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本2018能司考吗通过后未去现场确认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

原标题:【法治宜章】2018司法考试,非法本仍可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严格、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相关规定,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并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

(五)因其他情形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

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

第十六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库,在司法部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则,由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定,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重点提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一直是很多考生最关心的问题,虽然现在发布的是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在无巨大争议的情况下(征求意见稿给了一个很长的过渡期,充分采纳了部分非法本、非全日制考生的意见),基本和正式颁布的文本没太大差异。很多考生还很迷糊,说看不懂意见稿,通俗点讲就是:新的报名条件只会影响2018年以后入学的考生,之前所有人都不受新报名条件的影响,17年能考的,18年照样可以考,非法本可以考,非全日制也可以考。

文章来源于司法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也就是说——老子还能再战一年!

以上结论来自万国资深司考行业专家季宏老师在“2018年法考报考指南”直播中的预测。

上车吧,深蓝带你来一波有理有据的技术流分析。

【警告】本次班车不是去往幼儿园的车,速度跟不上的乘客请提前下车。

上车的乘客请带上你的脑子,背好十斤重的法条,开始一场法律思维与逻辑推理能力的旅程。

请看以下“一听名字就知道是权威大佬”的机构发布的“名称的长度显示了牛逼程度”的文件:

1.“司考”变“法考”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制度意见》)中提到了法考的报考条件: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全日制普通高等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以上规定,正式造成无数考生对2018年法考报名资格担忧的主要原因。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制度意见》尚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变成法律规定。

(记住这一句,将是我们接下来推理的重要前提。)

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岗位4变9:

4: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

+5:法律类仲裁员(《仲裁法》中)

行政处罚审核人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裁决人员

法律顾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

均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此规定来源于《法官法》、《检察官法》。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017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规定了“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但是对于决定司考报名条件的《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

就是这个《修改决定》,对《制度意见》中关于报名条件的规定——

最新的《修改决定》为什么对规定司考报名条件的《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未做修改?为什么对《制度意见》中关于报名条件的规定视而不见?

唯一合理的推理就是——

“法考”的报名条件 = “司考”的报名条件

能报“司考”的人,就能报“法考”

如果是这样,那么《制度意见》中关于报名条件的规定,怎么办?

老师的结论——意见中的这几点规定,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暂时未成为现实。

那,什么时候会成为现实呢?

注意,最新通过这个《修改决定》中规定了一项授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关于这一点,听听司法部的大佬怎么说的:

“这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之后,报名的学历条件要怎么样来变化?大家知道,司法考试的报名学历条件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当中任职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来确定的,这次修法没有对这“两法”做改变,但是授权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组织实施。

就是决定发布之后,司法行政部门将依据决定的规定和改革的相关意见规定,商最高法、最高检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共同来研究制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意思就是,司法部和另外几个大佬部门,准备一起把《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法考实施办法》)搞出来。

这个《法考实施办法》将会对报名的办法、报名的学历条件、考试的方式、考试的内容、资格的管理等等进行细化。

那么这部即将制定的《法考实施办法》,会不会把《制度意见》中的报名条件规定下来呢?

毕竟现在大佬们可能自己都还没定好到底怎么搞呢。

所以我们只能端着小板凳等着这部即将制定的《法考实施办法》了。

——老师认为,这个《法考实施办法》应该会在2017年年底前公布。

——因为这个《修改决定》2018年1月1日生效。

我们可以基于法律,作出大胆的预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首先,我们知道,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行政许可;而且是“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资格的行政许可”。

(不知道什么是“行政许可”的同学……乖,去听听季宏老师行政法课程。)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六条 第四款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4.《法官法》、《检察官法》性质上属于“法律”;

(插播一条行政法知识:“法律”的效力地位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规章”的地位)

而即将制定的《法考实施办法》即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将由司法部与相关部门制定,性质上最多属于“规章”

因此,它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因为《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报考条件是“高等院校毕业”

如果即将制定的《法考实施办法》在“高等院校毕业”前面加上“全日制”、“普通”等词汇,属于增设条件,让老百姓获得资格证书的可能性降低了,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5.那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制度意见》的规定是否可以增设报考条件呢?

首先,该《制度意见》性质上属于“党”的“意见”,必须转化为“国家”的规定,才能对老百姓产生约束;

其次,哪怕我们把该《制度意见》当做行政法规,也不得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增设条件。

以上,依据和推理大致讲完了,感谢您乘坐本次列车。希望您没有半路掉队。

什么?你听得头昏脑涨云里雾里?

来自古美门律师的温馨提醒:

2018“法考”的报名条件 =2017 “司考”的报名条件

今年能报“司考”的人,明年就能报“法考”

当然,《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对于报考条件的最新限制,还是大势所趋。

如果你还希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在就要抓紧准备了。

等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关于报名条件的规定变为法律规定了,可能真的就没有机会了。

2018年的法考政策仅以未来司法部的官方公告为准,勿以各种“不能考”、“不要考”的小道消息影响了自己的心态,宝贵的学习时间。

无论政策如何,尽早规划、踏实复习才是取得成功的唯一途径。

肯定有啊,而且我相信还会不少。今年是法考改革元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得到了广泛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岗位需要考此证,报考条件也不断严苛,该证书的含金量不言而喻,而且会越来越高。因此,不少人都在为之奋斗,满足报考条件的都庆幸地备考,不满足条件的只能遗憾不已。

不过,非法本而且是在职考生备战法考还是很有难度的。非法本意味着没有良好的法学基础,法律思维在复习备考时大多难以消化理解。在职又意味着时间有限,脱产备考的毕竟也是在少数,每天留给你的复习时间可谓少之又少,而法考内容面之广路人皆知,如果没有科学的复习方法和备考计划,要想高效备考、顺利通关简直是天方夜谭。

如果你有自信、理解能力高、自律性强可以去办个法考学习卡,下了班就专心回家看书看视频备考,白天尽量挤出碎片化的时间用手机看教材看视频都可以,公交车上、厕所里、吃饭时都可以的,一定要去挤时间、挤时间、挤时间!如果你想有人带,有老师教,想有人随时答疑解惑指导复习,那就去报个班吧,不要舍不得花钱,重要的是花的这些钱值不值得。只要能通过法考,花个几千块钱又如何。因为你是在职的,所以建议去报那种晚上和周末上课的班,老师能直播上课的那种,这样有问题能随时解决。

码了这么多字,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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