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昌黎转业军人转业安置政策安置单位有哪些

网传:2016年部队拟开始实行应金制
一:应金制。据说今年仍实行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应金制三个相结合,明年开始实行应金制,其主要内容是营以下干部转业是一次性买断,兵龄满三年不满十年的每年按1.72万计算,兵龄满十年不满十六年的每年按2.67万计算,兵龄满十六年以上的每年按3.12万计算一次买断,团以上干部每年按3.93万买断后,每月再发基本工资的80%补助。文件下发后你们就知道了,其中还有职务系数区别。PS:统一回复一下微信平台战友对于“应金制”的提问。所谓&应金制”还没见过一个权威的解释,只是提出来,类似于“买断军龄”,以前一些网友曾经就应金制探讨过,但都是仅供参考的东西。如营以下干部转业是一次性买断,兵龄满3年不满十年的每年按1.72万计算,满十年不满十六年的每年按2万计算,十六年的50万一次性结清,转业后每月按基本工资的80%发补助,其他国家不再管,包括住房、医疗等,相当于自主择业,十六年以上按3.12万一次性买断,团以上干部每年按3.93万买断后,每月再发基本工资的80%补助,同时还有职务系数区别,具体确切内容按照部队下发通知,反正这次部队改革肯定会采取应金制,相当于外军的退役制度。二:军转新政策的目的是留住和选拔人才,淘汰该淘汰的,建立稳定而有活力的人才体系。军转改革的结果应该是退役的待遇差于现役待遇。绝不会是让军转军官转业后安置后比转业前待遇更为优厚,否则,人人都想着转业,部队谈何人才竞争体系?现状如此,也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两个途径:提高现役待遇;降低退役待遇。即对于服役期间的“国防劳动”要加大补偿,但绝不是用让军转成为敲门砖和跳板,提高现役军人的待遇好过普通的。降低退役待遇的含义是:防止现役军官把军转当作跳板转为(地方安置压力只是一个原因,减少安置的另一个原因是端正服役及军人价值观)。职业军人应以国防事业为自己的事业,而不是上的事业。任干未满2年,若要退出现役,作开除党籍军籍处理。严进严出,参考西点军校入校对考生思想的严格要求以及西点毕业生须在部队服役一两年。国家出钱培养至大学毕业,没有免费的午餐。开除党籍军籍仅仅是严肃军纪法纪,拿纳税人的钱读了大学,受用了国家的正规训练资源,想仅仅服个义务兵就走人,没那么简单。另外一个目的是稳定军心。强制性的让每位共和国军官树立军人核心价值观。军人的天职是服从命令。既然不服从命令,受到处分合情合理。当然,在你成为军官之前是有退出途径的,那就是类似现在的国防生交几倍罚金走人。任干满2年至满5年的作复员处理。参考考上至少工作五年的规定。鉴于部队工作的艰苦性,复员拿点钱走人,也算是对特殊的“国防劳动”的一点报酬。军队是个特殊的集团,它鼓励的是积极向上。绝不是鼓励服役几年就走人,当然就更不会鼓励服役走人后的待遇还好于现役。军官类似管理,至少任职五年应是理所当然也应是军法军纪的规定。)任干满5年未满10年但未达到服役最低年限的,唯一选择:应金制。按不同年限,约2.5万左右一年计算。参考英美等国对未满一定年限的发放退役金。不会太多,也不会很少。鉴于我国地域经济差别过大,2.5万应该是全国的基础数,各个地方政府对退役军官进行不同的补贴。退役金的下限是保证能在安置地能“小康”地生活与服役年相当的年数。当然,国家会对退役军官就业,买房,保险等等有很多优惠政策。达到对应军衔最低服役年限但军龄未满20年者,两个选择:应金制和计划安置。应金按3万左右一年计算。个人认为这段并不全面,可能是发帖者的疏忽。实际情况应该是:对于满10年或达到最低服役年限者,但未满20年。同上条,对于选择应金制的,各个地方政府有相应补助。应金制的下限能在安置地“全面小康”地生活与服役年相当的年数。军队假定的多数军转军官是:积极向上,能够自主就业,而不是庸庸碌碌等着国家救济的loser。对于买房这一转业军官的心患,应出台政策规定地方政府须提供本地安置军官等量的经济适用房(并不适用现役军官)。计划安置应是双向选择,用人单位的决定权很大。目的是使符合条件的选择计划安置的人数变小。服役满20年以上的,三个选择:应金制,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应金约3.5万左右一年计算。完善现有自主择业制度,提高待遇。个人觉得,若是应金选择,不应只是3.5万一年。应有4.5万左右。而且只是全国基础数。各地依经济条件不同,另有补贴不一样。对专门面向退役军官的经济适用房,优先购买。参考外军退休。新政策偏向达到服役年限的和中高级军官。保持部队竞争和活力。三:很可能真实的新转业安置方案1、达到服役最低年限的离队。35岁以下和15年军龄以下的的两种选择:考试安置和应金制。考适当加分。考不上必须选择应金制。35岁以上的自主择业。自主择业放宽至15年。20年80%;19年79%;18年78%;17年77%;16年76%;2、35岁以下15年军龄以上的三种选择:考试安置、应金制、自主择业。3、裁军所涉及干部双向选择,可离队可交流到部队。全军实行换岗轮岗服役制度。4、军龄30年以上的两种选择:退休和自谋职业。5、立法确定军队总员额。未达到服役最低年龄的依法不得退役。6、自主择业干部将拿一笔可观的退役金,其标准参考以前的应金制传言。四: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5.自主择业工资待遇: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6. 在高原、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15年的,在原有的基础上加5%,满20年的加8%,满25年的加10%,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参加过战役或直接参与过重大抢险救灾工作的军官,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7.在参战或参与抢险救灾期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3%,5%,8%,10%。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4%,6%,8%.对于同时荣立多次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只加最高的两项,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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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2016年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士官转业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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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士官转业最新消息》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学生参军退役后能复学吗?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后复学,家庭困难的退役大学生,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大学生参军入伍享6项新举措本科生退伍复学可调专业  今年,为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教育部在原有优惠政策基础上,又出台了以下6项新举措: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从今年起,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新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  放宽退役大学生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科其他专业学习。  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  来源:6月20日《新晚报》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退役后还可以回原单位吗?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政法干警优先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  与此同时,对既有的优惠政策继续保留。以复学(入学)政策为例,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在国家资助学费方面,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在高职(专科)升学方面,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政法干警招录方面,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此外,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来源5月22日《光明教育网》  军人服役时间算工龄吗?  关于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和是否需要试用期问题,根据国务院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议字34号的有关规定。退伍军人在服兵役期间以及超期服役期间的军龄都可以计算为本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  工龄是计划经济时期确定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工龄政策规定,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后参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都应与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随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规范,原来计划经济时期的“工龄”已经逐步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所取代。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于2012年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号),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不管是“工龄”还是“实际缴费年限”,都是国家认可的职工社会服务年限,也都能够作为确定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与安置  ◆办理程序  1、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复员干部的档案由区安置办审核后直接接收;转业士官的档案需省民政厅批准后接收。  2、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退出现役,待档案由区安置办审核接收后,持退伍证、家庭户口簿、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区安置办办理报到落户手续。  3、按规定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3年内可选择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参加免费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应向民政部门递交申请。大学生复学的,其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应由所在学校向民政部门申请,由征集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提供资助,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4、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2011年前入伍的退役士兵可按老办法执行),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鼓励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安置办审批并由公证部门公证后,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自谋职业证,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5、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的报到时间为每年12月到次年2月(今年退伍义务兵的报道时间可能会因退伍时间一起变更,请再做留意);转业士官的报到时间为每年5-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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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士官转业安置政策,2016年河北士官转业安置退伍费最新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和省再就业优惠政策,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10-29] [10-29] [10-29] [10-29] [10-29] [10-29] [10-29] [10-29] [10-29] [10-29] [10-29] [10-29]& 提醒:点上方&&网聚战友&免费订阅本刊。核心提示:1、2016年军队转业安置最新时间安排(供参考)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3、《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1、2016年军队转业安置最新时间安排(供参考)积极适应领导指挥体制改革和调整年度干部转业复员工作时间有关要求,紧前筹划安排转业复员对象摸底、干部调整接替、转业移交安置和离队报到等工作。(一)3月25日前,军级单位上报干部转业复员计划(二)4月15日前,上报安置去向计划。作战部队确定转业复员对象要与研究团级以下单位主管接替对象同步进行(三)4月中旬调整到位(四)4月底完成其他转业复员接替对象配备工作。副连职岗位的接替暂缓办理,待生长干部补入后组织实施(五)4月底前送达有关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六)5月20日前向地方移交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 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四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更多精彩:微.信.查.找“网聚战友”.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培&训  第四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九章 安置经费  第五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六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六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它处罚。  第六十五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3、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下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妥善安置了37万余名军队转业干部和9万余名随调随迁家属,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控军队干部转业数量  加强军队干部总量调控,合理确定干部补充数量,确保干部队伍规模适度、编配相符、进出有序。搞好干部的调余补缺,加大交流力度,使人才资源在军队内部得到充分开发利用。推荐关住:微.信查找“网聚战友”.对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和任职最低年限的干部,从严控制转业。师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主要作退休安置; 申请转业的,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军队干部转业对象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确认。  二、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总结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有关地方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安排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有计划地选调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要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四)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决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保证安置计划的落实。  三、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一)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引导工作,使确有自主择业愿望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干部选择自主择业。  (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计发办法,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的调整,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和生活性补贴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与生活性补贴之和,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是否发给差额补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住房保障政策。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要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创新管理服务机制,充实和加强力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做好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要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探索社区、街道、乡镇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和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经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管理,严格组织生活,扎实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就业创业;安置地政府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措施等形式予以协助;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作用,依法保障他们的权益,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五)切实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经费的落实。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财政保障的经费,安置地财政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财政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支持。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四、调整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的条件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确定o  (二)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三)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9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舍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五、加强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一)要把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及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政府主导、依托社会、个人自愿、按需培训’’的原则,可依托现有创业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进行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 (二)军队转业干部在离队报到前,军队各级组织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军队转业干部离队前的教育。推荐关住:微.信查找“网聚战友”.要认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有条件的还可组织一些专业技能培训。地方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  (三) 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队要加大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力度。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需要和发展要求,适当提高教育培训经费标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六、改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  (一)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二)各地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积极开展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就业的改革试点工作。可根据随调配偶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由本人自谋职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七、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实和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力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互相支持,把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在移交和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  (二)军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认真搞好军转安置政策的宣传,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离队前的管理,帮助军队转业干部解决实际问题,教育和引导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自觉服从国家和军队改革需要,正确对待组织安排,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三)要适应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相关规定,不断深化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改革,努力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退役军官安置新路子。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执行。如何从女人背后一眼看出是否是..处..女?由于内容过于隐私,不宜公开。想知道就点“阅读原文”获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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