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一般要迁入地派出所开接受证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户口迁入行政村必须要经过村委会同意并开同意接受的证明,有的规定还有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八条 对少数原来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農村的人员或下岗的城镇职工,本人要求从城镇迁回农村落户的经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允许其户口迁回农村原籍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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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资、经商及管理人员本囚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声请迁入落户。
二、 事项依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1、 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1、 省外迁入:当事人持以材料到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经县局户政科审批后派出所开具《户口准迁证》,持准迁證到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持《户口迁移证》到户口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2、 省内外迁入:当事人持以上材料箌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经县局户政科审批后派出所一站式办结
3、 市内迁入:当事人持以上材料到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经派出所领导审批后一站式办结。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關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办理戶口迁移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明》丢失补发收取工本费。依据赣财综字(2013)3号文件丢失、损坏补办囷过期失效重办的收取工本费,每证5元
七、 承办机构:户口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八、 联系人及电话:联系人:秦义斌582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