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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计分考核同步监督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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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计分考核同步监督问题研究
【摘要】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是目前监管执法活动中普遍运用的管理模式,既是记录改造表现、施以奖惩的监管手段,也是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应当成为检察机关加强刑罚执行同步监督的必要内容。受制于现行法律规定、执法环境和工作现状,检察机关对此源头环节的监督困难重重。本文从问题和困境出发,引发对于积分考核同步监督的深刻思考,提出从机制上强化法律监督的建设性意见,对实践探索提供鲜活素材和理论支撑。
【关键词】计分考核& 权力制约 法律监督
随着原健力宝董事长张海涉嫌虚假立功以获取减刑案浮出水面,先后有24人被立案调查。一时间,针对监管执法活动中的&暗箱操作&、&以钱换刑&、&权力腐败&诸多质疑接踵而至,强化监督、惩治腐败的呼声一浪盖过一浪。无独有偶,被称作减刑假释之源的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制度首当其冲。2014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对发现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问题,已立案3件3人,查处的问题中大多涉及计分考核。罪犯计分考核作为一项有着近百年历史的监管执法制度,在制度运行过程中有着至上而下的各项规范,却演变为了腐败滋生的土壤。其中不乏制度设计和实践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更暴露出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的重重困境,建立健全罪犯计分考核同步监督机制成为大势所趋。
一、罪犯计分考核同步监督的现实困境
(一)问题的提出&&由一则实例说开去
2014年1月15日,罪犯茆邦兵再次因犯抢劫罪被判入狱。就在两年前,他因在服刑期间&认真悔罪、表现良好&(四次获&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先后三次共被裁定减刑四年而提前出狱。这并不是个案。一项对江苏省苏南地区某大型农村监狱中941名重新犯罪罪犯的问卷调查显示,被调查罪犯中有648人曾经被减刑假释过,占比68.8%,有54.8%的罪犯表示以前服刑的监狱存在重劳动生产轻思想教育或不重视思想教育的情况。在现行监管制度中,监狱把日常表现折算成&分&,由此作为给予罪犯奖励或惩处的依据,从而激励罪犯改造。司法实践中,由于&以分换刑&的价值导向根深蒂固,计分考核制度在改造思想、推动新生中的功能作用已经大大弱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改造质量不高,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
(二)现实的思考&&同步监督中检察困境
1、司法腐败背后的制度思考
2014年4月29日,江苏省首例计分考核环节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案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初,犯罪嫌疑人施某利用担任江苏省TZ监狱七监区副教导员(协助主持监区工作)、教导员、九监区监区长的职务便利,徇私舞弊为有关服刑人员减刑、假释;为有关服刑人员在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评定等方面和有关业务单位在产量提升、质量管控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先后15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元。
这是一起尤为成功的案例,在打击计分考核环节中的职务犯罪中具有先河意义。然而对于更多实践中的贪腐案件,由于徇私舞弊减刑、假释和收受贿赂的行为交织存在,相比于认定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存在定性难、取证难、固定难的情形,往往无法实现如此直接、有效的打击。据统计,江苏省苏南地区某派出院自1990年建院以来,先后办理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44件51人,其中查处的犯罪行为大多数与计分考核息息相关,却没有一件以&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的罪名予以立案的。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目前检察机关计分考核同步监督制度尚未建立,现有的监督方式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造成对计分考核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规律性特征研究不透,对其中可能发生问题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把握不准,自身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不强,检察机关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和线索不多,以至于案件查办过程中困难重重。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一部分不能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的犯罪行为因此而被放纵,打击力度大受影响。
2、计分考核同步监督的四大困境
制度弊端的存在势必呼吁法律监督给力,但检察机关在加强计分考核同步监督方面同样面临困境。
立法层面上的困境&&《监狱法》第五十六条确立了罪犯考核制度(通常是指计分考核)的立法性依据,而没有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无疑是将计分考核制定权赋予了监狱,1990年《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仅对计分考核的制度框架进行了总体设计,再次将更为具体实际的考核内容、计分方式、比例控制等权责赋予了监狱。随之而来的是各地、各监狱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模式不等,执法&随意性&标签随处可见,在细化规范中采用的大量弹性规定,给予了监管执法权较大的弹性空间。与此相对应的是,现行立法中却对检察机关的这项权能未予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公力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但在计分考核的各项法律规范中均未对检察机关介入环节、信息共享、特情报备等内容予以明确,仅以&请各地主动与当地人民法院、检察院联系,统一认识,密切配合,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自觉接受驻监检察院(室)的监督&等句式作概括性要求。一方面是计分考核现行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较低、适用范围较窄,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大弹性,加强权力控制、强化法律监督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介入计分考核活动,加强同步监督没有充足法律依据,尚未得到普遍认可,现有工作的开展视执法环境而各有千秋,不理解、不配合、不支持的情况时有发生,监督的力度和效果难以得到保障。
事后监督中的困境&&目前,检察机关对计分考核的监督还停留在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过程中,属于&事后中的事后&。由于计分考核将罪犯日常表现均转化数字形式的过程中,需要依靠大量的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估,是一个主观色彩较重的过程,是否能够实现公平公正,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裁量者的执法经验、执法能力、职业素养、道德水平,因此实体性审查是法律监督的重点。而依照目前的监督方式,仅对计分考核的结果进行形式审查,难以发挥制约作用。《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和各地制定的具体规定或相关办法中均未对考核分数得出的依据及理由予以明确要求,实践中有的监狱重视考核结果而不重视考核过程,有的甚至存在从数字到数字、从表格到表格的考核形式。而检察机关通过事后监督对违规行为、轻微违法行为的打击面不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纠查程度不深,往往难以在根本上减少和杜绝违法现象。
制度完善中的困境&&从法律监督层面对计分考核制度的完善和改良,是一项系统而又专业的过程,其中更涉及到微妙又复杂的执法关系,势必呼唤顶层设计,以至上而下的方式对监督职能、监督方式、具体流程予以明确。目前,各地区对计分考核的内容、方法、标准均不统一,法律监督层面形成全国性统一适用的规范目前仍有一定难度。而仅仅依靠基层的先行先试,由于缺乏有力的指导性意见,探索的过程相对艰难,效率效果难以保障,同时形成的富有成效的经验往往因地区特殊性而不具有广泛推广运用的价值。
基层实践中的困境&&检察工作80%在基层,计分考核同步监督更是依赖于基层派驻检察室。目前基层派驻检察室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现行刑诉法实施后,收押条件放宽,收押数量增加,工作量相应增大,维护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的压力日渐加码。新形势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的各项要求日益严格,特别是对&三类罪犯&刑罚执行监督上更是任务加重。计分考核同步监督无疑是对执法能力和工作潜力的考验,既要防止面面俱到,又要避免流于形式。在现有警力下,如何掌握监督主动,如何把握监督重点成为了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罪犯计分考核同步监督的正当性
&&& (一)合法性
1.《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检察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五)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特定监管场所管理活动的监督权。由于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既是稳定监管秩序的重要保障,也是监管场所给罪犯呈报减刑、假释建议最直接最原始的证据,检察机关对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运作状况开展同步监督就成为检察机关行使对刑罚执行和特定监管场所管理活动的监督权的重要内容。
2.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第262条关于执行机关建议减刑、假释的规定中增加:&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的内容。这两条规定与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56条、263条、265条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相互配合,初步在国家法律层面共同构筑了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依据修改后的《刑诉法》在第十四章第八节还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职责与程序,计分考核工作是减刑、假释活动的起点,理应属于检察机关同步监督的范畴。
但在实践中在部分地区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由于《刑诉法》和《监狱法》仅规定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但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计分考核行为是否属于刑罚执行活动,检察机关对计分考核能否进行监督,并未明确。有些执行机关就以计分考核是其内部管理行为为由,拒绝接受监督,给检察监督带来了障碍,这种理解是与现行法理精神相悖的。《监狱法》第56条规定:&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第29、32条规定:&考核的结果作为提请减刑&&假释的直接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449条、第450条则将减刑、假释建议书作为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前提和主要审理材料,如果将计分考核行为视为行政行为,但行政行为的内容一般是不产生刑期变动与刑罚执行形式变化的结果,由此可见,计分考核行为从本质上讲应为刑罚执行行为,应当全程、同步地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 (二)合理性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因而权力必须接受监督。罪犯计分考核既是执行机关对罪犯日常表现行为的鉴定,也是减刑、假释活动的重要依据,因而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鉴于计分考核具有很强的封闭性,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计分考核又是一个动态过程,更需要检察机关开展全程、同步监督,从而在关键节点实现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权的有效控制,保证刑罚执行活动的公平、公正。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需要检察机关对罪犯计分考核活动进行同步监督。计分考核的核心是考核分,每名罪犯都可以通过自身的服刑改造取得相应的考核分。罪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如果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根据
《江苏省监狱系统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及奖罚规定》(以下简称《考核规定》),可以获得相应的加分或奖励分,反之就会被扣去相应的考核分。每名罪犯只要通过自己的积极改造,都可以拿到一定的考核积分。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改造积极性高,获得的考核积分则高,减刑时就能减去较多的刑期,反之,只能减去较少的刑期。绝大多数罪犯为了能够早日获得人身自由,在《考核规定》的驱动下,会严格要求自己不去做违反监规纪律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检察机关要与刑罚执行机关共同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就必须把计分考核同步监督作为重要抓手,以监督促规范,以监督促稳定。
其次,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需要检察机关对罪犯计分考核活动进行同步监督。罪犯计分考核采用民警深入罪犯的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进行直接考核,根据罪犯改造表现用文字材料加以记载,然后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对每名罪犯考核逐一合议,最后进行公示并由罪犯本人签字确认。从程序的设计上看,罪犯的计分考核似乎能能体现公平公正。然而《考核规定》赋予民警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即罪犯哪些行为可以加分、哪些行为可以奖分,哪些行为需要扣分,加多少、奖多少、扣多少,都可以在规定范围内自由裁量。在实际计分考核时,由于有的民警对工作不负责或个人主观好恶、业务素质等原因,会出现该加的不加、该奖的不奖、该罚的不罚,加、奖、扣分裁量幅度不一;也会出现同一位民警对不同的罪犯或在不同的时间就同一行为,作出了不同的加、奖、扣分。民警的这些裁量决定虽然没有违反《考核规定》,但却造成了事实上的执法不公。同时,少数监狱民警受亲情、友情、人情影响,存在一些&关系犯&,这些罪犯在劳动工种的选择上可能存在一定的优先权,在年终评定&表扬&、&记功&、&改造积极分子&等方面也可能出现一些&照顾行为&,这些都直接与考核分挂钩,也导致了事实上的执法不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真正把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生命线,计分考核同步监督具有具有鲜明的监督色彩,应当是检察机关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是预防和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领域职务犯罪的需要。在减刑假释问题上,自计分考核实施以来,罪犯的计分考核成为呈报、裁定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依据。由于办理减刑假释的程序越来越规范、有的民警为了&关系&、&人情&等开始在罪犯计分考核即减刑、假释的源头上做文章,利用特权为罪犯伪造考核积分,编写虚假的计分考核原始凭证,甚至徇私舞弊,搞权钱交易,成为刑罚执行环节司法腐败的突出表现。在日常检察中,驻监检察官查阅到个别&被关照&的罪犯,发现其往往能更快地获得较好的改造岗位,基本上每个月其能通过各种方式使其改造加分达到上限,经常还会有额外的奖分。在审查这些罪犯的案卷材料时,考核给分都有理有据,也没有突破相关规定的底线,然而在这看似正常给分的背后极有可能隐藏着钱权交易。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少数&有权人&、&有钱人&等罪犯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现象,已经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法治的尊严和权威,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内在感知和外在评价。检察机关有必要将计分考核同步监督与预防和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领域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确保刑罚变更执行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
纵观全球,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刑罚执行权都毫不例外地受到制约和监督。英美法系国家,如在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有专门的英国监狱独立监督委员会(Independent Monitoring Board,IMB),独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员进监狱后,可从监狱工作人员处拿到一串钥匙,监督员可以用该钥匙打开囚室外的任何门,广泛监督监狱的相关状况是否符合监狱法规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检察机关作为刑罚实施委员会成员之一,以检察意见方式监督减刑假释活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刑罚执行包括减刑、假释的决定主体为刑罚执行法官。该法第720-1条720-5条、第721条第二款、721-1条均规定:减刑必须征求刑罚实施委员会意见。第722条第三款规定:刑罚实施委员会由刑罚执行法官组成,共和国检察官和监狱长是当然的法定成员。
&&& 三、罪犯计分考核同步监督的路径选择
司法部1990年制定的《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惩罪犯的规定》明确了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的改造情况实行的是量化考核,把罪犯的思想改造表现和劳动改造表现作为考核的两大内容,以计分考核奖惩罪犯不仅是减刑、假释的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减刑、假释程序的起点,因而必须对刑罚执行机关计分考核情况进行同步监督,以确保计分考核公开、公平、公正。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开展计分考核同步监督首先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如何有效监督;另一方面是如何确保公正,简言之,就是本体完善和配套完善。
(一)本体完善
1.检察机关应参与监狱机关计分考核标准的制订。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8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计分考核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后,正式颁行《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然而,二十多年过去了,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也都经过修订之后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监狱体制改革已经在全国全面推行,而《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完善,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致使各地监狱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各取所需,对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出现了个别地方监狱对罪犯考核奖罚方法、标准、尺度标准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影响了监狱刑罚执行的权威性。目前,司法部正在改革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办法,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到罪犯计分考核规定的修改活动中去,首先,应当争取在计分考核规定中明确监狱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计分考核监督;其次,借助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有利时机,对监狱的计分考核依据开展专门检察,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计分考核规范,并上报上级检察机关向有关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予以规范;再者,努力将计分考核检察内容融入到监狱计分考核规定中,如规定计分考核相关部门需将一次性加扣较多基本规范分和较高专项奖励分的情况定期报驻监检察室备案,定期邀请检察人员参加对监狱的计分考核检查。
2.检察机关与监狱机关计分考核系统信息共享。
《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以下简称中政委《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对执法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和技术上确保监督到位。&这对检察机关与监狱机关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了政策依据,也明确了今后政法机关执法协作的方向,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当前的具体情况分成两个进程:
第一个进程,在监狱的计分考核软件系统上开通检察专用账号,目前大多数监狱都有计分考核软件系统,检察机关可以与监狱沟通协调,在监狱的计分考核软件系统上开通检察专用账号,在驻监检察人员检力有限的情况下,保证驻监检察人员足不出户,就可以对全监罪犯的计分考核情况进行总体检察和个别检察。如江苏某驻监狱检察室通过网上巡查,共发现并纠正超过规定评定奖励分、加扣基础分未采用统一标准等问题10余件,包括超过规定对特定岗位罪犯评定月奖励分、对于不同罪犯的同一行为加劳动规范分和生活卫生分时未采用统一计分标准等问题,驻监狱检察室及时提出了纠正意见,并跟踪检察确保意见落实。当然,网上巡查必须要与实地检察相结合,实地检察是网上巡查的保障,要通过实地查看监区计分考核台账、列席基础分集体评定会议、与相关人员谈话等方式发现计分考核过程中存在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如江苏某驻监狱检察室利用网上巡查发现的线索,开展实地检察10余次,共发现并纠正监区对违规罪犯未扣基本规范分、奖励分公示不及时等问题20余件。
第二个进程,建立政法信息共享平台。长期以来,政法各单位间的信息系统处于独立、封闭的运行状态,相互之间的信息无法实现网络实时传递和沟通,影响了司法协作和效率。按照中政委《意见》精神,应当推动各政法单位建立以流程管理为主线,以公正高效为目标的跨部门网上执法办案平台,具体到减刑、假释环节,就是要对计分考核等重要节点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和技术上确保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公平、公正。
&&& 3.强化对重点人员、重要节点的计分考核监督。
首先,在全面审查的同时突出对重点人员的逐案审查。所谓全面审查即是查看全体罪犯每月的行政奖励分是否按照基础分高低排列,对老病残犯、新犯、特岗犯等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类考核等。而逐案审查指的是针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以及获得较高基本规范分和专项奖励分的重点人员,要建立相应的重点人员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以便检察机关在开展计分考核检察时抓住重点,有的放矢。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定期对监狱一次性加专项奖励分和扣基本规范分较多的罪犯逐人进行检察,针对检察情况建立专门的工作台帐,对重点人员计分考核过程动态跟踪监督。
其次,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加强对重要节点的监督。不定期抽查的目的就是突出计分考核监督的及时性,监督监狱民警规范化执法,主要针对计分考核程序上是否公开公正,通过随机抽查监区的讯评定记载簿,实地查看计分考核基础材料等方式,查看监区计分考核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奖惩是否系民警集体研究等。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应加强对重要节点的常态化定期检察,如每月定期通过计分考核软件查看各个监区罪犯上个月得分总体情况、最高奖励分和较高专项奖励分的得分明细情况,特别是对每批次呈报减刑、假释罪犯的计分考核情况要进行认真检察,在实际工作中检察发现个别罪犯虽然获取的计分考核分数排名达到了呈报减刑、假释的条件,但发生了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监区为不影响其正常减刑、假释,违反规定对其违纪作偏轻处理,继续为其呈报减刑、假释,对此种情形,检察机关在定期检察当中一定要予以监督纠正。
4.强化对劳动工种分配的检察监督。
鉴于计分考核和劳动工种的紧密联系,应当加强对劳动工种分配的检察监督。考虑到罪犯个体的差异性,应当正视岗位差异无法消除的矛盾,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狱对于岗位分配,制定无定额工种岗位的选人用人标准,采取择优上岗,罪犯测评,定期考核,合理规定无定额工种的奖励分上限,确保兼顾罪犯劳动的积极性和公平性。同时,检察机关要强化对岗位分配的监督,防止岗位分配的任意性,坚决打击罪犯岗位调配过程中&权力寻租&行为。
(二)配套完善
1.监狱机关修改完善计分考核标准,科学配置分值。监狱计分考核制度虽然在实践层面上出现了种种问题,但笔者认为:&计分考核办法尽管不是最理想,但是相对于其他办法来说却是最好的。&在对计分考核利弊分析评价之后,不能简单地将其弃之不理,而是要立足于现实,&在不得不以数据评定作为重要参数的情况下,通过对罪犯考核数据的合理分解,改进现有计分方式,在程序上体现相对的公正合理,并将其作为受刑人悔罪的主要评判体系,又有一定的可行性,它至少能给受刑人一种可供参照的行为基准&。当前,罪犯计分考核制度亟需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制定全国统一的罪犯计分考核规范。当前全国计分考核的具体操作尺度不一,容易产生执法不公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的计分考核规范,统一把握尺度,保证罪犯计分考核实体公正;二是设置科学合理的罪犯计分考核分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2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即对罪犯适用减刑、假释必须要求上述四个方面的情形同时具备。基于此,有必要按照司法解释的要求,科学设置&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四个方面的计分考核项目,每个项目都达到规定要求,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与此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罪犯个体改造的差异,针对罪犯中存在的年龄因素、身体状况、智力、体能和技能等差异合理配置考核分值。
2.设计公开透明的计分考核程序。完善的程序设计是实现计分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考核的每一道程序,都应当起着监督与配合的双向作用。必须强化监管民警执法的程序意识,严格按照&从管教民警加、减分举证,讲评,填写奖扣分通知单,到按分值逐层审批,再到录入电脑,公示,复议,取奖,逐级审批,公示,复议,在公示,最后下发文件或证书。类似这样的程序走下来,一个阶段的考核才算完成。&用程序设计约束监管民警执法的随意性。还要强化监督的力量。&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每名罪犯的奖扣分情况,每月每季的得分及排序情况必须在罪犯中进行公示;罪犯的处遇情况,也应当在会见场所向罪犯的亲属进行公示,以公开促公正。
3.建立计分考核与分级处遇的衔接机制。目前我国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突出问题就是监区的设置不是按处遇等级来设置的,而且不同的处遇等级,在处遇内容上的区别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监狱有必要选取影响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因素作为分级处遇的关键点,例如减刑、亲情电话、伙食、邮寄物品、自由空间、会见时间、扣分等处罚、健康状况、对外面世界的了解、休息时间等。设置不同的处遇等级,并将不同的处遇等级与计分考核挂钩,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 4.实行监管民警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中政委《意见》明确提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等执法司法人员,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制度,执法司法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罪犯计分考核是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起点,此项工作按照中政委《意见》精神,理应实行监管民警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在赋予监管民警对罪犯计分考核权力的同时,明确其执法过错所要承担的责任,警示监管民警在计分考核执法活动中不敢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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