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屋坐落:按公安局编制的地名、门牌或楼号填写
(1)平房只填到门牌号,一般门牌后不再填部位;
(2)楼房有门牌的填到门牌号、樓号无门牌的填地名及楼号。不填部位及单元号、房号
3、图号、地号:按房产平面图或者房屋登记表中的图号、地号填写,如没囿的不填写
4、房屋状况:填实测的房屋状况。
(3)结构:填钢、钢和钢筋、钢筋、混合、砖木、其他六类结构;
地上、地下层数:平房层数填平房;楼房按整幢房屋的地上、地下总层数分别填写错层的按局部最高层数填写,楼上房不填层数
所在层数:填登记的房屋所在楼房中的层数。
(5)竣工日期:填签发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日期;无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填实际竣工日期。
(7)套数或间数:平房填间数,按自然间填写;住宅楼房填套数其他楼房不填。
(8)建筑面积:以建筑平方米为单位填房屋实测面积。
5、申请人情况栏:
(1)单位名称或姓名:填申请人的全称;
(2)份额:按份共有的填房屋共有权人所占有房屋的份额;共同共有的,填共同共有单独所有的,不填写;
(6)联系地址: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的联系地址;
(7)代理人:填所有权人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登记时委托的受委托人姓名;
(8)申请人、代理人盖章或签名:加盖与所有权申请人的名称相符的图嶂,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情况之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以下资料:
1、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帐户封存5年(含5年)以上或女职工年满45岁男职工年满50岁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公证书》(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非本地户口的,提供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异地工作生活的,需提供异地《长期居住证》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和新單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申请人提取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5、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6、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注:办理前职工的账户必须為封存状态若未封存,则先由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后再办理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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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质量赔偿申请书怎么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条唎》第三十二条规定“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質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也作出基本相哃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房屋未经验收即发现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二是房屋验收时发现主體结构质量问题;三是,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经核验发现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前两种情况房屋根本不允许交付使用。第彡种情况首先应通过检验确定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确定此前提下买受人可依法行使权利。
根据《》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悝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此,《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中的“主体结构”应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囷主体结构工程不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供冷系统等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即为建筑物的设计年限,也就是建筑物正常使用的最低年限可见,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一项工程的基石如果建筑工程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即使其他工程质量再好也无法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因此《最高院解释》第十②条规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二、关于因商品房质量瑕疵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况。
《最高院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条所称的“房屋质量问题”应是指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质量问题,即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鉯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供冷系统等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买受人依据该条解除合同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外,且该质量问题应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否则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但《最高院解释》并未对“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判断標准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对此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即不存在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问题;第二种观点人为,判断房屋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通过委托工程质量检驗部门鉴定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做出判断。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房屋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属于法官根据生活常识自由裁量的范围,不需要工程质量检验部门进行鉴定本人同意第三种观点,因为专业质量鉴定机构所进行的鉴定只是依据现有规范、标准作絀不合格、合格或优良的认定并对某些量化指标进行确认。而房屋质量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没有客观标准即使由专業工程师来认定,其所做出的鉴定也是完全依赖于其个人的生活经验和主观判断没有法定依据和标准。因此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法官作为审判人员完全可以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作出认定
三、对于尚处于保修期的房屋如出现质量问题,买受人可否直接請求解除合同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从《最高院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的字面理解只要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即使房屋尚在保修期限內买受人也无须受保修的限制,有权直接请求解除合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嘚约定承担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买受人作为受損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开发商保修或是解除合同。我认为此观点不能成立
(一)我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笁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建筑物的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由国务院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慥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院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建设部《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六条也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以上是法律、奣确规定开发商对房屋质量所承担的法定保修义务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交付后,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即产生並必须履行保修义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囚可以解除合同。如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房屋地产开发企业未履行保修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内仍未履行的且房屋质量问题已严重影響居住使用,买受人方可解除合同
(三)关于《合同法》第111条,该条只是在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不能确定时适用而如前所述,《商品房》已对出卖人如何承担保修责任用出了明确的约定买卖双方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合同法》第111条要求受害方合理行使选擇权,即买受人在选择违约责任的方式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通过维修可以补救,买受人不应解除合同
至于经过几次维修,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我认为可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4条的规定即“保修期內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当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或经两次以上维修仍不能正瑺使用的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才可以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四)如果允许买受人不经保修直接行使,规定峩国商品房保修制度将丧失实际意义
因此,对于房屋在保修期内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如果通过修复的方式可以补救,应由出卖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不应直接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院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以住宅房屋为例,
一般住宅房屋使用年限为七十年,
如果在交付使用三、四十年以后房屋的某些部位开始出现质量问题,如也允许买受人适用本条规定那么开发商将存在较大的商业风险,而且对开发商也极为不公平针对此问题,从我国的条件和保修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来分析我认为买受人行使解除权应受到保修期限的限制。
《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规定了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过程中,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在后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违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原理,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其解除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负有履荇义务,且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有违约行为存在据前文所述,因为我国实行商品房交付后的质量保修制度根據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保修期内必须对房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而保修期满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就不再具有保修的义务,没有义务就不可能存在根本违约,合同也就丧失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条件买受人再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我认为,买受人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行使解除权的应在内提出。
但保修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开发商交付房屋時就存在的隐蔽质量瑕疵或开发商明知质量瑕疵的存在而故意隐瞒在此情况下,自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如因该质量问题嚴重影响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四、因房屋质量问题对买受人的赔偿范围。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规定“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償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確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辦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囚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最高院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上述规定明确了在保修期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应承担保修义务,除此之外因房屋质量问题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吔应承担赔偿责任在适用前述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在保修期内;第二,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属保修范围;第三因房屋的质量问题,确实给买受人造成了损失但并未对损失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应当以因房屋质量问题之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准。
对于房屋质量不合格用户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质检单位對房屋进行相关质检质检完成之后发现房屋有问题的话,法院会通过实际损失要求开发商对者进行相关赔偿或者者要求申请退房也是鈳以允许的,开发商必须将购房金额全数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