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将下列被執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在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不得有以下消费荇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荇高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輛;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以上行为。
如有上述行为以及有财产而不履行一经查实,将依法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注:名单仅代表发布时段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实时失信被执行人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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