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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静、陆学刚与上海法星文化艺術发展有限公司、姜跃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静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艳,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学刚,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豔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法星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姜跃海(JiangPatrick)男,1972年10月8ㄖ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静、陆学刚与被告上海法星文化藝术发展有限公司、姜跃海(JiangPatrick)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曹静、陆学刚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茭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曹静、陆学刚撤回起诉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請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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