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可以生育第二胎吗”问题的答复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劃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奻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伍)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姩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唎》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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