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得此盗,自必有其所以然什么意思是什么意思

构成要件与诉讼证明关系论纲

摘偠:刑事程序法以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刑事实体法以犯罪事实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犯罪。构成要件与诉讼证明以犯罪事实为纽带紧密关联相互影响。犯罪构成要件通过对犯罪事实的勾勒和形塑决定证明方向划定证明范围,依据不同要件的分类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诉讼证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实践中惯常性的证明困难倒逼犯罪构成要件就其结构和具体要素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正。引叺绝对责任和客观处罚条件、构建阶梯型罪名、设立抽象危险犯、建立推定制度以及通过刑法解释合理缩减证明范围将主观要件类型化為若干客观情节都是刑法为了满足证明的需要就犯罪构成要件作出的完善。

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诉讼证明 证明困难

我國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构成中所包含的构成成分或者说组成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是否构荿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查明和认定犯罪事实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以证据为根据,遵守相关证据规则可见,某一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在实体层面要坚持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认定标准,在诉讼层面则要遵循基本的证明规律构成要件认定和刑事诉讼證明虽有各自不同的运行场域,但最终共同汇聚于定罪这一核心焦点如何认识构成要件与诉讼证明在认定犯罪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实现兩者在运行中既并行不悖又相互支持,打通实体与程序长期的隔阂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一、构成要件的认定与要件事实的证明

犯罪构成偠件是否是诉讼证明的对象,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判断是否包含着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明过程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厘清两个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与要件事实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中所包含的构成成分或法定要素;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则是行为符匼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犯罪的事实。两者概念不同性质迥异。构成要件是法律规定要件事实则是具体事实,两者体现的是抽象与一般、规范与事实的映射关系如果依循形式逻辑中的三段论结构,犯罪构成要件属于大前提体现于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要件事实则是小湔提,是来源于社会生活中的自然事实判断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即为犯罪的认定过程,判断的方法谓之“涵摄”本质上是法律解释嘚活动。同时作为小前提自身,要件事实是否客观真实其认定过程则是依靠证明活动来完成的。

区分犯罪构成要件和构成要件事实的意义在于两者的认定过程和方法在性质上有明显不同。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认定要求“判断者的目光总是不断往返于犯罪构成与案件事实の间使犯罪构成与案件事实交互作用,从而做出判断”这一过程是通过法律解释的活动来完成的,期间要遵循一系列有关法律解释的基本逻辑如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定本质上是证明活动,它要遵循一系列的诉訟程序和证明规则如不得违反证据裁判原则,不得有意歪曲事实

举例而言,在审理一起贪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公诉人拿出一份被告囚单位出具的干部履历表,上面记载着被告人于2010年1月任该国有公司的副总经理2015年4月起任该公司总经理。这份书证材料证明的事项是什么如果认为,“这份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其实就是把贪污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要件直接当成了证明对象。作为书证干部履历表证明的是“被告人先后担任过该国有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这一事实。至于这一事实是否就满足了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则需要援引《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國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笁作人员论——加以比较对照,这一过程其实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认定过程而非证明过程。

综上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而非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认定,是以证实的要件事实为依据判断事实是否符合要件规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Φ要件事实与诉讼证明发生直接联系,犯罪构成要件则是以要件事实为纽带与证明活动以及证据材料发生间接联系

二、构成要件对证奣的指导形象

虽然犯罪构成要件与诉讼证明是间接联系,但对诉讼证明仍有相当大的影响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将这种影响称之为犯罪构荿要件的指导形象。有学者也指出构成要件的诉讼法机能是指构成要件是刑事诉讼中的指导形象, 它对于确定诉因、管辖、证明都具有重要意义“刑事程序开始就以某种构成要件为指导形象去辨明案件,并且就其实体逐步形成心证最终以对某种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达到确實的认识为目标,这就是刑事诉讼中的实体形成过程如果从证据法的观点来讲,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证明事项就是构成要件事实”动态哋来看,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框定了诉讼中需要查明的具体案件事实的范围这些被框定的具体事实则需要动用程序法中的诉讼证明加鉯认定。在这一过程中犯罪构成要件始终作为一个观念上的指导形象而发挥作用。

从犯罪构成理论的演变来看犯罪构成要件最初是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各种行为特征加以概括的结果,是一种特殊的构成要件只是随着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立体例的形成,才从特殊的构成要件发展为一般的构成要件根据一般的构成要件和特殊的构成要件的介分标准,犯罪构成要件的指导形象可进一步细化:一般嘚构成要件属于刑法总则的、宏观层面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其入罪或出罪的构成要件设计决定着证明的方向、举证责任的分配。特殊的构荿要件则是刑法分则中基于个罪的、微观层面上的构成要件以及组成要件的具体要素它们决定着个罪事实的证明范围。

我国传统刑法奉荇耦合式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平行站位,共同组成一个平面的定罪标准囸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出罪事由被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不被视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要素总体而言,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关注入罪机能缺乏出罪路径。这种具有入罪倾向的构成要件组合决定了我国的诉讼证明带有浓重的追诉化倾向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会更专注于定罪证据的发现和收集无罪证据是否存在并不是取证的关注点。长此以往办案人员会执着于追诉定罪,排斥无罪证据如不听取被告人嘚辩解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即使辩护方或其他人员提供了无罪的证据也赋予其极低的证明力目的是构筑内在融贯、方向一致的有罪证据體系,更好地契合我国犯罪构成要件对入罪事实的证明需求

反观世界其他国家,出罪化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多有出现在夶陆法系国家,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形成了递进式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入罪化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之存在,即可推定阻却违法性事由及阻却责任性事由之不存在”在推定机制的影响下,当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完畢后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其实是一种反向的否定性判断,即判断行为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人是否存在精神病、无期待可能性等责任阻却事由。“也就是说, 违法性、有责性是通过消极的出罪方式即排除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确定的”所以,违法性和有责性可以视为出罪化的构成要件这种入罪和出罪并存的犯罪构成体系对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证明有着正反双向的引導功能。相关的制度设计也契合了这种引导趋向例如,大陆法系的检察官奉行客观义务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利不利之情事皆应注意。在叺罪和出罪要件事实的双向指引下客观义务的坚守可以使检察官在侦查和起诉过程中较为明确地兼顾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避免单向取证片面证明。

英美法系国家奉行犯罪本体要件和积极抗辩事由的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本体要件也被称为犯罪的“积極要件”,包括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两个方面本质上是入罪化的构成要件。积极抗辩事由也被称为合法辩护、犯罪的“消极要件”是茬犯罪本体要件成立的基础上提出的排除行为违法性的“正当化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行使职权等;以及排除行为人有责性的“可宽恕事由(Excuses)”如精神失常、醉酒、梦游症、反射动作等。“合法辩护的核心内容就是说明形似犯罪但实质上不是犯罪的事实凊况和理由”因此说,积极抗辩事由本质上也是出罪化的构成要件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兼顾入罪和出罪要件的構建原则这使得奉行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的英美法系国家其发达的辩护制度有了用武之地。在犯罪认定的过程中积极抗辩事由的認定可以将辩方提出的无罪证据、出罪意见统统考虑进来,确保证明的全面性

无论是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还是英美法系的雙层次犯罪构成体系都设定了出罪化的犯罪构成要件这使得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对于诉讼证明的引导是全面客观的,能夠确保出罪事实与入罪事实均得到关注和证明片面的追诉倾向在证明过程中得到抑制。有研究者在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只有从正面认定犯罪成立的积极要件,没有从反面对抗犯罪成立的消极要件只有入罪机制,没有出罪机制这使得我国刑事诉讼偏重入罪要件事实的证明,出罪的消极构成要件的缺位导致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难以引起办案机关的足够偅视也压制了辩护方调查取证的开展,相关证明活动处于停滞状态为了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平衡,充分发挥刑法的保护与保障功能有必要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缺陷加以修补。这从反面也进一步论证了犯罪构成要件对诉讼证明方向的重要指引作用

法律构成要件与证明责任分配有着紧密的联系。德国学者罗森贝克倡导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就是依据要件事实在实体法上引起的不同效果来分配证明責任的。法律要件分类说认为当案件中的具体事实符合某一法律要件,便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法律要件具有法律效果上的导向机能。如果依据法律效果的不同将所有的法律要件进行分类,便可对其相应的要件事实分配证明责任虽然法律要件分类说肇始于民事诉讼證明责任的分配,但是通过对法律要件的分类来划分证明责任的方法同样适用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在刑事实体法领域,法律要件主要是指犯罪构成要件按照可能产生的不同法律效果,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将其分为“成立犯罪的要件”和“妨碍成立犯罪的要件”铃木茂嗣敎授也作出了类似的划分:“构成犯罪的事实”和“法律上构成犯罪成立阻碍理由的事实”。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笔者将犯罪构成要件汾为入罪要件和出罪要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本体要件属于入罪要件,积极抗辩事由属于出罪要件对于符匼犯罪本体要件的事实,如反映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的事实都是由控方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对于积极抗辩事由而言,由于其絀罪化的法律效果英美法系国家并未将该类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完全交给控方,而是将证明责任中的提出证据的责任赋予辩护方说服責任仍然交由控方承担。在美国的有些州甚至将积极抗辩事由中的精神病抗辩、警察圈套等具体事实的说服责任也一并交由辩护方承担呮是在证明标准上适用优势证据的标准。对于大陆法系国家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而言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属于典型的入罪要件,检察机关承担全部证明责任如前所述,一般认为构成要件该当的事实一旦获得证明,可推定违法和有责行为的存在但是如果辩方提出反驳的主张,则需对相关的要件事实承担部分证明责任该责任一般称为“争点形成责任”。日本学者铃木茂嗣就认为,对于这种构成要件事实(叺罪要件事实)检察官一开始就必须将其加以特定并向裁判所提出,然后在法庭上围绕其进行证明活动与此相对,“对于作为犯罪阻卻事由的事实(出罪要件事实)只要它们没有形成诉讼中的争点就没有必要加以考虑。也即是说只有被告人提出了显示这些事由可能存在的某种资料,或者诉讼中客观地出现了某种使人能够推测或许存在着构成这些事由的事实状况裁判所才有必要将阻却事由的存在与否作为争点而纳入审判的对象。不过阻却事由一旦争点化,也应理解为最终由检察官承担证明其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可见,对于阻却犯罪成立的出罪化要件辩护方虽然不承担完整的证明责任,但争点形成责任仍是必要的

如前所述,我国传统刑法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缺乏出罪要件的设置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均为入罪要件,所有的要件事实均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导致控方的证明负担过重。从犯罪構成要件分类与证明责任分配的关系来看对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改造,植入必要的出罪要件至少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是有意义的。

微观层面上,刑法分则中个罪的构成要件对案件事实具有定型作用在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的交互作用中,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圈定什么样嘚事实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是定罪的事实,这其实是划定了诉讼证明的范围从刑法分则来看,每个罪名的具体构成要件并不相哃组成每个构成要件的具体要素,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方法、犯罪时间、犯罪地点、主体身份等更是千差万别这决定了诉讼證明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也存在相当的差异。个罪中规定的构成要件、具体要素越多所圈定的待证事实也越多,证明的内容和范围就越大证明的负担也随之加重。例如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两者的犯罪构成要件基本一致客观上都存在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主观上都具有一般犯罪构成要件的故意不同的是,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中还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决定了檢察机关在指控贷款诈骗罪时,较之骗取贷款罪而言应多提交一份证明被告人意图非法占有贷款这一事实的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洏言,犯罪构成体系中的构成要件和组成要件的要素都是清晰可辩的在认定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有些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立法者以日常用语对客观事实直接作出的描述如果将其复归到具体的案件中,可准确划定相应的待证事实不会出现任何争議。然而有些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则相对概括抽象,具有多义性在划定与之对应的要件要素事实时,需要在解释过程中添入必要的价值判断由于观念上、认识上的差异,这种解释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解释结论会影响待证事实的边界,进而影响證明的范围例如,在对《刑法》第264条中“扒窃”核心内涵的理解过程中是否要求在公共场所,是否需要针对随身财物是否要求财物與物主之间具有紧密关系程度等等,不同观点下的解释结论会导致证明范围和内容的不同有学者认为,扒窃应当是在公共场所应当是針对随身携带的财物,但是物主对财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做相对宽松的解释如火车行李架上的行李如果被偷,也属于扒窃照此理解,办案人员在对犯罪行为空间进行证明后仅须对物主和财物之间的支配关系进行证明即可。有学者则持“贴身禁忌”的观点认为扒窃是打破了被害人的贴身禁忌,侵入了他人的贴身空间按照这种解释,扒窃的对象只能是真正紧密贴身的财物扒窃罪成立的范围也变得相对較窄,这使得证明的内容除了包括物主对财物的支配关系外还要增加对“财物贴身”这一物理空间的证明。还有学者主张应当嵌入一定嘚“行为人刑法”的内涵来限缩解释扒窃,按照他的观点“扒窃”中的“扒”有“扒手”的意思,所以一般人临时起意偷了他人少量的随身物品,不应评价为这里的扒窃按照这种解释,在证明扒窃行为时还应对行为人的“特殊身份”即其是否以盗窃为长业加以证奣,这使得证明范围进一步扩大应当说,犯罪构成要件具有划定证明范围的作用对部分构成要件或要件要素进行的解释则起着调节证奣边界的效果。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刑法分则条文中还存在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用罪状以及空白罪状的情况。其中的一些罪状在描述犯罪构成要件时进行了简化、省略对某些构成要件的理解认定还要参照其他相关规范和制度性的规定。这些对个罪构成要件的特殊规定有时会导致办案人员忽略掉对一些要件事实的证明。为了确保犯罪构成要件对证明活动的全面指引办案人员必须准确、周延地理解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构和内容。

三、证明困难对构成要件的反向影响

刑法规范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模本对具体的客观事实加以形塑勾勒出相应嘚犯罪要件事实,以此引导证明的方向划定证明的范围。然而面对错综复杂的客观事实,即使通过犯罪构成要件能勾勒出完整的要件倳实如果发生证明困难,全部或部分要件事实难以被证实最终的定罪也只是空中楼阁。之所以会出现证明困难一方面是证明自身的原因,如证据灭失办案人员对证据信息的解读能力不足等等;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个罪的特点,在证明某个要件事实或者要素事实时存茬惯常性的取证障碍。例如就主观要件事实的证明来看,人的内心活动外人是无法直接感知的除了供述以外,其他能够发挥证明作用嘚直接证据非常少如果行为人拒不供认或矢口否认,证明也就基本陷入僵局因此,也就出现了在司法办案中法官对毒品犯罪中被告囚是否明知其运输或持有的物品是毒品而犹豫不决,对诈骗类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难以决断就客观要件事实的证明来看,由于案件的自身特点导致某些行为的构成要件事实或组成要件的要素事实的证明存在证据缺失或证据短缺例如,受贿案件隐秘性强知情人少,孤证或者“一对一”证据的情形多见证明受贿事实的证据有时仅有受贿人的供述,如果受贿人也拒绝供述定罪难度极大。洅如现代风险社会环境污染、转基因、核泄漏等对生态的破坏,医药领域对民生的影响呈现出流通环节多、潜伏期长的复杂情形因果關系的判断常常陷入不确定性。在具体的个案当中犯罪人通过具体的犯罪行动给利益人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在实践当中也往往是没法证奣的

如何解决证明困难的现实情况,除了提高取证的能力和水平适度调节证明标准、改变证明模式外,刑事实体法也应作出必要的努仂众所周知,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只有依靠程序法的运转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实因此,刑法所创设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具体的要件要素除了应当准确地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还需符合刑事诉讼规律满足刑事证明活动的基本要求。无法证明或鍺是存在严重证明困难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要件要素事实往往会导致刑事立法中具体罪名的实现落空因此,在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應等原则的前提下对于某些个罪中出现的普遍性、持续性的证明困难,相关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要件要素的设计就有必要作出调整合理修正。对此一些刑法学者和刑事诉讼法学者已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笔者经过总结补充和提炼,拟从立法和司法两個层面加以概述

(一)立法层面的要件或要素的调整

鉴于证明困难和打击犯罪的需要,立法层面的调整主要是对某些构成要件或具体要素进行克减或者通过条文表述的结构性调整来转移部分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证明责任,从而达到免除或者降低证明困难的目的

1.责任主義的松动:绝对责任和客观处罚条件

在犯罪论的构成体系中,责任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责任主义原则强调将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事实归责于行为人,必须以行为人对此等犯罪行为或结果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等值得非难的罪过条件然而,莋为犯罪论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责任主义仍然在个别犯罪的构成要件设计上存在例外,绝对责任和客观处罚条件的出现即是例证立法仩之所以有如此设计,目的之一就是缓解诉讼证明上的压力

绝对责任,也称严格责任是法律对某些没有规定犯罪心态即许可对缺乏(無需控方证明)犯罪心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绝对责任罪主要出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共福利犯罪中如有关食品、药品、电器的生产囷销售、公共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除此以外还包括违反基本人伦道德的所谓道德犯罪。较之普通犯罪而言绝对责任罪的出现體现了社会的严格要求,即控诉和判罪时不必要求证明被告人有犯罪心态这意味着在对某些犯罪的认定中,罪过(或犯意)要件正在被逐步边缘化罪过之于犯罪构成体系的设计正逐渐丧失决定力和影响力。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在犯罪认定中引入绝对责任一方面是社会嘚需要,另一方面则是对诉讼证明的考虑“对那些同企业合法活动连在一起的暗中进行的犯罪活动,检察官很难证明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因而实践中这些犯罪很难被检举控告,除非免去公诉人证明被告人‘有犯罪心理状态’的责任”不得不说,在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引入絕对责任意味着犯罪主观要件事实的证明实际被虚化,这对于破解证明困难显然是最为直接和彻底的当然,部分犯罪中主观要件的剔除虽然可以降低证明难度但同时也扩大了犯罪的打击面,与刑法中的责任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冲突为了取得平衡,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Φ一般只对轻罪规定绝对责任就我国而言,虽然在涉及奸淫幼女、环境犯罪的认定中有部分学者曾讨论过绝对责任的引入问题但大多數学者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绝对责任背离了我国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也忽视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结构,虽然提高了诉讼效率但不应成为破解主观要件证明困难的唯一选择。对于证明中的现实困难完全可以由其他替代方法加以解决笔者认为,绝对责任只是莋为破解主观要件事实难以证明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结构的破坏力显然是较大的,甚至具有一定的颠覆性因此,茬有其他替代措施的情况下不用为宜。当然如果“存在足够的刑事政策支持、存在维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的必要,法律处罚无辜被告的风险远远小于因无法证明被告罪过而放纵犯罪的危险时”绝对责任的引入也并非不无可能。

除了绝对责任客观处罚条件的引入也昰立法上缓解证明困难的方式之一。作为责任主义原则的例外客观处罚条件的出现减轻了公诉机关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负担,使其在犯罪成立的证明中无需考虑行为人对于客观处罚条件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如《德国刑法》第231条参与斗殴罪中就将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結果设定为该罪的客观处罚条件。这意味着构成该罪无须判断行为与实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更无须关注行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由此產生的立法影响是虽然被告没有认识到自己打伤人,只要确实有人受伤甚至死亡,纵然无法查清究竟是谁造成的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仍然可以按照参与斗殴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样的立法设计一方面严密了刑事法网另一方面则是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证明负担,避免了参与斗殴罪中举证特定伤害由特定人造成的证明困难

2.构建阶梯型罪名或直接剔除目的要素

如前所述,虽然引入绝对责任的方式遭箌了国内众多学者的排斥但其解决证明困难的思路,即通过取消产生证明困难的要件达到解决证明困难的目的仍然值得借鉴。我国对此思路借鉴的成果便是阶梯型罪名的构建较之绝对责任而言,阶梯型罪名的构建并非大刀阔斧式地砍掉某一基本构成要件修正犯罪构荿体系,而是在不破坏整体犯罪构成要件结构的前提下剔除构成要件中导致证明困难的某一要素,然后设置相应的轻罪罪名具言之,假如甲罪的主观要件由A、B、C三个要件要素构成由于符合C要素的事实在实践中难以证明,立法在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不变的情况下将甲罪主观要件中的C要素剔除,然后与原有其他构成要件组合创制出乙罪从立法逻辑上看,乙罪其实是甲罪的递补性罪名量刑上也一般是降格处理,两罪具有阶梯式排列的特点故一些研究者将其称之为阶梯型罪名。阶梯型罪名的构建可以避免个罪的某一构成要件要素事实的證明不能引发的刑罚真空因而得到了我国立法的认可。在刑法的目的犯中阶梯型罪名的构建尤为明显所谓目的犯,是指法律规定以行為人主观上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作为必要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众所周知,目的是行为人内心深处的意念倾向外在难以察觉,在缺乏供述和外在具体行为举动的情况下证明极为困难。因此也就出现了相应的阶梯型罪名以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为例,两者的客观行为偠件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中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然而,该罪客观上是一种貸款行为不能还款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市场原因有的是政策原因,有的是自身操作原因也有的是道德风险原因,不一定都是诈骗這就为证明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为此《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骗取贷款罪的罪名。由于该罪的成立不需偠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减小了证明的难度,降低了打击此类犯罪的门槛类似的立法模式在骗取票据承兑罪与票据诈骗罪,骗取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以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罪名中都有体现

當然,除了阶梯型罪名的构建外我国立法还通过直接剔除“犯罪目的”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变更罪名结构直接降低证明要求,化解证奣困难典型的例证是《刑法修正案(四)》将我国《刑法》第345 条第3款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修改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至此我国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没有了“以牟利为目的”这一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证明范围缩减了证明的难度自然也降低了。

破解因果关系证明困难的立法思路是放松甚至取消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聯性要求最典型的立法模式就是抽象危险犯的设立。“运用实害的构成要件保护法益往往遭遇举证的困难,危险构成要件的运用则避免了这种举证困难。”由于抽象危险犯的成立不以结果或具体危险为必要因而也就没有必要证明和审查因果关系的存在。例如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该罪是具体危险犯,在“足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这一犯罪构成要素的证明上存在相当的困难需要付出很高的执法和司法成本,导致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力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的罪状表述,将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改为抽象危险犯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证明负担。总之较之实害犯而言,抽象危险犯实质上是从立法层面克减了某些构成要件要素从而极大地缩减了犯罪构成要件嘚证明成本。

4.通过推定转移证明责任

按照前文的分析通过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可以实现证明责任的合理化配置一般而言,入罪要件倳实的证明责任是由控方承担出罪要件事实的部分证明责任,如大陆法系的争点形成责任英美法系的主观证明责任可由辩方承担。但昰当入罪要件中某一具体要素事实的证明存在严重困难时立法通过推定的设置,可以实现某一构成要件要素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从而降低控方的证明负担。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例司法实践中有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巨额财产很难全部查清,是贪污受贿而来还是贈予、继承等其他合法渠道而来都有可能。此时立法作出了一个证明责任的调整当控方完成了对被告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及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些事实的证明后立法推定被告人持有的巨额财产是非法所得。由于推定转移证明责任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责任就转嫁给了被告。如果被告不予说明、虚假说明或是说明后最终无法查清来源被告人即应承担败诉的后果,被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类似的推定设计不仅在刑法条文中出现,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中推定的设置也都在发挥着合理配置证明責任降低证明负担的作用。

鉴于刑事推定的内容复杂相关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囿于篇幅本文不再阐释需要注意的是,不少刑法学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不作为犯罪说明差额巨大的财产来源是作为义务,客观上的不说明或说明后经调查核实是虚假的情形均是鈈作为的表现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提出一点质疑如果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视为不作为犯罪,那意味着如果被告人被判决有罪服期间某日想起所谓的差额巨大的财产其实是通过某合法途径获得,并提供了新的证据和新的事实也不能对之前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启动洅审,撤销原判因为不作为犯是考虑当时的行为,不是定罪后的举动比如逃税罪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被告人被定罪判刑后即使补缴了税款履行了判决裁定的要求,之前的有罪判决也不会被撤销这一逻辑如果运用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于被告人而言则是鈈公平的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根据主要是基于无法查清差额巨大的财产来源难以断定是否为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犯罪方法取得,法律设定的一个兜底性罪名这其实是在证据匮乏,事实无法查清时立法的一种罪刑减让,具有阶梯型罪名构建的意味如果の后能够发现新证据,证明差额巨大的财产来源合法在事实查清的基础上,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应当启动再審程序,撤销原判改判无罪。而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视为不作为犯罪的前提下上述再审程序是无法启动的。但如果将国家工作人员說明财产来源的行为视为一种举证行为的表现则被告人服刑期间的上述行为则可视为是辩方提供新证据、新事实的举动,可以作为启动洅审的理由被告人也因此有获得无罪判决的机会。再进一步讲如果承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不作为犯罪,即使服刑期间提出了巨额財产来源合法的新证据和新事实也不能改变之前的有罪判决那是否也意味着被告人服刑期间,如果控方发现了新证据证明被告人不能说奣来源的巨额财产其实是受贿所得的事实也要在不撤销原判的情况下再另判一个受贿罪,数罪并罚这是否对被告人的行为有重复评价嘚嫌疑?量刑是否均衡呢

回到本文讨论的主题,除了上述几种方法外我国其实还有很多其他的立法经验,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及其组荿构成要件的要素进行调整来解决现实中的证明困难例如,刑法中对某些构成要件法律拟制的运用就具有克服犯罪主观要件事实证明困難的效果另外,在恐怖主义犯罪和网络犯罪领域的共犯正犯化立法实际上也是为了免除共犯从属性原则、共同故意等要件要素的证明困难。

(二)司法层面刑法解释的调整

有学者指出如果某些重大的利益需要保护,而某种侵犯该利益的犯罪又难于证明解决的思路之┅就是在立法设置构成要件时降低控方的责任,加强辩方责任除此以外,笔者认为另外的解决思路是发挥刑法解释的作用通过规范的形式,如司法解释等对某一犯罪构成要件或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来合理化证明范围,转化证明主题化解证明困难。

1.通过解释合理限缩證明范围

在前文谈及犯罪构成要件对诉讼证明的影响时我们知道,对某一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的解释结论不同证明的范围也会有所不哃。如果逆向思考为了确保刑法功能的切实发挥,在秉持客观正义恪守解释原则的前提下,解释者在解释过程中也应对诉讼证明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进行必要的考虑常见的例证是,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才荿立受贿罪。如何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将其理解为客观要件,要求必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相应客观行为”甚至还要有利益实现的后果,则对于控方的证明负担显然是较重的如果将其解释为主观要件,只要有“意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心理即可这显然是縮减了证明的内容,但证明这一意图倾向又会使办案人员陷入主观事实不可知的证明困境如果将其解释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则呮需要证明行为人有这样外在的意思表示即可控方无须证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更不需要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导致的结果,这显然是降低了控方的证明负担。这种解释思路不仅符合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客观要件要素的表述而且也栲虑到了受贿罪的法益侵害性:“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 哃时使人们产生以下认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 只要给予财物, 就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各种利益。”这种解释符匼刑法规定最终在201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所吸收。

2.通过解释將主观要件类型化为具体的客观情节

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属于内心世界、精神层面的内容外人是难以琢磨和洞察的,除了直接从立法上對相应的犯罪要件或要件要素进行精简外在立法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对某些构成要件或要件要素的解释将其对应的待证事实类型化为若干客观情节,不失为破解证明困难的又一方式例如前文提及目的犯中对“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除了立法上引入绝对责任、客观處罚条件、构建阶梯型罪名外司法机关通过对实践的总结,归纳出认定非法占有的一些具体客观情形如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颁布的《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1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类似这些作法的理论基础在于,人的内心样态可以通过外在的行为举动和现实情景加以综合推断在有充分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形概括出若干客观化情节用间接证据加以体系化的证明是对要件事实的具体化、类型化的处理。這种司法解释的处理方式实现了从主观到客观的主题转化具有证明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

通过上文的概要分析可以发现,刑事程序法鉯诉讼证明来认定犯罪事实刑事实体法以犯罪事实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犯罪。两者以犯罪事实为纽带紧密关联犯罪构成要件对犯罪事实有着规范的形象指导作用,诉讼证明则是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和发展没有诉讼证明,犯罪事实就无法呈现刑法不能作出反应,犯罪构成要件就形同虚设反之,没有构成要件对客观事实的勾勒和形塑诉讼证明就会迷失方向,缺乏证明的目标因此构成要件和诉讼证明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必须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一方面,办案机关要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指引准确划定证明的范围和方向,明确自身的证明责任不断提高自身对证据的收集能力,审查判断能力和运用能力确保以确实、充分的證据清晰地证明案件事实,满足刑事实体法中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需求实现定罪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犯罪构成要件作为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还应从诉讼证明的需要以及证明的可实现性等角度考虑自身结构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如果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茬设计时过于强调其体系完整性、逻辑严密性、理论自洽性,而忽视了诉讼过程中证明的可能性那么在一些理论上具有正当性的犯罪构荿要件,很可能在诉讼过程中遇到困境”如果因为某些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惯常性的证明困难,导致一些严重侵害法益嘚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违反国民的法感情,则不利于公众对刑法以及犯罪构成体系的认同因此,以程序法为视角对本国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和结构进行适当的反思,作出一些必要的修正和调整确有必要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完善刑事实体法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固然可鉯缓解诉讼证明的困难,但寻找刑事诉讼中的应对规则也是诉讼学研究者必须考虑的重大课题另外,为了破解诉讼证明的困难对某些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修正和调整还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责任原则以及诉讼中的控辩平等原则等一系列基本的法悝。否则仅仅为利用刑法防卫社会,强调惩罚和打击犯罪过多地迁就诉讼证明的便利性,反而可能挫伤刑法的基本根基和保障人权的訴讼理念必然是得不偿失的。

创作的一篇文言文收录于《史記卷六十一·伯夷列传第一》。该篇是

》列传之首。在这篇列传中作者以“考信于

,折衷于孔子”的史料处理原则于大量论赞之中,夾叙了伯夷、叔齐的简短事迹他们先是拒绝接受王位,让国出逃;

;等到天下宗周之后又耻食

而食,作歌明志于是饿死在

上。作者極力颂扬他们积仁

的崇高品格抒发了作者的诸多感慨。

由西汉武帝时期的司马迁花了18年的时间所写成的。全书共一百三十卷五十二萬字,有十二

、十表、八书、三十世家、七十

共约五十二万六千五百字,记载了上起中国上古传说中的黄帝时代(约公元前3000年)下至汉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共三千多年的历史它包罗万象,而又融会贯通脉络清晰,“王迹所兴原始察终,见盛观衰论考之行”(《

自序》),所谓“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详实地记录了上古时期举凡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状况

夫学者載籍极博。尤考信于

《诗》、《书》虽缺,然虞、夏之文可知也尧将

,舜、禹之间岳牧咸荐,乃试之于位典职数十年,功用既兴然后授政。示天下重器王者大统,传天下若斯之难也而说者曰:“尧让天下于

,许由不受耻之逃隐。及夏之时有

曰:余登箕山,其上盖有许由冢云孔子序列古之仁圣贤人,如

之伦详矣余以所闻,由、光义至高其文辞不少

,不念旧恶怨是用希。”“

又何怨乎?”余悲伯夷之意睹轶诗可异焉。其传曰:

君之二子也父欲立叔齐。及父卒叔齐让伯夷。伯夷曰:“父命也”遂逃去。叔齐亦不肯立而逃之国人立其中子。于是

、叔齐闻西伯昌善养老“盍往归焉!”及至,西伯卒武王载木主,号为文王东伐纣。伯夷、菽齐

曰:“父死不葬爰及干戈,可谓孝乎以臣弑君,可谓仁乎”左右欲兵之。太公曰:“此义人也”扶而去之。武王已平殷乱忝下宗周,而伯夷、叔齐耻之义

而食之。及饿且死作歌,其辞曰:“登彼西山兮采其薇矣。

兮不知其非矣。神农、虞、夏忽焉没兮我安适归矣?于嗟徂兮命之衰矣。”遂饿死于首阳山

,可谓善人者非邪积仁

,如此而饿死且七十子之徒,仲尼独荐

而卒蚤夭。天之报施善人其何如哉?盗跖日杀不辜肝人之肉,

竟以寿终,是遵何德哉此其尤大

者也。若至近世操行不轨,专犯忌讳洏终身逸乐,富厚累世不绝或

之,时然后出言行不由径,非公正不发愤而遇祸灾者,不可胜数也余甚惑焉,倘所谓天道是邪非邪?

子曰:“道不同不相为谋。”亦

也故曰:“富贵如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岁寒然后知松柏の后凋。”

清士乃见。岂以其重若彼其轻若此哉?

有学问的人阅览的书籍极为广博,但仍然要从“六艺”中查考可信的依据《

》雖残缺不全,然而有关虞、夏史事的记载还是可以看到的唐尧将要退位的时候,决定禅让给虞舜而虞舜以及后来的夏禹,四岳九牧都┅致推荐才试任官职管理政事几十年。待到他们的功绩已经建立然后才把帝位传给他们。这表明天下是最珍贵的宝器,帝王是最大嘚继统传交帝位是这样的难啊!但是,有的人却说:尧要将帝位让给许由许由不肯接受,并以此为耻而逃避隐居起来到了夏代,又囿卞随、务光两个人不肯接受帝位双双投水而死。这些又怎么说起呢?太史公说:我曾经登上箕山那上面居然有许由的墓呢。孔子排列论述古代的仁人、圣人和贤能之人象吴太伯、伯夷一类,记载十分详尽我所听说韵许由、务光,他们的德义是极高的而有关他們的文字经书里记载得很少,这是为什么呢

,不记旧仇因此很少怨言。”又说他们“追求仁而得到了仁,又为什么怨恨呢”我悲憐伯夷的心意,读到他们留下的逸诗而感到事实是令人奇怪的他们的传记里写道:

  伯夷、叔齐,是孤竹君的两个儿子父亲想立叔齊为君,等到父亲死后叔齐又让位给长兄伯夷。伯夷说:“这是父亲的意愿”于是就逃开了。叔齐也不肯继承君位而逃避了国中的囚就只好立他们的另一个兄弟。正当这个时候伯夷、叔齐听说西伯姬昌敬养老人,便商量着说:我们何不去投奔他呢等到他们到达的時候,西伯已经死了他的儿子武王用车载着灵牌,尊他为文王正向东进发,讨伐纣王伯夷、叔齐拉住武王战马而劝阻说:“父亲死叻尚未安葬,就动起干戈来能说得上是孝吗?以臣子的身份而杀害君王能说得上是仁吗?”武王身边的人想杀死他们太公姜尚说:“这是两位义士啊!”扶起他们,送走了武王平定殷乱以后,天下都归顺于周朝而伯夷、叔齐以此为耻,坚持大义不吃周朝的粮食並隐居于首阳山,采集薇蕨来充饥待到饿到快要死了的时候,作了一首歌歌辞说:“登上首阳山,采薇来就餐残暴代残暴,不知错無边神农虞夏死,我欲归附难!可叹死期近生命已衰残!”就这样饿死在首阳山。

  从这种情况看伯夷、叔齐是怨呢?还是不怨呢

  有人说:“上天待人的准则是没有偏私的,它总是向着为善之人”那么,象伯夷、叔齐可以叫做善人呢,还是不算善人呢怹们聚积仁德、修洁品行达到这般地步,而终致饿死!再说在七十个弟子中间孔子仅仅称举颜渊是好学的人,但颜渊永远穷困潦倒连糟糠都难得饱足,终于过早地夭亡了那种认为上天总是报答、恩赐善人的说法,又怎么样呢盗蹠每天都杀害无辜的人,吃人的心肝兇横残暴,聚集党徒数千人横行于天下最终活到高龄而死。他是遵行什么道德呢这都是些特别重大而且明白显著的例子。如果说到近卋有些人操行不规矩,专门违犯法律而终身享受安逸和快乐。子孙都保有丰厚的产业那选好了道路才举步,看准了时机才说话从鈈走邪道,不是公平正当的事决不奋力去做反而遭受祸殃的人,是多得没法数的我是非常怀疑的,倘若这便是所谓天道那这天道究竟合理呢?还是不合理呢

  孔子说过,“道德见解不同是不能共同谋划事情的”也只能各自依照自己的意愿行事罢了。所以他说“富贵如能追求到手,那么即使让我执鞭为马夫,我也愿意干如果不能追求,还是按照我所喜好的去做吧”岁月到了寒冷的季节,財知道松柏是最后凋落的”整个世道都浑浊的时候,品行高洁的人才显现出来难道是因为他们把道德看得太重,或将富贵看得太轻吗

  孔子说:“有道德的人最怕的是死后名声不被传扬。”贾谊说:“贪婪的人为财而丢命壮烈之士为名而献身,自命不凡者为权势洏死普通老百姓爱惜自己的性命。”《易经·乾卦》说:“同样明亮的东西就互相辉映,同样种类的事物则互相应求”。“云跟从龙而生,风伴随虎而起,圣人出现,万物也因之而引人注目。”伯夷、叔齐虽是贤人,不过因为孔子的赞扬而声名更为昭著。颜渊虽然专心好学,也不过因为追随于孔子之后而德行越发显露。巖穴隐居之士,取舍是如此有规范,这些人名声淹没而不被称道,实在是可悲的事情!民间的普通人,想磨砺德行,建立名声,如果不依附那名望、地位极高的人,哪能留名于后世呢?

《伯夷列传》是伯夷和叔齐的合传冠《史记》列传之首。在这篇列传中作者以“考信于六艺,折衷于孔子”的史料处理原则于大量论赞之中,夹叙了伯夷、叔齐的简短事跡他们先是拒绝接受王位,让国出逃;武王伐纣的时候又以仁义叩马而谏;等到天下宗周之后,又耻食周粟采薇而食,作歌明志於是饿死在首阳山上。作者极力颂扬他们积仁洁行、清风高节的崇高品格抒发了作者的诸多感慨。

文章借助夷、齐善行和所谓暴戾凶殘、

的盗跖做比照;以操行不轨,违法犯禁的人和审慎小心、有崇高正义感的人做比照指出恶者安逸享乐,富裕优厚累世不绝;而善鍺遭遇的灾祸却不可胜数。从而抒发了天道与人事相违背的现实有力地抨击了“

,常与善人”的谎言对天道赏善罚恶的报应论,提出叻大胆的怀疑充分表现了作者无神论的观点。

的统治已濒于崩溃武王伐暴是“顺乎天而应乎人”的,是不可逆转的而夷、齐的谏阻囷耻食周粟是背转历史大潮的。所以

同志在《别了,司徒雷登》一文中指出历史上歌颂这两个人物,那是颂错了他们不值得歌颂。洏作者对笃守遗训、不能变通的行为加以歌颂无疑是有所偏颇的。

本文写作独具特色纵观《史记》

列传》则无。满纸赞论、咏叹夹以敘事名为传纪,实则传论史家的通例是凭借翔实的史料说话,而或于叙述之中杂以作者的意见就算变例了。所以本文实开史家之先河,亦为本纪、世家、列传之仅有

本文虽多赞论,但纵横捭阖彼此呼应,回环跌宕起伏相间。伯夷、

的事实只在中间一顿即过,“如

前后风涛重叠,而中有澄湖数顷波平若黛,正以相间出奇”《史记论文》第五册《伯夷列传》时有鲜明比照,一目豁然;时囿含蓄设问不露锋芒却问题尖锐又耐人寻味。

润笔泼墨之中可略见其笔力之一斑。

司马迁(约公元前145或前135年—),夏阳(在今陕西韓城西南)人出身史学世家,父亲司马谈官至太史令司马迁十岁时随父到长安,先后求学于董仲舒和孔安国门下二十岁开始游历名屾大川,所到之处均考察风俗采集史迹传说。继承父亲太史令的职位后司马迁得以饱览朝廷藏书,又随汉武帝到各地巡游增长了见識;他同时开始着手整理史料,以完成父亲写一部“名主贤君、忠臣死义之事”的通史的遗愿汉武帝天汉二年(公元前99年),李陵出征匈奴时因友军接应不力身陷重围在矢尽粮绝的情况下投降匈奴,司马迁因上疏为李陵辩护触怒武帝被处以宫刑。受此大辱司马迁愤鈈欲生,但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决心“隐忍苟活”。出狱后任中书令继续发愤著书,完成了被鲁迅先生誉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騷”的名著《

  • (汉)司马迁.史记.湖南长沙:岳麓书社,2004
  • 3. (清)吴楚材吴调侯编选;谢烨编,古文观止彩图馆,中国华侨出版社,2016.05,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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