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顾晓峰诉称,日,原告向被告寄发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依法公开常熟市虞山镇庞浜村区域内违章建筑的详细信息(包括数量及地址)。之后,原告收到了被告作出的答复,认为原告是要求被告对相关信息进行搜集、汇总、加工,原告要求公开的该信息不存在。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为此,要求撤消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重新作出答复。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明;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上述第1-3份证据用于证明: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4、案件受理登记表;5、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上述第4-5份证据用于证明:违章建筑是由被告按规定的程序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是已经存在的违章建筑信息,而非要求被告去搜集、汇总。被告常熟市城市管理局辩称,日,被告收到了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公开&常熟市虞山镇庞浜村区域内违章建筑的详细信息(包括数量及地址)&政府信息的申请。日,被告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答复原告&你申请公开的该事项是要求本机关对常熟市虞山镇庞浜村区域内违章建筑的相关信息进行搜集、汇总、加工,你要求汇总、加工的该信息本机关不存在&。被告认为,由于常熟市虞山镇庞浜村区域范围涵盖了常熟市三环路内外,该区域内相关建筑的用地性质也涉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按照被告的法定职能对该区域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并非全部属于被告管辖的范围。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其实质是要求被告对该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信息为其搜集、汇总、加工,而非现存的信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答复违法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质证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1、2份证据和第4份(组)依据无异议;对第3份证据认为该地图显示的区域和区域的内部情况不存在必然联系,且并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1、2、3份证据无异议;对第4、5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反映的内容并非是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也并不能证明被告作出的答复行为违法。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第1、2份证据依其证明目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合法性、真实性要件,应予认定,该二份证据反映的内容能证明&日,被告对原告于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书面答复,并将该答复书邮寄给了原告&;第3份证据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认定;第4份依据系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被告可以作为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适用。原告提供的第1、2、3份证据依其证明目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合法性、真实性要件,应予认定,该三份证据所反映的内容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日作出了答复&,但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该答复行为是违法的&;第4、5份证据依其证明目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合法性、真实性要件,应予认定,但该二份证据所反映的内容系被告对原告举报他人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的受理登记及立案调查,并不能直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常熟市虞山镇庞浜村区域内违章建筑的详细信息(包括数量和地址),其所需信息用途表述为&与自身利益相关并可能已经影响到本人权益、研究学习行政法、用于监督行政机构&、所需信息指定的提供方式为&纸质&、获取方式为&邮寄或快递&。日,被告收到了该申请。之后,被告于日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形式对原告作出了主要内容为&原告申请公开的常熟市虞山镇庞浜村区域内违章建筑的详细信息(包括数量及地址)事项,是要求被告为其搜集、汇总、加工政府信息,该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并于同日将该书面答复邮寄给了原告。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申请要求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常熟市虞山镇庞浜村区域内违章建筑的详细信息,包括数量和地址&。由于原告申请要求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非是该区域内某一具体的特定的违法建设信息,而是对该区域内存在的全部违法建设包括数量和地址信息的统计、汇总,故原告申请要求被告公开的该政府信息,其实质是要求被告对其申请内容中涉及的信息进行搜集、汇总、加工,重新制作信息。且被告对此予以拒绝提供。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其该起诉应予裁定驳回。据此,依照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晓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谷建昌审判员  周建萍审判员  潘建平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 澄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常熟市城管局全面启动领导基层走访调研活动
来源: 常熟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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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下午,常熟市城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郁海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陆卫民,首站来到环卫机械化作业中心,实地调研机械化作业情况,并就具体工作深入指导,由此拉开了局领导基层走访调研活动的序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绣花功夫&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按照市委《关于加强调查研究提高调查研究实效深化基层走访调研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和&进一步解放思想,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专题组织生活会活动精神,自6月下旬开始,市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将深入一线各基层单位、科室,开展基层走访调研活动,以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了解一线实际工作情况,指导基层发现问题,研究确定整改措施切实解决问题,进一步推进基层工作。
在机械化作业中心,局领导一行听取了江苏省劳动模范、中心负责人周丽娟的工作汇报。上半年,中心创新工作思路,在优化作业模式上下功夫,推行&三全一长&模式,力争做到责任路段保洁全覆盖、全时段、全自动和长效管理,并在海虞路、黄河路、虞山北路,试行深度保洁作业模式,有效提升了作业质量。
郁海成肯定了机械化作业中心的工作成效,希望中心以&打造全国最干净的城区&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继续抓好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清扫保洁工作。同时,着力优化工作机制,坚持刚性标准与人性管理相结合,建强人机组合清扫防线,实现机械清扫与人工保洁无缝对接。并坚持问题导向,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突出工作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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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城管局领导莅临考察金华园社区城市管理和网格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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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观山湖区金华园社区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日 17:16
& & 日上午,江苏省常熟市城管局考察组一行在市城管局领导的陪同下,莅临金华园社区考察城市管理和网格化建设工作。& & 社区班子成员详细介绍了社区在市、区两级部门的指导下如何创建大城管工作格局、如何建设“文明卫生队伍”以及如何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痛点难点问题。听完汇报后,考察组先后参观了石标路生态文明卫生示范街和金华园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云平台控制中心。&& & 在石标路生态文明卫生示范街,考察组详细询问了社区 “一街、一景、一岗”的打造过程和取得的成效,并与社区班子成员就基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 在网格化管理服务云平台控制中心,考察组一行对网格信息化天眼系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通过工作人员的讲解和操作演示,考察组了解了网格信息化天眼系统的运作原理和作用,对“天眼”系统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给予了肯定,并对社区城市管理中的“专业化队伍建设、志愿者队伍建设和智能化管理建设”三项管理相结合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并表示双方要经常加强交流与学习。&&(李浪&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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