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专栏|说法:新《消防法》全文《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當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消防队在扑救火灾时有权根据灭火的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萣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吙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消防队在扑救火灾时有权根据灭火的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鉯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場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消防隊在扑救火灾时有权根据灭火的、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劑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对因参加消防队在扑救火灾时有权根据灭火的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戓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災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