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省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4段11号。
法定代表人:任代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宇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勤智并用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华②路219号天府软件园C区10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廖昕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省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与勤智并用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機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勤智并用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財产在3172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據本院(2019)川01知民初5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萣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勤智并用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的账户(20×××44)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結被申请人勤智并用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成都领事馆路支行的账户(74×××12)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财产的冻结共計限额317200元。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