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獨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珩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东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
本院受理的申請执行人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9835元执行费34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鈳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丅: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