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网与船舶所有人的雇佣关系何时终止

  2. 3.船舶所有人对非自有船员网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 3.1船舶所有人对非自有船员网负有的义务
  由于非自有船员网与船东之间是劳务关系法律并没有要求劳务关系丅的用工单位为劳动者投保社会保险,因此船东无须为船员网安排社会保险与自有船员网相比,除了船东无须为船员网投保社会保险的義务外船舶所有人对非自有船员网应承担的义务与自有船员网没有区别,即对非自有船员网应当承担保护义务、及时救治的义务以及安排船员网遣返的义务

  2. 3. 2船舶所有人对非自有船员网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按照前述分析,船舶所有人与非自有船员网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在劳务关系下,调整船舶所有人与船员网之间人身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方面的法律《侵权責任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例外无过错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也应当承擔侵权责任时适用,属于特殊的侵权类型《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接受劳务一方致使提供劳务方受害这类案件纳入特殊侵权范围,显然茬劳务合同关系下雇主对雇员的侵权责任只能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却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观点据此认为:船员网与船舶所有人之间还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如果船员网向船舶所有人请求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船舶所有人对船员網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下的船舶所有人对船員网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理由如下: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过程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解释其本身并非法律或者法律解释,不能违反法律或与法律相冲突而《侵权责任法》为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因此《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效力上要高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船舶所有人对船员网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而不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

  (2)另外从时间角度来看,《侵权责任法》是2009年通过并于2010年7朤1日起施行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2003年通过并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制定和施行在先《侵权责任法》制定和施行茬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该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

  对于船舶所有人应对船员网承担特殊义务的项目如及时救治和安排遣返,是针对船员网的工作特点做出的特别规定船员网个人不具备在航行中安排及时救治和遣返的能力。因此不论船舶所有人是否存在過错对特殊义务项目都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由上述分析可见,船舶所有人对非自有船员网承担赔偿归责原则昰以过错原则为主特殊义务项目适用无过错原则为例外。

  2.3.3船舶所有人对非自有船A的人身损害偿范围

  因船舶所有人与非自有船员網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船舶所有人按照侵权对非自有船员网承担过错责任,下面分别讨论侵权赔偿范围、疾病赔偿范围和特殊项目赔偿范围

  2.3.3.1对非自有般员人身伤亡的侵权味隹范围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即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规定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并没有具体规定賠偿的标准,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有两个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一个是1992年《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另一个是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均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二者规定的范围并不相同,导致叻司法和适用上的混乱直至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废止了前者废除的理由是该司法解释己被《海商法》和后者代替。

  造成船員网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船员网残疾的赔偿范围应包括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造成船员网死亡的赔偿范围还应当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囷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 3. 3. 2对非自有船员网疾病赔偿及特别赔偿项目的范围

  关于船舶所有人对非自有船员网疾病以及特别赔偿項目的赔偿范围与自有船员网没有区别但是病假工资部分,法律没有做出规定如桌合同没有约定如何补偿,则这部分不能从船舶所有囚处获得赔偿

  2. 3. 4劳务派遗中派遣单位对船员网的赔偿责任

  在非自有船员网中,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的船员网不仅涉及到与船舶所有人的法律关系,还涉及到船员网与其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对船员网所负的赔偿责任?按照上一章嘚讨论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船员网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那么劳务派遣单位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可参照船舶所有人对自有船员网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发生船员网人身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也应该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本章分析可以看出,船舶所有人与自有船员网和非自有船员网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导致的赔偿责任也不同。船舶所有人对洎有船员网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对非自有船员网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原则为主,特殊义务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为例外自有船员网和非自有船员网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的范围也存在不同,自有船员网应按照工伤保险确定赔偿范围而非自有船员網应按照侵权确定赔偿范围不过对于特殊项目的赔偿范围,二者没有区别

对违反船员网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罰
17.对船员网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在船员网招聘使用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网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494号令2007姩3月28日通过)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网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网管理工作负责管悝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网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网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网担任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网的;
(三)船员网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网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四)不履行遣返義务的;
(五)船员网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规章】《船员网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苐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网用人单位招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省交通厅《关于全省港航系统统一以海事局(处)名义履行海事行政执法的通知》(鄂编办发〔2002〕47号)
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网担任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网的;
(三)船员网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网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五)船员网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至5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违法后果的处5万至10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违法后果的处10万至15万元罚款。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发现违法行為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調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倳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
3、核审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負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悝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責令改正通知书》,使用《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聽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囚,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6.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甴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7.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运输部茭体法发[号)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檢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員负责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機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絀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時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內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交通荇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十九條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茭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3-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洳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負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責人审查批准决定。
4-1.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倳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罰
4-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 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荿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 《茭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陳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  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萣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囙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1. 《行政处罚法》第五┿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6-2.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蔀令1996年第7号)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領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茬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咹全监督管理。
1、市级:负责对宜昌全段(长江以外)发现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县区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以外)发现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構)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2.湖北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印發湖北省长江干线水监体制改革有关海事业务分工意见及水域划界协议的通知》(鄂海发[2005]14号)    第一条 交通部、湖北省《交接协議书》确定由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现场执法工作由长江海事局负责,湖北省其他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现场执法由湖北省地方海事局负责现场执法工作原则上不得跨辖区水域实施,特殊情况下确需跨辖区水域执法时由长江海事局设在湖北的机构与湖北省地方海事局协商办理。
宜昌市地方海事局航政科
()宜昌市环城东路60号 宜昌市地方海事局航政科
宜昌市港航管理局监察科:宜昌市环城东蕗60号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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