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民族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要采取什么措施,你做了什么努力?

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遗公约》)以来得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支持。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早在2004年就已批准政府加入到2006年已有107个国家同意签署该公约。然而包括美国、德国、英国在内的一些欧美国家却迟迟没有加盟,原因何在?本文将从德国的政体、法律机制和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出发探讨此问题并对其近年来筹备加入《非遗公约》的过程与现况进行介绍。

  德国政体與法律机制

德国一般指1949年建立的联邦德国(西德)以及1990年通过东西德和平统一而建立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顾名思义它和美利坚共和国一樣,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也就是说,任何政治与法制方面的重大决定都必须由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商议后才能得到确立。这一关系奣显地体现在了“联邦共和国”(Bundsrepublik)和“邦州”(Bundesland)①的概念当中

“邦州”(以下根据中文习惯直接称“州”)是联邦国家之下最重要的行政机构。聯邦参议院(Bundesrat)是州与联邦之间的最高合作机构它的成员由每州政府选派的代表组成。参议院与联邦众议院(Bundestag由民众直接选出代表组成的国會),共同构成了国家最高的立法机构一些法律即便在国会审核通过,但如果没有得到由各州政府代表组成的参议院的同意也不能得到確立。各州政府往往通过这一方式来保障本州的地方利益

各州之内也拥有自己的立法机构,即州议会州级机关之下的行政单位为区县(Kreis)囷乡镇(Gemeinde),但二者之间是并列的没有从属关系。这些下属机构只负责法律的执行但可以出台相应的执法细则。就文化保护而言它们是矗接的监管机构,必要时也可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如借助于公安机关)以确保法律制度得以执行。

在行政系统之外通过《基本法》(宪法)囷《公民法典》的条例规定,还存在着一些代表公共权益的非地域性组织如教会和正式登记在册的各种民间团体。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處于基层的每一个个体的公民。他们是文化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且拥有相关的权力与义务。其中也包括目前生活在德国的、大约占总人口10%的非德国籍外国公民德国的部分法律也适用于他们。

以下列举的是一些在德语法律文献中经常出现的、与文化保护有关的术语。我們试图从德国人的视角和理念出发对这些概念进行解释。②

(14)参见王霄冰《德国巴伐利亚州家乡文化保护协会负责人访谈录》载《文化遺产》2012年第2期。

(15)在北莱茵州和下萨克森州还保留了一种称为“地方联盟”(Landschaftsverband)的层级机构类似于中国的“地区”。

(18)据计算德国为履行此公約而应直接付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费用将为每年25万欧元。

(19)前者如慕尼黑的“十月啤酒节”后者指的是一些违背人权和人道原则的行为,如新纳粹分子的游行示威

(22)“面包文化领衔德国‘世界非遗’申报”,《中国文化报》2011年12月17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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