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统一社會信用代码63527B
法定代表人:翁春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梅,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徐遠琴女,汉族1995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區千山物业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徐远琴系綦江区千山半岛小区业主,房屋面积79.83平方米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已拖欠物业服务费2107.60元(每月1平方米/1.20元,95.80元/月共计22个月)、公共水电费220.00元(10元/月×22月)、二次供水费44.80元经申请人对此催收后被申请人仍未支付,现申请至贵院请求督促被申请人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㈣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徐远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業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107.60元、公共水电费220.00元二次供水费44.80元,合计2372.40元。
申请费15元由被申请人徐远琴负担(此款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囚在给付前述款项时一并给付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議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