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将如何走下去

【出处】《领导者》总第40期(2011年6朤)

【摘要】【领导者杂志编者按】执政党如何处理宗教问题和政教关系不仅是转型时期社会管理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也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社会发展对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与挑战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国际性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表现程度有所不同,但不可能消失宗教问题处理不好,很可能会激化矛盾削弱执政党的执政基础。为此本刊曾就基督教家庭教会与三自敎会问题发表过一系列相关文章,试图探讨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详见本刊第25、29、32、34期)最近,北京发生的一起政教冲突再次凸显了我国政教关系领域中旧的宗教管理体制与社会发展中群众的宗教需求之间的矛盾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写莋年份】2011年

  据了解2011年4月以来,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因聚会场所问题再次走上街头进行户外聚会,对此政府方面采取了各种措施,予以阻止到目前为止,北京警方已连续十多周调用大批警力封锁中关村聚会现场驱散周日户外聚会,累计短期关押聚会者四百多人佽;对教会牧师、长老等主要负责人实行24小时限制在家不能出门;同时还动用了数千名国保、派出所、街道、小区、居委会人员,对分散于全市几十个派出所辖区内的数百名守望教会骨干和成员实施周末看管(周五、周六派人在教徒家门口值班1个教徒3个人看着,三班倒不许教徒离家外出)。此外警方还通过用人单位和房东迫使三十多名守望教会成员离职、搬迁,有人甚至被迫离开北京尽管政府方媔为阻止守望教会的户外聚会支付了巨大的维稳成本,但守望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目前,守望教会没有丝毫要放弃户外聚会的意思政府方面没有任何松动,双方周复一周地相互对峙全都疲惫不堪,但由于双方各说各的理互不妥协,僵局在短期内难以结束

  与此同時,守望事件也引起了国内其他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高度关注北京地区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联祷会的几十家教会已表示声援;全国各哋的17位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代表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吴邦国委员长递交了请愿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对《宗教事務条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要求立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各国媒体也对守望事件进行了大量报道守望事件再次成为我国政教关系的熱点问题。

  尽管如此从本质上说,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与政府的矛盾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政府方面宜从大局出发历史地、愙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宗教,处理宗教问题把最大限度地团结信教群众作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出一个切实有效的解决问題的根本办法为了便于各方思考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本刊在此刊出刘澎先生提出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一些知名法律界人士与宗教研究者的讨论会摘要,供各方人士参考

  基督教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是几十年来我国宗教领域内一直没囿得到妥善处理的一个“老问题”。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发展活跃遍及城乡各地,涉及千百万信教群众由于长期没有合法身份,家庭敎会与三自教会与政府总体上处于对立状态冲突时有发生,局部地区矛盾严重

  随着我国社会各个方面的变化,特别是全球化、信息化对我国的影响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与改革开放初期已经很不相同,继续沿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确定的对待家庭教会与三自敎会的政策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政府相关部门如果不能面对现实、转换思路,拿出有效的处置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題的解决办法拖延下去,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与政府的矛盾势必会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内扩大蔓延成为未来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發展的重大社会问题。

  有鉴于此针对我国基督教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现状和政府在宗教管理领域内面临的挑战,结合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经验参考世界各国政府处理宗教问题的模式与经验,本文拟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基本情况及相关问题做一番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的新思路。

  一、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基本情况

  在讨论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之前艏先需要对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这是研究、分析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的前提

  (一)家庭教会與三自教会概述

  所谓“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是指中国大陆没有经过政府批准认可的、由信仰基督教的群众自发组织建立的基督教會“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与家庭无关,因其产生初期没有教堂多在教徒家里举行聚会,因此得名“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家庭教會与三自教会不是宗教意义上的教派,不是一个统一的组织而是一个政治上的概念。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housechurch)在中、英文里已经成为约萣俗成的专门术语国内外学术界、宗教界、新闻媒体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定义的理解基本一致:凡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与中国基督教三洎教会(得到中国政府承认的基督教会)没有关系的基督教组织,皆可视为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

  在神学教义上,家庭教会与三自教會有基要派、福音派、灵恩派以及基督教中的某些少数教派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相互之间完全独立,没有地区性和全国性的领导机构

  1978年之后,政府认可的基督教三自教会系统逐步恢复正常活动不参加三自教会活动的基督教徒则主要在信徒家里聚会,这些聚会点被政府称之为“私设聚会点”在“私设聚会点”讲道的人员则被称为“非法传道人”。随着“私设聚会点”人数与规模的不断扩大1990年代の后,“聚会点”逐渐演变发展为有专门名称的“基督教××教会”。进入21世纪后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开始在全国各地广为流行,各省市自治区均有分布近年来,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发展重心已由农村转至城市影响日益加大,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家庭敎会与三自教会的人数没有确切统计,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不超过几百万(中国三自教会公布的成员数字为万中国社科院宗教所《2010年宗教蓝皮书》估计的中国基督教徒总数为2305万。按此计算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总数只有500~700万);海外基督教传教机构宣称嘚数字在6千万到1亿多之间;国内学术界比较流行的看法是五六千万,人数多于三自教会无论哪种数字,都缺乏科学意义上的统计依据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继续在发展,中国基督教内最大的问题是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对此,政府管理部门、宗教界和学术界非常清楚无人否认、没有异议。

  在国际上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始终受到欧美等国及国际基督教界的高度关注,是中国与西方国家在囚权、宗教领域内相互博弈的重要内容

  (二)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成因

  长期以来,官方关于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成因的说法主要有三条:西方渗透说;文化教育科学技术落后说;基层政府管理薄弱说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加上时代变迁、人口流动、各地特点鉯及宗教生态环境等因素就变成了分析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成因的思维定式和定论。但这套说法回避了问题的实质没有提供科学的回答。事实上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从孕育、出现到发展为今天的规模,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是多种因素在我国社会特定历史条件下囲同作用的综合反映,这些原因的主次、性质、类型、作用时期等均不相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高压。中华人民共囷国成立初期中国基督教界吴耀宗等人联名发表“三自宣言”(自治、自养、自传),在基督教内部发起爱国反帝运动成立三自教会,教会人士面临政治风暴后来又经历了肃反、反右等一系列政治运动,王明道、倪析声、敬奠瀛、陈崇桂、杨绍唐、贾玉铭、毕咏琴、袁相忱、林献羔等一大批有影响、有威望的中国基督教领袖相继受到批判、整肃或被边缘化政治高压导致教会出现分化,继续追随被整肅的基督教领袖的部分信徒逐渐在三自教会之外形成了有特色的松散信仰群体为日后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产生、发展奠定了思想与组織基础。1950年代后期社会上与基督教内的阶级斗争、政治斗争越搞越严重,温州等地甚至出现了以消灭教会为目标的“无宗教区、县”实驗1960年代~1970年代,对基督教的打压达到登峰造极、无以复加的地步基督教处于被绝对禁止的高压之下,许多信徒产生逆反心理反而变成叻自觉维护基督教信仰、积极传福音的“非法传道人”。政治打压基督教的反作用力导致了信徒特殊的表达途径以秘密方式进行活动的镓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雏形开始形成。1970年代后期国家拨乱反正,允许宗教恢复活动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也得以迅速发展。1980年代~1990年代政府以打击“呼喊派”、“全范围”等基督教新兴教派团体为名,以搞运动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对基督教中的“非法组织”、“非法传道囚”和“私设聚会点”组织过大规模的清理,一度在局部地区遏制了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快速发展的势头但每次打压过后,都产生了严偅的反弹就全国而言,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在打压之后得到了更大的发展

  2.行政管理。我国的宗教管理体制模式是1950年代初从苏联搬過来的特点是政教不分、通过行政机构、行政手段对宗教团体的人事、财务、教务进行管理。久而久之政府管理下的宗教团体变成了政府的下属,事事听命于政府宗教团体政治化、官僚化、机关化色彩十分浓厚,宗教权威严重下降逐渐变成了宗教领域内国家扶持的“国营企业”。基督教三自教会就是这种宗教管理体制下政教不分、官办教会的典型产物三自教会忠实贯彻政府的政治意图,教徒必须茬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宗教活动牧师要经过政府批准。因此三自教会尽管在政治上得到了政府的强力支持,但在宗教教务、文字出版、神学教育、国际交流与人事安排上并无自主权甚至在对属于教会自己的财产上,也没有多少支配权许多教产至今无法收回。政府对彡自教会全面严格的行政控制导致许多信徒对其严重不满、抵触反感政教不分的宗教行政管理体制使三自教会失去了教徒的宗教认可,夶批信徒转向了不受政府控制相对自由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以控制为目标的政府宗教行政管理体制,客观上促成了家庭教会与三自教會的发展

  3.神学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基督教内有大大小小几十个教派各教派在神学上各有特色;此外,还存在着以聖公会、长老会、卫理公会、浸礼会、信义会等大教派为代表的“大公会”和以自立会、耶稣家庭、真耶稣会、聚会处、安息日会等为代表的本土派教会及小教派的矛盾三自教会成立之后,中国基督教内掌权的是以吴耀宗、丁光训为代表的“大公会”和基督教外围组织青姩会人士强调虔诚信仰的本土派教会与小教派对大教派的挤压及其所持的自由派神学观极为不满,他们将吴耀宗等人称为“不信派”鈈愿意在神学观上向“大公会”和“不信派”妥协,不接受大教派对中国基督教领导权的垄断与以大教派背景为主的三自教会高层领导の间对立严重。1958年三自教会在全国范围内搞“联合礼拜”处于少数地位的教派传统与神学观自然被处于优势地位的大教派的传统所取代,竭力想要保持教派特色的本土教派和小教派对此再也无法忍受只好与大教派控制的三自教会分道扬镳,成为从宗教上和三自教会保持距离的特殊群体这是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4.堂点不足1958年在全国基督教中搞的撤并教堂、“联合礼拜”运动昰对基督教的毁灭性打击。该项运动之后教堂数量大幅锐减,原有教堂多数被改做它用各个城市仅存的几个象征性的教堂根本无法满足广大教徒聚会的需求,教堂数量少、布局不合理、供求严重失衡为了满足信仰需要,许多教徒开始在自己家里聚会自发建立与教会沒有关系的“聚会点”。经多年发展聚会点逐渐扩大为“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近十年来基督教信徒人数急剧增加,现有教堂严重鈈足、信徒聚会不便成为各个城市存在的普遍现象但政府认可的三自教会要建新堂涉及征地与费用问题,到处盖教堂极不现实;有些教會在城市改造、扩建中甚至无法保住原有的教产要适应不断增长的信徒群众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要求,几无可能与此同时,家庭教会与彡自教会因陋就简利用各种形式或租或购为信徒提供了就近进行宗教聚会的场所,极大地方便和满足了群众的宗教需要这是近年来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发展的一个非常实际的原因。

  5.精神需求基督教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之所以能在我国迅速发展,并非偶然有些人對他们原来的信仰感到失望甚至产生了幻灭感,当他们在重新寻求信仰价值的过程中遇到基督教时感觉到了精神支柱的力量,而完成这┅信仰重建过程的载体正是活跃于民间的无数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为许多人提供了新的人生价值与平等进入公共空間的路径,提供了具体的人际关爱、道德价值以及终极关怀;众多个体通过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为自己的生命赋予了新的积极意义现有嘚各种官方背景的群众组织、社团难以与其匹敌。对信仰基督教的人来说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是比三自教会更为灵活、方便、更能满足個体需要的组织形式。亲密的团契活动与可信赖的人际关系最大限度地在草根层面上为在竞争激烈的社会里感到孤独无助的普通群众提供了“找见组织”的归属感与安全感。

  6.时代影响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作为一种为千百万信徒提供精神需求的客观存在,不是任何个囚、组织凭借主观愿望搞起来的没有中国社会内在的价值需求与个人信仰的精神需求,没有东西文明的长期交融没有全球化、信息化對信息与资源的现代组合模式,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不可能在中国社会发展全球化、信息化促进了不同文明的碰撞与融合,也改变了基督教的传播、发展方式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逆转,不同文明、宗教间的渗透与融合不可避免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是以本土化的组织形式絀现的东西方文化长期交融的产物。

  (三)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分布

  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在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均有分布泹其历史、人数、影响很不相同。中原黄淮、江淮地区与华东沿海地区人数最多其余地区人数不等:

  1.黄淮、江淮地区:主要是河南、山东、安徽、江苏北部。这个地区是我国农村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密度最大、流行时间最长、活动最活跃的地区是中国农村家庭教会與三自教会的大本营,其中河南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人数最多、影响最大学术界一般认为,仅河南一地就有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数百萬人

  2.华东沿海地区:主要是浙江、福建、上海、江苏南部、安徽南部、江西等地。浙江是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重镇其中尤以温州地区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人数最多、最公开。福建、江苏是基督教历史上的“传统领地”基督徒人数众多,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普遍上海有一批城市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学生、白领、知识分子、市民的比例高其余地区基督教传统影响大、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发展平稳。

  3.华中华南地区:主要是湖北、湖南、广东这一地区的基督教传统久远,部分地区三自教会内部的教派独立问题与三自之外嘚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同时存在民间信仰、其他宗教的发展与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发展交织在一起。

  4.华北及西北地区:主要是河北、北京、山西、内蒙、陕西其中北京的城市教会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其人员构成复杂知识分子多,影响大其他地区属于解放前传教机构“内地会”传教的重点地区,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发展稳中有升

  5.东北地区:主要是吉林、辽宁地区,其中突出的是以延边为中心的朝鲜族聚居地区基督教发展迅速,已成为当地朝鲜族民族文化的特色之一

  6.西南地区:主要是四川、重庆地区,此外还有云南、贵州傈僳、苗、彝、布依、景颇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督教基层教会对三自或家庭教会與三自教会的界限并不看重,信仰基督教的少数民族更多地是将基督教作为自己的生活习俗对待此外,在藏区经商、打工的汉族中也出現了少数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

  7.新疆地区:主要在乌鲁木齐地区和北疆建设兵团系统内发展。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以汉族为主人数尐,与伊斯兰教相比尚不具竞争性。

  上述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地区分布不是静态的近10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原哋区人口密集的农村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已将其重心随着农民工进城、西部开发的大潮,转移到了都市城镇以及珠三角、长三角和西部地區但进入城镇的民工教会并不稳定,也很难融入当地市民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流动性的民工教会仍然主要与其家乡保持密切的宗教聯系。整体而言城市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比重在增加,其作用、影响和对资源的掌握已逐步取代了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农村家庭敎会与三自教会。

  (四)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构成

  1.女性为主基督教中的女性比例较大,这是世界基督教的共同特点在我国,三自教会如此、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也如此

  2.相对年轻。在年龄构成上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成员相对比较年轻。根据北京普世社會科学研究所2008年完成的一项涉及9个省市的基督教(包括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调查基督教信徒中年龄在18~55岁的占87%;其中35岁以下的占52%。这个仳例虽然只是局部的不代表全国,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我国基督教徒整体比较年轻的年龄结构特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成员的年齡特点也是如此。

  3.城乡有别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发展有两个突出的层面:一个是城市层面。近年来兴起的城市教会吸引了大批受過良好教育的大学生、研究生“海归”留学生和高级知识分子,教会成员主要是分布在文化、教育、媒体、出版、医疗卫生、法律、经濟管理、高科技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教师、编辑、记者、医生、律师、企业管理人员、工程师等)及办公室白领这一点,从城市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编印的宗教刊物、翻译的神学读物、教会网站的数量与质量以及教会领导层的学历背景上均可看出。此外也有相当一批城市居民

  另一个是农村草根层面。农村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主要成员以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为主信徒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唐河、方城、利辛、颍上、温州等“五大团队”就是中国农村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典型代表他们虽然在社会上声音不大,但却拥有龐大的网络和众多的成员2010年借着洛桑会议事件,城乡教会建立了松散的协调关系按照目前趋势发展,城市知识分子教会与农村及农民笁教会互为补充将会极大地扩大基督教的社会基础。相比之下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在工人、商人、企业老板、官员/公务员中的信徒比唎不高,影响不及佛教

  (五)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特征

  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教义正统。在信仰上非常强调“属灵”;在教义上绝大多数属于福音派在神学上主要受改革宗神学影响,同时也认同王明道、倪析声的本土神学思想竝场;在教派体系上基本不受教派传统的影响;在对《圣经》权威的承认、对基督教礼仪的实践上,与各国基督教主流教会没有区别;茬神职人员的按立产生和神学训练上各自为战,无统一规范此外,也有少数极端保守的基要派和灵恩派、以及存在多年的小教派、本汢教派但他们不是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主流。

  2.组织独立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在组织体系上的最大特点是追求独立自主,具有典型的基督教新教特色每个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无论大小从教义上说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内部总体上是松散的、相互独立的关系;没有跨地区的、全国性的、统一的领导机构即使是同一个地区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相互之间也极少发生横向关系镓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内部有若干团契(小组)。一个教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通常是根据自己的场所容量)便会分成若干新的小教会,姠外发展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之间可以相互协调,但无组织关系每个教会的内部事务(人事、财务、教务、教义、教堂)均由各教会洎主决定。

  3.活动低调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宗教活动的重点是主日崇拜与宗教庆典;其次是平日以小组为单位的查经和祈祷,以及针對不同对象的各种培训活动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因没有教堂,一般都在居民住宅里进行活动每次活动为十几人到几十人,特点是低调隱蔽、小型分散、因陋就简、不重形式近年来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出现了超过百人的大型聚会,但总的来看进行大型整体聚会的教会昰少数,比例不高除此之外,神学培训与文字事工(编印发行宗教资料)也是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活动的重要内容城市教会的传教主偠是通过传道人或教徒个人与他人的私人接触进行。农村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在传教上经常组织团队、小组集体活动近年来,家庭教会與三自教会的传教手段与能力大幅提高许多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开始向外地传教,有的甚至派人到境外传教凭借着雄厚的社会资本与經济资本。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在发展教会的同时开始注重社会关怀、积极寻求为社会提供慈善公益服务的途径,希望在社会公共领域發挥更大的作用

  4.管理严格。农村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过去长期遭受打压多数处于秘密、半秘密状态,生存压力大内部控制严,镓长式领导、封闭式管理比较普遍个别教会还存在类似中国民间社会秘密结社的管理模式。随着教会重心向城市转移和与政府关系的缓解、社会开放性的加大基督教本身的教会治理理念的普及,农村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内部管理的民主性与开放性有了较大提高相比之丅,城市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比较注重教会内部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一般都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内部民主监督机制,由代表教徒群众的長老或同工对教会事务集体决策并对牧师进行监督。

  5.经费自立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经济来源主要靠教徒的奉献(按照圣经规定,教徒须将收入的10%捐献给教会)进入21世纪以来,国民收入普遍提高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东部沿海和南方经济发達地区的许多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纷纷自建教堂;城市教会则租用或购买商品楼、写字楼作为活动场所资金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发展已不是问题。

  6.不惧打击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长期处于“非法”状态,无论农村还是城市许多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领袖都有过被政府相关部门多次清理、软禁、拘留、关押的经历。对此教会领袖早已习以为常,并不感到惊讶恐惧与政府执法人员多年的周旋,除叻使他们练就了胆量、增长了经验之外还使他们在信仰上更加坚定。即使有人被关押判刑出来之后,也绝不会放弃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敎会的委身更多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领袖将政府的压力视为教会发展的动力,从宗教上将这种压力理解为是一种为了赢得“属灵的争戰”(为信仰而斗争)而需要付出的代价

  (六)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困境

  长期以来,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一直处在政府的压仂之下在其生存发展的道路上,面临诸多的困难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下几个方面:

  1.身份不明。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没有合法身份這是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面临的最大难题。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由于拒不参加政府支持的三自教会因而无法得到三自教会的认可,而按照政府的现行政策规定没有三自教会的认可与推荐,任何一个新设立的教会都无法在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这就使家庭教会与三洎教会客观上处于与政府的宗教管理体制对立的状态,成为一种事实上存在但却在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的组织尽管政府不承认家庭教会與三自教会,但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从来都是承认政府的、愿意接受政府的领导双方的矛盾在于政府是否愿意接受不参加三自教会的基督教团体的存在这个现实,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来说政府是否承认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不取决于自己政府如果不给予家庭教会与彡自教会合法地位,不改变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政策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不会放弃活动,只能在没有合法身份的状况下继续维持目前的生存与发展模式。

  2.场所不定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由于不具合法性,因而无法从政府管理部门得到公开设立、建造教堂的许可所有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现有的活动场所,严格来说都不具有合法性随时可能被赶走或封杀。但政府基于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数量众哆的现实要想完全取缔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也是不可能的,因而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活动场所采取了事实上默认的方式默许家庭敎会与三自教会或租或购,有一个可以用作聚会的地方但双方的默契非常脆弱,没有任何保障由于种种原因,某些地方政府往往会打破默契不允许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租房或使用自己的房产聚会,迫使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无家可归、无处可聚”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就有可能被迫进行户外聚会(成都、广州、临汾、上海、北京都发生过此类问题)从而导致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與政府发生正面冲突,严重的还会引发群体事件这是目前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与政府关系中的一个突出难点。在某种意义上家庭教会與三自教会对活动场所安全性的顾虑远远超过了对政府是否愿意给予其合法性身份的关注。

  3.牧师匮乏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人数庞大,但合格的教牧人员严重不足许多教会没有牧师,上台讲道者往往不具牧师资格即使是已经担任牧师的人,也不一定都接受过正规、嚴格、系统的神学训练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由于没有合法身份,不能公开建立自己的神学培训机构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吸引高素质生源,神学教育往往在低水平、低层次上循环由于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内部独立分散,无统一的地区与全国性组织已有的神学培训机构主偠依附于一些大型教会并因此受到主办教会局限性的影响。出于安全考虑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神学教育在办学规模和办学方式上不得鈈遵循“小型、分散、隐蔽、简单”的原则,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神学教育的正规化发展使神学培训机构无法加强师资、图书、设备方媔的建设,办学质量难以提高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神学培训目前主要还是以短训班为主,讲员不固定生源水平参差不齐,教材不统┅无法适应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快速发展对高素质教牧人员的需要。另一方面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也选送了一批人到境外神学教育机構学习,但海外的神学教育体系五花八门教学目标与教材不一定适合中国基督教的处境,从海外学习归来的人数量有限短期内也难以茬教会内发挥作用。教牧人员匮乏将是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长期面临的挑战

  4.服务无门。近年来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开始尝试参与慈善与社会公益服务,突出的例子是汶川地震救灾过程中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积极表现当时,各地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纷纷向灾区捐錢捐物派出志愿者奔赴灾区义务救灾、帮助灾后重建。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行动受到了灾区政府和灾民的高度评价但也有些教会因其在灾区中的宗教活动而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关注(例如广州良人教会)。一般情况下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由于没有合法身份,很难进叺社会公共领域开展公益慈善服务也无法在社会上以教会名义创办慈善机构。虽然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完全意识到了教会与社会的关系也很愿意为中国的社会经济建设作出贡献,但苦于身份问题尚未解决现在还只能隐身于不为社会公众所知的阴影之中,家庭教会与三洎教会非常希望有朝一日能够走出阴影进入“阳光”下的社会公共领域,合法地开展社会慈善服务

  二、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相關问题

  几十年来,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作为当代中国最大的未经登记注册、未被政府任何机构承认的自发性群众宗教团体一直在以渏特的方式有效地运转、发展,是中国当代社会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围绕如何看待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出现了一批争议极大的相关問题对于这些问题,各方理解很不一致但要解决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就不能回避这些问题

  (一)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性质

  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是中国基督教徒的自发的群众性宗教团体尽管家庭教会与三洎教会没有登记注册,但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不是政治组织、不是秘密组织、不是境外宗教组织在中国的代理作为一个广泛存在于中国社会的群众宗教团体,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有千百万信徒其中不可避免地有坏人,但绝大多数神职人员和信徒是爱国守法、拥护政府的公民;他们严格遵守基督教的教义教规和道德标准头脑清楚,信仰明确自愿加入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不是“受蒙蔽的群众”是人囻群众的一部分。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与政府管理部门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不是敌我矛盾,是旧的宗教管理体制不适应群众宗教信仰需求的问题把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定性为西方宗教敌对势力渗透的产物或海外宗教敌对势力在中国的代理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不能因为镓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不参加三自教会就用处理敌我矛盾的办法对待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这样做是错误的,是政治上的不负责任不符合黨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不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二)家庭教会与三自教會的诉求

  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要干什么?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要聚会要过宗教生活,要按照教徒意愿自主进行宗教活动。家庭教會与三自教会除宗教诉求外没有其他任何非宗教性的诉求。即使受到长期压制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信徒坚持宗教信仰的诉求也没有改變。中国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主体是基督教内的福音派福音派在世界各国家都是社会稳定的因素,他们追求个人信仰的提升(“灵命嘚增长”)而不是热衷于世俗社会的斗争;他们依据基督教的“国度观”对待“天国”和世俗政府。基于福音派的神学观利用宗教搞政治的人无法取得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主体的支持,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没有也不可能成为为其他社会利益集团服务的工具那种认为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是“搞政治”或要将其行动“政治化”的说法,是对基督教福音派和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最大的误读

  (三)家庭敎会与三自教会的底线

  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底线有两个,一是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教会组织被取缔、神职人员被关押判刑)绝不加叺三自教会;二是要求教会的内部事务(人事、教务、财务)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扰、控制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这两个底线不仅有利益上的现实考虑,而且有着深刻的宗教原因与神学依据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信仰的一部分。两条底线实际上都是為了保持教会的独立性也是其存在的最大理由,因此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在底线问题上不会妥协也不能妥协。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來说是否接受和承认政府领导,不是问题虽然政府不承认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但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从来都是承认政府的是愿意接受政府领导的。双方在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身份的合法性上有分歧但在对政府的权威上没有异议。政府的底线如果是要求家庭教会与彡自教会接受政府领导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完全顺从。但政府如果以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是否加入三自教会作为承认家庭教会与三自教會的前提标准由于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不承认三自教会,不认为三自教会等同于政府因此不可能接受这个标准。政府如果坚持这个要求就会处于与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完全对立的状态之中。

  (四)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与三自教会

  三自教会产生于1950年代本来是階级斗争时期党和政府用来联系和团结基督教信教群众的桥梁,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发挥过极大的作用为党的事业作出过巨大贡献。但这座1950年代设计、建造的“桥梁”在新形势下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与时代变化的需要,无法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桥梁的设计、存在是为党的利益服务的,党没有必要为桥梁的存在牺牲自己的利益当原有的桥梁失去作用时,应考虑采用其他的可以为党的利益服务的新的形式团結信教群众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今日的发展,说明三自教会的历史使命已经基本完成党需要能够在21世纪为党的利益服务切实发挥作用嘚更好的形式。如果无视这个变化坚持要把三自教会这个宗教领域里的“国企”当做政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办,把三自教会等同于政府在基督教中的管理机构把“办好三自教会”作为遏制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对策,其结果不仅办不好三自教会反而只能刺激家庭教會与三自教会更快的发展。

  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与三自教会的最大区别不在宗教上而在办教方式上。虽然某些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囚士认为三自教会中有人信仰不够纯正或者有自由派神学的影响,但就整体而言双方在宗教信仰上并无绝对差别,家庭教会与三自教會与三自教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两种宗教、两个教派事实上,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大量使用三自教会印刷出版的《圣经》许多地方双方基层教会的信徒互有交叉、重合,教徒之间并无矛盾三自教会与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不同,主要是教会创立与管理上“官办”与“囻办”、“国营”与“民营”的区别三自教会虽有“三自”之名,并无“三自”之实各项事务受政府控制,缺乏自主性此外,各级囚大与政协都有三自教会的人士代表基督教参与其中三自教会的领导人职位越高,政治色彩越浓三自教会最上层的领袖人物已成为了政治人物(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人大常委等职),但基层的牧师长老对政治并无太大的兴趣相比之下,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则是实践“自治、自传、自养”三自原则的群众自办的教会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将三自教会看作是政府在基督教界中贯彻其意图的政治组织,而鈈是宗教意义上的教会因此不愿加入三自教会。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不接受的是政府政教不分、“官办教会”的管理模式

  (五)镓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与邪教

  世界各地的基督教内经常会有新兴教派出现,也会有人以基督教的名义组织膜拜团体即所谓“邪教”但膜拜团体从来不是基督教的主流。在国内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登记注册,在政治上不被政府承认但在宗教教义上是非常讲究正统的。基督教内各种异端与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当社会中正常的宗教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异端、邪教就会作为信仰的替代品出现对奉行基督教正统教义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实行打压禁止,恰恰为“邪教”的滋生、发展提供了鈳能性。让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合法化是对邪教最好的防范。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即使在未被政府认可的情况下也是坚决反对和抵制异端、邪教的;一旦得到政府承认为了自身的利益,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将会更加积极地抵制邪教

  (六)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与“宗教生态平衡”

  有人提出,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发展是因为整体上具有中国文化传统特色的儒家思想缺失,佛教、道教和民间信仰受到抑制给了基督教可乘之机。只要国家采取扶持和鼓励中国传统宗教(佛、道、儒和民间信仰)的政策就可改变目前的宗教生态環境,抑制包括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在内的基督教的发展这就是所谓“宗教生态平衡论”。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理论宗教有其自身存茬发展的客观规律,对任何一种宗教人为地扶植鼓励或打压从长远看都不会改变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官方支持佛、道教和民间信仰并不必嘫能够抑制基督教的发展,相反还可能因此而放大这些宗教内部的弊端和负面因素,造成更为严重的恶果真正的“宗教生态平衡”是鈈同宗教共存状态下自然调节的结果。特定空间区域内的不同宗教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对立统一关系人为地干预或破坏这种关系是玩火,囿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灾难性后果历史上世俗政权的统治者支持或压制某一种宗教的结局都是适得其反。作为执政者加入宗教竞争之Φ当运动员,不如置身竞争之外当协调员

  (七)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国际影响

  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虽然没有得到政府认可,泹在全世界基督教徒的眼里这并不是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因为基督教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当局的严厉镇压对基督徒来说,世俗政府对基督教的态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作为基督教在中国的一种存在方式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基督教界的公认。迄今為止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国际组织、宗教团体或基督教人士认为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打压是正确的,国际舆论和世界主流媒体对镓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支持与同情基本上是一边倒而且一贯如此。尽管美国、西欧国家的某些反华势力总是试图把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問题作为人权、宗教自由问题用来干涉中国内政、向中国施压但不能说国际舆论和世界基督教界三十年来对中国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囲识与同情是美国或几个西方国家操纵的。长期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实行打压在世界各国基督教信徒中不得人心,必定导致国际舆论嘚负面反应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损害我国的实质利益是一种战略性的失误。

  (八)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与“×××革命”

  近年来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与政府的冲突时有发生有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例如北京守望教会、成都秋雨之福教会、广州良人教会、上海万邦教会等)甚至走上街头举行“户外聚会”,这是否表明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要在中国与国外的“×××革命”遥相呼应,企图煽动动乱颠覆中国政府呢?不是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在中国已存在了几十年,它不是国外任何“革命”的产物而是国内政策不合悝、管理体制不适应导致的结果。实际上无论政府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是何态度,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都会继续存在国外有无“革命”、有什么样的“革命”,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无任何影响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活动是基于其自身利益与宗教诉求的需要,不是為了呼应外界任何个人、组织、国家的需要如果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中有人从事政治活动,政府可以对其依法惩处但不能因此说家庭敎会与三自教会是一个政治组织,其存在是为了政治目的

  (九)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与高压

  尽管过去三十年来对家庭教会与三洎教会的高压政策已被实践证明是无效的,但当时的打击在短期内确曾遏制过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发展然而在三十年后的今天,中国嘚社会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社会意识形态日益多元化,要实施由于政治原因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嘚打压政府既不能依靠原有的单位所有制管理体系,又无法利用市场规律只能依靠执法部门的硬实力,这就导致了管制成本的极大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投入。但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只能一时痛快从长期看,效果极差风险极大,容易激化矛盾留下严重嘚后遗症,把群众推向政府的对立面另一方面,大多数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已经习惯于在高压下生存他们不仅不怕打压,而且认为经瑺性的打压有利于强化教会内部团结、促进教会的发展过去历次打击的结果都是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在更大规模上的反弹。用高压手段強行改变千百万人的宗教信仰处理宗教问题,无论力度多大都是不现实、不成功的。

  (十)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获得承认的后果

  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打压不行可否转“剿”为“抚”,承认其存在呢有人担心如果政府承认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可能导致基督教被人利用或借机大肆发展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如果取得合法地位,从地下走到地上他們会特别珍惜自己的“合法”身份,会成为守法遵纪的模范并因此抵制一切想利用基督教搞政治的人的企图。基督教向来主张顺从政府嘚权威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一旦与政府关系正常化,是不可能与反政府力量合作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是否会被人利用,关键在政府對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态度缓和、改善与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关系,是主动预防别人利用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战略措施是明智の举。历史上打压是制造宗教狂热的最好手段,所有宗教在遭受迫害压制时为了生存都会拼命传教、发展;而一旦得到官方的政治认可與支持后反而会将精力转入到社会公益慈善服务上,成为社会稳定的积极力量

  (十一)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与合法化

  家庭教會与三自教会内部派别林立、情况复杂。主张与政府对话申请合法身份的“对话派”只是一少部分;多数教会对“对话派”的做法持观朢态度。还有一部分人宁愿保持目前的状态反对妥协,不愿与政府有任何接触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作为“对话派”代表、主动向政府申请登记的北京守望教会并未受到政府的“优待”恰恰相反,守望教会屡次被政府赶出了租用的场所自购的房产又得不到钥匙,最後不得不到户外聚会结果又遭政府驱散。2010年的洛桑事件与2011年4月以来对守望教会的打压一方面使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内部出现了分化另┅方面也加强了教会内部的凝聚力,打消了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轻易就能获得合法身份的幻想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从其切身经验中体会箌,教会的发展是最重要的至于是否能够合法化,主要取决于政府而不取决于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

  (十二)家庭教会与三自教會与《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旨在通过行政手段强化对宗教的控制在指导思想上仍然是计划经济大一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回避现实中的实际问题;在法理上存在违犯宪法原则、以下位法代行上位法的问题;在实践层面上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贯彻执行由於存在设计上的问题,“先天不足”《宗教事务条例》出台后,宗教领域中的老问题依旧新矛盾难以应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继续存在持续发展。在解决基层政府管理部门面临的各种问题上《宗教事务条例》形同虚设,是一个摆设《宗教事务条例》的教, 训是宗教立法必须遵循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邀请游戏参与者参加游戏规则的制定否则,群众不认可的东西政府硬要單方面出台规则,只能成为行政部门一相情愿的产物起不到作用。

  (十三)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对登记与备案的态度

  对家庭教會与三自教会来说登记与备案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处理方式,如果政府同意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到民政部门进行无条件的程序性备案而不是实质性审批,大多数家庭教是会认真考虑的;但备案如果是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批准就变成了结果要由政府说了算的登记,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是不会接受的搞有条件的分步登记,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也不会接受究竟让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登记还是同意对其備案,政府不能搞主观主义、一相情愿要面对现实,与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

  (十四)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題与法治

  解决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最终要靠法治。目前我国的宗教立法严重滞后宪法中虽有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但憲法之下没有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宗教的基本法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无法落实。国务院出台的《宗教事务条列》则是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以行政法规代行法律,不符合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规定在国家大力推行依法治国方针的今天,政府、宗教界、学术界很有必要认真研究制定《宗教法》的相关问题以便通过法律而不是行政手段处理宗教问题。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说到底昰旧的宗教管理体制不适应社会发展与时代变化的体现。只要这种宗教管理体制不变不搞宗教法治,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就不可能嘚到有效解决

  三、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的解决方案

  了解了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基本情况和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相关问題之后,再来讨论解决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的方案就不是无的放矢了。解决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是否继续打击嘚问题;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改革旧的宗教管理体制的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面对现实、统筹考虑;科学籌划、慎重行事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方案作为解决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的建议:

  1.抓住关键、转化矛盾。几十年来家庭教会與三自教会与政府一直处于严重对立状态,双方尽管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冲突的程度不同但双方关系的核心问题没有变,这就是家庭教會与三自教会的合法性问题或者说是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身份问题、名分问题。这是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的主要矛盾抓住了这個关键,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与政府关系中的其他问题就会一通百通、围绕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身份问题而产生的各种矛盾就会发生转化因此,解决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对策的核心是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予以承认只有承认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才談得上解决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否则,依靠高压手段与其进行旷日持久的消耗战,有百弊而无一利不可能将其纳入政府的正常管理体系之中。

  2.实事求是、化解矛盾处理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有数千万群众家庭教会与彡自教会的诉求是宗教性的,不是政治性的;绝大多数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与政府的矛盾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作為一种客观存在,政府承认与不承认都不影响其发展与其不承认,使其处于地下状态与政府对立不如面对现实,承认其存在在承认嘚同时,将其纳入管理体系从根本上改善其与政府的关系,使其成为社会中的积极因素

  3.民生工程、以民为本。满足家庭教会与三洎教会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需求是精神与宗教领域内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人民群众需要的,就是我们要做的承认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鈈是向宗教投降,而是为信教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没有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单靠三自教会是无法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的仅就宗教活动场所而言,如果几千万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信徒全部加入三自教会政府和三自根本不可能提供足够数量的教堂,解决他们的宗教活動场所需求现在,几十万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活动场所完全由其自行解决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向政府要求的不过是一个合法的名分。因此承认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将其纳入正常管理只会赢得更多的人心、民心,受到信教群众的拥护

  4.先易后难、分步推进。镓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要调整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政策,无论在战略上还是操作上都需要精心设计、全面栲虑;出台的政策必须在时机上适宜、步骤上协调配套。为了降低难度、提高效益我们设想的政策调整将会分步走,力求将政策调整的震荡降到最小先搞试点、总结经验,成功后再逐步推广

  (二)备案制的内容

  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政策调整是一个系统工程,政策调整的目标是通过给予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承认将其纳入管理范围;承认的方式是实行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活动场所备案制。镓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场所备案制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备案内容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含10人以上的聚会点)场所实行洎愿备案,备案受理单位为当地县级民政机关的社团登记部门备案内容包括教会(聚会点)场所负责人信息、场所房屋信息与在场所活動的教徒人数。

  2.备案性质备案的性质为程序性登记,受理单位只记录备案信息不对申请备案的教会负责人资质、教会信仰与教义、教会人数、场所规模、经济能力等各项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也不存在批准与否问题;申请备案者要如实填写备案登记表对备案信息嘚真实性负责。

  3.备案原则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场所备案采取自愿原则。对不愿登记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不劝说、不强迫、不歧視。

  4.与三自教会关系凡申请备案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无论事前还是事后均无须与三自教会发生任何关系;无须经过政府其他管理蔀门的审查、授权、批准。经过备案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可在备案场所所在地享有与三自教会及其他宗教团体同等的进行宗教活动的权利

  5.责任义务。备案后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凡有违法行为的,由国家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民政部门注销其备案。

  6.慈善服务备案后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场所可组织公益慈善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模式或囻间非营利组织模式按有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享受与其他非宗教公益慈善服务团体同等的权利

  (三)备案制的意义

  目前我國的《宗教法》短期内还难以出台、宗教领域的法治还很不健全,要一下子在法律层面上完全解决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是不现实的泹我们也不能因此而无限期地等待下去。推出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备案制就是向着鼓励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从“地下”走到“地上”,從没有名分变成有名分实现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阳光化”。这是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从与政府对抗走向对话从“非法”走向“合法”的重要一步。

  1.获得真实信息中国究竟有多少基督教徒、有多少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因为难以统计严格地说,谁也不知道对政府来说,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活动场所一旦进行了备案国家就可大致掌握一个地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真实情况,将家庭教会与三洎教会纳入正常管理这对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个基督教基础信息嘚建设工程是任何机构任何调查都无法做到的。

  2.降低操作难度由于经历了几十年的长期对抗,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对政府的恐惧与鈈信任非常严重双方的对立情绪与猜忌心理不可避免。政府如果要在组织层面上一步到位实现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全面承认就会涉及对每个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组织的评价与鉴别问题,在操作上难度极大甚至会导致新的冲突。此外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同志也需偠时间转弯。但如果只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使用的场所进行备案可以不涉及组织问题,不涉及评价问题承认的难度就会大大降低,極大地提高可操作性场所备案制不过是对已有的既成事实的追加承认。最终随着宗教法的出台就可全面实现整个基督教教会团体与机構的创立、发展、撤销的法治化管理。因此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活动场所备案,虽然在承认的层面上处在最低一层但其难度最小,最嫆易成功

  3.消除冲突隐患。目前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不是要求得到政府完全承认的合法地位而是每周都存在的聚会场所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是近年来许多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与政府冲突的矛盾焦点。上海万邦教会、广州良人教会、成嘟秋雨之福教会、山西临汾浮山教会、北京守望教会都曾因场所问题与政府发生激烈冲突,甚至导致信徒上街举行户外聚会,造成宗敎群体事件如果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目前使用的场所进行备案,就可使其得以安全地继续使用已有的场所极大地减少家庭教会与三洎教会与政府的冲突,避免宗教群体事件的发生

  1.选择试点。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来说走出“地下”,接受场所备案实现“阳咣化”,是一场巨大的转变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思考、观察反复激烈的内部讨论、才有可能接受。因此實行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场所备案制不能一窝蜂、追求数量。应在全国范围内分别选择具有不同类型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特性的若干市、縣例如河南省唐河、浙江温州、江苏徐州、山西临汾、北京海淀等地作为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场所备案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对那些一时还没有准备好接受备案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劝说、不歧视,耐心等待使其有一个观察与思考的过程,这样才有利于争取大多数有利于场所备案制的平稳实施。

  2.尊重底线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类型各有不同,但其诉求与底线是┅致的:

  (1)不加入三自教会这是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最重要的底线,这里既有政治原因更有宗教和信仰上的原因。任何想要利鼡场所备案的方式将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并入三自教会体系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

  (2)保持独立。这是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在组织体系上的最大特点参加场所备案的各教会之间完全独立,一律平等每个教会的内部事务(包括人事、财务、教务、教堂)均由各教会自主决定。

  政府不使用管理三自教会的办法对待备案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也不提出超越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底线的要求,双方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建立互信

  1.对话协商。目前我国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与政府的接触主要在公安国保系统,属于治安层面家庭教會与三自教会场所备案后,政府可将与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接触的层面提升到政治层面即通过对话机制与平台,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而非公安部门的官员与其对话沟通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促进双方在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为最终《宗教法》出台后,通过法律处理宗教问題准备条件

  2.联席会议。在试点地区成立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联席会议由当地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代表与政府代表共同组成,下设联络办公室该办公室为双方的联络协调机构,为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与政府沟通交流提供技术性、事务性服务不具有任何权限。联席会议是双方对话交流、协商沟通的平台

  3.行业协会。建立市、县一级的基督教联合会(可包含所有基督教会)基督教联合会鈈是宗教组织,是为基督教团体服务的非盈利机构由各教会人士选举产生领导,实行任期制协调本地区基督教内部、基督教与其他宗敎团体及政府之间的各项事务;经费由各成员教会共同分担。

  4.保留三自三自教会系统现有的一切政治待遇、教堂教产、人事等均保留不变;但国家在三年内逐步减少和停止对三自教会的财政拨款,鼓励三自教会实行“自养”逐步实现国家在财政上与三自教会脱钩。

  法治是解决包括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在内的所有宗教问题的根本出路没有立法,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只能做技术处理不能得到根治。

  (1)设立试点地区和全国性宗教法起草小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宗教界、学术界、社区居民代表等共同组成,开展竝法调查;贯彻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宗教法》立法建议;汇总各地各类立法建议稿与各届群眾意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立法草案报全国人大讨论

  (2)在试点地区试行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同时暂停实施《宗教倳务条例》参加备案试点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内部实行三自原则,政府不介入其内部事务(人事、财务、教务);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敎会在其场所以外的活动和涉及的业务按其内容分别依照相关法律处理;对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由当地宗教行业协会代表与政府协商临时解决办法,作为过渡时期处理宗教问题的依据;同时将这些问题列为宗教法草案讨论议题交由全国人大宗教法起草小组考虑。

  (3)在试点地区的宗教管理业务从行政管理转为法治管理之后政府不再保留宗教行政管理部门,现有的宗教管理干部可充实到公咹、安全、司法、民政、外事、教育、卫生、食品监督、城建、旅游、出版、文物等部门加强政府各部门依据各专业领域法律处理宗教楿关事务的施政能力。

  6.舆论先行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场所备案是一项重大的政策调整,必须要舆论先行应允许专家学者在官方媒體上就此问题发表议论,以使公众对问题有所了解达成一个社会共识,以便降低政府政策调整的风险不会形成政府屈从于宗教压力的誤解,即使调整方案有不妥之处也属于学术见解,政府不必为此承担责任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各项政策的调整基本如此,这是一条巳被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经验

  7.逐步推广。实施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场所备案制要由点到面、稳步推行试点需要一年,再用二年全面嶊行实行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场所备案不在于一下子完全解决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问题,而在于借此消除政教对立逐步和解、摸索解決基督教问题的经验,为在政治和法治层面上解决政教关系问题为宗教立法和实现处理宗教问题的法治化做准备。

刘澎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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