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的二亩耕地与大量撂荒地撂荒,那么在今年的农业普查中,王家属不属于登记对象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时点为日24时。此次农业普查将对河北省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拥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行政村和乡镇进行调查,这次普查将涉及全省2048个有农业生产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级农场)、4.9万个有农业生产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农场)、近1600万乡村农户和5700多万乡村人口,以及5万多个农业经营单位。共设计了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表等6张普查表,普查内容涵盖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普查复杂程度和工作难度是其他普查无可比拟的。
为了正确填报,确保普查数据的准确性,我们选取了填报中容易出现的一些疑问或错误,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解惑答疑。
1.&失地&户算不算普查对象?
答:&失地&住户是指原有的土地被完全征用的住户。他们虽然居住在农村,但要看实际情况来定。一是他们已经没有确权(承包)土地了,所以不是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这类普查对象。二是要看他们是不是经营农、林、牧、渔业或农林牧渔服务业,如果经营,当然是普查对象;如果不经营则不是普查对象。
2.没有&普查区&的普查对象如何登记?
答:普查方案中规定凡是有普查对象的地区都应设立普查区,所以从原则上说没有脱离普查区的普查对象。所谓没有&普查区&的普查对象,是指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是少数、零星情况的地区。这些地方可以不设立普查相关组织,也可不绘制草图及填报摸底表,由县或乡镇农业普查机构直接对普查对象进行登记,但依然要在编码上补齐普查对象所在地的到&村(居委会)&的代码,如果是农户或规模户,还要补上小区码,即&01&。
3.普查区内的城镇居民区、大专院校宿舍等城镇化建筑是否属于摸底范围?
答:靠近城市的普查区,有很多城市居民居住小区、大专院校的学生宿舍、城市务工人员的宿舍、大型集散市场等,这些建筑可不纳入农业普查的摸底范围,只在普查区、普查小区草图上标明。在这些普查区内,可采用以户籍找人,或以农业经营场所(大田、设施、圈舍、池塘等)找人的方法进行摸底,确保不遗漏农业普查对象。
4.土地&双置换&的住户是什么类型的住户?
答:土地双置换的住户是指承包土地置换为社会保障、宅基地置换为居住小区的情况,可以说是脱&农&入&城&的一种方式,可以看成是居住在城里的住户,不作为有确权(承包)土地的普查对象。如果该住户经营农业,则为农业经营户,是普查对象。
5.村集体采用土地经营权招标,未中标的农户算不算普查对象?
答:分两种情况,一是未中标的农户暂时没有经营农业,但有集体分得的确权(承包)土地(耕地),其经营权暂时交给集体并转给他人,集体还要按其确权(承包)地数量进行年末分红。因此,未中标的农户也是普查对象,确权(承包)土地(耕地)的数量按分红依据的数量填报,同时将其数量填在&流出面积&项下。二是集体已将土地经营权完全收回,村民没有中标,也没有实际确权(承包)土地,只在集体领取分红,这些村民如果不经营农业,则不作为普查对象。
6.整个普查区新农村改造,原住房已拆,新房还没建好,各住户住的相对又比较分散,如何普查?
答:住户虽然不在本普查区居住,但在普查区外居住只是暂时的,因此可以按照拆迁前的情况进行摸底和登记。在划分普查小区时,原则上以原村民小组划分。登记时,住房结构及生活设施按预计完工后的情况填写;各类拥有情况按普查时的实际情况填写。
7.居住在敬老院,但有承包土地,并出租给别人的人员,如何登记?
答:农村居住在敬老院主要有两种人:一种是五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种是子女没时间照顾,出资请人照顾。一般情况下,敬老院的老人在原居住的普查区都有住宅和承包的土地,由于在敬老院的老人年龄偏大,不容易交流,第一种老人摸底和登记时可由熟悉情况的亲属代填,住房、饮水等按敬老院情况填写,电器、手机等情况按实际拥有情况填写;第二种老人由于与子女经济未完全分开,与子女按一户登记。
8.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承包经营如何登记?
答:一般说来,两户或两户以上的共同承包、共同经营是一种联户经营,作为单位登记。同时各户按住户普查表填报非联户经营部分。但如果两户或两户以上原本是有血缘关系的一家人,是以家庭经营的方式&共同&经营农业,则以经济生活联为一体的一户登记。
9.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拥有农机如何填?
答:如果这些户各自都是农业经营户,普查时停在哪个户就在哪个户填报数量。
10.户、单位是季节性农业活动,普查时点没有活动,且已经离开活动地点如何普查?
答:这些户或单位是季节性的,每到季节就会回来活动,是农业普查对象,应该按生产地原则进行登记。如果普查时点离开,则要找到当地居住的相关人员,比如季节性经营的户或单位经营时临时住房的出租人,经营时使用土地、圈舍或机械的所有者等,通过他们找到季节性经营户的户主或单位负责人完成访问,或代为填报普查表。
11.摸底或普查时,全户举家外出,土地全部转出,是否会遗漏该户在2016年的农业经营活动?
答:摸底或普查时举家外出的户,如果当年有农业经营,无论其土地是否流转,依然是农业经营户,是普查对象,所以不会遗漏。
12.农户、规模户有工商注册,是不是填单位表?
答:是否注册只是单位登记条件之一,不是必要条件。单位的登记条件,除了必须有农业经营外,还必须同时符合有固定场地或固定服务对象、独立组织生产、有收支业务核算等条件,只要符合了,无论是否注册。所以农户、规模户,虽然注册了,要是不符合单位的全部登记条件,仍然作为农户、规模户登记。规模户的经营特征里,也有是否工商注册的选项,反映这类规模户的特征。
13.&入社&的农户如何填报?
答:分三种情况。一是经营农业的土地、农机、畜禽等完全&入社&的农户,已经成为&社员&,可能是社的管理者,也可能是社的职工,则不按农户登记,作为一个合作社单位的组成部分登记,同时农户作为没有农业经营,但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农户普查表;二是一部分经营农业的土地、农机、畜禽等&入社&的农户,入社部分合并到合作社按单位登记,没有入社的部分按农户或规模户登记;三是入的&社&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则全部作为农户或规模户登记。
14.外国人在中国办农场,是不是普查对象?
答: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业经营户、经营单位都是普查对象,当然包括外国人,外国人无论是以住户的形式,还是以经营单位的形式,只要是经营农业,都是普查对象。
15.户主甲将土地转租给乙,按户查应该登记甲,按地查应该登记乙,普查时是否全部登记?
答:是的,这两种对象都应该登记。甲是属于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的户;乙是属于经营农业的住户。
16.外来居民承租部队用地进行大棚种植,是否由部队普查?
答:是的,由部队负责普查。
17.在城里居住的居民中,有养鸽子20只及以上的,是否是普查对象?
答:城镇居民养鸽子是休闲娱乐,不是以肉用为目的,因此不是普查对象。同样的情况,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只要是宠物饲养,都不是农业经营活动。
18.居住在农村,土地全部出租,收取租金,本户不经营农业,是否是普查对象?
答:该户的土地虽然全部出租,但其对确权(承包)土地的权利并没有完全失去,而且是当作资产获得收益。因此,符合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算普查对象。
19.家里只有1人,且在服刑,有承包地也撂荒,如何处理?
答:农业普查是&有地就登&的原则,只要承包的地还是算在这个人或户的名下,没有任何经营权的转移,那就要作为普查对象。
89人有用58人有用84人有用50人有用1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为主题召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
淮安市淮阴区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淮阴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农业普查问题解答(第一期)
目前所在位置: &
农业普查问题解答(第一期)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阅读次数:次
&问& 题& 解& 答
重庆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日
编者按:目前,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已进入“两员”选聘及业务培训准备的关键阶段。为做好本阶段及后期的培训、宣传和登记等工作,从本期起,市农普办将在市三农普网“普查业务”栏不定期编发农普《问题解答》,对区县共性的业务及组织方面的问题进行统一答疑,请各区县农普办及时浏览并贯彻落实。
1.区县应准备哪些普查用物资?何时能下发市级准备物资?
答:市农普办于日发出了《关于做好农业普查物资准备工作的通知》(渝农普办字〔2016〕22号),对国家、市级和区县各自负责准备的物资进行了明确,各区县应以此文件要求为准,备足相应物资,做好普查准备。由于市级农普物资正在走政府采购流程,为方便区县开展业务培训,我们将争取尽快下发。
2.能否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各单位应提供的行政记录?
答:由于农业普查用部门行政记录较多,涉及的部门有10多个,联合发文不现实。市农普办已召开农业普查市级部门联席会议,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应提供的行政记录职责,10月份,我们将以市农普办文件的形式明确各相关单位应提供的行政记录详情。
3.《重庆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上规定的报表时间能否适当推延?
答:不能。《重庆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上各种报表的上报时间,是经过市农普办仔细研究,为确保全市普查工作总体进度和普查数据质量而定的,各区县应根据本地工作量合理安排普查进度,严格按照市农普办的要求上报各种普查表。
4.区县都有哪些农业服务业事业单位?
答:由于各区县机构设置不一,各地农业服务业事业单位的名称也各异,不能一概而论。目前我们掌握的比较普遍存在的农业服务业事业单位主要有:农业服务中心(农技站)、农机站、土肥站、植保站、兽防站、水产站、林业站等。各地农普办应加强与涉农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全面收集相关单位名录。
5.上半年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下半年整村拆迁了,是否需要普查登记?
答: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是普查2016年的“三农”情况,只要2016年内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即使是季节性生产)都要进行普查登记。本例中,该村农户应进行户表的普查登记,村委会要进行村表的填报。
6.城中村(居)是否要设置普查区?
答:凡是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存在或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区域都应设立普查区,包括城中村(居)。
7.普查区、普查小区地图可否不绘制?
答:不能。绘制普查区、普查小区地图既是体现普查方案科学性、严谨性的需要,更是确保清查摸底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的需要。
8.一个农业单位多块牌子或一个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申报多个微型企业如何登记?
答:所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都进行普查登记。生产经营情况在实际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中登记;其他空壳单位只登记单位基本情况,“是否经营农业”选择“否”,此后顺序跳填。在清查摸底表中,所有空壳单位“是否经营农业”选择“是”,“是否普查对象”选择“是”,备注中应注明“空壳”。
9.学校教学用农业生产活动是否进行普查登记?
答: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农业生产活动不属于普查的范围。依据本次农业普查方案设计标准一致原则(原则上采用已有的统计行业标准、产品分类、指标解释和统计口径)的规定,常规农业生产统计中不含教学、科研等农业生产活动。
10.长江沿岸居民枯水季节利用消落带进行农业生产是否普查,如何登记?
答:按农业普查方案要求,只要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就应该进行普查。如果该消落带坐落在村委会或涉农居委会,生产经营活动就地登记;如果该消落带坐落在不涉农居委会,可在就近涉农居(村)委会登记。农业服务业事业单位坐落在不涉农居委会,也可在就近涉农居(村)委会登记。
11.村委会办公室建在场镇或区县城市中,进村主要道路路面状况如何填报?
答:指标解释是“指村外通达到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主要道路路面铺设的材料品质状况”,但此类特殊情况应填外村到本村(而非村委会驻地)的主要道路路面铺设的材料品质状况,才能真实反映进村道路的实际。
12.行政记录、摸底表能否录入到PDA中?
答:目前掌握的情况是不能的,摸底表的汇总程序及方式以今后市农普办文件通知为准。
13.业务培训能否区县培训到乡镇,乡镇再培训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答:不能。要严格执行市农普办在全市综合业务培训会上的要求,由区县直接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市级普查方案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基层。
14.专门养蜜蜂的规模养殖户标准是多少箱?
答:出售蜂蜜10万元及以上。凡是没有列出产品产量标准的农产品生产规模户标准均以“各种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为准。
15.普查表保存在哪里?如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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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普查用辅助纸质表在完成事后质量抽查后交区县农普办保存。具体时间及归档方式以市农普办正式文件要求为准。
16.父母外出,子女在家读书算不算全家外出?
答:如果子女在本乡镇读书,不算全家外出;如果子女在乡镇以外读书,全年离开老家6个月以上且不定时回老家,则算全家外出。
17.小学教学点个数,教委有教学点编制数也有教师编制数,但村里实际并没有教学点、教师,也没有学生,如何填报?
答:根据实际情况,据实登记。
18.区县在多个乡镇的多个村发展同一特色种养产业,每个乡镇产品产量都较大,但均达不到全县的10%,填特色种养品种吗?
答:不填,村表上特色种养情况严格按指标解释中规定的标准执行,真正反映出特色种养品种。
19.测土配方施肥面积、高标准农田面积如何填报?
答:如果确实实施了,只是没有每个村的具体数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摊;如果只是财政拨付了该笔资金,根本没有开展此项工作,则据实不予填报。
20.区县部门给结对帮扶村的资金如何填报?
答:计入“补助收入”中。
21.在建居民点计入2006年以来新建农村居民定居点个数中吗?
答:计入。
22.偏远农村用“锅盖”属哪种电视节目接受方式?
答:卫星。
23.耕地上种植花卉苗木、牧草算种植业还是林业或畜牧业?
答:算种植业。凡是耕地上种植牧草、花卉苗木、茶、桑、果树、花椒、核桃、板栗等属于种植业;林地上种植苗种苗木、花椒、核桃、板栗等属于林业;耕地退耕还林后属于林地。
24.乡镇范围内,在村里进行农业生产,居住在场镇上,在哪里登记?
答:按方案,同一乡镇内原则上应该在居住地即场镇登记,但可能场镇所在地不涉农或者当地普查员不熟悉情况,为了搞准农业生产情况,可在生产地进行登记,但居住地和生产地普查机构要进行沟通,确保不重不漏。
25.自来水用水户数、管道燃气用气户数可以大于户籍户数吗?
答:一般情况下应小于等于,如果大于,应核实。
26.五保户、低保户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吗?
答:不一定。五保户、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分属民政和扶贫两个部门的不同低收入群体,确认标准也不一样。建档立卡贫困户应以扶贫部门的最新行政记录为准。
27.某户已不存在(如户籍及家庭成员都全部外迁或全家死亡),但其承包(确权)的耕地(林地)还在其名上,没流转,该户也没耕种,需要登记吗?如何登记?
答:为不漏登耕地(林地)及其实际经营情况,应进行普查登记。将其承包(确权)的耕地(林地)登记在该户中,如果这部分地确实已撂荒,不计入实际经营面积;如果该户的耕地被其他户代耕代种,还要将其面积登记在代耕代种户的实际经营面积和代耕代种面积里。在摸底表的备注栏应注明“户籍及家庭成员都全部外迁或全家死亡”。
28.如果耕地流转出的面积通过丈量得到,其大于本户承包(确权)的总面积时该如何填报?
答:“承包(确权)的耕地面积”按证上填报,多出的部分面积在“自留地及开荒、复垦等原因增加的耕地面积”中反映。
29.子女出嫁,但该人的土地未退出,由哪户登记?
答:“承包(确权)的耕地面积”在父母家登记,实际经营面积据实填报。
30.城里人在农村租地(如开心农场),别人耕种,城里人得庄稼,如何登记?
答:由实际耕种人进行普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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