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中组部副局长以上领导骂退居二线老领导是什么性质问题?

国防科工局副局长张克俭走访慰问兵器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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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张克俭(左二)看望兵器工业老领导于桂臣(右二)。
  1月10号上午,国家国防科工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张克俭走访慰问原兵器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于桂臣,代表国家国防科工局党组送上新春美好祝愿。
  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会计师罗乾宜和国家国防科工局离退休干部局、兵器离退休干部局有关负责同志陪同走访。 (文/离退休干部局 摄影/李玉华)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群众呼声网络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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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就不予追究。被害人不起诉必须是他本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根据六机关《规定》,这类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8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以刑事实体法对被告人行为衡量的结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这类自诉案件实际上是原本应当公诉的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的控告权,维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解决被害人告状无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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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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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主体。一般包括法院、当事人、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限的诉讼代理人。
2,内容。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客体。就是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的对象。就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之间而言,是指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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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
一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平等主体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受民法调整。
& &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与公民,集体,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刑法调整。
如果A因为买了B的热水瓶,造成A重伤,则A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此时,法院一般以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A因为不当动机欲杀或者已经杀害某人,则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公诉,此时,法院一般以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诉讼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中设计最丰富的一种.它主要分三种,民诉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都负有举证责任。
刑诉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一般称为原被告,由公诉机关负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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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
越南版“呼格案”获赔216万元 法官警官被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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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声震在被囚10年后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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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5日,越南最高法院表示,阮声震将获赔72亿越南盾(约216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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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凶李阮钟出庭受审越南北江省男子阮声震2004年涉嫌杀害一名女子,被法院判处终身监禁。阮声震妻子坚信丈夫无辜,她的调查使得真凶于2013年10月自首,阮声震在被囚10年后获释。今年6月5日,越南最高法院表示,阮声震将获赔72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216万元)。坚称无辜日,北江省越安女子阮氏欢在家中被杀害,警方认为作为阮氏欢邻居之一的阮声震嫌疑最大。同年12月,北江省警方认定阮声震为凶手,北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次年3月,北江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处阮声震终身监禁。阮声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坚称无辜,指认调查人员强迫他认罪。但越南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服刑期间,阮声震坚称清白。监狱方面将其陈情书交给了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阮声震妻子阮氏战坚信丈夫无辜,多年来自行收集材料并呈交有关部门,要求重审案件。她的不懈努力,使已经定案的冤情出现转机。阮氏战在调查中从一名女子处得知,这名女子前夫所生儿子才是命案真凶。阮氏战于是搜集证据,随后于2013年7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报告,称阮声震无辜,真凶为李阮钟。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调查,李阮钟听闻后,于2013年10月投案自首。李阮钟坦言自己杀害了阮氏欢,并偷走两枚戒指与5.9万越南盾(约合人民币17.7元),案件从此“翻盘”。阮声震于2013年11月获释,此时他已在狱中度过10年时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宣告他无罪。日,北江省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李阮钟,但因无法认定其作案时是否有帮凶,法院将案件材料打回检察院。终获赔偿6月5日,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和平在河内的一个会议上透露,阮声震将获赔72亿越南盾。虽然这一赔偿低于阮声震索赔的93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279万元),但他还是最终接受。张和平确认法院已向阮声震道歉,他表示,法院判决无辜的人有罪是不可接受的,这次误判给司法机关和越南司法系统都带来了不好的影响。接受媒体采访时,妻子阮氏战坐在丈夫旁边,她悲伤地谈起那些在绝望中为丈夫申冤的日子:“很长一段时间我们每天只能吃面包、喝矿泉水,我们把房子抵押掉了,还四处借钱……太苦了。”越南当地警方的胡乱执法、司法机关的误判为这个家庭带来了悲剧。据阮声震说,当年警方为了让他认罪,威胁要杀了他。目前,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已于5月下令逮捕北江省一名法官和一名高级警官,两人涉嫌伪造证据。越南《青年报》网站报道,越南国会司法委员会的报告显示,在2011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至少有71人被错误地指控或误判。杨舟(新华社特稿)
分清所发生的事实是什么性质,时间段的变化产生的新事实又是什么性质,才能正确决定解决你面临的纠纷。&
越南版“呼格案”获赔216万元 法官警官被捕
国际时事北京晨报 [微博]
越南北江省男子阮声震2004年涉嫌杀害一名女子,被法院判处终身监禁。阮声震妻子坚信丈夫无辜,她的调查使得真凶于2013年10月自首,
& & 目前,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已于5月下令逮捕北江省一名法官和一名高级警官,两人涉嫌伪造证据。
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
一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平等主体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受民法调整 ...
& && &法院是惩恶扬善的地方!法官在办案中涉嫌伪证犯罪,首先自我净化的地方是法院。如果伪证犯罪的事实铁证如山,法院更应当判罪!而且应当适用从重惩罚!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 ...
& & &&法官判案时,人民法院首先要保障法官自己绝对不能“提交伪证”!法官“提交伪证”,法院都不能保障自我净化、也不给予惩处,那倒是中国法律的大笑话!
从法律分工来看《伪证罪》是检察、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
任何事物都有二面性,水清无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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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惩恶扬善的地方!法官在办案中涉嫌伪证犯罪,首先自我净化的地方是法院。如果伪证犯罪的事实 ...
伪证罪不是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
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是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而伪证罪的侦查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你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
只有公安机关、检察院不受理的情况下,伪证罪才能成为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吃饭要一口口吃,走路要一步步的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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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刑法 伪证罪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伪证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 &&&(一)伪证罪的客体要件
  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但也有人认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伪证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隐匿罪证的伪证犯罪行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它必须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认为,伪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客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伪证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伪证方式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伪证罪论处。
  伪证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上是无罪的人。
& &&&(二)伪证罪的客观要件
  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隐匿罪证,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应该提供的证据予以隐匿。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表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杏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沦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伪造、变造、毁灭凭证、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是在一般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或是在审计、监察等行政活动中发生的,不能以伪证罪论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6条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规定,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可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日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或有关资料,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法律、法规中提及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隐瞒事实真相,毁灭、伪造、隐匿有关资料,但不是在刑事诉讼中,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于伪证罪,只能分别情况,以其它犯罪论处。
 (三)伪证罪的主体要件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
  (四)伪证罪的主观要件
  伪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能以伪证罪论处。如行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认真,或者学识、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记录、翻译,或者因错记、漏记、错译、漏译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等。
& && & 二、伪证罪的认定
  (一)伪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依照最高人甩检察院1989年1I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3)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4)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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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发布文号: 高检发[法]字[1989]第41号
各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1989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 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
  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诬告陷害案(刑法第 一百三十八条)
  故意捏造他人(包括犯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或行使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方法,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四、破坏选举案(刑法第 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强迫或不让选民投某人的票,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的;
  2.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在选举进行中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情节恶劣的;
  3.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五、非法拘禁案(刑法第 一百四十三条)
  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 一百四十四条)
  以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或者虽有权进行搜查,但滥用职权,擅自非法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情节严重的;
  2.多次或对多家非法搜查,影响很坏的;
  3.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自杀或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报复陷害案(刑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批评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报复陷害,手段恶劣的;
  3.报复陷害,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4.报复陷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刑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或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强制手段,干涉他人正当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
  2.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
  3.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或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民族纠纷的;
  4.非法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伪证案(刑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
  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5.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 一百四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4.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一、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刑法第 一百八十六条)
  行为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
  2.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
  十二、玩忽职守案(刑法第 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由于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霉烂、变质、毁损粮食五万公斤以上或被盗粮、油票面额十万公斤以上的;
  4.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恶劣,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的;
  5.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6.对经济罪犯分子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不依法处理,或者因受阻挠而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
  十三、徇私舞弊案(刑法第 一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徇私舞弊,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使明知是无罪的人受到追诉的;
  2.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包庇,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
  3.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作出违反事实,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情节严重的;
  4.海关、工商管理、税务或者其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做枉法决定或者裁决,情节严重的;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收受贿赂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6.对经济犯罪分子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
  7.司法工作人员和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
  在监狱、看守所、劳改队、少管所、拘役所以及劳动教养机关中执行监管任务的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直接或者指挥、授意他人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
  2.违反规定使用戒具、警棍造成被监管人重伤、死亡的;
  3.体罚虐待,致被监管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4.对被监管人多人或多次实行体罚虐待的;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五、私放罪犯案(刑法第 一百九十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私自将罪犯放走,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他人将罪犯放走的;
  2.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变造或涂改有关法律文书,将罪犯放走的;
  3.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罪犯提供便利条件或向罪犯通风报信,致使罪犯脱逃的;
  4.对经济犯罪分子和犯罪事实知情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致使罪犯脱逃的。
  十六、妨害邮电通讯案(刑法第 一百九十一条)
  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
  3.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一些问题的说明
  一、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所说的“工厂、矿山、建筑企业或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营、集体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三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该条所说的“职工”,是指在上述经济组织中从业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
  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按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劳改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在押罪犯,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也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二、重大责任事故案和玩忽职守案中所说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关系造成的公共财产毁损、减少的实际价值。如由于事故而造成的建筑、设备、产品等的毁坏、损失,人员伤亡而支付的医疗、丧葬、抚恤费用等。
  三、刑法第 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刑讯逼供案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公安、安全、检察、法院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干部,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协助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
  该条所说的“人犯”,是指犯罪嫌疑人和正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为达到取得证据和口供的目的,对证人、无辜群众和其他人员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符合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之规定的,亦应以刑讯逼供定罪。
  该条所说的“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应理解为以刑讯逼供定罪,按故意伤害罪的有关条款处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亦以刑讯逼供定罪,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条款处罚。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是指由于暴力摧残或其他虐待,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四、刑法第 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未经司法机关的批准或决定,擅自采取关押、捆绑、审讯、私设公堂、游街示众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该条所说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暴力摧残或其他虐待,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五、《立案标准》第三条第一款所说的“向国家机关告发”,是指向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告发,也包括向所在单位或组织、报社或有关人员告发。
  六、《立案标准》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六款、第十三条第六款、第十五条第四款所说的“经济犯罪分子”,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所列的进行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收受贿赂、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等经济犯罪活动的人员。
  七、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非法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予以处理:
  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款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八、刑法第 一百九十条所说的“罪犯”,是指正在服刑的犯人,已被拘留、逮捕的刑事被告人,被群众扭送政法机关的现行犯,以及经审查证实有犯罪事实的收容审查人员。
  九、刑法第 一百九十一条所说的“邮件”,是指邮电部门传递过程中的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四种)和包件,传递中的报刊杂志和汇票也视为“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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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你认定的“伪证罪”,以自诉案件要高院立案是错误的,以渎职枉法判决、向检察机关报案或申请司法监督比较恰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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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一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四川省三级法院审了几年,省高院277号终审判是再审结果,怎可以撤销发回 ...
:handshake:handshake高人!高见!
& &&&简单的几句话,突出重点,切中要害,发人省醒!:victory: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以“伪证罪”要求法院立案超出了法律规定;你认为你能改变法律规定你就干吧,最后结果是祸及你自身!
在法律框架里;检察机关不理你,你还可理它,不应该自乱方寸。超出法律规定你能维护你自身权益吗?法官、检察官不守法你也不守法,你拥有他们的权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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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以“伪证罪”要求法院立案超出了法律规定;你认为你能改变法律规定你就干吧,最后结果是祸及你自身!
在法律框架里;检察机关不理你,你还可理它,不应该自乱方寸。超出法律规定你能维护你自身权益吗?法官、检察官不守法你也不守法,你拥有他们的权力吗?
现在我们的社会还不是完完全全的法治社会;理性认识当下社会的状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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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在你的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并没有侵害你的人身权利、强制、拘留、羁押你,伪证罪中被侵害的受刑法保护的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从何而来,人身权与财产权是二个不同的概念!要分清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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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我引用刑法18条目地是提示你直接向高院起诉,程序上,伪证罪实体上都是错的。高院不会对你错误行为进行回答的,因法律早已对公、检、法三家有明确分工。&
我引用刑法18条目地是提示你直接向高院起诉,程序上,伪证罪实体上都是错的。高院不会对你错误行为进行回答的,因法律早已对公、检、法三家明确分工。&
以“伪证罪”要求法院立案超出了法律规定;你认为你能改变法律规定你就干吧,最后结果是祸及你自身!
:handshake多谢指点。经你提醒,我就明白了检察院领导给我说的话的意思了,如果法院不立案,我就拿着不立案、不处理的证据事实,请求检察院立案侦查!
真如你说的,检方的领导就是在忽悠你;法律规定应是检方立案、侦查、起诉的案件确要你起诉到法院,不立案后由检方再管。检方领导是居心不良。&
北京国土局前局长出境被拒 直奔纪委成自首第一人
时政新闻长安街知事 13:58 我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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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初网上出现一则传言,说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前局长安家盛及其夫人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又有爆料者称安家盛是开车装着4000万现金,到纪委投案自首的。由于安家盛已于2008年卸任国土局长一职,并非现任厅局级官员,所以有关部门并未在第一时间通报相关情况。长安街知事获悉,虽然具体细节有点儿出入,但安家盛确实已经“进去”了。北京市政协日前免去了他的特邀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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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岐山曾经的老部下
  安家盛长期在北京核心城区东城区工作,在担任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一职多年后,调入北京市委办公厅任副主任,后提升为市委副秘书长。长安街知事得知,长年从事党务工作的他在年过五旬临近退休时,很想到政府部门一试身手。他说,“当时我确确实实是想了解点经济工作,抱着学习的态度去的。”2004年,安家盛被任命为北京市国土局长,当时给他“发聘书”的是来京工作不久的北京市长王岐山。
  安当局长那几年正是房价逐步走高、房地产业迎来大发展的时期。2005年,北京土地供应总量为6500公顷,其中商品房用地为1750公顷; 2006年土地供应与2005年持平,但商品房用地比上年有所减少,且土地出让方式从拍卖转向招标;2007年土地需求旺盛,但土地闸门却不断收紧,甚至出现了“地荒论”,房价不断上涨……在这种环境下,说国土局长是开发商的上帝也不为过。
  铁面书记不会网开一面
  后面的剧情老套,与许多未抗住诱惑的官员一样,在房地产业大发展的几年里,安家盛见识了形形色色各种奢侈腐败,并在金钱攻势下“湿了足”也“失了身”。行贿的地产商先是多次提出要在郊区给他买一套别墅,被他拒绝了。后来直接用拉杆箱装了200万现金过来,这一次他收下了。于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事后他悔恨地说:“我要这钱干嘛呀!”确实,这钱一直就没花(至于干什么用了,后面还有彩蛋)。
  2008年,已到60岁的安家盛退居二线,到市政协担任城建环保委副主任,直至干完一届2013年完全退休。这时候形势发生了变化,新一届中央领导班子上台,反腐治贪如火如荼。曾经的老领导王岐山执掌中纪委,连出重拳惩治腐败。安家盛从担心、惶恐变成了害怕、悔恨,整夜整夜睡不着觉。他知道,虽然与王岐山共过事,但“铁面老王”是不会对任何违法违纪者网开一面的。
  今年初,浙江省政协副主席斯鑫良落马,此前他曾担任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长,而那时的省委书记,正是习近平。但那又如何呢?安家盛后来说,看看落马的周、薄、徐、令就知道,这一届党中央是动真格的了!
  七年之痒后利剑落下
  长安街知事曾经报道过,今年初,曾担任过昌平区委书记的佟根柱,因涉嫌违纪违法被撤销北京市政协常委和委员资格。此消息传出,安家盛彻底垮了。佟根柱也是在2008年卸去区委书记职务,到市政协担任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佟根柱是过了7年被查,我也到了第7年。”安家盛感到达摩克里斯之剑已经指到了头皮。
  但情况从量变到质变发生在首都机场。春节前,不知底细的老伴看他整天精神不振,于是想和他一起出境旅游散散心,安没有拒绝。没想到在机场出境口,工作人员告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指示精神,你不能出境!安家盛的第一反应就是:完了!
  日,立春。一个头发花白的老人在最后呼吸了一口自由的空气后,走进纪委传达室,告诉工作人员:麻烦您通报一声,就说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前局长安家盛前来投案自首!
  贿款理财增值翻了一番
  安家盛到底带了多少钱来自首?肯定不是传说中的4000万,但也不是原先受贿的200万。
  4000万现金是多少呢?长安街知事发现,有好事的小伙伴曾经算过,1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重量约为1.15克,面积为119.35平方厘米,由此推算,1亿元人民币则重达1.15吨,体积约为1.19立方米。4000万减半,一个老人也搬不动。但为什么也不是200万呢?
  “这钱我一直放着不敢用,也不敢让家里人知道。后来想,放在那里白白贬值也不好,如果能够理财增值,以后被查时也算有个交代。”前国土资源局长确实是个理财好手,经过几年时间,上交的贿款已经比原始资金翻了一番。
  ——知事,你怎么看——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中纪委反复强调,维护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尊严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不管腐败分子跑到哪里,跑出去多久,都要一追到底,将其绳之以法。中纪委还敦促逃往国外的违法分子,迷途知返,投案自首,主动交代,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虽然罪过难免,但作为此轮反腐行动以来第一个投案自首的正厅局级官员,安家盛肯定会得到法律公正的对待。更重要的是,身在狱中的他不用再无时无刻处于惶恐不安之中了。这,也是一种解脱。
北京前国土局长安家盛,曾经是中纪委书记王岐山的老部下,习主席的部下,只要贪腐,都赶紧自首!反映了党中央反腐的决心和态度!不管是谁,不管跑到哪里......绝不放过一个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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