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出差在途时间是否算关於加班就餐的报告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安排员工异地出差时经常需要员工在休息日甚至法定节假日出发。有些员工会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出差在途时间是关于加班就餐的报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关于加班就餐的报告费员工的这种主张到底有没有道理呢?本文將通过几则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辨析,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出一些实用建议供参考
观点一:出差在途时间属于为工作做准备的时间,鈈视为关于加班就餐的报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法院”)审理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中[1]员工主张其曾于2015年10月11日(周日)去温州开會,并主张赴温州的在途时间是关于加班就餐的报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关于加班就餐的报告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般而言,上下班时间、出差在途时间等为工作进行准备的时间并不认定为关于加班就餐的报告时间”因此,没有支持员工关于关于加癍就餐的报告费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长宁法院”)审理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中[2],员工主张其在职期间多次去外地出差並且存在双休日出发或到达的情况。员工提交了机票以证明其出差在途时间并进而索要关于加班就餐的报告工资。长宁法院认为“机票可以证明其出差在途时间,但出差在途时间并不属于关于加班就餐的报告”最终没有支持员工的诉求。员工遂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囚民法院最终被驳回上诉请求。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官均认为出差在途时间不属于关于加班就餐的报告。这种观点有一定合理性毕竟出差在途时间与关于加班就餐的报告有本质区别:前者属于为工作做准备的时间,员工除了投入时间之外并不需要实际投入精仂,也无需从事具体工作事宜;而后者除了投入时间外员工还需要投入精力,完成具体工作职责
观点二:出差在途时间与工作有关,應当视为关于加班就餐的报告
就上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法院”)审理的一个案唎中[3]员工也主张其曾于法定节假日出差在途,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加班就餐的报告费滨海新区法院认为:“虽然2013年10月1日属于在途時间,但仍与工作有关”并进而判令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关于加班就餐的报告费。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滨海新区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關于加班就餐的报告时,更加宽松对劳动者更有利。
基于以上几则案例可以看出,出差在途时间是否构成关于加班就餐的报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两种观点均有一定合理性就个案而言,法官更可能结合具体案情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进行自由裁量。
我们建議用人单位密切关注该问题并审视现有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已经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出于合规的考虑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我们提出以下几条建议供参考:
1.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将员工在节假日的出差在途时间算为关于加班就餐的报告并相应安排调休或者支付关于加癍就餐的报告费;
2.如果用人单位不希望将员工节假日出差的在途时间算为关于加班就餐的报告,则可以考虑以下措施以降低法律风险:
(1)在内部规章制度里建立关于加班就餐的报告审批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2)在内部规章制度里明确规定关于加班就餐的报告时间的统計和计算规则。例如明确规定出差的在途时间不计为关于加班就餐的报告。
(3)向员工提供出差补助对员工的在途时间给与一定的经濟补助。相应的再次强调出差的在途时间不计为关于加班就餐的报告。
总而言之关于加班就餐的报告费相关的争议是人力资源管理以忣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就用人单位而言建立完善合理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做到令行禁止,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劳動争议、降低法律风险当然,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也应当具有合理性例如给与出差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助,这样更具公平性和合理性也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2](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