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煤矿大门办公大门该怎么处罚

3月17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8年7月13日14时许,因债务纠纷盘州市某选煤有限公司的货车以到盘州市石桥镇某煤矿大门拉煤抵账为由,将该煤矿大门的大门堵住该煤矿大门隶属于贵州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身为該投资有限公司救护队队长的被告人孙某某组织张某某、龚某某、聂某某、范某飞、范某能、高某某(已对6人作不起诉)等20余人持钢管將选煤有限公司停放在煤矿大门门口的一辆大货车的挡风玻璃、大灯等部件砸坏。

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毁车辆部件价值人民币1.6萬元。2019年12月26日贵州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与盘州市某选煤有限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选煤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孙某某表示谅解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因选煤有限公司的车辆堵住所在煤矿大门的大门,便组织二十余人故意损坏选煤有限公司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所在公司与被害公司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公司的谅解,被告人孙某某有自首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故判处上述刑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荇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等情节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因所在公司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纠集多人使鼡非法手段损坏公私财物引发刑事案件,受到刑事追究自食恶果。法院在惩罚刑事犯罪的同时警醒大家遇到矛盾纠纷,应当寻求合法途径解决不能采取堵工、堵矿、堵路等极端方式,更不能让民事纠纷酿成刑事犯罪的恶果

编辑制作:六盘水日报

编辑:罗林 见习編辑:向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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