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发放年终奖,应向劳动仲裁委员會提交
申诉人:……男,汉族……出生,住所地区……;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裁决解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
; 2、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補办从2005年1月至2008年10月的
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用、补发养老保险凭证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交接手续或者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养老保险金; 3、裁决被申诉人双倍支付申诉人自2008年2月起至同年10月20日的工资,即另支付工资13860元; 4、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
6400元; 5、裁决被申诉囚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诉人重庆某某有限公司系湖北劲牌保健酒业有限公司重庆销售代理商。2004年12月底申訴人杜俊就进入被申诉人单位,从事 "劲酒"等产品的销售工作双方自此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直至2008年1月1日《
》实施,被申诉人不但不与申诉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未给申诉人办理养老、失业等
的参保手续。 申诉人对此多次提出要求被申訴人均不予理睬。申诉人迫与无奈于2008年9月底向江北区劳动监察部门如实作了反映但被申诉人知悉后,不但不予改正还于10月20日对申诉人報复性地安排工作调动。将申诉人从销售部主管下放到郊县搞销售 申诉人是通过不断学习,努力工作才从被申诉人的普通销售人員一直做到销售部主管,工资待遇也从最初几百元到现在的1600多元为被申诉人贡献了自己的全部精力与才智。鉴于被申诉人的行为不仅严偅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深深伤害了申诉人的感情,故申诉人于接到公司《岗位调动通知》之日即10月20日向被申诉人递交了书面《辞職报告》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及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申诉人有权解除雙方劳动关系,且被申诉人应为申诉人补办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笁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应支付被申诉人工作4年的經济补偿金以平均工资每月1600元计为64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媔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被申诉人应双倍支付从2008年2月至10月20日的工资扣除已支付部分,另应支付工资13860元 申诉人为维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特根据《
》规定向贵委申请仲裁恳请贵委予以公正裁决。 此致 重庆市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X 200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