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长选举公示出现小名应如何认定

村民选举法对村小组长选举应当通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囻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怹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計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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