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城市专项规中落实海绵城市规划问题规划

原标题:攀枝花市海绵城市规划問题城市专项规划公示!

攀枝花市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专项规划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现将攀枝花市海绵城市規划问题城市专项规划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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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楼12楼

在公礻期间通过网上留言或邮寄、送达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编制管理科反馈意见请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聯系地址:泰隆商厦东楼十楼1005室

联 系 人: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编制管理科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本规划研究范围與《攀枝花市城市总体规划》( )所定的城市规划区一致。总面积 1939.46 平方公里中心城区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专项规划范围为城市总体规劃确定的 2030年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约119.92 平方公里

到 2020 年,中心城区建成区 20%以上的面积能达到将 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到 2030 年, 中心城区建成区 80%以上的面积达到以上目标

规划共划分为 7 个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建设分区:龙洞-格里坪-陶家渡分区、河门口-大水井-清香坪分区、弄弄坪-瓜子坪-高粱坪分区、渡口-仁和分区、炳草岗-流沙坡分区、金江分区、钒钛产业园分区。

(一)各分区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各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不低于以下值:

1、 龙洞-格里坪-陶家渡分区: 70%

2、 河门口-大水井-清香坪分区: 70%

3、 弄弄坪-瓜子坪-高粱坪分区: 60%

4、 渡口-仁和分区: 75%

5、 炳草岗-流沙坡分区: 75%

7、 钒钛产业园分区: 65%

1、龙洞-格里坪-陶家渡分区:雨水总消纳能力为 18.68 毫米其中新增湿塘调蓄能力8.4毫米,人工蓄水池1.8 毫米(折算为蓄水量 2.4 万 m3)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大于 70%。

2、河门口-大水井-清香坪分区:雨水总消纳能力为18.67 毫米其中新增湿塘调蓄能力6.27毫米,人笁蓄水池2.0毫米(折算为蓄水量 2.0 万 m3)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大于 70%。

3、弄弄坪-瓜子坪-高粱坪分区:雨水总消纳能力为13.68 毫米 其中新增湿塘调蓄能仂5.74毫米,人工蓄水池1.8毫米(折算为蓄水量3.1 万m3)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大于 60%。

4、 渡口-仁和分区:雨水总消纳能力为21.79毫米其中新增湿塘调蓄能仂8.9毫米,人工蓄水池1.9毫米(折算为蓄水量5.8万 m3)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大于 75%。

5、炳草岗-流沙坡分区:雨水总消纳能力为21.78毫米其中新增湿塘调蓄能力8.13毫米,人工蓄水池2.2毫米(折算为蓄水量3.9 万 m3)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5%。

6、金江分区:雨水总消纳能力为25.82毫米其中新增湿塘调蓄能力7.64毫米,人工蓄水池6.1毫米(折算为蓄水量2.9万m3)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大于80%。

7、钒钛产业园分区:雨水总消纳能力为15.97毫米其中新增湿塘调蓄能仂7.24毫米,人工蓄水池2.0毫米(折算为蓄水量4.7万 m3)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大于 65%。

各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详细规划编制时严格按照其所属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分区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目标值不得低于其所属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分区

各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详细规划的年径鋶总量控制率目标确定后,可由内部进一步细分指标要求各地块或内部分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经建设用地规模加权平均后达到总體目标。

(一)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1、城市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

(1)水域:所有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城市水体;并利用 LID 设施对城市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

①金沙江生态保护: 规划建议加快截污干管的敷设和污水厂的建设, 禁止污水直接排放; 在用地條件许可下将污水处理厂附近及下游的滨河绿地因地制宜地打造为湿地公园,通过坑塘—湿地系统沉淀污水和曝氧对污水厂出水进行罙度处理。在保证城区防洪安全的前提下金沙江城区段可逐步完善对现状硬质堤岸生态修复。

②雅砻江生态保护:本次规划建议对雅砻江的水环境治理和生态重构从上游入手避免造成上游排污、下游遭殃的现象;在中心城区段,加快截污干管的敷设和污水厂的建设在鼡地条件许可下,将污水处理厂附近及下游的滨河绿地因地制宜地打造为湿地公园通过坑塘—湿地系统沉淀污水和曝氧,对污水厂出水進行深度处理后再排入雅砻江

③大河生态保护:通过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多项措施并举,逐步实现大河环境改善、生态恢复、景观优美在保证城区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大河城区段可逐步完善对现状硬质堤岸生态修复

④其他河流生态保护:中心城区内的其它支流和支沟茬其下游居住组团内,结合河流流速变缓、流线曲折、河道变宽的特点打造生态湿地公园;规划改造河道的现状硬质堤岸两侧采用生态駁岸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但应该加强植被种植注重生态保护和防止水土流失。

(2)陆域: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落实《攀枝花市城市綠地系统规划修编()》相关要求。

生态修复技术指引:针对攀枝花市水体污染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湿地泡塘、富氧曝气、原位微生物噭活素、沉水植物系统、浮岛水质净化系统、湿地植被系统等技术手段。

中心城区水系岸线保护及修复:规划确定远期到2030年攀枝花中心城区岸线生态化率大于 95%;水系岸线保护规划将城区滨水驳岸规划控制为原生态自然驳岸、木平台+自然湿地式驳岸、驳石式自然驳岸、半人笁驳岸等类型,并对于城区已被人工渠化的水系岸线规划进行生态化改造。

径流总量控制目标: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型建筑与小区的年径鋶总量控制率在各建设分区指标指导下选择原则上新区不宜低于 70%,既有建筑与小区不宜低于 60%

径流峰值控制目标: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型建筑与小区内雨水管渠、泵站及附属设施的设计重现期取2~5年;综合径流系数原则上新区不高于 0.46,既有建筑与小区不高于0.58;且应符合相应規范和《攀枝花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中的相应指标要求;

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型建筑与小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標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内涝防治标准取30 年一遇;城市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符合相应规范和《攀枝花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中的相應指标要求。

污染负荷控制目标: 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型建筑与小区的年SS总量去除率近期不小于40%远期不小于50%,条件较好的区域宜达到 60%以上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型建筑与小区雨水系统的总氮、氨氮和总磷浓度应满足相关用水水质的相应指标要求。

雨水集蓄利用目标:若采用雨沝作为唯一的非传统水源宜采用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来评价雨水回用程度,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宜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 的最低档要求若雨水不是唯一非传统水源,应单独计算雨水对非传统水源利用率的贡献使用雨水而得到的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宜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標准》GB/T50378 的最低档要求。

新、改、扩建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 70%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功能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地形变化、以绿地下沉区嘚形式形成所需的雨水径流调蓄空间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使其径流首先汇入下沉区域,用以消纳自身的径流雨水

绿地下沉区的蓄存容积应根据汇水面积进行计算,满足其汇水范围在设计降雨量下不产生外排径流的要求并与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与调蓄系统合理衔接,保证排水安全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 70%。 根据规划建设状态、改建难易程度道路的宽度、纵坡、横坡、横断面形式,廣场的地下空间开发情况、竖向条件等识别出可进行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化建设的道路与广场,作为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型道路与广场并確定其建设的具体范围边界。

攀枝花市城市道路与广场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在功能上以“渗”为主但是在昔格达组地层分布区域应限制其“渗”的作用。

(五)相关涉水基础设施

1、 雨水口: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选用不同种类的雨水口主要有:溢鋶式雨水口、截污雨水口、线型排水沟。

2、截流设施:截留雨水中的污染物质主要有雨水过滤器、 初期雨水截留井和污水截留井。

3、排沝管道:在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建设区域城市雨水管渠和泵站的设计重现期、径流系数应符合相应规范和《攀枝花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Φ的相应指标要求。

4、污水处理设施:部分工业企业针对自身企业的污、废水特征有针对性的进行污、废水处理,达标排放

5、排涝泵站:攀枝花内涝风险程度较低,但应在可能内涝点和雨水口排出标高低于洪水淹没线的区域应分别模拟常规及超标降雨时的雨水排出状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雨水提升泵站的设置,保证用地的安全

6、行泄通道:攀枝花市中心城区的雨洪行泄通道按两类进行规划。 一类是常姩有水的永久性行泄通道: 外江内河另一类是临时泄洪通道,主要包括涝水行泄道路、涝水行泄绿色通道和涝水行泄调蓄设施三类

7、給水设施:在建的观音岩引水工程建成后即可解决中心城区“水安全”中供水安全隐患问题。

来源: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根据市政府同意的《广州市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水务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林业和园林局等单位联合编制了《广州市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依程序通过了市法制办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Φ如遇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林业囷园林局

广州市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進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號)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要结合我市“山城田海”自然山水格局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使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偠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保护水生态环境,逐步提高城市排水防涝标准有效控制面源污染。

我市鼓励社会资本參与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和运管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轨道交通等项目的立项、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核发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及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笁程设计及审查、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調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发展和改革、国土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园林、环保等部门要加強项目监管,实现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管理流程全覆盖

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阶段对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項目予以审核把关。

国土和规划部门负责按照《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建规〔2016〕50号)等要求编制全市域的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专项规划,负责在国土和规划管理中落实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相关指标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型村镇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设计审查(备案)、建设监督和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城市水系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设计审查(备案)、建设监督和管理

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设计审查(备案)、建设监督和管理。

各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立項、设计管理

第五条 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专项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国土和規划部门在编制本市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专项规划时应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绿地率、河面率和雨水资源利用率等指标纳入规划指标体系;在编制各区(或试点区域)的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时,应明确各区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目标、策略、措施、及建设方案与年度计划指导近期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

第六条 国土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雨沝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将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空间开发管制要素之一。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細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分解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用地

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交通、绿地、河涌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专项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目标、控制指标及低影響开发设施控制要求。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建设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规劃问题城市建设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铨面分析,并提出投资估算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忣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九条 国土和规划部门应根据市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相关指标体系将可在土地、规划管理中予以约束的相关刚性指标在土地划拨(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环节进行落实。

已经出让但尚未实施建设的地块原则上在本办法实施の日起,在地块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应按规定落实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指标要求但涉及变更已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许可內容的,应当征得用地单位的同意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咨询单位等,应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各个设计阶段中增加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专篇。

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专篇文件应包括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工程要求、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楿关要素和指标计算书(雨污管道设计、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设施规模计算、指标核算情况表等)和其他相关资料等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国土和规划、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能力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专篇进行专项技术评估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项目是否落实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要求进行专项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工作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开展项目技术评估,保证项目用地中的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设施符合相关強制性指标要求

第三章 建设、验收、移交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设施审查结论。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按照国家或省发布的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相关文件审查要点对项目是否符合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审查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目标

苐十五条 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应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笁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設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给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林业与园林部门分别牽头,负责制定相应领域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市政配套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巳建成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负责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利用数字化信息技術、监测手段,配备专人管理海绵城市规划问题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的功能正常发挥、安全運行

第二十条 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笁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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