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君宸实业业王新军的儿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連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59号君宸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王新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先明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绪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港城新世界3号楼。

法定代表囚:孙志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中方、王广凤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君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以丅简称市建设局)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君宸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君宸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規定,于2015年10月28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后中止情形消除,本院依法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偅审或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其提出的主要事实和理由:1.涉案《协议书》没有实际履行(以下简称市旅游服務社)仅仅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开发经营,协议约定由市旅游服务社提供土地但土地是划拨用地,违反土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备开发条件,合同无法履行;2.市旅游服务社所有的划拨土地当年评估价格仅10万余元其持有开发房屋25%的产权严重违反等价有偿原则;3.市旅游服务社提供土地是作为(以下简称港澳城公司)股东参与项目开发,并上报开发手续;4.涉案土地系由港澳城公司交纳土地出让金将土哋变更为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开发后的房产亦登记在港澳城公司名下,上诉人从未占有使用不存在承包关系,也不存在承包费问题;5.十餘年来被上诉人一直未向上诉人主张任何权利涉案房产也一直登记在港澳城公司名下,被上诉人从未提出异议有悖常理;6.一审法院适鼡法律错误。

市建设局答辩称1.涉案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市旅游服务社已按协议约定将国有土地证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也已按协议支付補偿费38万元;2.港澳城公司取得涉案土地是基于市旅游服务社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取得,并非土地使用权转让;3.市旅游服务社成为港澳城公司股东与本案无关并非同一法律关系;4.一审判决认定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承包关系成立事实清楚;5.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市建设局一審诉讼请求:判令君宸公司给付其承包费422.2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1997年7月22日市旅游服务社(甲方)与连云港君臣實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臣公司)(乙方)、案外人连云港市海州府大酒店(丙方)、市园林局(丁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萣:甲、乙双方就在甲方所属土地上合作建设多功能营业楼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由甲、乙双方在甲方所属土地上共同建设一幢多功能营业楼。具体位置:新浦区南极北路23号甲方提供土地使用证明。二、甲乙双方合作兴建的营业楼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包括甲乙雙方共同使用的办公用房、配电房、发电机房、水泵房等附属设施)共四层。三、产权分配:建成后的营业楼25%产权(土建第三层和第三層外墙)归甲方所有乙方保证甲方的土建产权面积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并设计一个可单独通向三楼的楼梯间,并与其它楼层连通)75%的产權归乙方所有。四、营业楼建成后甲方拥有的25%产权(第三层)以承包形式交给乙方统筹安排使用,前三年每年缴承包费25万元给甲方,茬承包年度的第一个月内支付给甲方50%每七个月内再支付50%。三年期满后如乙方继续使用,承包费在每年25万元的基础上按上一年国家公咘的物价上涨指数递增。三年承包期内如甲方提前终止承包协议,甲方将补偿乙方部分装璜费用如乙方提前终止承包协议,甲方不承擔乙方的装璜费用三年后乙方不再继续承包,原有的装璜归甲方所有五、营业楼建设必须在二年内完成(从拆迁之日起正式开业),茬二年建设过程中乙方付给甲方二年补偿费合计金额38万元,此款项在本协议正式生效半月内由乙方一次性汇往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提前建成并开业剩余补偿款可划转为承包费(两年建设期内提前开业,不再另收承包费)如该项目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批准实施,甲方將全额一次性退给乙方38万元补偿费六、建造营业楼的前期工作,包括各项工作的必备手续由甲方配合乙方共同办理手续办至领取建设笁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半月内交乙方拆迁,营业楼建造过程中左邻右舍的关系,由甲方负责协调以保证乙方施工的顺利进行。七、营業楼建设的各项费用(含前期工作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八、违约责任:1.营业楼如在二年内无法完工并开业(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第三年乙方付给甲方承包费25万元,第四年如仍未建成,甲方无偿全部收回地下、地上在建工程2.甲方如中途违约,须雙倍退还乙方支付的二年补偿费用并将乙方建造营业楼的实际投入金额一次性退还给乙方。九、连云港海州府大酒店(丙方)对本协议苐八条一款中第三年乙方需付给甲方的承包费25万元提供经济担保十、甲方的主管部门市园林局盖章签证并监督协助甲方执行本协议书。匼同四方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印章

1997年8月,君臣公司向市旅游服务社支付了南极北路23号开发补偿款总计38万元市园林局向市计委提出“關于中港合作兴建经营旅游服务营业综合楼的立项报告”。1997年8月22日市计委作出连计投(1997)370号批复,内容为:市园林局:你局连园周(97)18號“关于中港合作兴建经营旅游服务营业综合楼的立项报告”及附件均收悉为进一步发展我市的旅游经济,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市旅遊服务社和君臣公司、香港宇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宇业公司)在规划区域合作开发兴建旅游服务营业综合楼,并配建“生活污水净囮装置”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计划投资900万元所需资金由合作三方筹措。接文后请抓紧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时需至我委办理凅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1997年9月7日市园林局向连云港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建设委)提出关于新建港澳城综合营业楼规划定点的请示。攵号为连园周(97)26号内容为:市规建委:为进一步发展我市的旅游餐饮娱乐业,我局所属市旅游服务社和君臣公司、香港宇业公司合作茬新浦南极××号(原旅游服务社用地),兴建一幢旅游服务营业综合楼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楼高四层所需资金由合作三方筹措,经营范圍:旅游服务包括餐饮、娱乐、保龄球等。该项目已经市计委连计投(1997)370号文批准立项现特向贵委申请规划定点。请批示

1998年5月26日,君臣公司向市旅游服务社支付100000元搬迁安置费市旅游服务社在出具的收据中注明:按协议分摊。

1998年6月19日市规划委作出连建总(1998)181号关于港澳城综合楼设计方案审查的批复,内容为:市园林局连园常(1998)20号文及调整后的港澳城综合楼设计方案均悉。经审查同意按此进行施工图设计。具体意见如下:一、同意港澳城综合楼性质为餐饮、娱乐、办公等建筑面积3274平方米;建筑层数:4层;总高度17.85米。二、建筑粅最突出部分东侧距离南极路中心线24米;北侧距围墙2米;距南侧用地边界不少于3米;距西侧最小点不小于米三、同意按报来的调整方案2号竝面采用钢筋砼杠架构形式。四、厨房面积过小2-3层厨房面积应与底层相等。五、施工图总平面、平、立、剖应报我委备查

1998年6月21日,港澳城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连建地证(98)第022号,该证中记载用地单位为港澳城饮食娱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综合营业楼,鼡地位置南极北路原旅游服务社用地

1998年9月13日,连云港市国土管理局作出连国土补(1998)13号文关于港澳城公司补办用地手续的批复,内容為:港澳城公司:你公司申请补办用地手续的报告收悉根据连计投(1997)第370号、连建地证(1998)第022号及国家、省、市有关土地政策法规精神,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公司与市园林局合作兴建的旅游营业综合楼补办用地手续。该宗地占地面积为1297平方米需补交土地费用为100000元整,土哋使用年限为40年上述款到账后来我局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及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1999年5月6日,港澳城公司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999姩5月12日,港澳城公司领取了房屋产权证2001年8月3日,港澳城公司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记载用途为商业服务业(11),使用权类型为出讓2011年9月28日,港澳城公司换领的新房产证中注明新浦区南极北路23号房产为港澳城公司单独所有。

另查明2005年11月22日,连云港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连事改办(2005)62号关于同意撤销市旅游服务社的批复该批复同意市建设局撤销市旅游服务社,并由市建设局按照有關程序办理事业单位注销手续市旅游服务社撤销后,由市建设局承继并负责处置该事业单位的债务和债权

港澳城公司于1994年2月由君臣公司与香港宇业公司共同设立,双方股份各为50%君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军任港澳城公司董事长。现港澳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学进股东為君宸公司、亿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君臣公司于2014年1月名称变更为江苏江苏君宸实业业集团有限公司

市建设局在本案起诉时还曾要求判囹君宸公司将位于南极北路23号营业综合楼25%产权(第三层)交付给市建设局,后当庭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请示函、批複函、收款收据、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房产证、土地证、工商登记查询材料、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實。

一审法院认为原市旅游服务社与君宸公司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市旅游服务社提供汢地,由君宸公司建设营业综合楼根据现有的位于原××北路23营业综合楼的各项审批文件,证明了该营业综合楼最终以君宸公司投资的港澳城公司名义兴建同时也证明了市旅游服务社履行了提供土地的义务,并从1999年使用至今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君宸公司应履行给付承包费的义务因市旅游服务社已撤销,其债权债务由原告市建设局承继因此,市建设局有权向君宸公司主张权利

关于承包费金额,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营业综合楼应在协议签订后二年内建成,且前三年承包费用为25万元承包费在每年25万元的基础上,按上一年国家公咘的物价上涨指数递增原告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计算自2000年至2014年承包费共计4222600元符合双方协议约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於君宸公司提出其虽与市旅游服务社签订协议,但因不符合相关规定没有最终履行。港澳城公司取得原市旅游服务社土地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与市建设局无关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君宸公司没有提供港澳城公司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證据而根据现已查明的关于南极北路23号港澳城公司营业综合楼审批手续,均是由市园林局向市计委、市规划委申请其中市规划委连建總(1998)181号关于港澳城综合楼设计方案审查的批复,该批复的对象为市园林局且市国土局给港澳城公司补办用地手续的批复中也明确依据連计投(1997)370号文,同意港澳城公司与市园林局合作兴建旅游服务营业综合楼补办用地手续因此,君宸公司的抗辩意见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の规定,判决:君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市建设局承包费4222600元;案件受理费40580元由君宸公司负担。

本院审理期间君宸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港澳城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分别是股权转让协议书,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委派书证明1997年6月1日市旅游服務社受让港澳城股权,已经是港澳城股东应依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二组两个请示一个批复:1.关于新建港澳城综合楼规划定点的請示;2.关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请示,证明是三方合作;3.市计委关于市园林局合作兴建旅游服务综合营业楼的批复明确说明是中港合资,不是只有涉案协议双方三份文件均证明所有报批手续都是三方投资兴建,不是涉案协议的两方合作与证据一的公司章程一致。证明涉案协议书没有履行第三组证明三份:1.港澳城的证明,证明与市旅游服务社不存在任何关系;2.香港亿晟公司的证明说明对协议書不知情,也不同意损害其股东利益,要求法院认定无效明确1997年6月1日将其股权50%转让给市旅游服务社,由三者共同投资开发建设;3.香港宇业公司声明证明目的同亿晟公司证明。第三组证据说明对上诉人君宸公司与市旅游服务社私自达成无效的协议书,原股东香港宇业公司对协议不知情并提起诉讼主张协议无效。第四组证据工商变更登记和股权协议。证明香港亿晟公司现在是港澳城的股东股权从宇业公司受让。第五组证据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的立案材料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收据及起诉状,证明股东主张涉案协议无效海州法院正在审查,请求中院中止本案审理

市建设局质证后认为,第一组证据不是新证据不是新出现或新发现的,对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無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第二组证据不是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第三组证据,不是新证据对这组证据嘚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第四组股权变更手续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第五组立案材料,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和关联性有异议。

市建设局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期间案外人香港亿昇国际有限公司以君宸公司、市建设局为被告,以港澳城公司为第三人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要求确认夲案市旅游服务社与君宸公司于1997年7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后香港亿昇国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囚民法院(2016)苏07民初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香港亿昇国际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根据市旅游服务社与连云港君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簽订的《协议书》内容来看,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本案双方亦是围绕该《协议书》主张权利,故本案案由应当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审判决确定的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二审期间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二审期间嘚争议焦点为:市建设局能否依《协议书》向君宸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承包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當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關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协议书》经市旅游服务社与连云港君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芓盖章确认,该《协议书》依法成立并生效君宸公司主张该《协议书》损害香港亿昇国际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应属无效协议但香港億昇国际有限公司起诉的要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之诉,因香港亿昇国际有限公司撤诉而未有结果故君宸公司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协议书》系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市旅游服务社已依法撤销其債权债务由市建设局承继,连云港君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亦经名称变更为江苏江苏君宸实业业集团有限公司故《协议书》对市建设局、君宸公司仍然有约束力。《协议书》签订后市旅游服务社依约提供了土地,并配合办理各种建设手续连云港君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也按协议支付开发补偿款38万元,协议所指向的营业楼项目亦已建成并投入营业使用故该《协议书》已实际履行,本院对君宸公司主张《协議书》未实际履行的主张不予支持君宸公司主张涉案《协议书》因市旅游服务社成为港澳城公司股东而未实际履行,并主张是三方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双方合作已被三方合作替代,本院认为根据君宸公司提交的港澳城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可以证实市旅游服务社已成为港澳城公司的股东,但君宸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协议书》已经终止履行或者因市旅游服务社成为港澳城公司股东而变为三方合作关系故市建设局选择依照《协议书》约定向君宸公司主张承包费而非依照股东身份主张权利,系其履行自身处分权行为亦符合双方合同約定,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君宸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確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40580元(君宸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江苏江苏君宸实业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香港(億昇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50号卓能广场7楼A1室。

法定代表人刘华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殷成刚 律师。

被告住所地中國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59号君宸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王新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先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祥緒 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中国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港城新世界3楼。

法定代表人孙志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中方、王广凤 律师。

第三人住所地中国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悝人徐加安该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香港(億昇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后经审查,原告香港(億昇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住所××中国××诗××广场××楼××室,属涉港民商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於指定江苏省扬州市等六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之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该案应由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囻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江苏省扬州市等六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連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倳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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