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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執行梅滨枝与被执行人阙卫刚、驻马店市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執行人梅滨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执行人阙卫刚,男****年**月**日出生,黎族住驻马店市。
被执行人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阙卫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执字第600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雙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時,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驿执字第60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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