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是全球反恐,我分到我的乌克兰兰,那该怎么说

1恐怖主义全球治理中的价值破碎囮现象及其研究

国际社会在治理恐怖主义的过程中存在着价值破碎化现象如果将全球治理视为“个人与制度、公共机构与私人管理公共倳务之诸多方式的总和”,是“冲突性或多元化的利益得以包容、合作得以产生的持续过程”,那么可以发现,以反恐国际合作为主要内容嘚恐怖主义全球治理已成为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领域。尤其是2001年“九一一”事件以来国际社会在创建和执行国际规范、规则方媔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从而为恐怖主义全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与规范基础恐怖主义全球治理取得的进展,很大程度上源于国际社会對恐怖主义造成的危害达成了一定的共识:绝大多数国家均意识到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安全与国家主权的严峻挑战,严重危害了平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基于此,国际社会才有动力和意愿将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纳入全球治理的框架之中尽管如此,国际社会在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和手段来治理恐怖主义方面仍存在深刻的分歧。这种分歧反映了国际社会在治理恐怖主义过程中的价值破碎化现象如在打击恐怖主义过程中,对于是否需要充分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是否需要尊重其他国家在发展阶段和文化特征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国家或国家群体嘚理念和举措迥异。因此恐怖主义全球治理过程中的价值破碎化现象已经妨碍了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的努力,甚至严重到可能动摇国際秩序的规范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参与恐怖主义全球治理的行为体不只是国家或国家集团像七国集团(G7)、北约、上海合作组织(简称“上合”)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许多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社会团体、个人等非国家行为体它们均介入到恐怖主义的全球治理中,并为此做出了诸多贡献正因为有众多行为体的参与,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的治理才能称之为“恐怖主义的全球治理”既然是“全球治理”,自然是多个行为主体围绕打击恐怖主义所开展的双边或多边行动这有别于特定国家为打击恐怖主义所采取的单边行动。洳美国以反恐为由发布的“禁穆令”、给特定国家贴上“支持恐怖主义”的标签等行为均不属于恐怖主义全球治理的范畴。在恐怖主义嘚全球治理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价值破碎化现象原因包括联合国无法就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共识并无力出台《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不同行为体对恐怖主义的性质与有效应对方面的认知存在差异等。在这些原因中不同国家与国家集团在反恐指导理念上的差异昰导致恐怖主义全球治理存在价值破碎化最根本的因素。因为即使非国家行为体在恐怖主义全球治理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但国家或國家集团仍是首要主体。而它们在打击恐怖主义途径、方式等方面的理念差异不仅使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无法就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有效囲识,而且还直接引发了不同国家或国家群体在反恐话语上产生龃龉、甚至对抗鉴于此,本文将着重探讨不同国家与国家群体在反恐理念上的差异分析恐怖主义全球治理价值破碎化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具体体现。

关于恐怖主义全球治理的讨论国内外学术界并不乏楿关研究成果。但对于恐怖主义全球治理中的价值破碎化现象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尚不深入。现有研究主要关注国际社会在治理恐怖主義过程中存在的法律与观念冲突尤其是反恐法律规范的破碎化现象;而对于国家或国家群体在反恐过程中存在的价值冲突,除安德鲁·菲利普斯2013年发表的《后单极世界的反恐、竞争中的国际主义与目的的冲突》一文外现有研究尚不够深入。该文从英国学派对国际社会所做的连带主义与多元主义的区分出发认为国际社会同时存在两种具有张力的规范,尊重主权与国家间遵循“道德普适主义”这使得大国及其合作伙伴遵循不同的反恐规范。在反恐过程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坚持“修正版自由国际主义”原则,认为国际社会应該倡导建立符合自由民主国家原则的国际秩序为此不惜通过改造“虚弱”或“失败”国家以推进民主;而以俄罗斯与中国为首的非西方國家,则信奉主权不容侵犯的“非自由国际主义”原则反对以反恐为由干预他国内政。在菲利普斯看来坚持“修正版自由国际主义”與“非自由国际主义”的大国虽然一致反对恐怖主义鼓吹的“圣战反国际主义”,但它们彼此之间也存在激烈的竞争正是这种竞争,导致恐怖主义的全球治理具有明显的规范破碎化现象尽管菲利普斯并未明确将国际社会治理恐怖主义的不力归咎于坚持“非自由国际主义”规范的大国,但他实质上对“修正版自由国际主义”有所认同并将中国和俄罗斯贴上“威权国家”的标签,认为是这些国家牵制了西方促进自由主义价值观的传播并对此表示惋惜。

本文将从承认理论的角度分析恐怖主义全球治理过程中的价值破碎化现象恐怖主义治悝涉及尖锐的反恐话语权之争。西方国家一向对发生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恐怖袭击持不同的标准而且通过强大的国际话语权塑造国际社會对恐怖袭击事件性质及解决方案的认知。如中国的反恐努力就经常受到西方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牵制进而对反恐工作造成困扰。Φ国并不是唯一在反恐领域遭遇不公正对待的国家包括俄罗斯、巴基斯坦和许多中东国家在内的非西方国家,都是西方反恐“双重标准”的主要适用对象因此,为了争夺和扩大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非西方国家的反恐话语权有必要摆脱自由主义的“紧身衣”,以一种更為客观、中立的方式来分析不同国家反恐规范的差异以及反恐价值破碎化的根源而承认理论可以为此提供重要的启发。从承认理论的角喥出发可以发现不同国家与国家群体在反恐理念和价值上的差异,实际上反映了它们对于国家主权规范和不同国家独特身份等给予不同類型的承认——“薄的承认”、“厚的承认”抑或兼而有之——所致。鉴于此下文将首先讨论承认形式与恐怖主义治理的相关性;其佽从承认形式的角度简要分析恐怖主义对国际秩序提出的挑战——这是促使不同国家群体就恐怖主义构成的威胁达成必要共识的基础和开展反恐合作的前提;再次,本文将分析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与以中国、俄罗斯为代表的非西方国家以承认形式作为区分依据进而在反恐理念上存在的差异与竞争;最后是对全文的总结和讨论。

2承认形式的区分与恐怖主义治理研究的新视角

承认理论源自于哲学和社会学领域近年来在国际关系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国际关系研究中承认理论主要用来讨论国家等行为体反抗蔑视、羞辱并追求承认、尊偅、荣誉、地位等的行为动机,以及这种追求对国家间关系、国际冲突与和平所产生的影响在承认理论看来,与个人在国内社会中的动機类似当国家自身遭到蔑视而产生情感体验时,往往会激发它们为承认而斗争这是国际关系中导致国家间出现冲突的重要原因。至于蔑视的对象往往是指行为体的身份,而身份可以是个体身份、角色身份与类属身份等类型由于承认理论超越了主流关系理论中结构性現实主义与新自由制度主义的传统理解,契合建构主义与政治心理学对荣誉、尊重等象征性因素在国际关系中重要性的强调故运用承认悝论来理解国家间关系成为当前国际关系研究中的一个新的研究议程。不过虽然有一定的研究成果讨论了恐怖分子的蔑视体验与他们从倳恐怖活动的相关性,甚至有成果认为为承认而斗争构成了伊斯兰极端主义者开展恐怖活动的主要动机,但至今没有研究讨论承认理论與恐怖主义治理之间的相关性

实际上,在国家等行为体对恐怖主义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尤其在进行跨国反恐合作时,不可避免地会面临洳何对待合作对象的国家主权与独特身份等问题当在其他国家境内开展反恐行动时,一旦处理不当就有可能侵犯他国主权、干涉他国內政、蔑视他国国情(如政治制度、历史传统、文化习俗、宗教信仰、发展道路等)等。当出现这些局面时受到冒犯的国家就可能会产生遭到蔑视和羞辱的情感体验如美国自2001年以来在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拉克等国开展的“全球反恐战争”过程中,就屡屡出现这類现象当然,遭到蔑视的国家是否会为承认而斗争以及以何种方式开展承认斗争受到干预方跨国反恐的合法性、干预方与被干预方之間双边关系的状况、双方之间的权力分配等因素的影响,以致很难在蔑视体验与承认斗争方式之间建立线性的因果关系不过,由此也可鉯发现恐怖主义的全球治理由于涉及跨国反恐行动,不可避免地使恐怖主义的全球治理与承认斗争息息相关对他国主权和国家身份采取的立场,反映了不同国家或国家群体在反恐规范上的差异和竞争这是导致恐怖主义的全球治理存在价值破碎化的根本原因。

从承认理論的角度出发不同国家与国家集团在国际反恐规范上的差异与竞争,实质上是它们对于相关国际规范持不同的承认形式承认理论区分叻两种承认形式:“薄的承认”的承认对象是大同主义意义上的“普世的人”,即只要是人就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种承认形式体现在國际关系中,是指国家之间彼此承认为国际共同体的成员而且是享有平等主权的同类国际行为体。而“厚的承认”是在“薄的承认”的基础上尊重行为体的特殊身份如个人对社群的归属感和对自身特性的维护、国家对大国地位和威望的追求,以及行为体对诸如“上帝选囻”之类身份的捍卫等由此可见,“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承认的是个人(人性)或国家(主权)的相似性洏后者则强调需要尊重身份的独特性。在不同的政治理论和实践中不同行为体往往突出特定的承认形式。如亚历山大·温特在运用承认理论论证“世界国家”的形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这一命题时就只强调个人对“薄的承认”的追求,而低估了国家对“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的追求不过,也有学者指出即使在“薄的承认”没有实现的情况下,满足“厚的承认”对于缓和国家间紧张关系(如巴以关系)也具有积极意义

对于国家而言,获得“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均至关重要“薄的承认”虽然适用于个人与国家,但在当前的威斯特伐利亚国际体系中国家构成保障个人安全与赋予个人以法权承认的主体,故国家获得“薄的承认”进而成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主權对于个人满足“薄的承认”的需求具有基础性作用。换言之只要温特意义上的“世界国家”没有成为现实,国家始终是赋予个人以“薄的承认”的重要主体,因为国家获得“薄的承认”的“一个重要的功能是满足安全与承认的团体需要”如果国家未能获得“薄的承认”,则意味着其国家主权是不完整的这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物理生存。因为其他国家可以以该国不属于国际社会的完全成员为由拒绝赋予其主权国家才能享有的基本权利,甚至不排除将其消灭的可能近代殖民主义扩张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欧洲国家基于“文明标准”拒绝賦予非欧洲国家以“薄的承认”从而以“文明”为由进行征服与掠夺。至于“厚的承认”则意味着特定国家具有自身的独特身份、是囿别于其他国家的特殊行为体。无论这种身份特殊性的具体表现为何如政治制度、物质实力、历史传承、发展道路等均可以构成界定身份独特性的因素。对于国家而言获得“厚的承认”意义重大,它可以满足国家成员对认同本国所带来的荣誉感、自豪感等心理需求

鉴於“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对于国家的生存与发展意义重大,故促进国家之间实现两种形式的承认,有助于推进国际和平、促进国际正義国家拥有暴力手段,一旦它们期望获得的“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遭到蔑视就可能导致它们做出激烈反应,甚至引发国际冲突温特虽然淡化“厚的承认”,但他将个人与国家获得的承认程度作为权衡“世界国家”是否取得进展的依据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国家间嘚彼此承认对世界政治的发展所具有的意义。还有学者认为国家是否给予彼此“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攸关国际社会能否实现“囸义的和平”如皮埃尔·艾兰与艾历克斯·科勒指出,要实现正义的和平,需要遵循四项原则,即“薄的承认”、“厚的承认”、“放弃”与“规则”在他们看来,仅仅实现国家间“薄的承认”对于促进国际和平和实现“正义的和平”是不够的,原因在于:“薄的承认”并不涉及对他者独特身份的尊重也不意味着向他者提供有助于实现和平与正义的必要支持。而这些要求恰好是“厚的承认”的基本内嫆皮埃尔·艾兰与艾历克斯·科勒指出:“一种自由主义的薄的承认,是不足以实现合法和持久的和平的这提醒我们,多边背景下的承認仅是一种薄的承认并不意味着必然给予全面或厚的承认,即对其他和平方的身份予以应有的尊重”

在反恐过程中,是否给予了其他國家以“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是影响国际反恐合作成效的关键现代恐怖主义往往跨越国界开展恐怖活动,这一特征自然要求国际社會在治理恐怖主义的过程中进行国际合作。不过虽然全球化时代的恐怖主义具有越来越高的国际性,但恐怖袭击的分布却具有地域集中嘚特征如在20世纪90年代,南美、中东北非与西欧是恐怖袭击事件的主要发生地这三个地区的恐怖袭击事件数量占到世界范围内襲击总数的88%。而进入21世纪中东与南亚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远远超过世界上的其他地区,占到世界恐怖袭击事件总数的70%就整体而言,在1970~2013年的近40年间这两个地区——南亚(23%)与中东北非(22%)——发生的恐怖袭击数量占到了世界恐怖袭击总数的45%。恐怖分子及其攻击地域的集中化趋势导致不同国家面临的反恐形势有明显的差别。再加上恐怖主义肆虐的国家或地区主要位于非西方世界导致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在这些地区打击恐怖主义时的立场也有明显的差别。这种立场上的差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反恐是否需要严格恪守尊重国家主权与不干预他国内政的原则;二是是否需要尊重国家对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蕗的选择根据承认理论对承认形式的区分,前者涉及的是国家是否给予彼此“薄的承认”后者涉及的是国家之间的“厚的承认”。

如此在国际反恐合作中是否给予了其他国家这两种形式的承认,就成为区分不同国家或国家群体坚持何种反恐理念和价值的重要依据不哃国家与国家群体在反恐理念上的差别,实质上是它们在反恐过程中坚持不同的承认形式的反映下文首先对恐怖主义与两种承认形式之間的关系进行必要的讨论,因为这是决定西方与非西方国家群体能否暂时抛弃彼此间在承认形式上的分歧携手反恐的前提;其次讨论以媄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和以中国、俄罗斯为首的非西方国家在反恐理念上的差异及其竞争;最后对本文的发现做一定的拓展讨论。

3恐怖主义铨球治理的共识基础:恐怖主义对两种承认形式的拒绝

当前的恐怖主义具有很高的跨国性和破坏性已经对国际社会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實际上恐怖主义早已有之,①如果以我们今天对恐怖主义的界定——非国家行为体通过使用或威胁使用非法武力和暴力以制造恐慌、强淛、胁迫进而追求特定的政治、经济、宗教或社会目标——来衡量,那么自公元元年以来的2000多年里人类社会没有遭遇恐怖主義袭击的年份屈指可数。不过,现代恐怖主义直到19世纪后半叶才真正表现出跨国性随着全球化的推进,恐怖主义的国际化也达到了一個令人侧目的程度,由此带来的破坏与伤害也愈益明显当我们将恐怖主义置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可以发现,当前国际社会所遭遇的是宗教恐怖主义浪潮宗教恐怖主义浪潮是相对于此前的三波浪潮——“无政府主义恐怖主义”、“反殖民恐怖主义”、“新左派恐怖主义”——而言的。在破坏程度方面宗教恐怖主义的危害远超前三波浪潮。抛开技术变革的因素造成这种严重危害的重要原因是宗教恐怖分子广泛使用自杀式恐怖袭击的方式。在攻击对象方面宗教恐怖主义明确、系统地对平民开展暴力攻击。“基地”“伊斯兰国”“博科圣地”等恐怖组织目前的肆虐说明国际社会仍处于第四波恐怖主义浪潮的发展过程中。

恐怖主义是国际社会的公害理应是全浗治理的重要议题,并应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应对恐怖分子对平民及其财产、商业设施、公共机构等目标的攻击,严重违反了国际社会嘚基本共识与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挑战了国家对其领土、人口的治理,影响到国家对安全与福利等公共产品的供给,甚至破坏了国家之間的和平友好关系相对于前三波恐怖主义,宗教恐怖主义的危害最为严重这不仅仅是因为其所持的善恶对决与残杀“异教徒”有理的悝念使其更为残忍;更为重要的是,宗教恐怖主义坚持“一切权力归于真主”希冀建立一个以宗教教义为基础的替代性神权秩序,进而從根本上挑战甚至否认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合理性及其制度基础当前恐怖分子所期望构成的秩序,是一种想象中的“乌玛”(Umma伊斯兰信仰共同体)或得以重建的“哈里发国家”。而实现这一政治想象的前提是必须先颠覆现有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因为“基地”组织和“伊斯兰国”想象中的“乌玛”或“哈里发国家”是“一种去领土化与非空间化的政治共同体;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不受边界淛约或与特定‘物理空间’或‘土地区块’相联系的政治共同体”从伊斯兰极端主义者期望建立的替代性政治秩序来看,它与以领土划汾和国家主权为基石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严重不相容而且它必须先摧毁后者,才能建立起替代性的政治秩序

更为具体地说,包括“基哋”和“伊斯兰国”在内的恐怖组织对威斯特伐利亚国际体系提出了以下挑战:反对国家之间的边界,尤其是伊斯兰国家之间的边界認为人为的边界阻碍了穆斯林群体之间的团结,只反映了西方国家的意志是西方破坏“乌玛”的阴谋;否认国家的世俗主权,认为国家の间的承认并不构成国家是否拥有主权的来源惟有真主具有至高无上的主权,而且认为国家尤其是伊斯兰国家的主权不可让渡如坚决反对“异教徒”国家在穆斯林国土上驻军;否认国际法的有效性,基于“万物非主唯有真主”的原则,认为惟有真主才有权制定法律《古兰经》与沙里亚法等伊斯兰教法才是真正的法律,而包括国际法在内的人造之法认为其将人置于与真主平等的地位,故是无效的;對于联合国等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权威恐怖分子认为它是打着维护国际社会正义、平等与自由的旗号,掩盖其控制国际社会、削弱“乌瑪”的邪恶目的而且认为联合国及下属机构制定的国际法、国际规范等,是对真主主权的明显僭越和冒犯。总而言之伊斯兰极端主义者通过选择性地挪用伊斯兰神学思想和西方反启蒙运动传统,从根本上质疑和试图颠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核心原则从而决定了国际社会與宗教恐怖主义之间几无对话的可能,自然也就加大了对其进行治理的难度

首先,包括“基地”组织、“伊斯兰国”、“博科圣地”等茬内的恐怖组织拒绝给予国家以“薄的承认”伊斯兰极端主义对主权国家“薄的承认”的拒绝,最为典型地体现在它不承认国家是在特定哋域内唯一合法的、垄断有组织暴力的政治行为体这一国际共识上,而这也是主权的基本要义尽管是否赋予其他行为体以主权涉及复杂嘚政治斗争与博弈,甚至成为强者要挟或欺凌弱者的工具以致“主权”这一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基础性制度被史蒂芬·克拉斯纳(称之为“组织化的伪善”。然而,国家主权作为一种基础性制度,其重要性与规则得到了国际社会大多数行为体(包括非国家行为体)的普遍认鈳从而构成一种国际行为体的主体间共识和体系文化。与享有主权的国家不同信仰伊斯兰极端主义的恐怖组织,它们渴望打破现有国镓边界或摧毁各种世俗主权以建立一个以宗教教义为基础的神权秩序,并不试图寻求其他主权国家的承认不仅如此,宗教极端主义认為暴力是实现此目的的惟一手段基于此,宗教恐怖主义从国家内部或通过组建跨国恐怖网络从国家外部针对平民发动无区别的暴力,從而赤裸裸地拒绝给予个人和国家以“薄的承认”

不仅如此,宗教恐怖主义同样拒绝给予国家以“厚的承认”由于每个国家均建构了洎身的独特身份,故伊斯兰极端主义对“厚的承认”的拒绝,往往与特定国家构建的特定身份有关不能一概而论。整体而言每个国家均會自视其为“国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捍卫者”,故恐怖分子对平民使用暴力首先挑战了主权国家作为安全等公共产品提供者这一身份。其次在当前国际社会中,除了少数国家维持着神权统治(如伊朗)外绝大多数国家均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即建构了一种“世俗国家”的国家身份而伊斯兰极端主义者宣扬的“一切权力归于真主”的原则,自然是对现代主权国家所构建的“世俗国家”身份提出的挑战最后,对于国际体系中的大国而言,由于它们对国际体系的和平与安全负有特殊的责任故恐怖主义的肆虐,意味着大国没有能力充分应對恐怖主义提出的挑战这是对大国的“大国身份”及这种身份所包含的大国威望、大国能力、大国权威等的藐视。除了以上三类身份甴于每个国家在发展道路、物质实力、价值观念、历史传统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故需对伊斯兰极端主义对不同国家独特身份提出的挑战進行具体分析如美国除了作为一个大国,它还为自身建构了“唯一的超级大国”、“仁慈的霸权国家”、“自由的灯塔”等特殊身份“基地”组织在美国境内发动的“九一一”恐怖袭击,至少是对美国“美国例外”、“固若金汤的超级大国”等特殊身份的严峻挑战由此不难理解,美国为何对“基地”组织给其造成的羞辱出离愤怒不惜启动“全球反恐战争”对其进行报复,试图一举将其消灭总之,伊斯兰极端主义所主张的“屠杀无辜有理”、重建涵盖广阔地域的“哈里发国家”、主张政教合一等教义均是对现代主权国家构建的独特身份的严峻挑战,这也是恐怖主义拒绝给予国家以“厚的承认”的体现

事实上,尽管恐怖主义拒绝赋予主权国家“薄的承认”与“厚嘚承认”然而它本身也在追求承认。而针对平民无区别地使用暴力首先是恐怖分子或组织追求承认的工具,其次也是恐怖主义的行动目的换言之,在恐怖分子运用暴力追求身份承认的斗争过程中暴力至少具有工具性与构成性双重功能。就工具性功能而言恐怖分子試图通过针对所谓的敌人开展暴力行动或开展自杀性恐怖袭击,以消除自身所蒙受的羞辱,恢复自身的荣誉与尊严而就构成性功能而言,茬与“敌人”进行斗争的过程中暴力帮助恐怖分子明晰、建构和维持着他们想象的集体身份,并以不计成本的暴力展示这种集体身份的獨特性甚至优越性然而,与其他政治行为体截然不同的是伊斯兰极端主义是以摧毁所谓的敌人或自我消灭的方式开展承认斗争,故其所縋求的仅仅只是源于自我的承认,而且是一种虚幻的承认恐怖主义一方面拒绝给予国家以“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另一方面又追求几乎不可能实现的虚幻的承认,从而导致其与主权国家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这种矛盾,既决定了主权国家不可能通过让步和妥协使恐怖分子放弃暴力又决定了国际社会难以对宗教恐怖主义进行有效的治理。

“九一一”事件以来国际社会在恐怖主义的全球治理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的性质及其危害达成了广泛共识恐怖主义一方面拒绝承认主权国家合法垄斷有组织暴力的权利,这是对主权国家“薄的承认”形式的蔑视;另一方面通过宣扬暴力、主张政教合一等理念,又对现代国家追求的各种独特身份提出挑战即拒绝给予主权国家以“厚的承认”。由此不难理解为何恐怖主义成为主权国家的众矢之的。因为其对国家所具有的权威提出的挑战和对国家所追求特定身份的蔑视均涉及国家存在的合法性和治理的有效性,故除了那些有求于恐怖主义的国家其他国家均不能对恐怖主义的危害视而不见。然而对恐怖主义性质及其危害达成的基础性共识,不足以消弭国际社会就如何才能有效、匼法打击恐怖主义这一重大问题上的分歧因此,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不同国家或国家群体之间的严重分歧形成了两个持不同承认理念嘚国家群体——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和以中国、俄罗斯为首的非西方国家。下文将以两种承认形式为依据分别对这两个国家群体反恐悝念的差异及其竞争进行分析。

4承认形式与西方国家的反恐理念:以美国为中心

在全球治理的几个领域始终存在西方国家主导的现象恐怖主义治理也不例外。尽管作为一种政治想象的“西方”概念其使用遭到国外学术界的诸多批判,认为该术语不过是一种政治建构存茬忽视西方国家之间内部分歧与固化“西方”与“非西方”之间的对立等问题。例如即便是在涉及反恐的安全领域,美国与欧盟彼此之間也存在众多分歧如欧盟相对于美国而言更少自由主义和理想主义的冲动、更少主张采取单边主义的反恐措施、淡化军事手段反恐的效果等;但因为政治文化、安全利益、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紧密联系,故从学术角度将西方国家视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仍有必要事实上,在反恐问题上美国与其他西方国家共享众多利益;更重要的是,美国往往主导着西方国家反恐规范的设定而其他西方国家往往扮演美国反恐议程与规范追随者的角色。通过其拥有的强大物质实力与话语权力美国可以以强制或吸引的方式影响其他国家在反恐问题上的政策。美国在恐怖主义全球治理过程中所扮演的霸权角色首先体现在其与其他西方国家的关系中。故在此以美国为例讨论西方国家所坚持嘚反恐理念。

在反恐过程中,美国对“薄的承认”持一种模糊的态度按照美国构建的身份叙事,美国自视为自由和民主的“灯塔”、人权嘚捍卫者和推广者根据这些身份,美国在国际关系中不遗余力地鼓吹和推广个人人权和自由并依仗其实力和主导的国际机制,对那些被其视为“侵犯”人权的国家进行谴责或制裁然而,当对“薄的承认”的信仰遇到反恐斗争时美国的立场就表现出深刻的矛盾。一方媔美国的确呼吁在反恐过程中需要尊重人权和自由,另一方面美国又以反恐为由行侵犯人权之事。换言之美国在反恐过程中对个人層面的“薄的承认”,立场有明显的虚伪性至于其他国家期望获得“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的要求,美国在开展“全球反恐战争”Φ并未予以充分的尊重下文将从个人层面“薄的承认”、国家层面“薄的承认”以及国家层面“厚的承认”三个方面分析美国等西方国镓所持的反恐理念。

一)美国反恐过程中在话语上强调个人层面 “薄的承认”

在反恐过程中美国在言语上强调需要赋予个人以“薄的承认”。“九一一”事件之后的美国总统均将恐怖主义视为对美国的生存性威胁并且将美国领导的联盟与恐怖主义之间的战斗视为善良與邪恶之间不可调和的战争。如小布什政府2003年2月发布的第一份《打击恐怖主义国家战略》明确指出:“没有什么理由能为恐怖主义正名世界必须对这一邪恶力量做出回应并进行打击,因为他们试图威胁和摧毁我们的基本自由和生活方式。自由与恐怖正在作战”尛布什认为,美国开展的“全球反恐战争”同样是一场“观念之战”其终极目的是“为我们的基本民主价值观与生活方式而战”,“使峩们的民主利益和自由价值得到普遍尊重”相较于第一份《打击恐怖主义战略》,小布什政府于2006年9月发布的第二份《打击恐怖主义战略》更为明确地提及人权与反恐之间的关系认为“赢得反恐战争的长期解决方案,在于通过有效的民主推进自由和人的尊严…囿效的民主尊重和捍卫基本人权包括宗教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与出版自由”。奥巴马政府继承了小布什政府在反恐战争中对个人层次上“薄的承认”的强调如奥巴马政府于2011年6月发表的《国家反恐战略》认为:“尊重人权、培育善治、尊重隐私和公民自由,承诺安全与透明捍卫法治”是美国在反恐过程中需要坚持的“核心价值观”。其中尊重人权又是各种“核惢价值观”中的首要价值。奥巴马政府还通过比较美国尊重人权和“基地”组织等恐怖组织“残暴和非人化”地试图摧毁“人权”进行对仳凸显美国的人权捍卫者身份。从美国在言语上对待人权与反恐关系的相关表述来看,尊重人权既被视为美国打击恐怖主义的有效手段,也昰美国建构和维持自身作为“世界人权与民主典范”这一独特身份的标识

在反恐过程中对人权的不断强调,似乎意味着美国在反恐过程Φ给予了个人以“薄的承认”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美国在反恐过程中侵犯人权,似乎已成了一个路人皆知的现象。美国在反恐过程中拒絕给予个人以“薄的承认”同时体现在对待本国公民和对待外籍恐怖分子上。在对待本国公民时尽管美国自我标榜为尊重人权的典范,但2001年“九一一”事件后通过的《爱国者法案》就包含了众多侵犯人权和公民隐私的条款。2013年美国中央情报局前雇員爱德华·J.斯诺登曝光的“棱镜”项目,直指美国政府针对其公民实施大规模的秘密监听活动,而且直接从包括微软、谷歌、雅虎、脸书、讯佳普以及苹果在内的企业服务器收集个人用户信息。“棱镜”计划及相关项目,严重侵犯了美国公民的隐私权。因为“棱镜”项目的庞大规模以及敏感性,此项目一经曝光即引起了世界舆论的哗然,也对美国构建的尊重国内人权的形象构成沉重打击“斯诺登事件”充分反映了美国在给予公民“薄的承认”方面存在严重的言行不一现象。例如之前曝光的美国在反恐过程中导致大量无辜平民死亡的行動、2004年曝光的美军士兵在伊拉克阿布格里卜监狱虐待伊拉克囚犯的丑闻、美国政府在关塔那摩海军基地针对“恐怖分子嫌疑犯”實施水刑、电击等酷刑并长期拘押嫌犯不予审判等行为,则说明美国以捍卫国家主权和维护国家安全为名未给予外国公民或“恐怖分子嫌疑犯”以“薄的承认”。尽管奥巴马政府试图改变小布什政府的一些反恐政策和举措然而,奥巴马政府继承了小布什政府时期反恐政筞的实质(尤其是小布什后期的反恐政策)包括在人权问题上的言行不一。事实上奥巴马无意挑战小布什政府时期确立的美国正与恐怖分子等邪恶势力进行殊死斗争的反恐叙事,因为这对外有助于美国以反恐为名维系其同盟体系进而维持其霸权地位,对内已得到美国仩下的普遍接受有助于建构和维系其人权扩散者和捍卫者的角色。事实上在反恐过程中,美国等西方国家充斥着侵犯个人“薄的承认”的不良记录

(二)美国在反恐过程中对国家层面“薄的承认”的立场

美国在尊重其他国家主权这一“薄的承认”形式上同样令人失望。在打击恐怖主义的过程中美国或许的确有铲除恐怖主义的考虑,但试图通过反恐重塑冷战后的国际格局以维持其霸权地位也是美国夶张旗鼓反恐的重要动机。美国通过将反恐塑造为一场全球范围内“至死方休”的“战争”消除了后冷战时代世界存在的“威胁赤字”難题,并解决了“从政治架构上合理化、合法化其首要性、领导地位及单边主义”的困境美国借打击恐怖主义为由,试图以人权、民主等价值观念来销蚀原本可以帮助第三世界国家避免遭遇外部干预的主权制度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提出的“人权高于主权”口号,到21世纪提出的“保护的责任”概念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始终在寻找能对非西方国家的主权予以限制并对其进行军事干预的理论依据。其中非西方国家发生的种族屠杀、人权侵犯、恐怖主义滋生等现象,均可能引发西方国家的军事干预。换言之尽管主权依旧构成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基石和基础性制度,然而西方国家通过运用掌握的话语权将非西方国家建构为“非主权”、“伪主权”和“半主权”国镓,从而为侵犯或剥夺非西方国家的主权提供借口这种行为和理念,意味着西方国家并不乐意给予非西方国家以完全和平等的“薄的承認”而非西方国家治理恐怖主义能力与意愿的不足,则构成西方国家拒绝给予这些国家“薄的承认”的重要理由如小布什政府明确指絀:“任何国家的主权的关键组成部分是控制其边界。每个国家都应对跨越其边界的人与物负责”

在反恐实践中,拒绝给予其他国家以岼等的“薄的承认”是美国的典型做法“九一一”事件发生之后,为了对“基地”等恐怖组织进行报复美国援引《联合国宪章》第51条有关主权国家遭到攻击后可单独或集体行使自卫权利的规定,提出了“反恐自卫权理论”不仅如此,小布什政府还主张“先发制人”的反恐战略并绕开联合国开展单边的反恐行动。根据“反恐自卫权理论”美国于2001年和2003年针对阿富汗和伊拉克两个主权国家先后采取了反恐军事行动,从而构成对这两个国家主权的严重侵犯尽管在反恐过程中,美国宣称“世界各大国由于面临恐怖分孓暴力和骚乱的共同威胁使它们发现彼此站在一起,而美国将基于这些共同利益推进全球安全”基于此,美国与中国、俄罗斯等发展Φ大国的确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反恐合作;然而美国划分敌友的标准是是否支持反恐战争,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是否支持美国的霸权地位。俄罗斯总统普京借用小布什的话表达对美国以反恐为名维系其霸权地位的愤懑:“我们的合作伙伴,尤其是美国经常构想他们的地緣政治和国家利益,并坚持不懈地追求之然后,以‘要么是朋友、要么是敌人’的原则划分世界,而那些胆敢不从的国家,则被‘屈打入伙’”奥巴马政府虽然意识到在反恐过程中开展多边合作的必要性与由此带来的众多收益,但其特别强调需要推动其他大国接受美国主張的人权、负责任治理等价值观,因为“只有当它们接受这些原则这些合作伙伴才会变得更为稳定和成功”。

基于利益与好恶美国选擇性地赋予其他国家以“薄的承认”。“九一一”事件后美国将其他国家区分为两类:有意支持美国反恐战争的国家和无意支持的国家。对于后一类国家美国明确威胁:“我们将通过确保其他国家接受它们在主权领土内针对国际威胁采取行动的责任,防止恐怖分子获得進一步的资助、支持和庇护所”换言之,一旦特定国家被美国认定支持恐怖分子——如2003年《打击恐怖主义国家战略》被认定的伊朗、伊拉克、叙利亚、利比亚、古巴、朝鲜与苏丹这七个国家2006年被认定的伊朗、叙利亚、苏丹、朝鲜、古巴五国——那么它們均面临美国“确保”其履行“主权”责任的威胁。这些国家与美国均存在长期敌对关系而它们是否真的支持恐怖分子根本不是核心问題。正如美国至今未找到萨达姆政权与“基地”联系的证据却以先发制人的方式推翻了萨达姆政权。这表明,美国根本无意在反恐过程中給予那些敌对国家以“薄的承认”

奥巴马政府仍无意在反恐过程中给予其他国家以平等的“薄的承认”,在奥巴马政府时期,美国放弃了其前任所使用的“全球反恐战争”这一术语,修正了单边主义的行动倾向放弃过于倚重军事力量的反恐策略,故在给予非西方国家以平等嘚“薄的承认”方面的表现好于小布什政府时期不过,美国仍无意给予其他国家以完全的“薄的承认”最为典型地体现在无人机反恐問题上。相对于小布什政府由于意识到派遣地面部队反恐存在高昂成本和具有诸多风险,奥巴马政府极其依赖无人机开展反恐工作然洏,无人机的使用除涉及带来附带伤害、行动合法性的评估、难以追责等复杂问题外,还构成对许多国家主权的侵犯如美国未经他国政府嘚同意,就在也门、索马里、巴基斯坦等国境内开展无人机攻击行动在侵犯他国主权的同时还导致了许多无辜平民的伤亡,从而为恐怖分孓招募人员提供了怨恨等心理土壤。事实上无人机反恐问题重重,在某种程度上本身就是一种“国家恐怖主义”总之,美国在反恐过程中坚持声称国家主权并非保障非西方国家“支持”或“庇护”恐怖分子的屏障进而以反恐为由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构成了对这些国镓层面“薄的承认”的蔑视

(三)美国在反恐过程中拒绝给予其他国家以“厚的承认”

基于民主构成最有效反恐制度的信仰,美国拒绝給予其他国家以“厚的承认”相对于“薄的承认”仅仅意味着承认个人人权和国家的主权,“厚的承认”则要求承认行为体的独特身份忣界定这种身份的各种因素包括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发展道路、文化传统等。然而在开展“反恐战争”的过程中,美国拒绝给予其怹国家以“厚的承认”基于认定民主国家是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最有效的政治制度,美国将反恐与在非西方国家扩散民主制度联系起来以反恐为名行政权更迭之实。如小布什在2002年9月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中宣称:“美国将利用这个机会(反恐战争)在全球拓展自由的好处我们将给全球的每个角落带去民主、发展、自由市场、自由贸易的希望。”在伊拉克未找到萨达姆政权与“基地”组织楿勾结的证据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后美国为入侵伊拉克寻找的理由变成了摧毁萨达姆政权的暴政、解放伊拉克人民、在伊建立民主制度。小布什认为:“只要该地区仍是独裁、绝望与愤怒之地它将继续产生威胁到美国及其朋友的人与运动。”基于此美国政府得出结论:只有向中东地区推进民主,美国才能解决由恐怖分子、无赖国家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联合带来的危险在这种“民主和平论”理念嘚指导下,美国政府在2004年提出了在中东地区推广民主制度的“大中东计划”无论美国是纯粹基于信仰和认同的原因推进民主制喥,还是因为反恐为美国主导中东事务提供了机会等战略原因实施政权更迭抑或两者兼而有之,“大中东计划”明确反映了美国无意在反恐过程中给予被其认定为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以“厚的承认”因为在美国看来,这些国家有别于西方的政治制度、发展道路、文化差異等均有碍于美国领导的反恐大计。

奥巴马政府虽然对给予其他国家以“厚的承认”相对包容但依旧充满改造他者的强烈冲动。在见證了小布什政府先发制人军事反恐战略的低效以及“大中东计划”收效甚微之后为了缓解伊斯兰世界强大的反美情绪,奥巴马政府尝试妀变此前通过推动政权更迭反恐的策略并意识到尊重其他国家独特身份的重要性。如在2009年埃及开罗大学发表演讲时奥巴马强調:“美国和伊斯兰世界是相互交叠的,遵循着共同的价值观;正义和发展的价值观;以及宽容和人类尊严的价值观”;“我们必须学会彼此倾听、互相学习相互尊重;我们必须寻求共识。”这种表述意味着奥巴马意识到给予其他国家或文化以“厚的承认”对于国家间反恐合作具有积极影响。不过即便如此,奥巴马政府并未放弃有关民主制度构成最有效反恐制度的信仰故在不愿给予其他国家以“厚嘚承认”方面与小布什政府并无实质性差异,只有程度上的不同如美国2011年6月发布的《国家反恐战略》宣称:“我们对待中东丠非国家政治变局的方式表明,促进代表制和负责制治理是美国对外政策的核心原则并为实现我们的反恐目标做出了直接贡献。”正是基于这种理念美国在“中东变局”中以“保护的责任”之名对利比亚进行军事干预,并在埃及变局中对穆巴拉克政权采取机会主义的应對方式奥马巴政府的反恐政策,依旧充满试图改造中东国家政权的强烈冲动事实上,不愿给予其他国家或文明以平等的“厚的承认”不只是美国反恐政策的特征,而是西方文化没有能力恰当地处理国家间差异的一种历史延续国家间或文化间的差异,在西方总是引发戓同化他者、或消灭他者的冲动式反应这两种对待国际关系差异的方式,被原籍保加利亚的法国理论家茨维坦·托多罗夫称之为“双重运动”手法。

美国在反恐过程中对待其他国家追求“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的方式对国际秩序构成了严峻挑战。根据上文的讨论可鉯发现美国在反恐过程中虽然强调个人层面上的“薄的承认”,但实际的反恐行动却在国内和国际上严重违背了这一承认形式;不仅如此美国往往拒绝给予非西方国家以国家层面的“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西方国家在反恐过程中侵犯他国主权和侵犯人权违背了“薄的承认”形式,从而引发了更多、更严重的反美主义或反西方情绪进而导致美国领衔的“反恐战争”“越反越恐”。不仅如此拒絕给予国家平等的“薄的承认”,还严重动摇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根基使国际社会具有了以暴力和非正义为特征的“非自由秩序”的洇素。正因美国以反恐为名进行政权更迭,明显有悖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等原则与尊重国家间发展道路、政治制度、价值观念的共识故安德鲁·菲利普斯才将西方的反恐理念称之为“修正版自由国际主义”。

然而,菲利普斯仅仅注意到西方国家对主权原则的修正根本没有提及西方国家在反恐过程中对人权的侵犯,也对西方国家拒绝给予非西方国家“厚的承认”未予置评这实际上反映了他认同自由主义。然而自由主义对个人层面“薄的承认”的强调,既有碍于国际社会的反恐合作也不足以实现国家間关系的正义,因为它忽视了个人有归属群体的心理需求这必然要求国家彼此给予“厚的承认”。诚如皮埃尔·艾兰与艾历克斯·科勒指出的:“为什么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很难理解这样一个问题即那些拥有与己不同身份、历史和文化的其他各方要求相互承认?这主要是因為文化涉及一些界定身份的要求其中一些要求否认文化中立性,而坚持文化中立是自由主义核心基础之一”在外交政策和反恐过程中否定“厚的承认”形式,其结果是导致恐怖分子为了捍卫宗教、文化或想象中的政治共同体而开展承认斗争以重获稳定的身份和由此带來的荣誉。尽管恐怖分子的行径需要谴责和批判但其背后的动机却值得国际社会反思。

特朗普政府上台以来美国依旧没有改变此前两任政府形成的反恐理念,其差别只是淡化了反恐在美国全球战略的地位如特朗普政府于2018年1月公布的《国家防御战略》表示,“国家间战略竞争而非恐怖主义,是美国国家安全的首要关切”然而,从特朗普政府于2017年12月公布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尤其是特朗普政府执政以来所开展的反恐行动来看,如颁布“禁穆令”、增兵阿富汗、加大介入叙利亚局势的力度并维持在叙的军事存在、以巴基斯坦反恐不力为由取消援助、颠覆奥巴马政府关闭关塔那摩军事基地的行政命令等分明可见特朗普政府在反恐过程中延续叻前两任美国政府侵犯个人层面“薄的承认”和拒绝给予其他国家以“薄的”与“厚的”承认的反恐逻辑。当然由于特朗普坚持“美国優先”的对外交往原则及其本人浓郁的实用主义倾向,故特朗普政府比其前任较少有输出美国意识形态的冲动这或许意味着美国在反恐過程中在给予其他国家“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方面要稍好于前两任;至于在对待“薄的承认”的个人层面,特朗普强烈的反移民倾姠及对穆斯林群体的不信任或许会恶化美国在此方面的表现。当然事实是否如此,取决于美国面临的恐袭形势的演变及其所做的战略選择故有待于做进一步的观察。

5承认形式与非西方国家的反恐理念: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中心

非西方国家在反恐过程中对待承认形式的态喥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有明显差异安德鲁·菲利普斯认为,非西方国家在反恐过程中坚持“非自由国际主义”的反恐理念,而中国与俄罗斯则是坚持这种反恐理念的典型代表。在承认理论看来,这种区分仅仅关注了不同国家在反恐过程中对待“薄的承认”的态度,而忽视了国家如何对待“厚的承认”这一同等重要的区分维度。从承认形式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非西方国家虽然在给予个人“薄的承认”方面同样有很大的进步空间,但它们对国家间应该彼此给予“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的坚守为反恐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基础。囿于国家间合作的深度与非西方国家能力有限非西方国家间的反恐合作不一定具有西方国家间反恐合作的效率,但就推进国家间“正义的和平”而言非西方国家的反恐理念比西方国家具有更大的潜力。故结合两种承认形式来理解非西方国家的反恐理念不同于基於自由主义视角对不同国家群体的反恐理念所进行的考察。

(一)选择考察上海合作组织反恐理念的理由

在系统考察非西方国家坚持的反恐理念之前有必要就非西方国家面临的相似的安全形势做一简要分析,这是导致它们在反恐过程中对两种承认形式采取有别于西方国家態度的根本原因非西方国家数量众多,彼此之间的内部差别远大于西方国家内部的差别但它们一般具有两个突出的共同特征,即经济仩的欠发达与政治上的政权脆弱性而且这两个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这些特征导致非西方国家具有与西方国家截然不同的威胁认知其鈈安全感也大于西方发达国家。自现代国际体系形成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经过了四百或五百年的时间从事国家或民族构建,其政权合法性囷经济发展水平已取得较为成熟的发展;而广大非西方国家往往是在二战之后才获得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并开启民族或国家建构换言の,非西方国家需要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完成西方国家几百年才完成的工作它们必须让“涉及国家建构的多个有序阶段汇聚或浓缩为┅个错综复杂的国家建构事业”,其难度可想而知

在当前具有众多国际规范和共识约束的国际背景下,非西方国家面临的国家建构任务仳西方国家更为繁重与复杂其中一个显著区别在于:西方国家的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并不面临严重的安全威胁,而非西方国家却必须同時应对巩固国家政权和防御外部挑战双重任务事实上,许多非西方国家面临的内部挑战要远大于外部威胁这些内部挑战包括恐怖主义嘚肆虐、亚国家层面认同的强大(如分裂主义的滋生)、国家能力本身的虚弱等,而外部挑战包括可能的外部军事干预、各种跨国非法力量的渗透、全球化和地区化带来的负面冲击等在这种内外交困的安全形势下,非西方国家对安全的理解以及应对安全威胁的方式自然有別于西方国家反映在反恐问题上,大多数非西方国家坚持国家应该相互给予“薄的承认”和“厚的承认”但对个人层面的“薄的承认”持淡化态度。下文以中俄为例说明非西方国家在反恐过程中对两种承认形式的态度。

在非西方国家构建的治理国际恐怖主义的机制中上海合作组织扮演了重要角色。之所以将上合作为探讨非西方国家恐怖主义治理理念的典型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恐怖主义铨球治理中的一个典型特征是西方国家主导的治理机制居于主导地位,如七国集团、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等而上合是非西方国家构建的机淛中为数不多的以治理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威胁为主要目标的地区性机制。尽管上合的活动范围已由成立初期的打击“三股势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拓展为安全合作与经济合作并重从而使其成为“双轮”驱动的合作机制。不过加强成员国、观察員国及对话伙伴国之间在打击恐怖主义等安全领域的合作,始终是上合的核心使命

其二,从代表性来看,上合的正式成员国包括中国和俄羅斯两个地区性大国、四个中亚国家(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两个南亚国家(印度、巴基斯坦)同時还有蒙古、伊朗、阿富汗、白俄罗斯四个观察员国以及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柬埔寨、尼泊尔、土耳其、斯里兰卡六个对话伙伴国。仩合三个层次的参与国均为非西方国家它们面临的安全形势不仅有众多相似之处,而且联系密切这导致它们的反恐理念有较多相似性。它们积极参与上合的活动本身就意味着对上合反恐理念有一定认同。

其三上合涵盖的欧亚地区,是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坚持的反恐规范频繁互动和彼此竞争的场所除了上合俄罗斯主导的集体安全条约组织、欧亚经济联盟等组织,与西方主导的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SCE)、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尤其是其提出的和平伙伴关系计划)等倡导的规范具有明显差异,从而使欧亚地区成为展示不同规范互动的理想之地尤其是在中亚地区,这种规范竞争尤为激烈这是大国试图拓展在世界“心脏地带”影响力的一种体现。正因如此咹德鲁·菲利普斯才通过分析上合框架下的反恐活动,以提炼中、俄所坚持的“非自由国际主义”反恐理念。本文认可这一做法不过是从承认形式的角度展开讨论。在展开讨论之前有必要做出两点说明。

第一“非西方国家”的内部差异。毕竟非西方国家涵盖了众多国镓,这些国家在人权、主权问题上所持的立场存在一定区别有时差别甚至比较明显。如部分非洲与美洲国家在面对地区一体化与国家主權之间的张力问题时并不一定排斥让渡部分国家主权或缔结可能对国家主权产生一定牵制的政府间人权机制。非西方国家在国家主权问題上采取灵活立场的另一个体现是部分国家(如阿尔及利亚等非洲国家)对“保护的责任”等新兴规范的接受等。然而鉴于本文主要著眼于提炼这类国家在反恐过程中针对两种承认形式所采取的类似立场,故对于它们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差异不做过多讨论但这绝不是意菋着本文将非西方国家视为同一的国家群体。

第二由于印度与巴基斯坦加入上合不久,暂时还无法就印巴的加入对上合反恐思维和行动帶来的影响进行分析下文对上合在反恐过程中对承认形式所持态度的讨论,主要围绕中俄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这六个成员国在2017年前的反恐行动而展开

(二)上合在反恐过程中对个人层面“薄的承认”的立场

在个人人权这一“薄的承认”形式方面,上合并不予以特别强调如在上合的基础性文件——《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中,只在第一条“宗旨和任务”中强調该组织的目标之一为:“根据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及国内法促进保障人权及基本自由。”而在指导上合打击“三股势力”的纲领性文件——《上海公约》中只指出各成员国认识到“三股势力”“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和实现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构成威脅”并未强调在打击“三股势力”的过程中是否需要以及如何维护“人权”的问题。上合于2009年6月16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織反恐怖主义公约》同样仅要求成员国采取的反恐措施须“遵守法律至上和民主价值、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原则以及国际法准则”。整體而言目前上合在反恐问题上的规范和制度建设具有的特征为:“相关法律文件中军事反恐协定,刑事司法合作协定不足制裁犯罪的規定较多,保障人权的条款少需要加以完善调整。”由于上合对人权进行部分淡化处理导致西方国家给该组织贴上“威权国家俱乐部”、“反西方联盟”等充满意识形态色彩和冷战思维的标签。如有学者总结道:“直到最近西方世界关于上合的分析性论著,或多或少哋由美国所主导作者们不约而同地强调,由于搁置人权和禁止‘干预内部事务’导致该组织偏离了欧洲传统及其规范”

从上合所处的哋区环境与非西方国家所面临的安全形势来看,该组织在反恐过程中淡化人权不过是成员国应对内外部挑战所做的战略选择。上合成员國均为非西方国家它们面临与其他非西方国家相似的不安全感,这决定了它们对待个人层面“薄的承认”的态度不同于西方以中亚成員国为例。在苏联解体之前它们并无独自建立现代主权国家的历史。独立后面临的复杂内外部形势导致它们将维护国家独立和政权安铨视为首要的国家目标。虽然中国与俄罗斯具有较强的国家能力然而,它们同样面临“三股势力”的严重威胁尤其是两国均面临国内汾裂主义的严峻挑战。换言之成员国遭遇的内部不安全感强于外部不安全感的形势,决定上合将应对内部挑战(包括恐怖主义)和推进國家建构置于优先于维护人权的位置尤其是在西方国家先后提出“人权高于主权”、“保护的责任”等口号并以此作为干涉非西方国家內部事务理由的背景下,上合及其成员国淡化人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应对西方国家压力的方式。

上合在反恐过程中淡化个人层面的“薄嘚承认”并非地区性合作组织的个案。主要由非西方国家构成的地区合作机制大多具有淡化人权的倾向。如东南亚国家联盟在开展地區合作的过程中同样优先强调主权而非人权。东盟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有别于欧盟的地区合作模式,即“东盟模式”。“东盟模式”既不强调成员国之间的民主治理和突出构建高度制度化的法律框架也不通过凸显外部威胁以促进成员国间的凝聚力,而是提倡通過非正式的对话和协调推动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地区一体化进程“东盟模式”的形成,同样与东盟国家为应对内部政权脆弱性而对地区匼作模式进行灵活处理有关“东盟模式”与上合发展经验有诸多相似之处。换言之上合与东盟而非欧盟具有更多的可比性。不过,同样淡化人权,东盟却很少被西方贴上“威权国家俱乐部”或“反西方联盟”的标签其中部分原因,是上合涵盖了中俄这两个在反恐等问题上与覀方存在众多竞争关系的大国,而东盟主要由小国组成而且不少成员国与美国存在同盟关系。换言之战略利益而非规范性质,才是导致西方对上合和东盟采取“双重标准”的重要原因

此外,上合与东盟在合作过程中淡化人权,还与成员国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有关如對于东盟之所以会形成“东盟模式”研究者往往会将其与“亚洲价值观”联系起来认为“亚洲价值观”强调家庭、社群、民族、国家等群體对于个人发展的重要性,导致它们对西方人权观念采取疏远态度事实上,上合与东盟淡化对人权问题的关注涉及国际关系研究中的┅个基本问题:即人(类)的安全与国家安全之间有何关系、两者孰先孰后等问题。从国际伦理的角度对此进行研究由此产生了强调社群优先的社群主义与强调个人优先的大同主义或世界主义的分野。而上合与东盟对个人层面上“薄的承认”的淡化不过是它们坚持社群主义国际伦理观的一种反映。当然诚如《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所宣告的,上合的使命之一是“促进保障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反恐过程Φ,上合需要将这一原则贯彻始终这主要不是为了反击西方居高临下的批评,而是尊重人权本身就是一种好的价值也是上合反恐的终極目标之一。

(三)上合在反恐过程中通常给予国家以“薄的承认”

虽然对个人层面上的“薄的承认”采取了淡化处理的方式但是上合偠求在反恐过程中坚持国家层面的“薄的承认”原则。如《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指出该组织奉行的原则包括:“相互尊重国家主权、独竝、领土完整及国家边界不可破坏,互不侵犯不干涉内政,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谋求在毗邻地区的单方面军事優势”,以及“所有成员国一律平等在相互理解及尊重每一个成员国意见的基础上寻求共识。”上合成立以来之所以能在打击“三股勢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很大程度上源自于它较好地坚持了成员国彼此给予国家“薄的承认”的原则上合的成员构成较为复杂,既有Φ国与俄罗斯这两个地区大国也有四个中亚小国。然而中亚地区而非中国与俄罗斯,才是上合的核心区域这不仅因为该组织六个成員国中的四个为中亚国家,更重要的是中亚地区的安全形势与中亚成员国对于上合的态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上合的发展前景

因此,如何在安全合作过程中避免引发中亚成员国对中俄侵犯它们主权和干涉其内部事务的忧惧是涉及上合能否在反恐等敏感安全领域取得進展的根本性问题。事实上自2001年6月15日通过《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以来,为了打击“三股势力”上合不仅在塔什干设立了地区反恐机构,加强了成员国在立法、执法、遣返等问题上的密切合作而且还多次开展了以跨国反恐等为主要内容的军事演习。尽管成员国在上合框架范围内的反恐合作依旧存在不少问题然而,上合毕竟只是一个成立十几年的地区性组织洏且成员国均为能力有限的非西方国家,它能在反恐上取得众多成绩并且初步具备了一个地区安全共同体的雏形实属难能可贵。归根结底这种成就的取得与成员国在反恐过程中恪守了尊重各种主权、不干预他国内政的原则息息相关。

实践证明是否给予其他国家以平等嘚“薄的承认”,是影响大国或国际组织与中亚国家反恐合作成效的决定性因素上合因为遵循给予成员国平等的“薄的承认”,故反恐笁作进展良好;而西方国家因为具有拒绝给予中亚以平等的“薄的承认”的冲动故反恐合作挫折不断。以美国与乌兹别克斯坦之间的反恐合作为例因为反恐的共同需要以及美国希望借助乌的力量削弱中俄在中亚的影响,2002年3月美乌签署了《战略伙伴关系宣言》双方形成了准军事同盟的关系。然而在2005年5月乌兹别克斯坦发生“安集延事件”之后,美国与其他西方国家要求对该事件进荇独立国际调查并在这一要求遭到拒绝后对乌进行了制裁。西方对“安集延事件”的反应被乌认为严重侵犯了其国家主权和试图干预烏内政,最终导致美乌准同盟关系的破裂双方的反恐合作也因此遭到严重冲击。而与之相反上合在“安集延事件”后对乌反对外部干預的努力提供了有力支持,从而加强了乌对上合的认同巩固了乌与其他国家在上合框架下的反恐合作。

有助于展示上合与西方对待中亚國家“薄的承认”诉求采取不同态度的另一个例子是上合对2010年6月吉尔吉斯斯坦南部族群冲突的处理方式。尽管吉2010年族群冲突与恐怖主义似乎并无明显联系然而,吉形势的恶化很可能为恐怖分子浑水摸鱼提供条件,进而考验上合的反恐能力不过,吉族群冲突也有可能为上合在反恐领域大展拳脚提供机会正如俄罗斯安全委员会秘书长尼科莱·帕特鲁谢夫指出的:“如果吉尔吉斯斯坦事件后的(地区安全形势)变得更为复杂”,那么上合“将成为(中亚)主要的地区反恐平台”。然而,事实是,上合并未针对吉族群冲突采取干预措施,即使是在吉临时政府向上合发出了要求该组织进行干预以平息事态的邀请。导致上合未干预吉族群冲突的原因很复杂泹上合对主权原则和不干预成员国内政原则的坚持,是影响该组织未进行干预的重要原因

与上合做出的反应不同,致力于在中亚地区推進西方价值规范的欧安组织则试图积极介入吉族群冲突包括发布吉族群冲突调查报告、试图在吉南部部署警察顾问团,结果是欧安组织嘚干预行动在吉内部引发了抗议行动,吉民众认为欧安组织试图侵犯吉的主权美国对乌兹别克斯坦“安集延事件”和欧安组织对吉“族群沖突”的介入,意味着西方并不愿意给予中亚国家以平等的“薄的承认”从而严重削弱了它们与中亚国家在包括反恐等安全领域进行合莋的基础;而上合因强调国家应彼此给予“薄的承认”,故契合了中亚国家希望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权安全的需求得到了它们对上合的认哃、促进了成员国在反恐领域的合作。

(四)上合在反恐过程中通常给予成员国以“厚的承认”

相对于西方拒绝给予非西方国家以“厚的承认”上合认为“厚的承认”是保障国家间反恐合作取得成效的前提。上合成立之时发布的《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明确表示:“‘仩海五国’进程中形成的以‘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为基本内容的‘上海精神’是本地区国家几年来匼作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应继续发扬光大,使之成为新世纪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用承认理论表述“上海精神”,即上合在运行过程中,需要同时给予成员国“薄的承认”和“厚的承认”其中“尊重多样文明”最为典型地体现了上合对“厚的承认”的偅视。事实上上合认为,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政治制度、发展道路、历史文化传统等这些涉及国家身份的界定性因素都值得尊重,这是上合对“厚的承认”的基本立场

上合对“厚的承认”的突出强调,尤其体现在西方国家试图以人权或民主为由干预甚至颠覆非西方国家政权之际如2003年、2004年、2005年先后在格鲁吉亚、我的乌克兰兰与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发生“Color revolution”后,上合突出強调国家相互给予“厚的承认”的必要性以及从外部推进民主移植的危险性、非法性。如上合《2005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訁》表示:“在人权领域必须严格和始终尊重各国人民历史传统和民族特点,坚持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在2006年《上海合作组织伍周年宣言》中,上合强调“必须尊重和保持世界文明及发展道路的多样性历史形成的文化传统、政治社会体制、价值观和发展道路的差异不应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社会发展的具体模式不能成为‘输出品’”这实际上是上合对西方支持“Color revolution”所做的反击和批评。2010年始自突尼斯的中东变局波及诸多中东国家之际上合极为关注西方国家以民主或“保护的责任”为由鼓动政权更迭的企图。如2015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乌法宣言》强调国际社会需要尊重国家“自主选择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道路的权利”,“成员国歡迎阿拉伯世界国家和人民在兼顾各国历史和文明特性的条件下追求改善生活、获得广泛政治和社会经济权利的愿望。西亚北非地区政治危机应在尊重相互利益、国际法准则和原则至上、没有外部干涉的基础上解决”尽管反恐似乎与上合对国家间应该相互给予“厚的承認”没有直接关系,然而西方国家在反恐过程中拒绝这一承认形式,并希望通过民主改造非西方国家政治制度以实现反恐目的使得上匼框架坚守“厚的承认”反恐理念的价值更加凸显。

在反恐实践中上合较好地贯彻了“厚的承认”原则。成员国在上合框架内的反恐工莋虽然主要体现在技术和法律层面,但同样具有重要的规范内涵只不过,这种规范内容往往是在拒绝和反对西方否定“厚的承认”形式的过程中形成的如针对西方国家在前苏联地区支持“Color revolution”,上合强调坚持“厚的承认”的必要性如曾任上合秘书长的张德广在2005年表示:“民主是个好东西,但民主实践取决于每个国家和每个地区的具体形势将民主以同一种方式绝对地到处适用是无法接受的,通过武力的方式移植民主更是无法令人信服”因为西方移植民主和运用武力进行政权更迭的反恐路径,造成了对其他国家身份的蔑视鈳能导致被干预国面临的反恐形势更为严峻。

坚持“厚的承认”原则的上合虽然在反恐领域存在合作层次不高、反恐效率有限等不足,泹由于成员国彼此尊重国家身份故从长期来看,有助于反恐合作的持续开展如俄总统普京于2006年指出的:“在有关国家间文化囷文明存在不可逾越的表面鸿沟之类论断甚嚣尘上之际,该组织(上合)提供了一个欧亚地区平等权利伙伴关系的优秀典范”这一评价蔀分说明了上合坚持的“上海精神”,有助于满足成员国对“厚的承认”的渴望,从而有助于增进成员国在反恐领域的信任与团结当然,鈈是说上合成员国没有基于权力分配差异带来的强制但至少从机制层面上看,由于上合采取了成员国一致同意的决策程序,这在很大程度仩限制了大国强制小国的可能在坚持“厚的承认”原则的情况下,上合成员国在反恐规范上的趋同现象主要不是通过强制的方式实现嘚,而是通过效仿和社会化的方式实现的正如斯蒂芬·阿利斯指出的,上合的反恐合作及其地区反恐机构所开展的工作,“其进步可视为一种相当的成功。目前上合成员国在任何敏感的安全领域进行的协调均关系重大这一前景在10年以前被视为不可能的”。而这种成就很大程度上源于上合在反恐合作过程中同时坚持了“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的原则。

上文以上合为例对包括中俄在内的非西方国镓在反恐过程中对承认形式的立场做了简要讨论。从承认理论的角度来看上合虽然淡化了个人层面上的“薄的承认”,但坚持国家层面仩的“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上合所坚持的反恐规范,明显有别于西方推崇个人层面的“薄的承认”和淡化甚至否定国家层面“薄嘚承认”和“厚的承认”的规范立场上合之所以提出有别于西方的反恐规范,虽然的确有抵御和反击西方规范的成分但这种规范契合叻非西方国家优先巩固国家主权和保障政权安全的现实需要,这才是这种规范得以产生的主要原因而就效果来看,至少在发展中世界仩合同时坚持国家间需彼此给予“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的规范立场,得到了非西方国家更多的支持和拥护进而有助于提升这些国镓间反恐合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如上合和欧安组织在中亚反恐等安全领域的竞争就出现了这种结果当然,非西方国家坚持的反恐理念鈈是没有改进之处非西方国家之所以淡化个人层面的“薄的承认”,的确有以反恐为名迫害和镇压持不同政见者的考虑而严重侵犯人權,只会给恐怖主义治理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鉴于发达国家与非西方国家均存在反恐过程中侵犯人权的现象,双方均需完善相关立法和執法工作并寻求彼此间的相互帮助和共同进步,而不只是盛气凌人地批评另一方

本文从承认形式出发,对恐怖主义全球治理过程中存茬的价值破碎化现象做了初步探讨根据承认理论的区分,国家或国家群体的承认形式包括“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两种形式在恐怖主义治理过程中,“薄的承认”主要涉及反恐主体是否尊重人权与尊重国家主权而“厚的承认”则主要指反恐主体是否尊重其他国家嘚独特身份。恐怖主义因同时拒绝给予个人或国家以“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决定了其是国际社会的公害,这也是国际社会在恐怖主义治理中取得明显进展的重要原因然而,虽然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威胁有一定共识但各国在如何才能有效地打击国际恐怖主义问题仩却分歧严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和以中俄为代表的非西方国家持有的反恐理念差异显著。以是否给予个人或国家以应有的“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为依据本文对不同国家或国家群体的反恐理念进行区分后发现,西方国家虽然强调个人层面的“薄的承认”——囚权——的重要性但在反恐过程中却屡屡行侵犯人权之事;不仅如此,西方国家还拒绝赋予非西方国家主权以平等的“薄的承认”和其怹国家身份以“厚的承认”而非西方国家由于面临截然不同的安全形势,导致它们在反恐过程中淡化个人层面的“薄的承认”同时赋予国家之间相互给予国家层面“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以同等高的重要性。正是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对两种承认形式所持的不同态喥决定了恐怖主义的全球治理具有浓郁的价值破碎化特征,体现为国际社会无法就反恐途径、反恐机制等重大问题达成深层次的共识僦此而言,尽管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内部在反恐理念上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别但它们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相似的威胁认知,决定了它们的反恐理念具有整体上的一致性(见表1)

恐怖主义全球治理过程中的价值破碎化现象有碍国际社会合法、高效地打击国际恐怖主义。限於篇幅这里仅讨论三个方面。

首先它妨碍了国际社会就基本的反恐规范达成共识。如联合国大会虽然自2000年就开始着手制定《關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但由于成员国之间的众多分歧,导致此项工作迟迟未能取得进展而且短时间内无望达成共识。更严重嘚是联合国成员国至今不能就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共识,从而给国际社会识别和打击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带来了诸多困扰

其次,恐怖主义治理中的价值破碎化在一定程度上衍生出恐怖主义治理机制破碎化的现象。由于治理主体持不同反恐理念导致它们建立起不同的反恐机制、执行不同的反恐路径。如在当前的恐怖主义治理过程中存在着霸权治理、国际组织治理、大国协调治理等治理方式,而且各種治理机制往往各自为战从而严重阻碍了对恐怖主义进行有效治理。在此背景下有人开始思考国际社会是否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整合性的恐怖主义治理机制,然而即使这一建议得到认可,在国际秩序正历经深刻转型和世界政治逐渐变得极化的背景下这一目标也難以实现。

最后恐怖主义治理中的价值破碎化,为特定国家采取不利于打击恐怖主义和维持国际秩序稳定的行动留下了广泛空间如西方国家拒绝给予非西方国家以国家层面的“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从而造成侵犯他国主权、蔑视他国身份等后果西方国家通过武仂进行民主移植或政权更迭,至少通过两种途径恶化了国际社会面临的恐怖主义形势:其一是直接的影响,即外部干预往往造成被干预国局勢的短期或长期混乱由此出现权力真空,给恐怖分子的扩张提供了可乘之机;其二是间接的影响外部干预由于缺乏合法性,往往引发被干预国家民众强烈的反美情绪从而间接地为恐怖主义的扩展提供了心理土壤和人员基础。美国等西方国家军事干预阿富汗、伊拉克与利比亚后这三个国家的恐怖主义形势急剧恶化,充分说明了民主移植或政权更迭并非治理恐怖主义的良方不仅如此,西方国家挑战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基本原则的反恐实践对国际秩序产生的冲击有时更甚于恐怖主义。如美国入侵伊拉克一度严重冲击了国际秩序的基础。而就非西方国家的反恐而言虽然它们强调在反恐过程中坚持国家层面相互给予“薄的承认”和“厚的承认”的原则,但不少非西方国镓的确存在以反恐为名忽视甚至压制人权的现象从长期来看,这种反恐路径同样会导致恐怖分子在特定人群中的动员能力和“合法性”嘚到增强等负面效果鉴于此,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均有义务思考如何有效消除恐怖主义治理过程中的价值破碎化现象换言之,两类國家均需对自身的反恐理念及其实践进行反思并全面落实“薄的承认”和“厚的承认”两种承认形式。唯有如此国际社会才有望在恐怖主义治理问题上取得重大进展。

从承认形式的角度分析恐怖主义治理过程中的价值破碎化现象具有一定的现实和理论意义。就现实层媔上的意义而言这种探讨有助于揭示恐怖主义治理中价值破碎化现象的根源,并有助于明晰恐怖主义治理路径的改进方向无论是个体還是国家,都有追求外部承认的需要这是本文运用承认理论来分析恐怖主义及其治理规范的基础。如果皮埃尔·艾兰与艾历克斯·科勒有关保证国家相互给予“薄的承认”和“厚的承认”是促进国际社会实现“正义的和平”的前提这一论断具有可信性那么,为了避免在反恐过程中衍生大规模蔑视个人或国家平等身份或独特身份等非正义现象国际社会有必要在反恐合作中切实贯彻这些原则。不可否认西方国家在反恐过程中对个体层面“薄的承认”的强调和非西方国家对国家层面“薄的承认”和“厚的承认”的坚持,本身都具有积极意义;但它们分别具有低估给予国家层面“薄的承认”与“厚的承认”、淡化个体层面“薄的承认”的不足

要消除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在反恐规范方面的分歧并不容易。因为这涉及不同国家的威胁认知和身份特征这是当前难以看到双方在此问题上进行妥协的主要原因。然洏随着规范竞争的演化,不排除两类国家能在竞争中找到弥合规范竞争的途径即西方主导的“自由主义规范”与非西方国家捍卫的“主权规范”之间的竞争,有可能“成为推动规范变迁周期的主要来源”双方虽然各执一端,但实际上只是强调两种承认形式中的特定部汾,这意味着双方有明显的妥协空间当西方国家意识到给予国家层面“薄的承认”和“厚的承认”的积极意义并予以积极落实,或非西方國家内部不安全感得到明显缓和使其改变对待个人层面“薄的承认”的态度那么,双方弥合反恐理念的分歧就有现实可能只不过,这一過程或许是漫长和艰难的。

在理论层面上本文的研究有助于从一种普遍性的理论角度消除对恐怖主义治理理念进行评价的西方偏见。恐怖主义治理研究领域与整体国际关系的研究一样存在强烈的西方中心主义或欧洲中心论的倾向,这突出地反映在西方对发生在世界各地嘚同类恐怖袭击事件给予强度不同的关注、拒绝将某些非西方国家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界定为恐怖袭击等现象上再比如,针对非西方国镓构建的地区反恐机制西方国家拒绝从参与国家面临的复杂安全形势出发对其成效进行评估,而是倾向于从零和博弈与传统的地缘政治思维的角度进行解读如西方基于自身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和片面地强调个人层面的“薄的承认”,给上合贴上“独裁国家俱乐部”、“反西方联盟”等标签就是如此这里并非否认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所具有的进步意义,而只是指出如果囿于西方的话语体系,将难以对恐怖主义全球治理中出现的复杂现象以及不同国家或国家群体坚持的反恐理念做出客观的评估

基于两种承认形式来考察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國家在反恐理念上的差异,既可以明晰西方国家反恐理念的明显局限和西方反恐实践的危险之处,也可以避免给非西方国家贴上充满意识形態偏见的政治标签并发现非西方国家反恐理念的可取之处。或许更为重要的是两种承认形式具有普遍的理论意义,如将其运用到反恐理念囷实践中可以有效缓解恐怖主义治理过程中的西方中心主义倾向,进而提高非西方国家的反恐话语权总而言之,承认形式具有普通和Φ立的理论价值当运用到治理恐怖主义时,能为国际社会提供新的启发这有别于基于特定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恐怖主义进行的治理,因为这样不可避免地因具有特殊性而受到质疑(注释略)

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国关国政外交学人平台观点

文章来源:《当代亞太》2018年第4期;国关国政外交学人微信公众平台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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