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单位人事的求助,离异后引产有引产假期多少天吗?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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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农业局请休假制度》《惠州市农业局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及福利待遇规定》和《惠州市 农业局老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党办人事科
责任编辑:局办公室
本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 为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我们对《惠州市农业局请休假制度》、《惠州市农业局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及福利待遇规定》和《惠州市农业局老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惠州市农业局
&&&&&&&&&&&&&&&&&&&&&&&& &&&&2018年2月26日
惠州市农业局请休假制度
(一)因公外出。
局长因公外出向分管农业的副书记或副市长报告,并告知办公室。副处级领导及调研员、副调研员因公外出1天以上,向局长报告,并告知办公室和分管科室。
正科长因公外出1天以内,向分管领导报告;2天以上向局长报告。主任科员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外出1天以内向科长报告;2天以上向分管领导报告。
(二)病假。
因病请假,局长向分管农业的副书记或副市长报告,并告知办公室。副处级领导及调研员、副调研员向局长报告,并告知办公室和分管科室。
科长因病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主任科员以下人员因病请假2天以内由科长批准;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
因病住院的均要及时告知人事科。
(三)事假。
事假必须从严掌握,处理私事一般要利用年休假时间,年休假时间用完后,确须请事假的才予以批准。
局长因私事请假由分管农业的副书记或副市长批准。副处级领导及调研员、副调研员因私事请假1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并告知办公室。
科长(下属单位主要领导)因私事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主任科员以下人员因私事请假1天由科长批准;2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
(四)年休假。
干部、职工年度休假按个人申请、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般程序:根据年度休假计划和工作实际,由本人提前通过OA系统申请,经科室同意后报人事科办理,人事科按请假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获批后通知请假人按时休假。
特殊程序:确因个人遇到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先口头(电话)请假,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局长休假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办公室和人事科。副处级领导及调研员、副调研员休假由局长批准,并告知办公室。
科长(下属单位主要领导)休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主任科员以下人员休假由科室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副处以上领导在公休假离开惠州市行政区域或利用节假日出国(境)的要向局长报告,同时告知办公室。
科以下干部职工利用公休假离开惠州市行政区域或在节假日出国(境)的,主任科员以下干部职工向科长、分管领导报告;科长向分管领导、局长报告。同时,均应报人事科登记备案。
二、请假手续
请病假、事假、年休假实行统一的《惠州市农业局请休假呈批表》审批制度。由个人填好后,按上述批准权限送有关领导审批。因故不能预先请假的,需及时电话告知,事后补填相关手续。
干部职工病假、事假、年休假均要报人事科登记备案。
三、请销假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2、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3、休假期满,须及时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
4、人事科要建立健全休假登记备案制度,局机关纪委加强监督,不定期抽查上班情况,对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其作为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依据。
5、局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惠州市农业局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及福利待遇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08〕第9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等文件对婚假、产假、节育假、看护假、探亲假、年休假、病假、丧假、事假的有关规定,为便于掌握和安排各类假期,结合我局实际,制订以下具体规定。
(一)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二)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工作人员,给予婚假5天。
(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车旅费自理。
(四)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二、产假、节育假、看护假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17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剖腹产208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可给予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经医院证明,可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42天。如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者,两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如引产加结扎,引产休假应为42天,结扎再加21天,共计63天。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科室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可请哺乳假3个月。
(四)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院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3天;取宫内节育器,当天休息1天;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休息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人事部门可根据医院证明,视实际情况给予批假。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
(六)福利待遇:
1.产假和节育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
2.女职工休产假后,经批准续请哺乳假的,在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75%发给,津贴补贴按60%发给。
3.分娩、施行结扎手术或人工流产的工作人员,凭医院证明,按局工会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领取慰问费1000元。
4.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申报方法根据《惠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方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执行。
三、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范围。
1.工作满一年并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广东省外),可以享受探亲假。
2.探望父母,包括探望自幼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现由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3.工作人员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居住在同一地的父母的,不得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工作人员与配偶当年团聚45天以上的以及女工作人员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完规定的产假后,继续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5.工作人员夫妇分居两地的,当年只能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二)探亲假天数。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或符合条件选择探望岳父母、公婆)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经科室及分管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4.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福利待遇。
1.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
2.工作人员的探亲路费,经科室和人事部门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四、年休假
(一)年休假天数。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可享受年休假。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满10年未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福利待遇。
1.年休假为有薪假期。每年年初,各科室结合个人意愿和工作安排制定当年休假计划,严格按计划落实,原则上不允许出现工作人员全年不休年休假的现象。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应说明原因,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发给年休假工资报酬(计发标准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
2.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接转下年度合并使用。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休假;
4、如在当年休假后再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含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未予扣减工资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
5、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接转下年度合并使用。
6、年休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可累加在休假时间内。
7、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时,须按《惠州市农业局请休假制度》进行审批。因病半休的工作人员,在计算连续病假时间时,其每两个半日休养的时间,作为病假一天计算。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发放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经所在科室批准,可给予5天的丧假。工作人员需去外地料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车旅费自理。
工作人员处理私事,应尽量利用公众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确实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年休假时间用完后),由本人申请,按《惠州市农业局请休假制度》进行审批,经领导批准可请事假,事假1次连续不得超过10天,1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见习期内请事假累计不超过15天。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连续请事假的,每二个半天作为事假一天计算。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
八、注意事项
1、各类假期的时间计算(除年休假、婚假、丧假外)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2、本办法执行范围只限于市农业局在编工作人员。
3、各科室应在不妨碍工作的前提下,对工作人员的假期做好计划安排,并要健全请假、审批、登记、销假制度,作为机关岗位责任制的年度考核的重要考核内容。
4、工作人员在使用各类假期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惠州市农业局老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 一、政治理论学习和党组织生活规定。一是每年为每位离退休人员订阅《秋光》杂志一份,供老同志学习用;二是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离退休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员组织生活(可以以饮早茶形式进行),确保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确保老干部队伍思想稳定。
&&& 二、“九九”重阳老人节等活动规定。每年“九九”重阳敬老月期间,都要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在市内秋游,参观我市改革开放取得的新成就,领略惠州大好河山的美好风光,秋游费用控制在人均300元以内。离退休老干部每年参加的“三八”妇女节、“七一”党的生日、“八一”建军节等活动一般采用集中饮早茶的形式进行。
& &&三、春节团拜慰问活动规定。每年春节前,都要举行新春团拜会和慰问活动。老干部新春团拜会,由人事老干科主办、办公室、计财科协办,所有离退休老同志参加,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由局主要领导在会上通报单位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慰问异地安置离退休老干部和市区老弱病残离退休人员,由分管领导和人事老干科负责,异地安置离退休干部每人慰问金600元,尚在住院的病号和市区老弱病残人员每人慰问金500元。
四、病号的慰问工作规定。要及时探望慰问因病住院或在家治疗的老同志,将组织的关怀和温暖送到每一个离退老同志心中。不同级别的离退休病号,分别由下列同志负责慰问:正处级以上干部由局领导会同有关科室前往慰问;副处干部由分管人事老干科的领导及人事老干科同志前往慰问;科以下干部、工人由老干科代表局前往慰问。慰问金为500元(特殊情况另论)。
五、离退休人员病故丧葬费包干制规定。本局离退休人员病逝后,由分管领导与人事老干科工作人员上门对其家属进行慰问,慰问金一律1000元,并与家属协商处理后事。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规定(粤人薪〔1999〕2号),丧葬费标准为逝者所在地上年度3个月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单位一次性发给亲属包干使用,丧事从简办理。
六、老同志遗体告别仪式规格规定。离退休老同志病逝后,后事处理按规定一律从简,不成立治丧委员会或治丧小组,如家属强烈要求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参加人员和主持人应按病逝人的不同级别派出相关人员参加。送花圈:所有干部职工以市农业局名义送一个;所有党员以农业局直属机关党委名义送一个。
七、家庭有重大变故慰问规定。离退休老干部家庭有重大变故(父母亲或爱人病故),由人事老干科上门慰问,每人慰问金500元。
八、老干部用车规定。凡有以下情况,必须满足老干用车:一是老同志逝世后处理老同志后事和举行老同志遗体告别仪式时;二是异地慰问离退休老干部;三是本局领导、老干科同志前往市区外探望慰问离退休老同志病号时;四是离休老干部参加集会和特殊需要用车时;五是组织老同志进行外出参观或一年一次秋游时。
九、以上暂行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惠州市农业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
参加工作时间
应休年休假天数
请(休)假
拟请(休)假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今日律师风向标:
我是南京事业单位员工,今年2016年,单位人事部说只有产假和脯乳假,说产检从今年开始要算病假了,请问是这样吗?我打12333人工服务一直都忙打不进去
我是南京事业单位员工,今年2016年,单位人事部说只有产假和脯乳假,说产检从今年开始要算病假了,请问是这样吗?我打12333人工服务一直都忙打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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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业单位成绩查询
机关事业工资福利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访问量: 来源:浙江省人事厅
  浙人发〔2008〕84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病假待遇&
  (一)&&&&&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各类人员基本工资的组成如下(以下同):&
  1.&& 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 事假待遇&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一)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二)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间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宝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的待遇&
  (一)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二)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三)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月以上不超过3月(含3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四)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五、探亲假待遇&
  (一)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二)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国内的配偶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基本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原按职务(岗位)拉开档次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纳入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后,其 额度仍作为计发各类假期工资的基数,计发办法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施前,各类假期期间津贴补贴的计发办法,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67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
上级部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金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义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本地部门网站
“中国义乌”门户网站
绿色义乌共建网
党史研究室
国防教育网
交通运输局
市文广新局(体育局)
市旅游会展委
市志编辑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场监管局
市邮政公司
本地镇街网站
廿三里街道
本地其他网站
恒信人才网
小商品博览会
义乌工商学院
义乌二手车市场您现在的位置&&&&&&
类: 市人事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
称: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号:深人发〔1996〕81号
主 题 词:
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人事局
信息提供日期:
【字体: 】
深圳市人事局
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
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深人发〔1996〕81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第一条中“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的规定,在我市地域范围内的不予执行,其他规定请按照执行。  
符合探亲规定的工作人员探亲路费仍按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执行,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
广东省人事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
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6〕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4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5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期间为5天。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日财政部发布〔81〕财事字第113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单据报销。
   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可根椐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国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备案序号:
&&&&&&网站标识码主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nbsp&nbsp 技术支持单位:深圳市电子政务资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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