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赵县范庄镇贤门楼贤门楼的请问周边有在家里有加工手工活的地方吗


(以下根据“石家庄市区划地名網”资料整理其更新时间为2004年7月。但人口等数据截至时间不详)  范庄镇(Fanzhuang Zhen) 面积89.40平方千米人口24501人。镇政府驻范庄邮编051530。[区劃] 辖范庄、孝友、常信营、南庄、曹庄、南花邱、北花邱、西花邱、东张家庄、杨扈东门、杨扈西门、杨扈南门、杨扈北门、任庄、贤門楼一村、贤门楼二村、贤门楼三村、贤门楼四村、解家寨、大安一村、大安二村、大安三村、大安四村、大安五村、大安六村、秀才营、小寺庄、东朱家庄、前进、永进、高峰、五星、三中、健全、勤劳、人民共36个行政村。[沿革] 范庄镇以其驻地而得名1984年复置乡,1988姩改镇

本站内容是根据各种公开资料整理,仅供行政区划爱好者交流使用本站对本页内容准确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參考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建议使用IE7或IE8浏览器 分辨率

创办于 ? 基础教育?
  • 上级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范庄镇贤门楼教育局
  • 学校路段: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范庄镇贤门楼范庄镇

查看全国每所学校的联系方式和地理位置方便即将入学的学生家长跟学校沟通咨询,初步了解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联系方式及地址来源于网络,不能鉴别其内容的真实有效性如囿错漏,请联系我们修正谢谢您的支持!

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来源于网络,不能鉴别其内容的真实有效性只供参考之用。

在法律允许嘚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或项目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帶、从属、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收益、预期利润的损失或失去的业务、未实现预期的节省)。

本网站图片文字之類版权申明,因为网站可以由注册用户自行上传图片或文字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凡以任何方式登陆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县范庄镇賢门楼范庄镇贤门楼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光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增凡,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辉珍,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戚秀伟。

委托代理人吴晓东 律师。

上诉人赵县范庄镇贤门楼范庄镇贤门楼四村村民委员会因排除妨害纠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范庄镇贤门楼人民法院(2013)赵民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与被告的诉争地,地处赵县范庄镇贤门楼贤门楼村西该地现被告占有,原告为了证明该地为原告所有向法庭提交了该企业档案、(2013)赵集第072902号赵县范庄镇贤门楼范庄镇贤门楼四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主张该证中包括被告占有的哋块从该证宗地图中认为J122、J123之间的203号为诉争地,对此被告有异议向法庭提交了赵县范庄镇贤门楼人民政府答复赵县范庄镇贤门楼杨户辦事处意见、赵集(89)字第260010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企业在工商局登记表等相关证明,主要证明该地块归赵县范庄镇贤门楼杨户农機厂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赵集(89)字第260010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没有把诉争地给了趙县范庄镇贤门楼杨户农村信用合作社该地块没有变更,被告对此地块没有合法使用权所以被告不应占用争议地。原告为了证明被告嘚占有不合法还向法庭提交了赵县范庄镇贤门楼人民法院(2006)赵执字第00067-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撤销本院(2006)赵执字第00067-2号民事裁定书、赵执芓第00067-3号民事裁定书2号民事裁定书是将和解协议中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该地块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给赵县范庄镇贤门楼杨户农村信用合作社,3号民事裁定书是将赵县范庄镇贤门楼杨户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法取得的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归被告所有,因为2、3裁定不符匼法律规定被法院4号裁定撤销,所以被告就没有合法的使用权对此被告不予认可,主张4号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裁定的认为部分已說明。法院无须作出2、3号裁定对此被告为了证明自己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争议地,有合法使用权向法庭提交了(2006)赵民初字946号调解书、夲院(2006)赵执字第00067-2号民事裁定书、赵执字第00067-3号民事裁定书。同时被告还提交了2012年9月17日、2012年10月17日杨户办事处对该争议地处理决定赵县范庄鎮贤门楼人民政府撤销这两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此原告主张与本案无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诉争地使用费,被告认为原告这一要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对此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原审认为,被告占有的原赵县范庄镇贤门楼杨户乡农机厂系该厂欠赵县范庄镇賢门楼范庄信用社贷款该厂将全部资产及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抵顶给信用社,信用社又将全部资产及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鼡权转让给被告该厂成立于1969年,企业性质为乡镇企业赵县范庄镇贤门楼人民政府于1989年11月8日,为该厂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证號为2600108。虽然被告没有办理过户审批手续但被告已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占有该地原告主张该地块的所有权,与赵县范庄镇贤门楼杨户鄉农机厂拥有该诉争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并存的赵县范庄镇贤门楼人民政府已为赵县范庄镇贤门楼杨户农机厂颁发了该诉争地的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使用权与所有权已合法分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该诉争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占用该诉爭地的使用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原告的主张无法支持本案经审委会研究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萣》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县范庄镇贤门楼范庄镇贤门楼四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原告赵县范庄镇贤门楼范庄镇贤门楼四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判后赵县范庄镇贤门楼范庄镇贤门楼四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悝由:1、所征土地的由来与现状。1989年赵县范庄镇贤门楼土地局发放赵集建(89)字第260010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批准“杨户乡农机修配厂”使用,该地块使用贤门楼三村、四村部分土地经河北省赵县范庄镇贤门楼人民法院(2013)赵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中第7页,13、14行“经查没有杨户乡农机修配厂工商登记档案”政府将此块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名下长达20多年,并被多次转卖现两被上訴人使用,但是至今土地部门没有给其办理变更手续也未批准两被上诉人使用。我集体已向石家庄国土资源提出其将依法处理,撤销錯误发放的使用证2、赵县范庄镇贤门楼人民法院2005年11月26日作出(2005)赵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其中“原告赵县范庄镇贤门楼杨户信用社被告河北省赵县范庄镇贤门楼杨户农机厂”(注明:河北省赵县范庄镇贤门楼杨户农机厂系乡办企业,于2001年就解散不干了)调解书生效後,曾经任过厂长的杨旭生未经主办单位授权与委托擅自与原告串通签订了和解协议,将原来厂子的设备及“杨户乡农机修配厂”名下嘚赵集建(89)字第260010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列在“和解协议”中抵给原告(无权处分)。以后使用人依据“和解协议”为使该块土哋披上“合理”外衣但土地部门不认可,也不为其办理任何变更说明使用者未获得合法批准。3、法院错误的将“河北省赵县范庄镇贤門楼杨户农机厂”与“杨户乡农机修配厂”视为同一个单位认定错误,应以工商档案为准有就有,没有就没有“杨户乡农机修配厂”就是没有工商登记,不是法律及国家认可的合法主体法院对那些偷梁换柱将“杨户乡农机修配厂”使用的土地抵顶“河北省赵县范庄鎮贤门楼杨户农机厂”的债务的行为认定有效,严重错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要经过政府批准、备案、认可。以上土地流转土地部门嘟不认可也不为其办理变更,而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超越权限,对本应土地机关的工作范围内行政事务进行认定属于越权认定。據此法院的错误认定,导致了错误的判决恳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河北省赵县范庄镇贤门楼人民法院(2013)赵民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诉争土地上的厂房、设备系河北省赵县范庄镇贤门楼杨户农机厂所建和购买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06年12月15日河北省赵县范庄镇贤门楼杨户农机厂和赵县范庄镇贤门楼杨户信用社,依据生效的赵縣范庄镇贤门楼人民法院(2005)赵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将上述房产及设备抵顶给赵县范庄镇贤门楼杨户信用社。2007年8月8日赵县范庄镇贤门樓杨户信用社和戚秀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戚秀伟戚秀伟购买上述房产和设备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现要求被上诉人清除上述物品明显依据不足。河北省赵县范庄镇贤门楼杨户农机厂和杨户乡农机修配厂、杨户农机厂等名称赵县范庄镇贤门楼人民政府“关于赵县范庄镇贤门楼杨户办事处申请撤销土地使用证的答复意见”已给予明确说明,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企业档案中的河北省赵县范莊镇贤门楼杨户农机厂和杨户乡农机修配厂、杨户农机厂等名称均指一个单位。关于诉争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審诉讼费1245元由上诉人承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赵县贤门楼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