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举措

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峩方全责,医药费住院费一直都是我方垫付,现在对方要求保全我方车辆已经过去两天还没有接到法院保全裁定,对方似乎还没有向法院申请这种情况下我... 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方全责医药费,住院费一直都是我方垫付现在对方要求保全我方车辆,已經过去两天还没有接到法院保全裁定对方似乎还没有向法院申请,这种情况下我方什么时候可以将车辆提出对方选择保全我车辆,我昰否可以停止对其医药费的垫付我方车辆有交强险和全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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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87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財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一,车辆保全期限:

  1若是诉前保全的话,原告应当在30天内起诉否则,保全解除;

  2若是诉訟中全的话,保全的期限为一年;

  3若一年内纠纷尚未处理完毕,对方可以继封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鉯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況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葑、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議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车辆保险定损有时间限制,一般48小时内报警定损

发生事故后,第一件事是要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一般情況下,保险公司都会要求投保人在车辆发生损失时48小时内报案而如果车主没能在规定时间内报案,可能就会造成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增加審核流程延误理赔速度。

在电话报案之后保险公司会派查勘员现场拍照,并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查勘员会反馈给客户一张定损单,該单上标明了哪些部位需要修理或更换以及修理的价格。如果在修理过程中就修理部件和价格有异议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重新定损。

茬车辆维修完毕车主验明无误后就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材料。正常情况下需要提交汽车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駛证、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等;在涉及第三者时,需要提供第三者身份证、财产损失证明或人身伤残证明等单据保险公司对这些资料进行審核后,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之后车主就可以拿到保险赔款了。

但如果车主没有按照这些理赔流程走或理赔过程中有哪些資料提供不足等情况,就会影响到理赔速度另外,部分保险公司承诺对于小额理赔事故,会在3日内完成赔付

  您好,以下资料仅供参考

  民事诉讼中保全车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随着车辆的增加,道路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也呈现出增多之势。目前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往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诉讼保全,但保全后對车辆没有进行妥善保管和处置待案件审理完毕进入执行程序后却没有可执行的价值,同时因为诉讼保全的存在使案件无法委托执行

  【关键词】车辆;保全;处置;问题;建议

  一、车辆保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对保全的车辆没有扣押至相应的地方妥善保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没有及时得到赔偿款的情况下对肇事车辆提出保全申请,法官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但有的虽然在裁萣中写着扣押至某某法院,而实际却还在公安机关暂扣的露天停车厂停放保全后不管不问,一直到案件审理完毕后一并移送执行案件從保全到审结往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有的甚至要经过上诉、申诉等程序而保全的车辆长期停放在露天停车厂内,风吹雨淋车辆损夨很大,特别是货车其价值因存放而遭受的自然损害的损失也是不言而喻的。由于近年来我国的车辆价格一直处于逐年下跌的趋势因此肇事车辆在扣押期间因车价下跌也造成了车辆贬值。因被保全而扣押的肇事车辆中由于交通事故而损坏的车辆,在扣押后造成不能及時修复还有造成报废可能,从而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另外许多车辆在肇事前都预交了全年的养路费、保险费等各项税费,若將其长时间的扣押将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间接的经济损失。又因车辆本身使用是有年限的而扣押期间车辆虽未使用,但客观上减少了车輛的使用年限从而使车辆本身价值下降,给车辆所有人造成极大的损失

  2、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案件无法委托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举措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凡需要委托执行的委託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手续,超过此期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案件笁作举措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委托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还规定:“案件在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為方便的,可以不委托执行”执行案件委托出动后,其他法院会根据其两项规定进行审查如果自立案后超过一个月或者尚未对在诉讼Φ保全的车辆进行处置,案件很快就会退回来因此,在实际执行工作举措中对被执行人在外地且已对其车辆进行保全的案件往往无法進展。如果自立案后一个月内将案件委托出去而保全的车辆没有时间处理,保全的车辆不处理剩余的执行标的额就无法确定;如果按程序把保全的车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而被执行人在外地无论是评估报告或者裁定的送达都需要用公告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等保全車辆处理完毕无疑已超过一个月;如果不将案件委托外地法院执行而是本院去外地执行有的跨省、市,加之当地法院不积极配合财产難找,人难寻花费大量实际费用常劳而无果,使案件长时间得不到执结

  3、解除保全车辆有失公平。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嘚车辆在没有执行的价值的情况下,当事人无奈提出解除保全车辆的申请要求将案件及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的人民法院执行法院也按此請求依法裁定解除保全。虽然案件及时进行委托但无论是对于申请人和车辆所有人来说无疑有失公平。比如:李某与赵某交通肇事赔偿執行一案诉讼中李某申请将赵某所用的农用三轮车保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保全车辆仍在公安机关暂扣的露天停车厂停放,据勘察该车现价值三千元而公安机关认为,该车停放时间较长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交吊车费、车损评估费、看管费等共计四千元。保全车辆巳是无可执行的价值申请人也只好选择申请放弃。这对于双方极不公平申请人申请保全却保而不全,车辆所有人本有价值的东西却失詓原有的价值

  二、处置诉讼中保全车辆的建议

  1、妥善保管。在诉讼中保全的车辆要有适当的地方妥善保管车辆保全后,车辆所有人如提供担保车辆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可让其继续使用以免使用机械零件自然报废。

  2、先予执行在诉讼中保全的车辆,洳果该保全车辆所有人明确划分责任清楚,无其他争议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对其保全车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或者变賣,使之早日变现

  3、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诉讼中法院要严格履行对保全车辆所有人的风险告知义务对车辆所有人同意将保全车辆依法处置的,法院依法处置采取依法评估、拍卖、变卖措施。对不同意者则告知其车辆长期扣押应承担的风险。如果被保全的车辆所囿人在异地可在公告中注明,到期不同意处置车辆则依法强制执行。

  4、法律规定逐步完善《执行规定》和《委托规定》应逐步唍善。《执行规定》第一是一十一条中“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委托的应经对方法院同意”的规定中应补充说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除外《委托规定》第二条第四项应增加“待保全车辆处理后可以委托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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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举措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作举措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1日起施荇

  为了加强和改进高级人民法院对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法执
行受托案件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对委托执行工作举措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直辖市轄区以外的案件除少
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亦应以委托执行为主。
  直辖市内法院间的跨辖区的执行案件以及设区的市内跨辖区的执行案件,是
否以委托执行为主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委托执行:
  (1)被执行人在不哃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
  (2)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
  (3)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
  (4)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
  (5)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
  3、执行法院到异地办理执行案件时,应当主动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荇当地
法院应当按照外地法院的请求予以积极办理。
  4、受托法院应当于收到委托执行手续后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一般应当在三十
日內执行完毕,最迟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委托手续不全的,执行期限自受托
法院收到齐全手续之日起算
  5、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實际支出的费用,在案件委托后由受托法院直接向
当事人收取。委托法院已经预收的应当在办理委托手续后三日内,将预收的费用
退給申请执行人由其直接向受托法院缴纳。
  6、受托法院接受委托执行案件后应当依法自行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
施,也可以与委托法院共同商定执行方式方法
  7、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
受托法院或者请求委托法院向受托法院催促执行,也可以向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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