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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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工商行金处字[号
阅读数:&&&&来源:&&发布日期: 8: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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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河池市金城江区康寿医疗器械经营部,住所为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老街十二组三号,法定代表人黄敏思,公司类型为个人独资,经营范围为Ⅱ类:6826物理治疗设备及康复设备(限销售给消费者个人)及其零部件、家用电器零售及相关产品咨询服务,注册号为634,成立日期日。
2015年5月18日9时,河池市工商局金城江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金城江区西环路老街社区十二组三号的金城江区康寿医疗器械经营部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在从事&喜来健&多功能温热理疗床销售的经营活动。其门面查获的宣传资料与实际不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和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之规定。经研究,当日即决定对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销售&喜来健&多功能温热理疗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报经河池市金城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立案,并指定由南桥工商所韦涵文、黄国福负责此案的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为销售&喜来健&多功能温热理疗床,在其使用的宣传单上标明&喜来健多功能理疗床,喜来健公司的荣誉:&2013年1月,喜来健公司成为《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喜来健温热理疗床列入&健康产品推广工程&项目,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四本医学著作同时论证喜来健医学原理;喜来健温热理疗床......具有脊柱纠正、热灸、推拿、指压、温热作用;全球最佳的健康生活伴侣&的广告用语,同时,对以上广告用语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参与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城江分局现场笔录&一份,经河池市金城江区康寿医疗器械经营部法定代表人黄敏思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2、对黄敏思的询问笔录三份,由当事人签名确认,证明了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有效身份;
4、当事人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医疗器械经营范围;
5、当事人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使用范围;
6、当事人所经营销售的&喜来健&多功能温热理疗床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产品为合格产品;
7、当事人提供的宣传单1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8、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2015年6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工商金处告字[2015]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为达到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代理的&喜来健&多功能温热理疗床的目的,擅自夸大宣传,在广告中标明&全球最佳的健康生活伴侣&和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国家机关、学术机构、协会等单位颁发的荣誉作为广告宣传的内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和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属该法定义的虚假宣传行为。
鉴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是由于法制观念不强所造成,事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广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案件性质,责令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城江支行(帐户名: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城江分局,帐号:20-172)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金城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城江分局
&&&&&&&&&&&&&&&&&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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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举报工作流程查询http://www.gxhcxf.gov.cn/html/hmxxl/hcsgsxzglj.html  河池市工商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管理科)  负责机关文电、政务信息、机要、档案、统计、保密、信访、会务、接待、安全、后勤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承担本级机关和系统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以及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和系统综合调研工作;指导本系统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  地址:河池市新建西路21号工商局办公楼4楼  (二)法规与行政执法督察科  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核审工作。  联系电话:  地址:河池市新建西路21号工商局办公楼2楼  (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  承担监督直销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指导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指导查处本行政辖区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中的大案要案等经济违法行为。  联系电话:  地址:河池市新建西路21号工商局办公楼6楼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商品流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  地址:河池市新建西路21号工商局办公楼3楼  (五)市场与合同规范管理科  承担规范和维护本行政辖区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管;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经纪人与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活动等工作;协调和指导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联系电话:  地址:河池市新建西路21号工商局办公楼3楼  (六)企业与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  组织、指导本行政辖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监督检查企业登记注册行为;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本行政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承担本行政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组织本系统企业与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  地址:河池市新建西路21号工商局办公楼2楼  (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科  负责本行政辖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行政辖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组织本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  地址:河池市新建西路21号工商局办公楼2楼  (八)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组织本行政辖区商标、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广告登记审批;指导查处商标侵权和虚假广告违法案件以及其他商标广告违法案件;指导广告行业发展及企业商标注册工作。  联系电话:  地址:河池市新建西路21号工商局办公楼3楼  (九)人事科  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及考核;指导本系统基层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联系电话:  地址:河池市新建西路21号工商局办公楼4楼  (十)财务科  管理本系统经费、财务、装备、国有资产和局机关财务;负责组织部门经费预算、决算编审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管理;负责本系统的财务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  地址:河池市新建西路21号工商局办公楼2楼  (十一)离退休人员工作科(与机关党委合署办公)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联系电话:  地址:河池市新建西路21号工商局办公楼4楼  (十二)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本系统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受理监察对象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联系电话:  地址:河池市新建西路21号工商局办公楼4楼  (十三)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分局  负责本级登记名称的预先核准、企业登记注册、企业年检及提供企业信息咨询服务。  联系电话:  地址: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  (十四)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  负责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以及具有特色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联系电话:  地址:河池市新建西路21号工商局办公楼4楼  (十五)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负责专业办案工作。  联系电话:  地址:河池市新建西路21号工商局办公楼3楼  (十六)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  负责本局12315网络申诉平台、电话申诉平台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  联系电话:  地址:河池市新建西路21号工商局办公楼7楼  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2.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  6.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7.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纪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9.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负责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推荐工作。  11.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12.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13.协助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14.对市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编制、人事、财物实行统一领导和垂直管理,领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和基本建设、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工作。  15.承办自治区工商局和河池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照服务承诺  一、接待公司(企业)时,做到热情服务、耐心解答,登记表格一次给清、咨询事项一次说清、办事程序一次讲清。  二、办理公司(企业)登记时,实行首办责任制,由登记管理人员对外来办事者的登记事项负责全部接待,并予以指导帮助。  三、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人员应当场受理准予登记,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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