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蔀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对相关抚恤和补助标准介绍如下。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國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一级:因战14560元,因公14040元因病13570元。二级:因战13100元因公12480元,因病11960元三级:因战11650元,因公10920元因病10150元。四级:因战9470元因公8580元,因病7800元五级:因战7280元,因公6550元因病5930元。六级:因战5820元因公5460元,因病4680元七级:因战4350元,因公3880元八级:因战2880元,因公2480元九级:因战2180元,因公1870元十级:因战1460元,因公1250元
(二)定期抚恤金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烈属4980元(城镇)3120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4620元(城镇)2940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4260え(城镇)2760元(农村)。
(三)生活补助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140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10200元红军失散人员3360元。
参照百度文库-抗美援朝老兵还有多少老兵待遇文件网址:
各个地区有差异,具体请咨询当地民政局
你对这个回答的評价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