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挪为它用是合法吗?

新疆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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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新政办发号_制度/规范_工作_实用文档。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 号 主送(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 府第 41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 号 主送(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 府第 4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 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 发〔2006〕5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 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91 号)精神,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 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 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疆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 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 工资, 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筑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预先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 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 利、 交通等) 行政部门和银行分支机构按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 实施工作。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当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
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账户。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 款时, 按第十二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 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账户,所转入资金列为已支付工程款。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 ,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 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中央驻各地区单位、外省市区驻 各地区单位、自治区驻各地区单位,各地区跨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 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九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 ,经当地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应按标准正常支付农民工工 资,不得以已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在用工期间发 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施工单 位无力支付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并批准后,方可使用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专户资金。第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 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 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 500 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 4%预存;
(二) 工程合同价款在 500 万元以上至 1000 万元的, 按工程合同价款的 3%预存; (三)工程合同价款在 1000 万元以上至 10000 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 2% 预存; (四)工程合同价款在 10000 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 1%预存; (五)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 8%预存。第十三条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第十二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守法诚信,经用工审核,近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 行为的,当年可不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每季度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表。第十七条 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由建筑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地或建筑工地 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 5 日,5 日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筑施 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 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机构向建 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职责,造成建筑企业 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 务公司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入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专户。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经济责任。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由银行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 ,未按规定比例存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 续。已开工的项目,由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第二十一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
工工资拖欠或引发工资群访事件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二)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付工资。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 付方式。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将其 列入非诚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名单,两年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项目。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究建设单 位经济和领导责任。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行政部门和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 立农民工工资拖欠举报管理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和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企业工会、建设公会、建筑业企业协会等组织,应当积极调解拖欠农民工工资引 发的劳务纠纷,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 劳动、建设、工商、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拖欠农民 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 对恶意拖欠、 情节严重的, 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惩处。第二十九条 检察机关对负有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的部门级工作 人员履行履责情况实施行政监督, 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 3、《农民工工资强制支付通知书》 4、《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表》 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季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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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人社局“严把四关”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作者:市人社局
卢淑媛 文章来源:弥勒信息 发布时间: 点击数:次
一是严把资金管理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后统一存入保证金账户,安排专人负责,实行专户管理,定期与银行进行对账,保证资金管理规范。二是严把开工手续关。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工前先期缴纳制度,不能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许可证及其他开工手续。三是严把监督审计关。加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力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动用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四是严把廉政勤政关。加强对保证金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廉洁意识和业务素质,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规范运行。(文图:市人社局 卢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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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资保证金?哪些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在30日内等额补缴已启动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任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谁缴纳?1、办理施工许可证是甲方负责办理的,其中有一条就是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凭证的事。所以是甲方办理。&2、然后甲方再把这笔钱从施工总包单位身上扣下来。就变成是施工单位自己交的了啊。一般合同中会约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由于各个城市不一,此处以天津市为例: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一、保证金初始收取(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三)收取程序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保证金启动程序(一)申请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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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400-690-9926 E-MAIL: 鄂公网安备2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市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在全市建筑业企业中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证金性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仅限于突发事件中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急支付,不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不得挪作他用。
  二、交存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本市劳务分包企业;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以济南市解决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名单为准,以下简称:市“清欠办”)。
  三、交存标准
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150万元,总承包二、三级企业10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100万元,专业承包二、三级企业50万元;具有七项以上(含七项)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七项以下的10万元。
四、交存程序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二)外地建筑业企业办理进济备案手续时,需将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劳务分包企业办理工程总分包备案手续时,需将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
(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根据市“清欠办”有关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
  (四)建筑业企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应书面承诺一旦其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将自觉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立即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应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使用情形
(一)由于施工总承包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从其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
  (二)由于分包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从分包企业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不足部分或分包企业规避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从施工总承包企业交存的保证金中划支,工程结算后总承包企业按相应额度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建筑业企业使用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应自支取之日起60天内按标准补足差额。
  六、启用程序
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后,由市“清欠办”调查认定拖欠事实;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支付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启用保证金申请书。经核对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监督施工企业提取相应数额资金,并会同市“清欠办”或相关省、市驻济建管机构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七、增存与减免条件
  (一)增存条件
已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组织、默许农民工恶意逼讨工程款,或采取围堵政府机关、社区、道路和拉横幅游行等非理性方式恶意讨要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须加倍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交存标准的200%维持保证金额度)。
(二)减免条件
  1.自交存之日起二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可按原交存标准的50%维持保证金额度;自交存之日起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可免于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自交存之日起连续五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可按原交存标准的50%维持保证金额度。
  减免期间,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应按原保证金额度标准予以补齐。
  八、退取程序
建筑业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或符合保证金减免条件时,可按程序退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外地建筑业企业凭《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退市登记表》、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施工备案证、在《济南日报》刊登的“退市声明”和市“清欠办”出具的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意见等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证金退取手续。
(二)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和市“清欠办”出具的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意见等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证金退取手续;本市劳务分包企业凭在济工程项目相应劳务作业完工证明和市“清欠办”出具的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意见等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证金退取手续。
(三)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凭市“清欠办”的相关文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证金退取手续。
九、有关要求
(一)建筑业企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参与工程投标的条件之一。未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限制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投标活动或限制承揽工程建设业务。
(二)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限制办理资质资格年度考核手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施工业务时,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慎重选择项目建设单位,特别是对建设单位的社会信誉、资金状况、履约能力和项目背景等要进行调查了解,避免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本通知自日起实行。已颁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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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筑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分支机构按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由建筑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地或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5日,5日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筑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机构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申请条件& 企业中标开工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申报材料& 1:其他附件信息
2:企业中标合同书、通知书。
办理时限& 时限名称&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和支付& 1工作日& 1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
(二)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
(三)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四)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
(五)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三条&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第十二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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