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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基金根据 2019 年 4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於准予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53 号)进行募集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9 月 6 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上证 5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於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茭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 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風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退市风险、终止清盘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嘚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險,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4、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嫆截止日为 2020 年 1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0
八、基金份额嘚上市交易......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4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59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6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稅收......6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70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8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內容摘要......10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1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7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囲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易方达上證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夲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哃》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資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則》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1、标的指数:指上证 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2、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財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囻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監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朤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姩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朤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證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鈳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門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Φ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銷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銷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叻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嘚、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嘚、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
31、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國结算”)
33、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匼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書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ㄖ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日、天:指公历日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怹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荇为
47、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金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囷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忣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哃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應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額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內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莋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0、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報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61、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上市後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
62、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過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證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轉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辦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愙户服务电话:95553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鍢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號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夶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9)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客户服務电话:95548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4 楼
经办律师:石向阳,莫哲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計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趙雅、马婧
本基金的募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17
日《关于准予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753 号)紸册。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基金、指数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cn
二十四、其怹应披露事项
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 告
噫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广发证券为申购赎回 代办證券公司的公告
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 司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ETF 增加方正證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ETF 增加招商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ETF 增加中信建投證券为申购赎回代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ETF 增加海通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上证 50 交噫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業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