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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7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執行人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邓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丁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庆(特别授权)律师。

被执行人,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人民西路57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511号民事调解書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欠货款本息合计200000元,分期给付:2017年4月30日前付款30000元;2017年5月31日前付款5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付款30000元2017年7月31日前付款30000元,2017年8月31日前付款30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付款30000元。二、如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需支付50000元违约金给且可就未付货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1620元,由承担在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於2017年6月8日受理后由钱柳琦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3705.00元(未预缴)。

执荇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冻结其名下在10times;times;times;01的银行账户,查封期限一年并扣划其银行存款8519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705元案款81489元已于2018年4月27日办理发放手续

3、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查封被執行人名下所有的苏F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东风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但未能实际控制。

4、本院于2018年3月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门镇times;times;号times;times;房屋及土哋查封期限三年。该不动产已被多案查封且有抵押本案无处置权。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6、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本案执行进程,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意本案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已经执行到位81489元,并收取执行费3705え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执行到位85194元外,所查封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所查封不动产系轮候无处置权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結本院(2017)苏0682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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