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税局做国税局劳务派遣好进?,就不是人了吗

税务总局34号公告关于劳务派遣所得税处理方法值得商榷
来源:赵国庆
作者:赵国庆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在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在看到《》()关于劳务派遣的所得税处理新规定出来以后,感到非常的费解:
34号公告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4号公告直接以工资谁来发放这种简单的表现形式来处理福利费的扣除基数问题,从而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的规定,即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这种做法是非常让人费解的。
首先,按照34号公告规定,工资由接受派遣方企业发,就算接受派遣方公司员工工资,就作为接受派遣方企业的福利费扣除依据。如果公司由劳务公司发,就作为劳务费支出,不能作为接受派遣方公司的工资支出。这种做法实在令人费解。难道雇佣关系和服务关系在我企业所得税领域的区分就是以工资由谁来发放这么简单区分吗,这未免也太不可思议了吧。
其次,在会计准则上,根据日后修订实施的新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劳务派遣人员的员工在会计核算上应该作为接受派遣方企业的工资、薪金核算。这个不是以谁支付来划分的。记得几年前看过一篇报道,当时美国浑水公司就质疑中国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可能涉嫌财务造假。因为浑水公司发现,该公司收入很高,但工资、薪金支出很少,从而推断这么少的人根本无法实现如此的收入。其实,真实情况是这家单位很多员工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企业将这部分人员支出放入了服务费中,没有在职工薪酬中披露。所以,会计核算上也是以实际雇佣关系来判定工资、薪金究竟由谁确认的问题。
第三,你34号公告这么处理,企业已经开始提出质疑了。一家企业说,我现在劳务派遣的人和我自己的职工在一个生产线工作,一起都在食堂吃饭。如果按照你34号公告的规定,工资由劳务公司发,这么多劳务派遣人员在我这吃饭的食堂福利费我如何税前列支。可能税务局会说,你要税前列支这部分人员吃饭福利费,你就自己发工资,否则就不可以。这不是可笑吗!我自己发工资,我干嘛劳务派遣,我付劳务公司服务费,我还自己发工资那犯傻啊。
第四,你34号公告就以谁发放工资来区分雇佣关系和服务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工资是劳务公司发就是服务合同,人员就算劳务公司的。如果接受派遣单位发,人员就算接受派遣单位的。你这里如何协调《》()的关系。该文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同时,在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算职工人数时,劳务派遣人员有如何计算。如果我高新技术企业发工资就算我人,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发工资就算劳务公司人。这个恐怕大大不妥吧。
第五,据说这么改是因为某国税局建议认为,如果按照的规定,会存在工资既在接受派遣单位算福利费基数,又会在劳务公司算福利费基数。所以,34号这么改,如果你接受派遣方发就算你工资,可以作为福利费基数。如果劳务公司发就不算接受派遣方基数,那计算劳务公司工资,作为劳务公司福利费扣除基数。帮帮忙,如果接受派遣单位不给这部分福利费给劳务公司,你让劳务公司破产啊。你担心可能工资两边算基数,这个担心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是,如何消除这个风险点不能用这种简单的方式去处理吧。其实,你干嘛这么担心呢。你的地税兄弟们早就为你解决这个问题了。因为在文中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很多地方的地税机关都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在给接受派遣单位开劳务发票时,必须在发票上注明:代发工资多少,代缴社保多少,服务费多少。
同时,地税局还会审核劳务公司实际发放的公司和实际扣缴的社保,才能允许劳务工资全额开票,差额征税。所以,地税局在流转税管理上已经给你们把好关了。如果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上没有写代发工资,就是服务费。此时,劳务公司就是直接提供服务,接受派遣方就作为服务费。但此时,劳务公司就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不能扣除人员成本。
因此,你企业所得税上只要规定,在劳务派遣中,劳务公司对于开具的劳务发票中注明的代发工资不允许作为劳务公司的福利费扣除基数不就万事大吉了吗。你企业所得税上的问题,是需要通过流转税以及发票的征管手段去解决的。这样处理不是既符合交易实质,又有效避免了工资在两边重复作为福利费计算依据的问题了吗。为了避免后期所得税处理中的一系列概念和处理上的混乱,第一条还是应该让他复活。因为从实质课税的角度区分雇佣关系和服务关系才是工资、薪金费用所得税处理的核心。我们要在这个大前提下思考征管细节的问题。
注:是所得税中区分雇佣关系和服务关系的一个经典文件,实际也是用来解决非居民劳务派遣和非居民来华提供服务的税收处理,非常值得参考。税务局,工商局的劳务派遣工是什么意思,招在什么大厅业务科工作【公务员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可签7级以上的吧50个
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2,561,502贴子:
税务局,工商局的劳务派遣工是什么意思,招在什么大厅业务科工作
待遇这些是不是一样,有前途么?
公务员「中公教育」暑期集训营,33天33晚,题海特训,讲练结合,快速提高!「中公教育」公务员,全新升级,个性化方案,专属定制!
这么漂亮啊,我赶紧支持一下,万一楼主看上我呢。----------------楼主这种问问题首先爆照的这种方式值得鼓励,充分体现了楼主在想获得别人帮助的同时首先想到的是付出。我估计下面的回复肯定有人说,问问题为什么要爆照,然后怎么样怎么样,怀疑楼主的动机然后好像很善意的对楼主一顿说教,对于这种楼主可以不用理会,要始终相信很多人正因为看你的面子才来帮助你的。至于你问的这个问题呢?我也不知道
没得意思,没得前途。。劳务派遣是和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合同所属也是派遣公司,,在机关单位也就是临时工。待遇很差,工资都是劳务派遣公司给你出,,福利奖金就要看你所派遣单位是否纳入预算,一般都是没有的。
就是合同工啊亲,没有编制的,很坑爹,税务坐大厅的基本都是这种,也称“临时工”
劳务派遣工连临时工都不是,临时工起码是用人单位招的!劳务派遣的合同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工资是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和真正用人单位说不上话。
一看就是又忙又烦的职位
临时工,待遇没有可比性,谈不上前途两个字
华图在线面试考前辅导视频课程,集中特训,专项强化!考试助你一臂之力,公务员,考前冲刺时刻,辅导视频抢先看....
如果照片是真的,有前途
出去打工的都算是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就是外包,编外人员。去学习点经验就可以了,至于有什么前途,看机会咯!
唯一的好处是,干两年,就算两年基层工作经验,报考公务员有优势咯~~~~~
劳务派遣啊,那就等于不是税务、工商的人了,你的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呢。
低人一等的意思
干的活多,还没编制。
我就是税务局的,我们单位招聘的在大厅工作。2200工资包早午饭
都说的很清楚了
别去了,我就是干了1年多,辞职了,垃圾工作,坑死人,还不如去企业学点本事!待遇太差了,没有任何前途!如果考不上公务员,这辈子基本毁了!
干活最多,拿钱最少的就是劳务派遣了。
看你要什么样的工作,高工资是没了,现在公务员的工资都不高,我们厅的她们比公务员低个几百,没有人看不起她们,其实我很尊重她们,她们业务很熟,人有热情,只要你自己不看轻自己,女孩子,求个稳定还是可以考虑的
临时工而已
话说都抱不下了,给我吃点呗
干活多,工资少,福利低
楼主,现在去了吗,我今天也碰到以派遣方式进税务局工作的招工信息,现在正在纠结要不要去呢
签订的是什么派遣公司合同
贴吧热议榜
使用签名档&&
保存至快速回贴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粤ICP备号-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证粤B2-
客服QQ: (注:此QQ不提供法律咨询)
免费问律师如果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到国税局工作,该不该去_百度知道
如果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到国税局工作,该不该去
答题抽奖
首次认真答题后
即可获得3次抽奖机会,100%中奖。
可以去,只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不该去、临时工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劳务派遣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湖南日报《社情民意》
湖南日报《社情民意》
湖南日报《社情民意》
湖南日报《社情民意》
湖南日报《社情民意》
湖南日报《社情民意》
湖南日报《社情民意》
湖南日报《社情民意》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新湖南客户端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舆情”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衡阳市国家税务局回应“衡阳市国税局处处为难劳动者”
衡阳市国税局断了一个退伍军人的活路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作为国家机关的衡阳市国税局应该应用理性公正、人性化的态度,冷静而敏锐地去处理社会共同面临的法律争议,充分地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和生命,尊重公民的人格与自由选择,维护公民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对于弱势群体(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劳动者、经济困难者等)应该予以帮助,因为你是为人民服务的,是要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而不是处处为难,还为难一个为你国税局服务了10余年的劳动者。
我是个懂法的人,我从不无理取闹、纠缠吵闹,因为我站在理上不需要吵闹,只是说理,我到单位都是很有素质的是想见见领导,说说我的难处,要领导帮帮我这个困难的为其服务了10余年的劳动群众,但是领导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见面,我也不知道这是为什么?直到2017年的4月衡阳市国税局才叫我去调解了一次,结果是不欢而散。
我的意见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连续工作10年以上、自主择业的退伍军人、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法定情形。也符合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我在2006年8月被衡阳市国税局聘用(在2007年1月补签了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补签的合同落款应该是2006年8月),合同到期后,单位也没有找我续签,我曾经要求续签,但是单位没有给我答复,也没说要跟我解除合同。所谓的2009年、2011年的合同(我没有该合同),好像当时是车队负责人叫我到其办公室发给我一份空白劳动合同,也不向我释明,内容也不给我看,也没有所谓的第三方劳务公司在场,要求我:只准填写名字,其余都不要写。还吓唬我如果不签字,就别在国税局做了,因为我怕如果不签字,就会失去在衡阳市国税局的工作。但是我的工作岗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还不间断的在衡阳市国税局连续工作到2016年8月。所以所谓的劳务派遣协议,那也是在不知情、被欺骗、没有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形成的(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试想当时如果让自愿选择衡阳市国税局或劳务公司为签约单位的话,相信没有一个人会签约劳务公司。我处在丢饭碗的风险中,不得不委曲求全。说明在当时的情况下我无从过多思考由情势所迫不得已而为之。
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无任何变化,原用人单位既未事先征求劳动者的意愿,事后又未履行告知义务,严重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在于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造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
法律规定“逆向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在尚未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应认定劳动者与派遣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用人单位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劳动法中用工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衡阳市国税局在尚未与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欺骗我在所谓的派遣合同上签字,该派遣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衡阳市国税局与我存在劳动关系是无法改变的,衡阳市国税局应该承担劳动法中用工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衡阳市国税局认为与我签订的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的到期即是劳动关系的终止与法无据。劳动合同的到期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关系的终止是有法定条件的,正如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有法定条件的一样必须要有书面证明而且劳动者要离开工作岗位。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
996年3 54号:1
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
6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就是原劳动关系的延续而不是新劳动合同的开始。这是劳动合同的排他性唯一性决定的。我与衡阳市国税局从未办理终结手续也从未离开过原岗位,说明我与被申请人衡阳市国税局存续着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衡阳市国税局说我与其没有关系了,把我说成是劳务派遣的,自己不是适格的主体的前提必须是:解除或终止与我此前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书面合同,才能证明我与衡阳市国税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了,这个衡阳市国税局肯定是无法提供,因为从2006年8月至2016年8月之间根本不存在解除的事,我一直在为衡阳市国税局提供劳动,所以合同到期没有续签是衡阳市国税局的错,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因此主体关系就是衡阳市国税局,衡阳市国税局完全是适格的主体。
另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劳务公司的派遣员工的话,按照派遣流程,衡阳市国税局与我必须签订《上岗协议》,但是衡阳市国税局肯定提供不出,这也恰恰就证明我不是劳务派遣人员,我只和衡阳市国税局存在劳动关系。还有如果是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公司就必须有员工本人签字的《入职登记表》,我从未见过所谓的劳务派遣公司,所以劳务派遣公司不可能有我签字的《入职登记表》,没有我本人签字的《入职登记表》,就不能说明我是劳务派遣人员,我与衡阳市国税局的劳动关系事实存在。
所以衡阳市国税局所说的用工方式的改变,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从而来掩盖和规避与我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这种行为损害了我的利益。这种用欺骗的方式形成的派遣合同是衡阳市国税局规避法律、欺骗劳动者的行为,该子虚乌有的派遣合同应该无效。
衡阳市国税局违反法律规定,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因此,逆向派遣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在衡阳市国税局工作了10余年的我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衡阳市国税局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没有与我协商的情况下就要单方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衡阳市国税局没有任何理由,只是说要车改,不要我做了要解除与我劳动关系,车改不是理由,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车改必须要辞退聘用人员这方面的解释,何况我又没有任何过错。
我坚决拥护车改,国家的车改政策是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立足内部消化,必须尊重聘用制司机的个人意愿,给予推荐的方式安排工作,所需支出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或者要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可是衡阳市国税局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连续工作10年以上、自主择业的退伍军人、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办理,根本不听取我的个人意愿,也没有我说话的余地。
根据法律规定我在衡阳市国税局连续工作了10多年现在应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范畴,应该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8月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衡阳市国税局不同意,再说我又没有任何过错,衡阳市国税局违反法律规定要辞退我,剥夺了我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也就是2016年8月份,衡阳市国税局说要解除、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而且当时是在衡阳市国税局会议室)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双方合同延续。衡阳市国税局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我支付赔偿金。
我有证据证明我和衡阳市国税局存在劳动关系,而且主体就是衡阳市国税局。
我在衡阳市国税局连续工作10余年,就应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条件。
我与衡阳市国税局存在不可改变的事实劳动关系,具备了如下四个要件:
1.我与衡阳市国税局之间的劳动给付行为已经发生(领取工资记录、出车记录等,均有我签名,财务均有存档)
劳动关系的标的是劳动给付行为,该行为的存在和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内容,创造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才意味着劳动者已向用人单位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提供了有偿劳动,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劳动给付行为发生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首要构成要件。我就是按照衡阳市国税局的要求提供了有偿劳动,双方的劳动给付行为已经发生。
2.我与衡阳市国税局之间的从属关系已经形成,我与衡阳市国税局之间就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特定的生产工作,将人身自由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因而,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两者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是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和构成要件之一。我与衡阳市国税局之间就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3.双方之间默认的意思表示(我与衡阳市国税局默认存在从属关系)
即在劳资双方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这种合意或是通过口头约定或是通过行为默认而成的,即劳资双方存在的从属关系的事实在客观上即等同于双方当事人间已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此才能在理论上保持一贯性并符合现实的情况。
2006年8月到衡阳市国税局上班,当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双方默认而形成的,就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补签劳动合同后,衡阳市国税局也没有要辞退我的意思,也没有找我续签,我曾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衡阳市国税局也没有给我答复,我一直在为其提供劳动,这也是双方的默认,这样双方的默认一直持续到2016年8月。
4.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也就是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8月至2016年8月这期间衡阳市国税局没有找我续签,也没有辞退我,应为合同的延续,双方之间已经默认,根据法律规定已经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形成,这是衡阳市国税局的错)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过口头约定或通过行为默认而形成的。因此,从法律上看,事实劳动关系具备了主体、内容和意思表示3个要素,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只是未形成书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这也是事实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动法律关系之所在,也应是其构成要件之一。
希望衡阳市国税局能够按照车改政策,帮我这个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退伍军人妥善安置。
母亲和岳母都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腰椎间盘突出,父亲和岳父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心肌缺血、严重的糖尿病,心脏都做了支架,需要常年靠药物维持,还有四岁的幼儿要养活,我的收入是一家主要的经济来源,如果没了工作,一家将陷入困境。
新《劳动合同法》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我在衡阳市国税局连续工作了10余年,衡阳市国税局违反法律规定,要单方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我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衡阳市国税局不同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想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明显违法,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八十七条的规定,衡阳市国税局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我支付赔偿金,为我缴纳没有为我缴纳的保险。
希望衡阳市国税局将我区别于他人,考虑我的实际情况、年龄大小和我现所面临的困难和压力:
母亲和岳母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腰椎间盘突出,父亲和岳父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心肌缺血,严重的糖尿病,心脏都做了支架,需要常年靠药物维持。还有四岁的幼儿要养活,我的收入是一家主要的经济来源,如果没了工作,一家将陷入困境。
习主席不是指出,“我们时刻都要想着那些生活中还有难处的群众”。我们要满腔热情做好民生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扶贫开发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让农村贫困人口、城市困难群众等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都能生活得到保障、心灵充满温暖。对所有困难群众,我们都要关爱,让他们从内心感受到温暖。
在国家大力提倡和谐社会的今天,为党和人民奉献了青春和汗水的退伍军人的我要求的仅仅是合理合法的生活保障。在衡阳市国税局工作了10余年的我,把人生中的黄金时期奉献在了衡阳市国税局的工作岗位上,年龄也大了,现在就算不需要我了,也希望衡阳市国税局根据《车改政策》、新《劳动合同法》、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所规定办理,我提出的意见合理合法,说的都是实事求是,请衡阳市国税局尊重事实,因为背负压力的我、一个弱势的劳动者已经处于绝境……
请各界爱心人士、新闻媒体帮帮我这个背负沉重压力的劳动者。
(我衷心请求直通车的记者和律师与我联系,帮我解决此事,因为我现在非常困难,所以寻求帮助)
部门、律师、记者回复
  衡阳市国税局关于原劳务派遣人员袁炜有关网帖的回复
  2016年7月,按照衡阳市政府公车改革统一部署,我局将11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为我局提供驾驶员服务的人员,退回了原劳务派遣公司,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了退回协议。对上述人员,我局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协议及人性化处理的原则,按规定及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去年8月初,已有10名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及我局达成了三方协议,仅袁炜1人一直未签订协议。袁炜未签订协议的原因,系其提出一些与法律规定及客观情况相违背的要求造成的。此外,袁还多次到我局上访,并有过激言行,且在网上发布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帖子。我局曾就相关事实及法律政策在网上进行专门回复,并回函有关网络媒体。为了让广大网友能够兼听,我局将有关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1、我局一直以最大诚意力争依法妥善处理此事。我局领导先后多次当面接待袁炜上访,宣传政策,耐心与其沟通。还通过联系其相关家人、亲戚等渠道与其沟通。并委托我局法律顾问和劳务派遣公司一道与其进行协商沟通。同时,我局将关于处理此事的法律政策依据的《律师意见书》也送给了袁炜参阅。但因袁炜坚持一些明显与事实和法律不符的要求,沟通一直未果。
  2、我局对网帖中“现在是法治社会”的观点深表赞同。袁炜在网贴中也称“我是个懂法的人”。我局建议袁炜依法依规处理此事。
  附件:衡阳市弘雁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派遣袁炜到衡阳市国税局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
  衡阳市国家税务局
评论者: 衡阳市国家税务局
衡阳市国税局一直没有正面的给我回复,言辞闪烁、含糊其词、假话连篇,这难道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机关,完全不顾一个弱势的、家里突陷困境的劳动者的死活,衡阳市国税局的这种做法让老百姓完全没有幸福感
评论者:新湖南衡阳市用户
这位司机提出的要求合理合法,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连续在你单位工作10年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你单位没有找劳动者续签是你的责任,何况劳动者一直在你单位工作这么长时间,你们也默认了),你们不但不签,还要辞退人家,还很矛盾的说人家是劳务派遣,你单位这种是违法的逆向派遣知道不?这都有司法解释。单方违法解除就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何况人家还是退伍军人。国税局的领导要多关心一下老百姓的疾苦,不要积怨太深,刘赘衡同志就是前车之鉴。
评论者:喃喃
我在你国税局连续不间断的工作了10余年,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不合法吗?
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你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新劳动法的规定,就要赔偿2倍的经济补偿金,这也不合法吗?
是国家的法律大?还是衡阳市国税局权力大?
评论者:无言又无语
1、2006年8月开始被衡阳市国税局聘用,连续不间断的工作到了2016年8月,这中间衡阳市国税局为了规避法律所说的第二、三个时间段(2009年1月、2011年1月)的“用工方式发生改变”,说我与其没有关系了,但是我的岗位仍然没有改变一直持续到2016年8月。说明我的岗位不是临时性,替代性工作,把在岗连续工作多年的员工转给派遣单位是非法的,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三性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号17条 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是劳动合同的排他性唯一性。衡阳市国税局与我没有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我仍在原岗位工作故我与衡阳市国税局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所谓的劳务公司没有查验我是否持有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确认我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是不能与我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
另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劳务公司的派遣员工的话,按照派遣流程,衡阳市国税局与我必须签订《上岗协议》,但是衡阳市国税局肯定提供不出,这也恰恰就证明我不是劳务派遣人员,我只和被申请人衡阳市国税局存在劳动关系。还有如果是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公司就必须有员工本人签字的《入职登记表》,我从未见过所谓的劳务派遣公司,所以劳务派遣公司不可能有我签字的《入职登记表》,没有我本人签字的《入职登记表》,就不能说明我是劳务派遣人员,我与衡阳市国税局的劳动关系事实存在。
评论者:无言又无语
【发布投诉主题请点击右上方“我要投诉”】
华声在线提醒您:请理性评论、文明发言,勿发布违法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我们将不予发表或删除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
您可以在客户端借助于支持RSS的聚合工具软件,在不打开网站内容页面的情况下阅读网站内容。
关注排行榜
手机二维码扫一扫
随时随地便捷投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税局劳务派遣工待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