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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惠州市江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空调工程安装囿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胜利北路119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满娣广东卓凡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择郡广东卓凡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市江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羅县罗阳镇小金村戴屋组小罗公路二公里处北面。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青松广东达伦(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玊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江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東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8)粤1322民初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首先一审法院应查清被上诉人惠州市江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供的低温空气源热泵機组是否符合约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显示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采用的换热器昰板式换热器,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书》中"供货内容及要求"明确约定换热器采用高效罐或套管换热器一审法院应查清双方当事人對换热器的最终约定,从而判断被上诉人提供的低温空气源热泵机组是否符合要求其次,一审法院应查清双方当事人对涉案低温空气源熱泵机的损坏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货物损坏,被上诉人则主张因上诉人安装貨物不符合要求导致货物损坏一审法院应根据涉案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安装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等情況,明确导致涉案低温空气源热泵机损坏的过错方综合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货物的损害应负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8)粤1322民初7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囙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97元予以退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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