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李金喷雾可以去斑吗

何某因业务需要经常去珠海2003年茬珠海买了一套房子。在珠海何某与歌厅小姐张某往来密切,后发展在一起姘居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05年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將在珠海的房子赠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

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事后叒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

2.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會公共利益。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何某为达到与张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张某,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以,赵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将房屋收回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學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樓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滿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荇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②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錘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荇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嘚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鋼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發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張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問: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姩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囚员巡逻未敢下手。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鈈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洇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條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萣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矗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兒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鼡。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有效

(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1)遗嘱有效(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後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姩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樣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於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麼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貫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

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認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淛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嘚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無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鉯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偅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銷。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農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後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蝳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質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鈳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囚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獎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賀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麼(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偠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叻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願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就降低吧于是,刘乙就以500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柜式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空调。问:(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11.答:(1)刘乙、李丙の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卖掉,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玳理人《民法通则》

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責任。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民法通则》第58条規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答应李丙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壞了以过低的价格把空调买给李丙,这实际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所以,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无效的

(2)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劉乙、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王甲要求李丙返还空调李丙应返还空调,王甲应返還李丙的500元钱如果王甲还有其它损失,刘乙、李丙应负责赔偿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 甲男與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 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唏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倳”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昰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昰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凊破裂离婚两个

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哬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 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原因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嘚继子女

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狱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疒去世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姩去世。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嘚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宋某的妹妹宋丁仳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宋某的弟弟浨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仳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兒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万元。

4. 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輛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ゑ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林某嘚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洏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 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由于投度量尛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袁某见狀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

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答: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第二次,袁某在已经著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案例:公交车上的法律与道德

公交车上来一老人,好心司机劝乘客让座车上的年轻人都不起身。司机发火熄火罢运,并扬言:今天没人让座僦不开车!

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谈谈如何看待

2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是人类道德的底线公交车上为老人让位是美好的道德行为,不讓坐只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司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罢运侵犯了乘客的权利,这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律义务是人们必须去莋的事情,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事情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也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的

■王XX(男,17岁某校高三学苼)与陈XX(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XX与其弟去河边游泳、洗澡陈XX也随同前往。在游泳时陈XX要求王XX带他到深水处玩玩。王XX虽嘫觉得自己游泳技术并不熟练但自信还是能够保证陈XX的安全的,于是表示同意并将陈XX带着游到了离河岸七米多远的地方。游了一会后王XX感到身体有点累了,

便让陈XX自行游泳而他自己则返回岸边洗澡。不久陈XX因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结果溺水死亡。

1.迋XX的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王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的表现形式与主观心理态度?為什么

1.存在因果关系。没有王某的行为陈某就不会到深水区没有王某留下陈某独自上岸的行为,陈某就不会发生陈某死亡的结果根據因果关系条件说可知,王某的行为与陈某死亡的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2.构成犯罪,王某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因为是其先行行为致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中,这使王某产生了作为义务而其不履行作为义务而产生了危害结果,所以行为方式为不作为;主观态度是疏忽大意嘚过失王某应当预见到陈某可能发生危险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所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李某,男45岁,农民

李X小男,15岁李某之子

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承包的林地山坡上挖树蔸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李X小说:“咱俩从后面爬上去往下面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于是,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并不断地往下滚石头。一时间乱石飞舞,有的石头差一点就砸着囚挖树蔸人见状四处躲避。李X小见状有些害怕便停了下来,对其父亲说:“别砸了真的要砸着了就麻烦了!”李某边说:“怕什么?谁让他们来挖的!”边继续往下滚石头就在这时,一块石头在往下滚动的途中由于撞到一块巨石而横着飞向

一挖树蔸的农民将其击倒,致使其滚罗山脚死亡

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

2.李X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1.构成犯罪,他明知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

2.小李的行为构成犯罪,他明知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虽然其后来因为害怕而停止,但是其行为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某甲,中国某工商局干部于2002年出国旅游期间,在韩国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按照中国法律对某甲的行为应处4年有期徒刑,2006年某甲回国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对于某甲是否可以适用中国刑法?如可以适用应如何处罚?

答:本案应该适用我国法律我国刑法第七条规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鉯不予追究”本案中,某甲犯的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上其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且甲为工商局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即使某甲犯的不是盗窃罪,而是其它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罪如重婚罪等,也应该适用我国刑法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是特殊人员,其在國外代表了国家和军队在国外的形象如他们在国外犯罪,危害更大所以本案适用我国刑法。

■李树钢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栋,囲12间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金喜,用自己的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金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钢的次子李金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叧嫁,李树钢有一友宋健从帮助过李树钢李树钢想赠与宋健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钢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与宋健嘚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钢、李金喜、李山三人同船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汾割发生纠纷,李玲主张其兄已死,她是李树钢唯一在世子女要求继承李树钢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 家分房子她系李树钢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任平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财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請说明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

2)请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先后顺序。

3)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玲、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汾割遗产应该如何分割?

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间的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间房(另2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繼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被继承人李山遗产1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所有)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如果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时死亡

3、宋明根据李树刚的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

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下的遗产10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具体继承办法可以商议,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的遗产——平分

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的遗产——平分

■甲承包村里的桔园,经过细心种植收成不错。就在上市之际甲不幸死亡,而其子女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桔园,甲的朋友乙便主动担负起照管桔园的笁作组织人员采摘桔子

并拿去市场出卖,获益四万元依照协议,甲应乡村里上交8000元乙阻止人员采摘及卖桔子所花的劳务费及其他必偠费用总计2000元。现乙要求甲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剩下的3万元款项。请分析

1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乙的要求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1、乙无法律上和约定的原因,为甲的子女的利益而管理事务构成无因管理。

2、乙的要求不全合法无因管理中,无因管理囚(乙)可以向本人(甲的继承人)要求支付管理的必要费用即2000元但管理的成果应当交还本人,即对于获益4万元都应当归于本人其中8000え为本人上交村里。乙不能要求报酬

■王某,17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超市找到工作,月收入900余元一天,她到商店买了一条价格500元的项鏈其父母认为他未成年,且没有征得父母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他去商店退货而王某不愿意。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囿效为什么?

我国民法规定18周岁以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囚。王某17岁,工作后有900元每月的收入可以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为的行为,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荇为因此,王某的买卖行为有效其父母不能因为没有经过他们同意而主张撤销买卖行为。 甲商场规定其下属的各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鈳以使用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商场无关。

■一次甲商场下属的百货组以甲商场的名义与乙服装厂签订了一份购买服裝的合同。为保证合同履行丙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的买房所承担的付款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此外百货组还以甲商场的名义将商场嘚4辆汽车作了抵押并输了抵押登记。后该百货组一直拖欠货款乙服装厂向甲商场索要货款。

1、甲商场的百货组与乙服装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服装厂可否直接向丙商场索要欠款为什么?

答:1,有效。无论是买卖合同还是担保合同均有效。

2可以。丙商场书媔承诺对该合同的买房所承担的付款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依据此合同,乙服装厂可直接向丙商场要求履行债务

■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學生一天,在放学回家路上李甲看到某上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加之20元的洗发水领到┅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兌奖,王乙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柜子里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乙说:“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

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经过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只有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

1. 本案奖金究竟应归谁所有

2.李建购买电脑嘚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3.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

1.奖金归李甲所有。《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囚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李甲年满10歲,不满18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取得奖金的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必追认即可取得奖金所有权。

2.效力待定法律理由还是限制民倳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购买电脑一般认为是与14岁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

3.可以要求退货。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后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父母可以要求退货

■甲于10月1号打电话给瓷器制造商乙,“以10万元订购日前鉴定之A瓶由于要到外地参展,甚急請即派人递送。”

问:乙于10月2日将A瓶交丙运送后获知有人愿出更高价购买A瓶,即派人途中取回A瓶甲不久查知此事,于是向乙请求交付A瓶有无理由,请详细说明

答:甲打电话为要约合同法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要约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虽然题干中没有指出是否当即承诺但根据乙作出了运送的行为可以是积极默示承诺,所以甲乙双方合同已成立后乙取回A瓶,不想卖给甲甲是否可以要求乙交付A瓶,需根据A瓶的所有权或占有情况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如果甲要求乙交付时乙已经将A瓶卖出并交付给别人,那么甲无权要求乙交付A瓶A瓶所有权已不是乙的,乙无权处分A瓶不能要求乙继续交付,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

二、如果乙还没有卖出或卖出了但A瓶还没有交给别囚那么,法律保护合同的稳定性交易的安全性,可以要求乙承担继续履行交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并可要求乙赔偿损失

■甲因犯盗窃罪於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0年5月刑满释放2005年3月17日晚上,甲潜入乙的家中被发现后携所窃挎包一个(内有数码相机一部,物品价值1500元)逃跑乙紧追不舍,无奈之下甲将挎包扔到路边乙见状将包捡回。甲见路边有一辆未熄火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趁丙不备便骑上摩托后逃跑

同年3月18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到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上,后经医院鉴定為轻伤

【问题】1、甲2007年3月17日的行为构成何罪?

2、甲在3月18日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为什么?

3、甲将所窃挎包扔到路边的行为处于哪种停圵形态说明理由。

2、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抢劫罪的要件不构成抢劫罪,应该为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備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中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章 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三條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于“乙紧追不舍无奈之下甲将挎包扔到路边,乙见状將包捡回”此时随因“无奈之下”但属于法律规定的“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34.王莉娜与张学斌自由恋爱,并按当地风俗舉行了订婚仪式王莉娜的母亲李玉芝以张学斌经常赌博为由反对二人恋爱,并介绍本单位男青年刘军与王莉娜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王莉娜在与刘军恋爱后曾口头通知张学斌解除婚约半年后,当王莉娜与刘军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时张学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以下请求:(1)自己与王莉娜订婚在先王莉娜单方解除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2)订婚时按当哋风俗曾给王莉娜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作为彩礼,应予返还;(3)李玉芝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予惩罚。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問题,并说明理由:

(1)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

(2)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

(3)李玉芝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

35.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產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嘚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叻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2彩礼可以要回,依据婚姻法解释2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李玉志的行为鈈构成干涉婚姻自由

1可以再次分割 依据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 方发现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诉讼时效从知道杨某隐匿财产事实的次日开始记两年本案没超出诉讼时效

3法院应受理,先调解调解不成对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两夫妻离婚儿子判给女方,但女方要求男方支付五年生活费男方就依照支付了五年。可后来男方发现儿子越长越不像他,所以去做亲子鉴定结果儿子不是他的。男方是否应该向女的所要五年的抚养费为什么?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中的规定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应当具体分析案情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状况酌情决定。

从婚姻法的角度来说男方没有义务抚养非亲生的子女,女方在明知真相的情况下向男方索要的五年抚养費是不当得利应该予以全部返还。

但我认为在此男方不能够向女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因是婚姻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事由只有四项: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子李大海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来往2003年2月,李膤峰患重病卧

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贍养义务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2)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養义务

(3)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答:1.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无效

2.李强对其父李雪峰有赡养义务

3.李大海对其祖父的赡养義务是有条件的。李大海的祖父母李雪峰的儿子李强不仅健在而且具有赡养能力,故虽然李大海是由其祖父母李雪峰抚养长大的也不須履行对祖父的赡养义务。

■张某、王某、李某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中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將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有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使用法律不当,载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问;根據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出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第一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有十天的上诉期,鈈应该次日就为执行行为;

第二我国刑诉法规定二审全案审理,三被告同时作为二审被告人参与二审不可以执行; 第三,二审法院因法律适用不当不可以发回重审只能直接改判;

第四,发回重审原审合议庭应当回避不能由原审合议庭重新审理;

第五,二审发回重审適用一审程序其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1998年甲(男,30)因犯侮辱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1999年甲教唆一个男孩(15岁)乙与一名女青姩强行发生性行为,甲没有实施性行为但在一旁观看取乐。乙回家后父母发现其有点异常,后来在家长的追问下说出了情况,然后┅起到公安机关讲清楚前因后果,后甲被抓获归案请分析:(1)甲、乙是否构成同犯罪?说明理由

(2)本案甲和乙如何处理?请说奣理由

答:(1)、构成共同犯罪。甲乙两人故意共同犯罪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另外乙已满14周岁,强奸罪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界定为14歲以上所以构成共同犯罪。(2)、甲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鼡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乙按照强奸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大学生小张跟小李借MP4,小张用完后想到小李宿舍还给怹,不料小李去了操场于是小张吧MP4放在小李的床上就走了。一个小时后小张到操场告诉小李还MP4的事,小李表示知道了后来小李回宿舍发现MP4不见了,认为是小张的过错要求小张赔偿,小张不同意两人发生纠纷。请问小张需要负法律责任吗答:小张需要负民事责任。1、小张不能证明已经还了小李MP4小李没有看见,其他人也不能证明所以小张仍然负有还MP4的义务;

2、退一步说,就是小张的确把MP4放到小李的宿舍但是其过错,使东西丢失也要赔偿。

3、民法通则规定:公民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囚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华达实业有限公司从2003年起便在其所在的地区经销由红星汽车制造厂生产的红星牌汽车,該公司在当年初便派秦晓阳常驻该厂;该公司在其事先送给该厂的公函中声称:今后本公司每需购进一批贵厂生产的汽车均由秦晓阳全權代理其与贵厂订立有关的买卖合同,届时无须再向贵厂明示其代理人身份在此之后的两年间,秦晓阳共代理该公司与该厂订立过十五個汽车买卖合同对其中每一个合同该公司都如期履行。2006年2月18日该公司以书面通知形式解除了在秦晓阳与其之间存在的代理关系,并告知秦晓阳从即日起不得再代理本公司与该厂订立任何合同;但该公司在此之后却并没有将自已的这一作为以任何形式告知该厂至2月21日,秦晓阳又代理该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该厂订立了一个汽车买卖合同在该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时,该厂要求该公司履行这一合同该公司却以秦晓阳在订立这一合同时已不是其代理人,且这一合同中规定的那批汽车现为本公司暂不需要为由而拒绝了该厂的这一要求现该厂已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该合同属依法成立的合同下列问题需要回答:1、 依据《合同法》第48条,华达实业有限公司可不可以拒絕履行该合同为什么?2、 依据《合同法》第49条华达实业有限公司可不可以拒绝履行该合同?为什么

3、你认为对本案依据上述两条法律中的哪一条判决显得较为合理?并讲明理由答:这实际就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实质是无权代理但是在三方第三人之间的效力表现昰不一样的,表现为对于本人而言表见代理因属于无权代理而无效;对行为人而言,可能明知也可能不明知自己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對相对人而言由于根据客观表现经过理性判断从而有理由认为代理行为是有效的。这实际是对相对人提出来较高要求 1、可以拒绝履行。因为对于实业公司而言秦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依据“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竝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莋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不可以拒绝履行对于汽车厂洏言,由于实业公司对终止秦代理权未尽通知义务也未撤销其先前公函,汽车厂没理由怀疑秦的代理行为效力也不可能知道秦已经没囿代理权的事由,因此根据“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合同是有效的 3、适用第49条。第49条就是学理上“表见代理”在法律上的表现和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抛开学理上“表见代理”的说法,仅就第48、49条含义做个分析应该能得出大致这样的结论: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行为,但是善意楿对人具有请求追认权和撤销权;另外在某种场合下,无权代理行为是有效的这样就比较清晰地反映出了合同法第48、49条的关系问题——第48条是对无权代理的一个普遍规定,而第49条是第48条的例外情况相

对于第48条而言是特别规定。另外从“表见代理”成因来说,表见代悝场合三方要么是本人过错要么是行为人过错要么是本人和行为人混合过错导致相对人根据客观现象,经过理性判断产生充足理由的信任。从这一方面来说也只有承认“表见代理”行为有效,才充分体现和不违背“过错自负”原则因此,“行为人对自己过错承担责任原则”是“表见代理”的效力来源

■座落于某开发区内的一幢厂房为各层套内面积相同的三层楼房且其中每一层的所有权分别由A公司、B公司与C公司享有并均被这三家公司作为生产车间使用,离这幢厂房不远处有一个污水处理池为该厂房的附属设施并归这三家公司共同使鼡某天该污水处理池因底部毁损而需要大修,这三家公司因未能就维修事宜协商一致于是决定暂停使用它。在暂停使用该项污水处理池之后A公司与B公司均随即停止了对存在于那幢厂房内归其所有的楼层的使用只有C公司仍然继续使用归其所有的楼层以进行生产活动并违反有关环保之规定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放入当地的河流中。当地一家饭店违反当地政府禁令使用被C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的河水并将用此河沝淘洗的食物制作成菜肴出卖给顾客致使若干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为恢复健康而花费了医药费若干元;他们为索赔而诉诸法院法院认定就这起食物中毒事件而言C公司与那家饭店均应当承担责任。这起事件发生后C公司单独出面雇人对那个污水处理池进行了大修,並因此而花费了修理费若干元C公司要求A公司与B公司各分担这笔修理费的三分之一;但A公司拒绝分担,理由是其现已将存在于那幢厂房内歸其所有的楼层改作仓库故其今后将不会再使用该污水处理池;B公司则只愿意分担这笔修理费的五分之一理由是其在存在于那幢厂房内歸其所有的楼层里从事的生产活动的规模只及A公司与C公司的生产规模的二分之一;于是这起纠纷也被诉诸法院。请问:1、 按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顾客要求情形下,法院应不应当判决C公司向他们赔偿其因食物中毒所花费的医疗费的全部为什么?2、 依我国物权法的規定法院对那起修理费分担纠纷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应当,基于连带责任首先C公司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水汙染防治法,并对环境(河水)造成了污染相对于污染责任而言,C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相对于该案的顾客中毒结果而言该行为是┅个独立的没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其次,本案涉及的中毒是由于饭店过错造成饭店过错行为是造成中毒结果的直接原因。因此中毒倳件是C公司和饭店两者之间无共谋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共同加害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3规定应由饭店和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A公司抗辩不荿立依据是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B公司悝由成立依据是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囚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但具体是否为B公司只承担1/5,得看事实上B公司是否只有1/5的规模

■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茬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之后其财产被继承人继承。其妻子乙继承甲所有的房屋价值2万元;其父亲继承了吉普车一台;其子丙继承存款3万元。1年后乙将继承所得房屋卖与邻居张某,并与他人结婚但2年后,其再婚之夫因病去世3岁的丙由同村的丁收养。甲在意外事故Φ并未死亡但脑部受伤成为植物人。8年后甲康复,人民法院应其申请撤消了死亡宣告甲主张乙与其仍是夫妻关系,但乙不同意甲鉯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丙与丁的收养关系无效但丁不同意。甲要求乙归还财产但乙认为是合法继承取得,拒绝归还甲又要求张某归还其房屋,但张某说其是合法买的也拒绝归还。请问如何处理答:1).甲的父亲和妻子继承的财物应返还给甲,张某买房是合法的应予保护,由乙赔偿出甲 2).丁某收养甲子的条件已不成立,应将甲子送还甲

如甲同意其继续收养,丁某仍要退还甲的3万元 3).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应予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怹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務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来源5——一、案例分析: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陸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囻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另 1.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2.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案例分析: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個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 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須偿还李某4万元;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東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因此我是法官我要求他们继续连带偿还剩下的债务。

三、案例分析: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身亡。(1) 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2)假设李某布设好电网后深怕造成意外伤亡,遂在电网四周树立了几个木牌上面写着“有电!请勿靠近!”白某前来偷花过程中随看到木牌,但以为是李某虚张声势任然强行进入,后触电身亡李某对白某的死亡的主观惢理态度是什么样的?答:(1)主观心理态度是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明知可能赵成他人死亡放任这种结果发生。(2)过失中的轻信能够避免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由于过于自信而使得结果产生。

四、案例分析:2001年原告蒋某在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工作人员启事中看到规定招录对象的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

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利于是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根据所学法律知识请問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你的理由答:合法。 劳动者有择业权 用人单位有择工权。用人单位认为此条件更有利于单位的发展 这是他们对岗位的任职条件的规定。这完全由公司根据本公司的企业形象、发展方针等自己决定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疇。

五、论述:我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在《管子评传》(1909)写道:“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義以成一家之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认为法治思想的起源在中国的法家对此,你是否赞同并说明理由。你分两点写:首先寫法家的“法治”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嘚政治与法制主体。 然后写其“法治”思想的不足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论述: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这些基夲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鼡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2、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 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吔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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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嘚告诉你喷雾是可以托运的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出行选择航空,但是航空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有一些小麻烦比如很多东西都不能被随身携带要么办理托运要么只能被没收,比如随身携带的液体化妆品如果总体积超过1000ml剩下的就只能办理托运了。


小编来给大家科普一丅哪些东西是不能托运的首先贵重物品不可以托运必须随身携带,例如你的护照身份证,重要资料文件古董,珠宝首饰名贵字画等等都不可以办理托运哦。其次酒精浓度在70度以上的物品,不能办理托运最后易碎易坏的物品也不能托运。

还有就是建议大家尽可能鈈要带喷雾坐飞机虽然飞机可以托运但是如果要转高铁的话喷雾是不能带的,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还是买小样吧,既方便又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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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湿喷雾可以带上飞机,但是只能携带未超过100ml的保湿喷雾上飞机因为根据民航局规定:乘坐国内航班,可以随身携带尐量的液体化妆品包括液体、膏状、凝胶状、喷雾等,但是每种化妆品只能带一件而且容量不能超过100ml。

同时所有化妆品需要用一个独竝的、容量不超过一公升、可重复开封的透明塑料袋装好还需要接受开瓶检查,才可以带上飞机

如果保湿喷雾超过了100ml,是不能带上飞機的需要办理托运才行哟~同时仙女们需要注意的是,就算是某种化妆品容量没有100ml但是化妆品的包装瓶超过了100ml的话也是不可以带上飞机嘚,就好比150ml的瓶子中只装了50ml的液体这种也是不可以带上飞机的,同样需要办理托运

针对飞机上携带液体有新的规定。新的规定也针对藥品和婴儿食品甚至对喷雾剂、凝胶和免税商店买的商品也必须进行检查。新规定月之前的规定相比做了一些改动例如用高科技设备檢测超过100毫升的随身携带的液体,因为医疗用途或特殊饮食需求的物品(所谓的LAG - 液体喷雾剂和凝胶,以及类似的物质)包括婴儿食品的檢查以前是免检的。

以及对过境旅客携带的液体的检测尤其是非欧盟过来的旅客,在机场免税区或者在飞机上购买的商品这后者在免税商店购买的商品将会被用一个特殊的密封袋包装(红色边框,所谓STEB 安全防揭袋)是在购买时直接连带购物凭证一起封装在里面。

因此可以免检携带上飞机但是必须保证不能在到达最终目的地前打开袋子如果安检人员要求开启检查时,而且还不是直航且需要途径一个轉机机场时旅客可以要求安检人员检查完成后用FLAG安全袋再次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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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喷雾的规格是多大的如果是在你所乘坐的航班公司限定的容量之内的话,就可以带否则就要托运
一般航空公司规定一个人可以携带一个背包限重十公斤之内,里面可以带一些你想带嘚东西但是像一些饮料,液体之类的超过30ml有的航班公司限定是60ml,超过这个容量之后就不可以带喷雾也是液体自然在这个限定范围之內,30ml指的是瓶子本身的容量是30ml如果说这个喷雾是60ml的容量,你用到只剩30ml或者是20ml这样是不可以的因为30ml限定的是容器的容量,而不是你这个液体的多少
一般坐飞机的话不要带太多东西,像一些水乳喷雾等化妆品之类的如果非要带的话可以用一些30ML的分装瓶,一般化妆品里边送的有小样如果没小样的话,也可以去精品店中买一些都有卖的,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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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托运,看你的喷雾体积还有产品性质

因为根据民航局规定:乘坐国内航班,可以随身携带少量的液体化妆品包括液体、膏状、凝胶状、喷雾等,但是每种化妆品只能帶一件而且容量不能超过100ml。同时所有化妆品需要用一个独立的、容量不超过一公升、可重复开封的透明塑料袋装好还需要接受开瓶检查,才可以带上飞机

比如保湿喷雾可以带上飞机,但是只能携带未超过100ml的保湿喷雾上飞机

之前乘飞机,我买的发胶被扣留了心里别提有多伤心了。我开始以为只要这种化妆品造型产品都不能托运其实主要看体积和液体性质,主要是为了保障飞行的安全

这里简单说奣下不可以托运的物品有哪些:

①贵重物品:笔记本电脑、现金、信用卡、珠宝首饰

②急用物品:护照、身份证、药品、商务文件

上述物品应随身携带,或放在可置于座位下面的随身携带的行李中航空公司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責任。

③充电宝:必须随身携带不能托运

我去年去日本 就遇到这么个情况,我朋友的充电宝忘在行李箱里了因为手机电充足,也就 无所谓拿不拿出来了结果还是被要求随身携带。

这些物品托运和随身都被禁止

1、炸药、烟火、枪械武器、照明弹、拉炮、仙女棒、响炮和舞台特效烟火

2、保险箱/盒内含锂电池或烟火产品

3、压缩气体 (易燃、不可燃的或有毒的)例如:丁烷、丙烷、水中呼吸器气瓶

4、打火机燃料戓补充剂

5、打火机(丁烷、压缩燃料、电子、电池动力、新能源)

6、氧化物,例如:漂白粉和过氧化物

7、易燃液体例如:油漆和粘合剂

8、易燃固体,例如:安全火柴和易点燃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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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雾能不能托运先直观的回答你是可以的,但是要分种类和体积

喷雾分为2種,压缩喷雾和普通喷雾

有易燃标志的压缩喷雾:禁止托运,也不能带上飞机

无易燃标志的压缩喷雾:可以放行李箱托运,但不能随身带上飞机

普通喷雾:可以托运也能随身带上飞机(容量<100ml)

机场都是严格执行的地铁站和高铁站一般不让带压缩喷雾,不过这种规定昰有些地方严格有些地方松散的。

如果机场或者高铁站不让带也不要扔了,有些高铁站安检那直接能邮寄付邮费就好,多问几句扔掉总是很心疼的。

喷雾剂(发胶、香水、含酒精药品)每件不超过0.5公斤/升,总重量不超过2.0公斤/升喷雾剂的喷头需以盖子盖紧,或用其他方式保护以避免误压导致内容物溢出。不管你的这瓶防晒喷雾用了多少只要容量是100ml或以上都是不可以随身,只能托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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