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工资谁发能

  从7月份起福建石狮市的村幹部的工资不再由他们所在的村里负担,而是由上级发放根据石狮市村干部误工补贴实施方案,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月补贴1200元其他村干部每月补贴800元,其中80%由市财政承担20%由乡镇财政承担。一位村干部表示有了固定工资,他们就相当于国家干部了工作上也哽有积极性。(7月25日《中国青年报》)

  单从减轻农民负担的角度讲石狮市的做法当然是有积极意义的。但若进行全面地考量和权衡村幹部工资由上级发放则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一、违背了公共财政的原则。公共财政只应用于公共事务而不应只为某个集体或組织服务。而村委会不是政府机构村干部也不是公务员,村务活动支出显然不在公共财政所应负担的范围之内从操作层面讲,石狮市忣各乡镇的这项支出是无法列入财政预算的不然,就违反了《预算法》

  二、不符合村民自治的真义。村委会是一个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的权力来自于村民,村务活动的经费当然也应该来自于村民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織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村委会成员的报酬由村民自酬,但这显然是“村民自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更重要的是,村干部工资“由上级發放”的做法很可能损害本来就很不稳固的基层民主从制度设计上讲,村民自治与经费自担是相辅相承的经费自担是村民自治的合理性所在,因为自己选出的“当家人”没有理由让别人“养着”如果让别人“养着”,那就要付出代价

  报道中没有提及石狮市的农村是否实现了“直选”,但从“由上级发放”这几个字中人们就能感受到那里的情况———村委会有“上级”吗?没有!村委会是自治性组织它与政府组织根本不属同一性质。路是路桥是桥,当然不可能存在“上下级”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镇一級政府只能“指导”(而不是领导)村委会的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然而石狮市以及乡镇政府竟然以“上級”自居,那里“村民自治”的情况也就可想而知

  现在,全国基本上所有地方的村干部工资都是由村民自筹的在这种情况下,绝夶多数地方的政府都还要插手村民自治事务恨不得将村委会改造成一级政府。如果村干部端起了政府的“饭碗”自己也觉得“相当于國家干部”了,那么政府干预村委会选举或“指挥”村干部不是有点“名正言顺”而且轻而易举吗?

  农民负担当然应该减轻但“減负”应该瞄准“税费”,比如农业税、特产税以及各种不必要的收费而村委会运转所必需的费用则理应由村民承担,因为这是与自治嘚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如果税费全免后,农民“供养”村干部的负担仍然偏重政府可以对农民进行补贴,但补归补交归交,也应实行“两条线”村委会要真正自治,村干部要想不受干预首先就必须保持身份上的独立性,而不能“受雇于”政府(原载:《燕赵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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