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申請人左菊香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湘潭县易俗河镇百花居委会七组
被申请人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區板塘铺多伦国际C29号门面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炯,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尹素娟,女1955年12月25日出生。
原审被告周志鹏男,1968年7月6日出生
原审被告欧阳义军,女1969年9月5日出生。
申请人左菊香与被申请人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尹素娟、左明宇、周志鹏、欧阳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5)岳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遞交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再审申请时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左菊香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伍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左菊香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